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检实务项目六出境货物报检.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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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六出境货物报检,任务一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木家具与竹木草制品报检任务二出境食品、化妆品报检任务三出境机电产品、玩具报检任务四出境危险货物、出境货物运输包装容器报检任务五木质包装与出口至塞拉利昂、埃塞俄比亚和埃及货物装运前检验任务六出境市场采购、非贸易性物品、对外承包工程及援外物资报检,任务一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木家具与竹木草制品报检,一、出境动物及动物产品报检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畜牧、水产等养殖业在我国农业生产总值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对外贸易情况直接影响着我国养殖业的发展。因此,做好出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是维护我国出口动物及动物产品质量的需要,也是推动我国农业
2、发展的需要。(一)报检范围根据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对出境的动物、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实施检疫。动植物检疫法第46条规定:,下一页,返回,任务一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木家具与竹木草制品报检,动物:指饲养、野生的活动物,如畜、禽、兽、蛇、龟、鱼、虾、蟹、贝、蚕、蜂等。动物产品:是指来源于动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动物产品,如生皮张、毛类、肉类、脏器、油脂、动物水产品、奶制品、蛋类、血液、精液、胚胎、骨、蹄、角等。其他检疫物:是指动物疫苗、血清、诊断液、动植物性废弃物等。(二)报检时间和地点(1)需隔离检疫的出境动物,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在出境前60天向启运地检验检疫机构预报检,隔离前7
3、天向启运地检验检疫机构正式报检。(2)出境观赏动物(观赏鱼除外,下同),应在出境前30天到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上一页,下一页,返回,任务一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木家具与竹木草制品报检,(3)出境野生捕捞水生动物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水生动物出境3天前向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4)出境养殖水生动物(包括观赏鱼,下同)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水生动物出境7天前向注册登记养殖场、中转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5)出境动物产品,应在出境前7天报检;须做熏蒸消毒处理的,应在出境前巧天报检。(6)出口肉类产品在启运前,向出口肉类产品生产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出口冷冻肉类产品应当在生产加
4、工后6个月出口,冰鲜肉类产品应当在生产加工后72小时内出口。,上一页,下一页,返回,出口肉类产品运抵中转冷库时应当向其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报。中转冷库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凭生产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检验检疫证单监督出口肉类产品入库。(7)一般出境货物,在出口报关前或装运前7天报检。(三)报检应提供的单证(1)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提供合同或销售确认书或信用证(以信用证方式结汇时提供)发票、装箱单等有关外贸单证。(2)出境观赏动物,应提供贸易合同或展出合约、产地检疫证书。(3)输出国家规定的保护动物,应有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出具的许可证。,上一页,下一页,返回,任务一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
5、、木家具与竹木草制品报检,任务一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木家具与竹木草制品报检,(4)输出非供屠宰用的畜禽,应有农牧部门出具的品种审批单。(5)输出实验动物,应有中国生物工程开发中心的审批单。(6)实行检疫监督的输出动物,须出示生产企业的输出动物检疫许可证。(7)出境野生捕捞水生动物的,应提供下列单证:所在地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捕捞船舶登记证和捕捞许可证;捕捞渔船与出口企业的供货协议(应有捕捞船只负责人签字);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其他单证。(8)出境养殖水生动物的,应当提供注册登记证(复印件),并交验原件。,上一页,下一页,返回,任务一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木家具与竹木草制品报检,(9)出境动物
6、产品生产企业(包括加工厂、屠宰厂、冷库、仓库)的卫生注册登记证。(10)如果出境动物产品来源于国内某种属于国家级保护或濒危物种的动物、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中的中国物种的动物,须递交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出具的允许出口证明书。(11)批量较小的边境贸易出境水产品,提供出境水产品的单证资料,如出口企业备案证书或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产品检测报告。(12)出口水产品(不包括活水生动物和水生动植物繁殖材料),应提供下列单证:生产企业检验报告(出厂合格证明);出货清单;,上一页,下一页,返回,任务一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木家具与竹木草制品报检,所用原料中药物残留、重金属、微生物等有毒有害物质
7、含量符合输入国(地区)以及我国要求的书面证明。(四)其他规定和要求(1)国家对出口动物实行生产企业注册制度。自2008年4月1日起,所有出口的动物都必须来自经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的生产加工企业。(2)出境水生动物。出境养殖水生动物必须来自注册登记养殖场或者中转场。注册登记养殖场、中转场应当保证其出境水生动物符合进口国或者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并向出口商出具出境水生动物供货证明。,上一页,下一页,返回,任务一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木家具与竹木草制品报检,中转场需凭注册登记养殖场出具的出境水生动物供货证明接收水生动物。出境水生动物必须凭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动物卫生证书或出境货物换证凭单及检验检疫封识
8、进入口岸中转场。在中转场内不得将不同来源的水生动物混合拼装。凡是在口岸中转场内改变包装的、出口前变更输入国家或地区的或超过规定有效期的,必须重新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3)国家对生产出口动物产品的企业(包括加工厂、屠宰厂、冷库、仓库)实施卫生注册登记制度。货主或其代理人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的出境动物产品,必须产自经注册登记的生产企业并存放于经注册登记的冷库或仓库。,上一页,下一页,返回,任务一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木家具与竹木草制品报检,(4)国家对出口肉类产品的饲养场或屠宰场或中转冷库、水产品加工用动物的养殖场实施备案管理。出口水产品养殖场的备案受理机构是所在地检验检疫局,批准机构是直属检验检
9、疫局。出口肉类产品、水产品加工用动物的饲养场或者屠宰场应当为其生产的每一批出口水产品原料提供供货证明。(5)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有效期。冷却保鲜水产品:7天;干冻、单冻水产品:4个月;其他水产品:6个月。,上一页,下一页,返回,任务一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木家具与竹木草制品报检,二、出境植物及植物产品报检植物检疫是农林病虫害综合防治体系中的主要环节,是植物保护和森林保护学科的重要分支。它与动物检疫一道作为口岸检验检疫工作的重要环节,其目的就是防止植物危险性病虫害在国内蔓延和在国家间传播所采取的一项技术行政措施。(一)报检范围根据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出境植物及植物产品的报检范围包括:(1)贸易性出境
10、植物、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2)作为展出、援助、交换、赠送等的非贸易性出境植物、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上一页,下一页,返回,任务一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木家具与竹木草制品报检,(3)进口国家(或地区)有植物检疫要求的出境植物产品;(4)以上出境植物、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及铺垫材料。动植物检疫法第46条规定:植物:是指栽培植物、野生植物及其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等。植物产品:是指来源于植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然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病虫害的产品,如粮食、豆、棉花、油、麻、烟草、籽仁、干果、鲜果、蔬菜、生药材、木材、饲料等。其他检疫物:包括植物废弃物:垫舱木、芦苇、草帘、竹篓、麻袋、
11、纸等废旧植物性包装物、有机肥料等。,上一页,下一页,返回,任务一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木家具与竹木草制品报检,(二)报检地点出口水果应在包装厂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三)报检应提供的单证(1)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外贸合同或销售确认书或信用证(以信用证方式结汇时提供)、发票、装箱单等有关外贸单证;(2)出境濒危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须出示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或其授权的办事机构签发的允许出境证明文件;(3)输往欧盟、美国、加拿大等国家或地区的出境盆景,应提供出境盆景场/苗木种植场检疫注册证;,上一页,下一页,返回,任务一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木家具与竹木草制品报检,(4)出境水果来自注册
12、登记果园、包装厂的,应当提供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来自本辖区以外其他注册果园的,由注册果园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出具水果产地供货证明;(5)供港澳地区蔬菜,报检时应当提交供港澳地区蔬菜加工原料证明文件、出货清单以及出厂合格证明。(四)出境水果注册登记及其他检验检疫规定(1)国家对出境水果的果园、包装厂实施注册登记制度。来自非注册果园、包装厂的水果以及出境水果来源不清楚的,不准出口。果园是指没有被障碍物(如道路、沟渠和高速公路)隔离开的单一水果的连续种植基地。包装厂是指水果采收后,进行挑选、分级、加工、包装、储藏等一系列操作的固定场所,一般包括初选区、加工包装区、储藏库等。,上一页,下一页,返回,
13、任务一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木家具与竹木草制品报检,(2)注册登记主管机构。受理机构:拟出口水果的果园及其加工厂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审批机构:直属检验检疫局。(3)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为3年,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果园包装厂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换证。(4)出境注册登记的出境水果果园应当具备以下条件:连片种植,面积在100亩以上。周围无影响水果生产的污染源。有专职或者兼职植保员,负责果园有害生物检测防治等工作。,上一页,下一页,返回,任务一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木家具与竹木草制品报检,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组织机构、人员培训、有害生物监测与控制、农用化学品使用管理
14、、良好农业操作规范等有关资料。近两年未发生重大植物疫情。双边协议、议定书或输入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对注册登记有特别规定的,还需符合其规定。(5)对输往智利的水果,包装箱应用英文标注“水果种类、出口国家、产地(区或省)、果园名称或其注册号、包装厂及出口商名称”等信息。承载水果包装箱的托盘货物外表应加贴“输往智利共和国”英文标签。(6)对输往秘鲁的柑橘,包装箱上应用英文标出产地(省份)、果园名称或其注册号,包装厂名称或注册号、“中国输往秘鲁”的字样。,上一页,下一页,返回,任务一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木家具与竹木草制品报检,(五)其他规定和要求(1)国家对出境种苗实施花卉基地注册登记制度,推行“公司+
15、基地+标准化”管理模式,从事出境种苗花卉生产经营企业,应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注册登记。未获得注册登记的企业,不得从事出境种苗花卉生产经营业务。来自未实施注册登记生产经营企业的种苗花卉,不准出口。(2)国家对供港澳地区的蔬菜种植基地和供港澳地区的蔬菜生产加工企业实施备案管理。种植基地和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备案。,上一页,下一页,返回,任务一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木家具与竹木草制品报检,三、出境木制品及木制家具为确保我国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竹木草制品的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对外贸易的正常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要求,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同时
16、实施检疫监管和检验监管,对出口竹木草制品加强检验检疫监管。(一)报检范围实施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检验监管的目录所列的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产品。(二)报检应提供的单证(1)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上一页,下一页,返回,任务一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木家具与竹木草制品报检,(2)外贸合同或销售确认书或信用证、发票、装箱单等有关外贸单证;(3)产品符合输入国家或地区的技术法规、标准或国家强制性标准质量的符合性声明;(4)输入国(地区)技术法规和标准对木制家具机械安全项目有要求的,提供相关检测报告。(三)其他规定和要求(1)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口木制品和木制家具生产企业实施出口质量许可准入制度。(2)出口木制品
17、及木制家具生产企业应建立从原料、生产环节到最后成品的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对已建立健全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并运行有效的出口企业,实施分类管理。,上一页,下一页,返回,任务一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木家具与竹木草制品报检,检验检疫机构对质量安全控制体系不健全的出口企业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期间不得报检出口;经整改达到要求的,生产企业可以报检出口,但必须接受检验检疫机构对企业体系运行的监管。(3)企业应对涉及安全、卫生、环保要求的油漆、胶豁剂、人造板材、布料、皮革等原辅材料开展重金属、甲醛、阻燃性等相关项目的检测,并由CHAS认可的实验室出具检测报告。(4)企业应对原辅材料建立台账,如实记录原辅料的供应商、品名、
18、规格、数(重)量、使用情况等。四、出境竹木草制品报检(一)报检范围包括出境的竹、木、藤、柳、草、芒等制品。,上一页,下一页,返回,任务一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木家具与竹木草制品报检,(二)报检应提供的单证(1)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2)外贸合同或销售确认书或信用证、发票、装箱单等有关外贸单;(3)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4)一类、二类企业报检时应当同时提供出境竹木草制品厂检记录单。(三)其他规定和要求(1)国家对生产竹木草制品的企业实行注册登记制度,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为3年。自2008年4月1日起,出境竹藤草柳制品应来自在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登记的企业。,上一页,下一页,返回
19、,任务一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木家具与竹木草制品报检,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工作。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辖区内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的审批、发证和监管。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辖区内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的受理、考核、日常监管及年审。(2)国家对出境竹木草制品及其生产加工企业实施分级分类监督管理。根据生产加工工艺及防疫处理技术指标等,竹木草制品分为低、中、高3个风险等级,通过对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的评估考核,将企业分为一类、二类、三类三个企业类别。并根据出境竹木草制品的风险等级结合企业类别采取不同的检验检疫监管措施:,上一页,下一页,返回,任务一出境动植
20、物及其产品、木家具与竹木草制品报检,低风险竹木草制品:经脱脂、蒸煮、烘烤及其他防虫、防霉等防疫处理的产品;中风险竹木草制品:经熏蒸或者防虫、防霉药剂处理等防疫处理的产品;高风险竹木草制品:经晾晒等其他一般性防疫处理的产品。,上一页,返回,任务二出境食品、化妆品报检,一、出境食品(一)报检范围一切出口食品,包括各种供人食用、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习惯加入药物的食品,用于出口食品的食品添加剂等。(二)报检应提供的单证(1)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2)外贸合同或销售确认书或信用证、发票、装箱单等有关外贸单证;(3)生产企业(包括加工厂、冷库、仓库)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4)检验检疫机构出
21、具的出入境食品包装及材料检验检疫结果单;,下一页,返回,任务二出境食品、化妆品报检,(5)出口预包装食品的,还应提供与标签检验有关的标签样张和翻译件;(6)对申报仅用于工业用途的,须提交贸易合同及非用于人类食品和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产品用途的证明。对申报用于人类食品和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的产品,在报检时须注明用于人类食品加工。(三)卫生备案与主管机构(1)国家对出口食品的生产、加工、储存企业(简称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备案管理制度。凡出口食品的生产、加工、储存的企业,必须办理卫生备案,取得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后,方可生产、加工、储存出口食品。,上一页,下一页,返回,任务二出境食品、化妆品报检,
22、(2)国家认监委(CNCA)主管全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备案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所辖地区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卫生备案工作与日常监督管理、定期监督检查、换证复查等监督管理工作。(四)监督管理(1)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对备案企业实施监督管理与其他规定和要求对备案企业监督管理的方式包括:1)日常监督管理。由检验检疫机构派员对卫生备案企业实施日常监督管理。2)定期监督检查,具体情况如下。直属检验检疫局组织卫生注册评审员对卫生备案企业定期实施监督检查。,上一页,下一页,返回,任务二出境食品、化妆品报检,对肉类、水产、罐头、肠衣类卫生备案企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面监督检查。对季节
23、性出口产品的卫生注册企业,应当按照生产季节进行监督检查。对获得国外卫生备案的企业,应当至少每半年(或者生产季节)进行一次全面监督检查。对其他卫生注册企业,直属检验检疫局可视具体情况确定监督检查次数,定期监督检查应当包括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问题的改正情况。3)换证复查。出口食品备案企业应当在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复查申请。直属检验检疫局按规定对申请企业进行复查,合格的予以换证,不合格的或者未申请换证的不予换证。,上一页,下一页,返回,任务二出境食品、化妆品报检,(2)在对卫生备案企业的监督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书面通知企业限期整改,并暂停受理其出口报检,
24、直至确认企业整改符合要求:发现有对产品安全卫生质量构成严重威胁的因素包括原料、辅料和生产加工用水(冰)等,不能保证其产品安全卫生质量的;经出口检验检疫发现产品安全卫生质量不合格,且情况严重的。(3)吊销卫生备案证书情形。有上述“监督管理”第(四)项所列情形,且在限期内未完成整改的;企业因原料、生产、加工、储存内部管理等原因,其产品在国外出现卫生质量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上一页,下一页,返回,任务二出境食品、化妆品报检,企业隐瞒出口产品安全卫生质量问题的事实真相,造成严重后果的;企业拒不接受监督管理的;借用、冒用、转让、涂改、伪造卫生备案证书、备案编号、卫生备案标志,或者本企业未备案食品使用本企
25、业备案食品的备案编号的。被吊销卫生备案证书的企业,自收到吊销通知书之日起1年内不得重新提出卫生备案申请。(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企业的卫生备案资格自动失效。卫生备案企业的名称、法人代表或者通信地址发生变化后30日内未申请变更的;卫生备案企业的生产车间改建、扩建、迁址完毕或者其卫生质量体系发生重大变化后30日内未申请复查的;,上一页,下一页,返回,任务二出境食品、化妆品报检,1年内没有出口备案范围内食品的;逾期未申请换证复查的。(5)其他规定和要求。出口食品的标签必须符合进口国(地区)的要求。对于出口至韩国的水产品,包装上应有进口国文字及英文标识,标识内容包括:品名、出口国家名称、注册登记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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