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3国土资源执法监察.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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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章淇华二O一一年三月六日,一、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概述,(一)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含义。1、执法主体 2、执法对象 3、执法监察的内容 4、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目的,(二)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地位和功能1、执法监察的地位(1)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是国土资源行政管理的法定职责,是实现我国国土资源行政管理目标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2)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是实现我国国土资源管理法制化的重要途径。,2、执法监察的功能(1)防范功能。(2)补救功能。(3)反馈功能。,(三)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指导思想、工作方针和工作原则 1、指导思想 2、工作方针: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必须坚持“预防为主,预防和查处相结合
2、”的工作方针。3、工作原则(1)合法性原则(2)准确性原则(3)及时性原则,(四)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职责和职权 1、主要职责:(1)监督检查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执行和遵守情况;(2)受理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3)调查处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4)对下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5)指导下级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2、主要职权 根据土地管理法和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执法监察职责享有检查权、调查权、制止权、处罚权、处分权、处分建议权。,二、当前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面临的形势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形势持续向好,但问题依然突出
3、。主要表现:一是党中央、国务院对土地和矿产资源管理越来越重视。二是社会各界、广大群众的民主监督越来越热。三是土地专项治理行动开展较多,地方政府和各级领导依法行政、依法用地意识逐步提高。四是“大家用、大家管”的土地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初步形成。五是国土资源对政府宏观调控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六是国土资源管理的手段和制度建设逐步完善。,问题依然突出的主要表现:,一是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总量仍然较大。二是地方政府主导的违法违规用地问题严重。三是重点工程项目和农村建设用地违法违规问题查处到位难。四是群众信访总量居高不下。五是对违法用地的行政处罚和责任处分、执行不到位。六是苗头性、倾向性违法违规问题凸显。,
4、三、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及其 法律责任,(一)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及行政处罚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是指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即不履行国土资源管理法规定义务或者滥用权利与职权,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行为。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破坏国土资源管理秩序,危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具有社会危害性。,1、土地违法行为: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浙江省土地监察条例,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土地监察暂行规定,土地违法
5、案件查处办法,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浙江省土地违法案件立案标准和管辖的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1)非法占用土地,包括: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超过批准面积非法占用土地;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2)非法转让土地,包括: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第1款的规定,转让出让土地使用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9条第1款的
6、规定,转让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非法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国有土地承租人违反浙江省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暂行办法第21条规定转让、转租土地。,(3)非法批地,包括:无权批准征用、使用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超过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用地;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用土地;规避法定审批权限,将单个建设项目用地拆分审批;违法批准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未按批准文件规定的出让条件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国土资源部门超越批准权限或者违反规定非法批准减免土地规费。,(4)破坏耕地,包括: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
7、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耕地种植条件;违反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坟、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在耕地上发展林果业、养殖业,导致种植条件毁坏。,(5)拒不归还、交出土地: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拒不归还土地;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当事人拒不归还应当收回的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6)违反规定用途开发利用土地,包括: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不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国有土地承租人未按租赁合同约定土地用途
8、、规划要求开发利用土地。,(7)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8)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进行开垦。(9)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10)在临时使用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11)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12)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使用期满一年内未恢复种植条件。(13)征地单位逾期不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14)不按规定办理土地权利设定、变更登记。(15)骗取土地登记,伪造、擅自涂改土地证书。(16)未依法办理使用土地审批手续或者缴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而核发
9、土地使用证;(1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其他行为。,2、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采矿中的违法行为(1)无证采矿。(2)越界开采。(3)破坏性采矿。(4)其他违法行为。,勘查中的违法行为,(1)无证勘查。(2)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3)其他
10、违法行为。,非法转让行为(1)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2)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3)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违反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 管理规定的行为,(1)采矿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2)采矿权人未按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和滞纳金。(3)采矿权人采取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矿产补偿费。(4)采矿权人未按照规定报关有关材料。,违反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的行为(1)擅自移动和破坏碑石、界标。(2)在保护区内及有可能对地质遗迹造成影响的一定范围内采石、取土、开矿、放牧、砍伐以及采
11、集标本化石。(3)在保护区内修建与地质遗迹保护无关的厂房或其他建筑设施,对地质遗迹造成污染和破坏的。(4)不服从保护区管理机构管理以及从事科研活动未向管理单位提交研究成果副本。,违反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的行为(1)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从事容易诱发地质灾害活动的。(2)故意发布虚假的地质灾害预报信息造成损失的。(3)侵占、盗窃、毁损或者破坏地质灾害监测、治理工程设施的。(4)阻碍防治地质灾害工程施工的。(5)不按防灾预案要求承担监测预防任务的。(6)人为诱发地质灾害的责任者,不履行治理责任的。,(二)土地犯罪1、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案4、非法低
12、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5.涉及国土资源部门的职务犯罪滥用职权案玩忽职守案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第402条)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案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案,四、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 查处程序,案例:金柱地基基础有限公司非法占地行政处罚案 2006年8月28日,董凤贤与A镇三田洋村委会签订租用土地协议书,协议租用该村集体土地14.516亩。同年10月25日,董凤贤在租用土地上动工回填矿渣。当月30日,A国土所在董凤贤施工现场,向其下发了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占地行为,听候处理。2007年8月20日,金柱地基基础有限公司成立,法定代表人董凤贤。2006年至2008年7
13、月15日间,董凤贤向村、镇两级缴纳65万元。2008年7月16日,市国土资源局监察支队根据区国土分局要求予以立案。在调查取证中,支队分别向董凤贤和朱桂生(三田洋村委书记)制作了询问笔录,制作了土地违法案件勘测笔录,拍摄了当事人占用土地的现场照片,委托土地测绘事务有限公司对当事人占用土地的面积和地类进行了实测,核对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查证,当事人回填矿渣15.918亩,性质属非法占地。至立案调查时止,当事人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市局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四十四条、七十六条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在依法告知后,对金柱地基基础有限公司作出了X土资监罚字2008第40-1号行政
14、处罚决定书,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0612平方米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212240元。,(一)管辖1、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管辖2、省级国土资源部门管辖的特别规定 3、管辖权的转移(二)查处程序,1、立案(1)立案条件:一是有明确的行为人;二是要有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并且已造成了一定的危害后果;三是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追究法律责任;四是属于本部门的管辖范围(浙江省土地违法案件立案标准和管辖的规定(试行)。,(2)立案基本步骤:审查立案材料,包括信函、笔录或者检查报告;符合立案条件需要查处的案件,填写立案呈批表
15、;将立案呈批表及有关材料逐级报批,并交主管领导批准;批准立案后,通知违法当事人。,2、调查取证 查明事实,取得相关证据,以证明违法嫌疑人的行为已构成了违法。调查后,如认为违法事实不存在,撤销立案。(1)调查取证的准备工作。办案人员应认真熟悉、审查案情,确认违法当事人,制定调查方案,经主管领导同意后组织实施,并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包括违法当事人。,(2)调查主要有7个方面要求:应当2名以上人员参加;要出示执法证件;要讲明法律和政策,要求如实反映和说明情况,并认真做好询问笔录。进行现场勘测,应通知有关的基层政府工作人员、村干部等人员到场,记载好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的姓名、职务和勘查人员、记录人员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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