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城区建筑垃圾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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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阳市城区建筑垃圾管理条例(草案)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建筑垃圾的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四川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资阳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资阳市城区建筑垃圾的排放、运输、消纳、利用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本条例所称城区,是指资阳市、安岳县、乐至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规划区。本条例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物。第三条【处置原则】建筑垃圾处置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
2、建立统筹规划、政府主导、属地监管、分类处理、全过程监管的管理体系。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建筑垃圾管理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机制,制定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研究解决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职责分工,做好本辖区内建筑垃圾处置的管理与协调配合工作。第五条【部门职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督促指导和检查考核,对建筑垃圾的处置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将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做好选址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对施
3、工及房屋拆除工地现场、市政园林建筑垃圾排放和物业服务人装饰装修垃圾运输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协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清运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垃圾道路运输企业及其车辆运输经营行为的指导和监督管理,依法对道路运输经营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垃圾运输中的道路交通安全行为的监督管理,依法对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垃圾价格活动的监督检查和价格违法行为的查处等工作。水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利建设工程等弃土排放和处置的指导和监督管理,会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弃土产生和处置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发展改革、
4、财政、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垃圾处置活动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信息公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建筑垃圾监督管理工作纳入信息化管理系统。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管理职能向信息化管理系统提供以下信息:(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提供建筑垃圾排放、消纳场地设置许可或者备案,受纳情况备案,以及运输企业备案、名录管理等方面的信息;(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供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等方面的信息;(三)交通运输部门提供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和运输车辆、驾驶员道路运输从业资格等方面的信息;(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交通违法行为处理情况、交通事故记录等信息;(五)其他需要各相关部门
5、提供的共享信息。第七条【处置收费】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处置建筑垃圾的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交纳处置费用。产生、排放、贮存、运输、消纳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及时消除污染的责任。代为消除的,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第八条【行政许可】建筑垃圾排放、运输、消纳的单位,应当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证书;不予核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未经核准不得擅自处置建筑垃圾,不得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
6、。违反本条第四款,未经核准擅自排放建筑垃圾或者排放建筑垃圾超出核定期限和范围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查封建筑垃圾排放现场。未经核准擅自运输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未经核准擅自受纳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擅自倾倒、运输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擅自受纳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第九条【行政许可例外情形】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手续,
7、但应当将建筑垃圾交由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运输单位。(一)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限额以下单位零星工程、个人自建房、小型建筑工程、小型装饰装修工程;(二)市政零星施工、维修;(三)因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需要紧急施工。第十条【证书管理】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书。违反前款规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书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撤销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书,并对建筑垃圾排放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运输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一条【施工管理】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在工程开工前报
8、项目所在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备案,并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工程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查封建筑垃圾排放现场。第十二条【施工现场规定】产生建筑垃圾的施工工地,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设置符合标准的硬质围挡、公示牌;(二)采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三)出入口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并有效使用;(四)对产生的垃圾进行分类,不得将生活垃圾和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建设工程在竣工验收前,应当将工程所产生的建筑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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