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法08-房地产登记.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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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 地 产 法,主讲教师 陈 楚 庭,第九课 房地产登记法律制度,授课内容:1.房屋权属制度概述 2.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土地,地块房屋,地 产房 产,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房 地 产 的 概 念,第一节 房地产权属概述,房地产权属:(1)房地产权利在主体上的归属状态(2)确定房屋产权和土地产权归属于具 体主体。内涵:强调的是权利与权利主体的联系,而不是权利本身。,我国房产管理部门将房屋所有权的“产别”分为:公产、代管产、托管产、拨用产、全民所有制单位自管公产、集体所有制自管公产、私有产、中外合资产、外产、军产和其他产。,房屋所有权的“产别”与所有权主体的对应:1.公产、全民所有
2、制单位自管公产、军产、托管产:均属于国有房屋所有权;2.集体所有制单位自管公产:属于国有房屋所有权3.托管产:属于部分国有房屋所有权;4.代管产、私有产:属于私有房屋所有权,第一节 房地产权属概述,一、房地产权属登记概述:P141(一)概念: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职权,对房地产权利人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等其它权利与相关的事项进行记载、公示的行为。性 质:(1)属于物权登记;(2)属于行政行为;,第二节 房地产权属登记,二、房地产权属登记的分类:,权属登记,土地登记房屋登记,土地登记规则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一节 房地产权属概述,一、房地产权属登记概述:(二
3、)功能:1.权利确认功能:(1)确认房地产权属状态;(2)承认、保护权利人的权利 2.权利公示、公信功能:(1)将权利的变动事实向社会公开(2)推定公信力,保障交易安全。,权属登记的效力:推定公信力物权法: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4、,第一节 房地产权属概述,一、房地产权属登记概述:(二)功能:3.权属管理功能:实施国家管理意图(1)产籍管理功能:建立产籍资料,为房地产税收、规划提供依据。(2)审查监督功能:对房地产权利的设立、变更、终止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第二节 房地产权属登记,二、房地产权属登记的分类:(一)土地登记:指将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及他项权利进行注册登记和发证的行为。(1)国有土地使用证、(2)集体土地使用证(3)集体土地所有权证(4)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第二节 房地产权属登记,(一)土地登记:1.申请土地登记的权利主体:(1)国有土地使用者;(2)集体土地所有者、(3)集体土地使
5、用者;(4)土地他项权利者 2.土地登记的管理部门:(1)国家土地管理局(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第二节 房地产权属登记,(一)土地登记:3.土地登记的分类:(1)初始登记(总登记):第一次取得产权证的登记(2)变更登记:初始登记以外的登记,第二节 房地产权属登记,二、房地产权属登记的分类:(二)房屋登记:指将房屋所有权、房屋抵押权等权利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1)房地产权证;(2)房地产他项权证;,第二节 房地产权属登记,(二)房屋登记:1.房屋权属登记的申请人:房屋的权利人或代理人 2.房屋权属登记的管理部门:(1)国家土地管理局(2)县级以上人民政
6、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第二节 房地产权属登记,(二)房屋登记:3.房屋登记的分类:(1)初始登记(3)设立登记(4)转移登记(5)变更登记(6)注销登记,一、登记制度的模式:P143 1.权利登记制:登记生效主义,主张不动产物权的取得、变更非经登记不得生效。2.登记发证制:主张不强制一切物权必须登记,但一经登记后,权利变动非经登记不发生效力。3.契约登记制:即登记对抗主义,物权的取得、变更,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生效,但不得对抗第三人。登记仅仅是对抗第三人的要件,而非生效要件。,第二节 房地产登记制度,第二节 房地产登记制度,一、登记制度的模式:(二)我国的房地产登记制度 我国实行土地使用权
7、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核核准登记发证。依据:房地产管理法第60条、第61条、第62条。,法律依据:房地产登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0条: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1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法律依据:房地产登记城市房地产
8、管理法第60条: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因处分抵押房地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第10条:房地产登记由当事人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提交申请登记材料。,第二节 房地产登记制度,二、登记制度的模式:(二)我国的房地产登记制度 制度属性:兼顾权利登记制和登记发证制。物权法第9条: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登记成立要件主义作为一般原则,而以登记对抗作为例外。,第二节 房地产登记制度,二、我国房地产权属登记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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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产法 08 房地产 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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