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规与政策.ppt
《教育法规与政策.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教育法规与政策.ppt(161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教育法规与政策,框架,一、教育法和教育法学的基本概念二、教育行政机关的法律地位和法律关系三、学校的法律地位和法律关系四、教师的法律地位和法律关系五、学生的法律地位和法律关系,、教育法和教育法学,(一)教育法和教育法学的概念(二)教育法的层次和体系,(一)教育法和教育法学的概念,教育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用于规范教育活动中主体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规则体系。教育法学:教育法学是研究教育法律关系及其运作的学科。,(二)教育法的层次和体系,1宪法2教育基本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3教育单行法包括:学位条例(1980、2004)、义务教育法(1986、2006)、
2、教师法(1993)、职业教育法(1996)、高等教育法(1998)、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4国务院制定的教育行政法规。(如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03年,国务院372号令。),5省级政府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教育行政法规。(如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吉林省人大通过。)6国务院各部委和地方政府的教育规章。(如教育部教育部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实施意见 等),二、教育行政机关的法律地位和法律关系,(一)教育行政机关的行政法律地位:行政主体资格(二)教育行政机关的职权(三)教育行政机关的法律责任(四)教育行政复议和教育行政诉讼,(一)教育行政机关的法律地位:行政主体,教育行政机关的概
3、念:教育行政机关是依照宪法和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在教育方面的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分为中央教育行政机关和地方教育行政机关。行政主体的概念: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能够独立承担由此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行政主体实际上就是代表公共利益的抽象人格,是公共利益维护和分配的法律化。,教育行政机关是行政主体,(1)它是依法建立的行政组织。(2)它依法拥有教育行政职权。(3)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教育职能。(4)它独立地承担自己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5)它享有行政优益权:是指为了公共利益的实现,在行政合同的履行、变更或解除中,法律赋予行政主体种种行政权力。
4、(6)它是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行政复议或诉讼活动。,(二)教育行政机关的职权,1教育行政创制权:是指国家教育行政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拥有制定和发布教育行政法规的权力,编制教育计划、规划和预算的权力,起草教育法律草案的权力等。2教育行政决定权:指教育行政机关依法对教育行政管理中的具体事务的决定权。3教育行政命令权:国家教育行政机关依法发布命令,要求特定人或不特定人实施一定行为或不实施一定行为。4教育行政执法权:国家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根据法律规定或上级的决定而实行的具体执法的行为。,5教育行政强制权:在教育行政管理中,遇到法定义务人不依法履行义务或其他违反教育行政法秩序的情形,教育行政机关可以
5、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促使法定义务人履行,以维护法律秩序。强制权是行政有效性的前提。6教育行政处罚权:国家教育行政机关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相对人所行使的惩罚权力。7教育行政监督权:教育行政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法规地行政相对人进行检查和监督的权力。8教育行政奖励权9教育行政物质帮助权10教育行政复议权,(三)教育行政机关的法律责任,教育行政法律责任:教育行政主体不履行法律规范规定的义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和责任。教育法律责任的基本特征:1教育法律责任是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2教育行政责任是一种独立的法律责任,不包含道义或政治责任。3教育行政责任是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违法或行为不当所应承担的法律
6、后果。,(四)教育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行政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的一种,是由行政法律规范调节的,因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而形成的行政关系即行政主体与行政主体之间、行政主体与其组成机构及公务员之间、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因行使行政职权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1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以行政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2行政法律关系以特定的行政关系为调整对象3行政法律关系双双主体中必有一方是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4在行政法律关系的形成中行政主体的意志和行为具有单一性5行政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社会关系,教育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1教育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存在着行政上的
7、隶属关系,并且至少一方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或其授权单位,这是行政法律关系最本质特征,其他法律关系都不存在限定当事人的问题。2行政法律关系必须是在教育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才能发生。在有些法律关系中,即使行政机关是其中一方当事人,但它并非行使行政职权,而是参与一般的民事活动,如与学校签定某项科研合同或人才培养合同等,这种法律关系不是行政法律关系,而是属于民事法律关系。3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相对人与政府的权利义务都是由教育法律法规预先规定的,双方当事人没有自由选择的余地。,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的法律地位不对等,且在不同种类法律关系中,其不对等的状态也不同:a在行政实体法律关系中,
8、作为行政法律关系一方当事人的教育行政机关,代表国家并以国家名义行使行政管理权,处在管理者的地位,他们发布行政命令、决定等各种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人与政府关系的发生、变更、终止,强弱起决定作用。尽管行政机关在实施某种管理行为时可以依法征询学校意见,但行政相对人同意与否并不影响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而且在学校因不同意行政行为而拒绝执行时,教育行政机关还可以采取措施强制执行.b在行政程序法律关系中,双方的地位则发生了倒错,行政相对人享有更多的权利,而行政机关则承担更多的义务,如学校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裁决不同意时,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
9、则负有的对作出的具体行政为进行举证的义务等。,(五)教育行政复议和教育行政诉讼,教育法律救济的概念:教育法律救济是指当教育行政主体或其他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在管理过程中侵犯了行政相对人的权益时,行政相对人可以通过申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调解等方式获得法律上的补偿。教育法律救济是为矫正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的侵权行为和相对人受到侵害的情况而建立的解决纠纷、补救相对人受损权益的制度。法律救济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保证合法利益的实现和法定义务的履行。,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一是诉讼方式。凡是侵犯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的,可以通过诉讼渠道来求得法律救济。二是行政方式。法律
10、规定了行政申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等形式的行政救济方式。行政申诉包括教育行政人员的一般申诉、教师申诉、学生申诉。三是仲裁和调解等其他方式。主要是指通过教育组织内部组织或机构以及其他民间渠道来实施法律救济。,教育行政复议,教育行政复议是指教育行政机关或个人在行使教育行政职权时,与作为被管理对象的相对人就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根据相对人的申请,由该教育行政机关的上一级机关审查并作出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教育行政复议的特点,1教育行政复议是一种特殊的行政行为,这体现在:教育行政复议以行政机关为处理机关;教育行政复议的对象是行政机关;教育行政复议是行政执法行为。2教育行政复议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
11、查对象。3教育行政复议不是终局决定4教育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不适用调解5教育行政复议以书面审理为主要方式,教育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对行政相对人来说,受案范围就是申请教育行政复议的范围;对于教育行政机关来说,其受案范围就是受理教育行政复议案件的范围。具体范围:1对教育行政处罚行为不服的 2对教育行政强制措施行为不服的 3不作为违法的 4对教育行政的侵权行为,教育行政复议的程序,1复议申请的提出教育行政复议申请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教育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向有关机关提出的复议要求。申请条件: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
12、他组织;有明确的被申请人;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实施依据;属于复议范围和受理复议机关管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申请期限:在具体行政行为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天的除外,但延期不得超过30天。因不可抗拒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法要价格应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内容、理由和时间等。,2.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受理,是指复议机关审查申请人的复议申请,认为符合法定条件而依法立案受理。复议机关决定受理的标志是立案。一旦立案,复议机关必须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复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法律地位
13、平等,申请人不得重复申请复议。,3教育行政复议的审理教育行政复议的审理是指教育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受理的教育行政案件进行全面的复议活动。它是教育行政复议的中心阶段。主要内容包括调查收集证据,审查证据,查清事实,判明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4教育行政复议决定教育行政复议的决定是指案件进行审理后,在判明具体教育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正当性的基础上,有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相应的裁决。复议机关应在复议期限内作出决定。复议决定有:维持决定,补正程序决定,撤销和变更决定,履行职责决定,赔偿决定。,5教育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教育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后,复议机关应将复议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
14、发生法定的效力。除法律规定终结的复议外,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或者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于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复议决定的,区别情况由最初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教育行政机关或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国高校对教育行政部门提起行政复议的“第一案”,2008年10月21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发布关于做好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工作的指导意见。2009 年2 月13 日,陕西省学位委员会发布关于开展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规划立项建设工作的通知。西北政法大学等8所高校提交了申请报告和申请材料。3月27日,陕西省学位
15、委员会邀请来自陕西、北京、江苏三省市的21名专家评议。专家投票确定西安工业大学、西安外国语大学为拟立项建设单位。,3月30日,西北政法大学部分师生以“散步”的方式抗议有关机关在博士点评审中的不公现象,认为存在暗箱操作问题。此前,西安石油大学等高校部分师生也以不同方式对评审结果表示不满。4月10日,陕西省学位委员会宣布:鉴于有的参评学校申报存在“材料不规范”、“数据不真实”等问题,严重影响评审结果的公正,要求各申报学校重新填报材料。4月14日,申报学校按照要求提交了申报材料。当天下午,陕西省学位委员会召开会议,以举手表决方式决定维持3月27日专家组评审意见。4月16日,陕西省学位委员会宣布了博士
16、学位授权单位立项建设的决定。西北政法大学对此表示不服,4月20日向陕西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并被依法受理。,教育行政诉讼,教育行政诉讼是指教育行政行为相对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教育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对被诉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裁决,以保证教育行政的公正性和合理性,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教育行政诉讼的特点,1诉讼主管恒定:法院2诉权专属:行政相对人3标的确指:教育法律规定的具体教育行政行为4被告举证: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具有举证责任5不得调解:,教育行政诉讼的原则,1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2以事实为依据,
17、以法律为准绳原则3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只审查合法性,不审查合理性;虽然合法但明显有失公正的,人民法院可以审查其合理性并作出变更处理。)4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5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6辩论原则7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8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原则,教育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1对行政处罚不服的2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3对行政机关侵犯法定权限不服的4对行政机关拖延或拒不履行其行政职责的5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其管理相对人履行义务6行政机关侵犯相对人其他人身权、财产权,教育行政诉讼不受案范围,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2行政法规、规章或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
18、决定、命令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教育行政诉讼的参加人,原告:认为合法权益受到教育行政机关或其他国家行政机关的具体教育行政行为侵害的公民、法人或社会组织。被告:教育行政机关或其他国家机关。共同诉讼人:对一具体行政行为有两个以上提出诉讼的人。第三人:既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而是与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教育诉讼的程序,1教育诉讼案件的起诉与受理起诉:教育行政相对人依法就教育行政机关的违法侵权行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人民法院通过行使审判权,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起诉的条件,起诉的条件,1原告是认为具
19、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起诉请求,起诉要有针对性4有明确的事实依据5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起诉的方式和起诉期限,以书面方式提出,即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案被告人数提供副本。起诉期限:一,起诉前行政复议的,应在收到复议决定书15日内起诉;如果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相对人应在复议期满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是直接起诉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内三个月内起诉。,教育行政诉讼案件的受理,原告起诉后,人民法院要经过审查,才能决定是否审理。经过审查,人民法院认为起诉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原告。对受理的
20、条件有欠缺或者基本证据不足的,应当限期责令原告进行补正或补充,以补正后交人民法院的次日起计算立案时间。法院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应当在7日内作出裁定并通知原告。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教育诉讼案件的审理,第一审程序一审是指法院依照法定管辖权限,对案件进行的初次审理。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一律实行合议制。合议庭是实现合议制审判制度的基本组织形式,合议庭的人数必须是3人以上的单数。合议庭对于案件的调查、审理、裁判以及其他重要问题,由全体成员共同研究,按照多数决定原则决定。合议庭成员对所审理案件集体负责。涉及教育的行政案件,特别要求合议庭成员必须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和判断能力。,第二审程序指上一
21、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根据当事人在法定期限提起的上诉,对下一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尚未生效的行政判决或者裁定进行重新审理的程序。我国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故二审程序又称终审程序。无论一审裁定是否正确,当事人都可以提出上诉。可以要求二审法院撤销或变更一审判决结果,要求二审法院确认自己的合法权益。,教育行政诉讼中的判决和执行,判决是指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行政纠纷的法律事实,分别依法对教育行政机关及其相对人之间的实体权利和义务作出法律判定。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要在立案之日起的3个月内作出。执行是指义务人逾期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就行政案件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力的法律文书时,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强制其履行义务,保
22、证证据生效的法律文书的内容得到实现的活动。,案例:“中国教育第一案”,以违法批准设立武汉市新世纪外国语学校(下称新世纪外校)、不履行监管职责等为由,名原新世纪外校学生状告武汉市教育局、江岸区教育局等单位,索赔余万元一案,此案因涉案人数最多,索赔金额最大被称为“中国教育第一 案”。,原告的委托人诉称:年,武汉市教育局(原武汉市教委)及江岸区教育局(原江岸区教委)明知新世纪外校不具备办学条件,仍核发了办学许可证,致使该校向学生收取万至万元的巨额费用,并挪作他用。每年的年检,两单位也未依法审查。直到年底,该校因资金周转不灵停课。今年月,新世纪外校被法院裁定以万元变卖用于还债。,原告诉称自己的经济损失
23、与两被告的行政行为有着密切联系:1995年,武汉市教育局(当时为武汉市教委)未对新世纪外校的办学目的、办学条件、办学资金等方面的情况进行严格审查,便批准设立新世纪外校。由于不具备办学条件,新世纪外校便以招生为名向原告收取高额的教育储备金、建设赞助费及高额学杂费,共计1203.7万元。原告要求判令两被告及与新世纪外校曾有关联的第三人武汉市红康发展公司等七家单位,对新世纪外校不能退还的预收学杂费等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武汉市教育局答辩称,批准设立新世纪外校及颁发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并非违法,该局是根据当时国家教委文件规定,江岸区教委呈报的文件、意见及所附筹办学校申请递交文件,才同意其筹建学校。19
24、95年5月,该校教学楼、宿舍、食堂等在内的校舍建成,经市、区教委组织职能部门现场考察后,由江岸区教委申请,该局才批复同意该校招生。,且其履行了对该校的监督管理职责,曾对该校出现的停课等问题及时进行过调查处理。武汉市教育局称,本案原告是自愿与新世纪外校订立民事合同,并依合同自行向该校缴付各项费用,且从未征得自己同意、批准或参与,原告的索赔实属无理。,2003年月,武汉中院开庭审理此案。该院审理后认为,武汉市教育局批准新世纪外校并颁发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经过了审核和检查,未违法;两被告也履行了法定职责。虽然两被告在履行其他监管职责时,存在对新世纪外校财务等管理上的瑕疵,但不构成违法,遂作出驳回名学
25、生诉求的判决。原告不服此判决,已递交了上诉状。,二审中,原告方提交了该校的兴办方注册资金不实的证据,用以证明教育部门批准设立该校成立的行政行为不合法。武汉市及江岸区教育局认为自己履行了对该校的审批和监管,也及时处理了该校停课及学生疏散问题,履行了应有的职责。长达5小时的庭审中,双方围绕教育部门于1995年批准该校招生是否合法,为该校颁发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是否违法,是否履行了监管职责等问题进行了辩论。,案例:民办学校原负责人起诉教育局案,2001年某县魏集中学的张某等三人商议在魏集镇筹建百兴中学(民办)。邀请退休教师刘某(现已故)挂名申办。2001年6月20日,刘某某具名向某县教育局提出筹建申请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教育 法规 政策
链接地址:https://www.31ppt.com/p-598431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