第五讲国际贸易待遇(二).ppt
《第五讲国际贸易待遇(二).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第五讲国际贸易待遇(二).ppt(42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第四讲 国际贸易待遇(二)-最惠国待遇例外制度及国民待遇,重点:关税同盟去和自由贸易区、特殊差别待遇、普遍优惠待遇、国民待遇、关贸总协定中的非国民待遇难点:特殊差别待遇、普遍优惠待遇、关贸总协定中的非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制度的例外-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关税同盟:以一个单独的关税领土代替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关税领土,对组成同盟的关税领土之间的贸易,实质上已取消关税或其他贸易限制,同盟的每一成员对同盟外的第三国的贸易实质上实施相同的关税或贸易规章。最典型的关税同盟是欧盟,由奥地利、比利时、芬兰、法国、丹麦、德国、希腊、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葡萄牙、西班牙、瑞典和英国等27国组成。自由贸易区:
2、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独关税领土组成,组成自由贸易区的关税领土仍然保持自己的关税制度,但对组成领土间的贸易实行减让或免税或提供其他贸易利益,但各组成领土对第三国的贸易实施自己的关税制度和贸易制度。建立自由贸易区的法律依据是自由贸易协定。最典型的自由贸易区是北美自由贸易区,由美国、加拿大和墨西哥组成。,关税同盟与自由贸易区的区别:关税同盟对内没有关税,对外有一个统一的关税制度和关税税境;自由贸易区内部成员仍保持各自的关税制度和关税税境,但对内部成员的产品实行免税或减税,其待遇优于最惠国待遇。原产地规则:指一国根据国家法律或国际协定确定的原则制定并实施的,以确定生产或制造货物的国家或地区的具体规定。
3、为了实施关税的优惠或差别待遇、数量限制或与贸易有关的其他措施,海关必须根据原产地规则的标准来确定进口货物的原产国,给以相应的海关待遇。货物的原产地被形象地称为商品的“经济国籍”,原产地规则在国际贸易中具有重要作用。在自由贸易区的情况下,产地规则严于关税同盟的产地规则,以防止区外国家的产品借区内的一国向区内的另一国出口。,最惠国待遇制度的例外-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在现有的153个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中,发展中国家成员占100多。发展中国家加入多边贸易体制,为他们的发展提供了更大的机遇,使得他们可以利用制度的约束谋求与大国的平等。发达国家的低关税和市场开放,为发展中国家的产品和服务的出口提供了条件。
4、但发展中国家实际能从多边贸易体制中获得多少利益,取决于它们如何利用该体制提供的机会。弱小的经济实力、较低的发展水平、落后的科学技术,决定了能够出口、能够与发达国家竞争的产品和服务的数量和质量都是有限的。对发达国家的优惠待遇构成了最惠国待遇的例外。,对发展中国家弱势利益的承认,1947年最初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只有三部分内容,制度上并无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规定。1965年增加了贸易与发展作为第四部分,正式提出了发展中国家的概念,规定了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非互惠(由发达国家提供给发展中国家优惠待遇,但不要求发展中国家以同样的优惠待遇对待发达国家。)概念。1971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缔约方全体大会通过
5、决议,对给予发展中国家普遍优惠待遇予以10年期豁免。1979年11月,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缔约方全体通过了发展中国家的差别和更优惠待遇、互惠和更充分的参与,即所谓的授权条款,从而使发展中国家的差别待遇获得了永久性的法律依据。由各发达国家自己决定给予发展中国家不要求互惠的普遍优惠待遇。世界贸易组织成立后又再次确认了上述授权条款。在世界贸易组织规范中,对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的利益,给予了承认和重视,并通过具体规则来实现对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的优惠待遇。,1979年授权条款(发展中国家的差别的更优惠的待遇,互惠和更充分参与),1尽管存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条的规定,缔约方可以授予发展中国
6、家(也包括发展中地区)差别的更优惠的待遇,而无需将该待遇给予其他缔约方。2第1款的规定适用于下述情况:(A)发达缔约方根据普遍优惠制度给予产自发展中国家的产品的优惠关税待遇;(B)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主持多边谈判形成的法律文件调整的非关税措施方面的差别的更优惠待遇;(C)较不发达缔约方相互之间达成的地区性或全球性安排,对从另一方进口的产品,相互降低或消除关税,并且根据缔约方全体可能规定的标准或条件,相互降低或消除非关税措施;(D)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一般或具体措施情形下发展中国家中的最不发达国家的特殊待遇。,3本条规定的差别的更优惠的待遇:(A)应旨在方便和促进发展中国家的贸易,不得提高对其他缔约方
7、的贸易壁垒,或产生不当的困难;(B)不应构成对最惠国待遇基础上的贸易降低或消除关税和其他贸易限制的障碍;(C)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这种待遇时,应旨在对发展中国家的发展、财政和贸易需求做出积极的反应,并且必要时,做出修改。,特殊差别优惠待遇,针对发展中国家的、建立在对发展中国家弱势地位承认的基础上的一种优惠待遇。发展中国家享有这种待遇不要求发展中国家提供对等的利益,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这种待遇时,其他发达国家不要求这种待遇。授权条款:1979年东京回合谈判时缔约方全体通过的一项决议,授权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发展中国家对发展中国家提供优惠待遇量时,不受最惠国待遇义务的约束,从而使对发展中国
8、家的特殊差别待遇在法律上确立起来。,世贸组织中的特殊差别待遇,世贸组织中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差别待遇,表现为减轻发展中国家成员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成员承担的义务,或者通过规定过渡期延长履行义务的期限。例如:在对发展中国家比较重要的农业领域,发展中国家对农业的国内支持水平高于发达国家,综合支持量的削减程度低于发达国家,削减的期限也比较长。在补贴领域,对发展中国家作出了特别的规定,延长其实施某些义务的期限,并允许一些发展中国家不履行进口替代补贴项下的义务。如果是与私有化有关的补贴,不属于可诉补贴。在知识产权领域,发展中国家可以延期5年实施一些重要义务。在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实施中,对来自发展中国
9、家成员的产品规定了可以忽略的数额。在争端解决程序中,发展中国家有权利要求至少应有一名专家组成员来自发展中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技术援助,如培训、提供法律帮助等。2001年10月5日,世界贸易组织成立了世界贸易组织法律咨询中心,由于发展中国家是主要的援助对象,可以说这一中心的建立,是上述对发展中国家援助政策的落实。,哪些国家是发展中国家,对这一问题,世界贸易组织并没有作出明确的界定,也没有一个确定的标准。传统做法:由一个国家自已主张自己是发展中国家,如果其他国家不反对,就算是发展中国家。也有这样的情况,在有的成员的加入议定书中,明确规定以发展中国家的身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发展中国家成员主要有三种
10、情况:一是最不发达国家,这主要是指联合国所认定的最不发达国家和地区;二是世界贸易组织有关协议中明确列明的国家,如反补贴协议中列举了印度、印尼等15个国家;三是其他发展中国家,这一类无明确判断标准,如韩国和新加坡被认为是发展中国家。中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谈判中,坚持以发展中国家成员的身份加入,最后被接受。但根据中国的加入议定书,中国所承担的义务在某些方面超出了发展中国家应承担的义务。,对发展中国家优惠待遇的正确认识-局限性,特别强调对最不发达成国家的优惠待遇,这在一定程度上相对削弱了对其他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抽象规定居多,不具有可操作性,比如“给予特别关注”、“给予考虑”等。如何实现这些规定
11、,并没有具体的渠道和方式,发展中国家所享有所谓的特殊优惠待遇,因而得不到切实的保障。量化的特殊优惠所带来的问题。例如履行WTO义务的期限虽然已经得到延长,但是,有的延长期已经届满、有的即将届满,而发展中国家的状况并没有得到多大的改善。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的特殊优惠,多是自主的,发达国家可以随时撤销优惠。在约束税率越来越低的情况下,对发展中国家的低税率或免税,其作用也被相应削弱。也就是说,在发达国家间的关税与对发展中国家的关税额越来越接近的情况下,如2和0.5,与5与0.5相比,其优惠度减少是很明显的。,普遍优惠待遇,根据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授权条款建立的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发展中国家对发展中
12、国家提供优惠待遇的制度。这一制度并没有确立统一的普遍优惠待遇,而是允许各个给惠国自己决定对哪些国家、哪些产品提供优惠待遇。普遍优惠待遇是对发展中国家弱势地位的一种救济,但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发展中国家的劣势。普惠制的特点是:第一,只适用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关系,不涉及第三国;第二,它是发达国家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及其自然人和法人的一种特殊优惠待遇,并不要求反向优惠。普遍优惠待遇是在特殊差别待遇基础之上的一种制度,是给惠国和受惠国之间的一种贸易待遇,而非法定待遇。其优惠范围一般不超出授权条款规定的范围。受惠国、受惠产品的指定都是由给惠国单方面决定。,毕业条款,是普遍优惠制度中中给受惠国保护措
13、施的规定之一。即当受惠国或地区的某项产品或其经济发展到较高的程度,使它在世界市场上显示出较强的竞争力时,则取消该项产品或全部产品享受关税优惠待遇的资格,称之为“毕业”。这项条款按适用范围的不同,可分为“产品毕业”和“国家毕业”。前者指取消从受惠国或地区进口的部分产品的关税优惠待遇;后者指取消从受惠国或地区进口的全部产品的关税优惠待遇,即取消其受惠国或地区的资格。如:1988年1月29日,美国政府宣布:从1989年1月1日起,取消新加坡、南朝鲜、台湾和香港出口至美国的产品享受普惠制待遇的资格,这是美国援用“毕业”条款的典型实例。,美国的普遍优惠制度(不普遍的普遍优惠制度),美国1974年贸易法规
14、定了普遍优惠制度,是发达国家中较晚实施普遍优惠制度的国家。其目的是在不影响美国利益的前提下,通过促进发展中国家外贸的发展来促进美国的外贸发展。受益国的指定与撤销指定需考虑的因素:表达要求被指定的愿望;该国经济发展水平(人均GDP、居民生活水平等);其他主要发达国家对该国的待遇;该国向美国保证提供公平、合理的市场准入和基本商品资源的程度;该国向美国保证约束自己不从事不合理的出口的做法的程度;该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程度等。澳、加、欧、日、摩纳哥、新西兰、挪威、瑞士不得指定为受益国。中国未享受。如果总统确定一受益国已成为国际开发银行的“高收入国家”,则该国毕业,总统应终止指定该国为受益国。合格产品的指
15、定指定需考虑的因素:产品的原产地(全部是受益国);进口敏感度(衡量对国内影响);竞争需要限制(进口数额超过一定数额,总统可以豁免)。,国民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简单地说,就是平等对待外国人和本国国民。它要求给予进口产品和本国产品以平等对待,至少是在外国产品进入市场之后。同样的原则也应适用于外国和本国的服务以及外国和本国的商标、版权和专利。国民待遇原则只有在产品、服务或具有知识产权的产品进入市场后才适用。所以,对进口产品征收海关关税并不违反国民待遇原则,尽管对当地生产的产品并不征收同样的税。在WTO三个主要协定中,都有关于国民待遇的规定,尽管这三个协定在具体处理该原则方面有所不同。世界贸易组织
16、的三个主要协议中有关国民待遇的条款: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1994)第3条;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第17条;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第3条。,国民待遇在世贸组织协定中的规定,国民待遇原则,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三个不同领域,其具体含义和范围是不同的。在GATT中,国民待遇是成员的一般性的普遍义务,它的适用对象是产品。在GATS中,国民待遇适用的对象是服务及服务供应商。在性质上,国民待遇适用于各成员的具体承诺的范围(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7条第1款),而不是普遍性义务,即一成员只有做出具体承诺,明确列出在哪些方面给予国民待遇后,才履行这一义务;对于未做出
17、承诺的服务部门,则无需实施国民待遇原则。在TRIPS中,国民待遇适用的对象是国民。这里的国民待遇义务需要根据其他国际公约确定。该协定规定(TRIPS第3条):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每个成员给其他成员国民的待遇不应低于它给本国国民的待遇,除非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或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公约中已分别有例外规定。对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该项义务仅适用于本协定规定的权利。,关贸总协定中的非国民待遇行为,税费歧视:1、根据国民待遇原则,在征收税费时,对进口产品所征收的税费不应超出或高于对本国同类产品所征收的税费。只要对外国产品所征的税费高于本国同类产品,就违反了国民待遇原则。这里,进口
18、产品与国内产品的税费差额,没有最低标准或微量的要求。只要进口产品的税费负担高于国内产品,哪怕是一丁点,也违反了国民待遇义务。(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3条第2款第一句)。同类产品(like products):WTO并没有提供一个标准解释。要看具体的情境予以解释。公认的理解,是对产品以特定市场上的最终用途、消费者的习惯与偏好、产品的性能性质质量在具体情况下作具体分析。例如,不同种类的浴皂可能属于同类产品,但浴皂与洗衣皂却不属于同类产品。,2、如外国产品与本国产品不属于同类产品,但存在直接竞争关系或者可替代关系,如没有同等征税,且具有保护国内产业的目的,构成对外国产品的歧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3条第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第五 国际贸易 待遇
链接地址:https://www.31ppt.com/p-599195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