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规第五章教师权利.ppt
《教育法规第五章教师权利.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教育法规第五章教师权利.ppt(17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教育解释学语境下教师权利的解读,目 录,教师“权利”界定,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实然解读,语言行动,实然解读,中小学教师权利保障的法律保障方面存在的问题,王卫东,当今中小学教师权益问题:基于现实的思考J.教育科学研究.2005,2.
2、法律保障1教师依法争取或维护自己正当权益的主要依据是教育法律体系。目前,我国教育法制建设还很不完善,这就造成教师维权无法可依。而已有的法律文件,有些表述语焉不详,有些规定与政策相矛盾,给具体操作带来不少困难。2教育领域内有法不依和违法的情况在地方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都存在。有法不依,却反映了有些部门和领导的法律意识的缺乏和依法治教的不力。现实中,这样做的地方政府还有很多。例如,我国教师法虽然明文规定教师有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可是一些地方仍然在拖欠中小学教师工资。教育法治的软弱无力,是某些部门和个人敢于以身试法,公然侵犯中小学教师合法权益的重要环境因素。,学校管理学校是教师最主要的工作生活场
3、所,他们的合法权益的保障和维护程度,首先最直接地体现在学校的管理机制、规章制度、文化建设等是否与教师的权益规定相一致上。中小学校在办学和管理过程中,有些方面不利于中小学教师权益的保障和维护。这里仅从两方面略加阐述。1学校领导缺乏民主法制意识,制订的规章制度明显地与国家有关保障和维护教师权益的法规相抵触。目前,我国中小学实行的是校长负责制,其基本内涵是校长负责、校务委员会审议、教代会民主管理与监督、党组织保证监督四位一体。但在部分中小学中,教职员工的民主管理纯属子虚乌有,教代会形同虚设。学校制订的有关规章制度,几乎是由学校少数领导者,有时甚至是校长一人决定。有些规定(如教师的工资与学生成绩挂钩)
4、明显缺乏法律依据,严重侵犯了教师的权益。2缺乏合理评价教师教学工作量的指标体系和及时调整教师劳动报酬的有效机制。现在中小学评价教师教学工作量的根本指标是教师每周课堂教学时数,然而除上课外,大多数学校对教师的其他教学工作都没有纳入工作量考核之列,教师的教学工作量在现行的评价指标体系中大打折扣,教师获得的工资报酬肯定低于其劳动价值。此外,如何及时调整教师工资报酬,目前尚缺乏明确的规定及有效的执行、保证机制,中小学的教师工资水平长期不动。,解决方案1、加强教育法制建设,尽快出台与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相配套的保障和维护教师合法权益的实施办法或规定。加大依法治教的力度,对于违犯教育法规的事件要认真对待,
5、及时查处。2、提高中小学教师的工资水平。3、科学认识校长负责制的内涵,建立和健全全面发挥校长负责制功能的管理机构,健全教师民主管理环节;学校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要严格控制在教育法规许可的范围之内。4、加强教师理论研究,重点研究科学的教师劳动工作量评价指标体系、教师工资报酬调整机制的确立和完善、教师聘任制的合理实施及中小学教师合理流动等问题。5、大众传媒和社会舆论要公平地对待教师,积极创造适宜教师权益保护及行使的社会环境。,关于维护中小学教师权利的法律思考 作者:黄耀学,中小学教师权利的法律界定中小学教师的权利应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教师作为普通公民,应具有宪法和其它法律、法规赋予公民的基本权
6、利和自由;另一方面,中小学教师作为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享有法定的职业权利。根据教师法第七条规定,中小学教师具有以下职业权利:(一)教育教学权。教师可以依据教学计划、课程标准要求,结合自身的教学特点确定教学内容,安排教学进度,应用教学媒体,选择教学方法,自主地组织课堂教学;可以针对教育教学实际,开展教学研究和教改实验(二)科学研究权。教师在履行好教育教学义务的同时,有权开展科学研究。(三)学生管理权。指教师有权针对学生的学习情况对学生进行指导;有权根据教育方针要求和学生实际培养学生的全面素质,发展学生的个性特长;有权对学生的德、智、体、美各方面的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四)获取报酬
7、待遇权。“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是教师基本的生存权利。中小学教师应当得到保护的待遇有三个方面:一是工资报酬。一般包括固定工资(含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教龄津贴)、政策性津补贴和活工资(含课时报酬、班主任津贴、各种生产性奖励等);二是一般职工的福利待遇(包括:医疗、住房、离退休等);三是国家规定的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五)民主管理权。中小学教师有“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权利;还可以对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工作提出批评。这是宪法赋予公民对国家
8、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的具体化。(六)进修培训权。教师法第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因此,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学校应积极地鼓励教师“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为教师提供进修或培训的机会,这不仅是学校发展的需要,也是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的法定义务。,存在的问题,(一)法制不健全导致教师合法权利受侵害。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教育法制建设取得了可喜的成就,为实施依法治教战略奠定了基础。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教育涉及的社会关系中,法律的空白还很多,特别是有关中小学教师权益保障
9、的规定还不完善,使教师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成为可能。从教师法的内容来看,也主要是涉及国家对教师管理的相关制度,是宏观管理方面的一部法律,尚缺乏很多配套规定。如:教师法第十七条规定:“实施教师聘任制的步骤、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但迄今为止,有关实施教师聘任制的具体规定仍未出台;教师法第五章指出:“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准确,充分听取教师本人、其他教师以及学生的意见;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但对教师的考核相关要求及其法律责任并不明确。这些都可能造成教师相关权利保障乏力,影响教师的正常工作
10、和学习。,(二)执法不到位导致教师合法权利受侵害。应当看到,宪法和教师法赋予中小学教师的权利是充分的。但在执法过程中,由于执法不到位,使教师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还大量存在。一是有法不依。如:教师法对教师的待遇有明确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但事实上,很多地方,特别是边远农村,教师的工资待遇标准(含政策性津补贴),不仅不能达到当地国家公务员标准,并且还有被拖欠的现象。二是执法不严。根据教师法及教育部颁发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中小学教师参加学校按计划安排的继续教育培训,其在培训期间的学习费用(学费、差旅费)按各地有关规定支付。很多地方依据教育部规
11、定,都明文强调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费用应在政府财政拨款及任职学校业务经费中支付。但是,一些学校以各种借口,拒绝支付或不足额支付教师培训费用的现象屡见不鲜。三是违法不究。教师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严重妨碍教育教学工作,拖欠教师工资,损害教师合法权益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的经费,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有的地方拖欠教师工资的现象频频发生,却又都能以财政困难或责任主体不明而不了了之。,(三)法律地位不平等导致教师合法权利受侵害。教师法第三条对教师的职业性质作了规定:“教师是履行教学职责的专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教育 法规 第五 教师 权利
链接地址:https://www.31ppt.com/p-598431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