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交易人员物权法基本情况概要.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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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产交易人员物权法培训讲座,一、物权法概要。二、物权法对房地产行业的重要影响。三、物权法中涉及房地产业的新规定四、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物的基本概念、分类与特征,“物”是指能够为人力所能控制和支配的,具有经济价值的东西。物的特征:物权法中物的概念和分类:分为:不动产和动产,以及法律规定的权利。,1、独立性,存在和使用的独立性。,2、特定性。,3、具有价值。,4、能够为人力所能支配和控制。,物权的概念、分类和特征,“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相关法条:物权法第二条第二款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
2、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什么是物权法,物权法是民事基本法律,是民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物权法是调整财产关系的重要法律。是对房地产业具有重大影响的一部法律。,物权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尚在制定进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7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1年1月1日起施行,2001年4月28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1985年10月1日起施行),侵权法(尚在制定
3、进程中),知识产权法,是否纳入民法典体系尚存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物权法与合同法的关系及作用,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主要规范的是物的交易流转过程中产生的法律关系。属于动态的法律关系。,主要规范的是物的归属利用过程中产生的法律关系。属于静态的法律关系。,前提和归宿,手段和方式,物权法与相关物权规范,物权法,不动产,动产,1、土地,3、其他:水法、渔业法、矿产资源法等。,2、房屋,1、船舶、航空器、机动车,2、其他:野生动植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4、1999年1月1日起施行,2004修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3年3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起施行)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2001年8月15日起施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4月4日起施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2004年7月20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3年7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1996年3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条例(0997年10月21日起施行)机动车登记
5、规定(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物权法的基本架构,所有权,物权法第三十九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相对于其他物权而言是完整的物权,也称为“自物权”。,用益物权,第一百一十七条 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注意:他人之物所有权不得处分。,担保物权,第一百七十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物权的架构,所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用益物权(基于物的使用价值设立),担保物权(基于物的交换价值设立
6、),占有(一种事实状态,不是一种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国家、集体、私人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邻关系(相邻权),不动产所有权,动产所有权,物权公示方式,登记,交付,共有,物权法对房地产业的影响,1、对开发商的影响,开发商与业主对于小区权利的分配,如小区车库、车位的归属问题。对开发商作为市场交易主体私权的保护。物权法的出台意味着国家对于私权利保护的承诺。2、对政府的影响。坚持市场经济就必须给予市场主体充分的自由,避免公权力对于市场的过度干予。物权法的出台实际上对于政府的行为进行了限制。3、业主。出台了很多新的规定,对于坚定业主信心
7、、保护业主权利、规范交易秩序、提高交易效率起到了重要作用。如土地使用权自动续期,善意第三人保护,小区权利分配,采光通风权确认,预告登记制度等。,学习物权法的意义,物权法的出台无论在政治上、法律上、民主意识上、经济和观念上,都具有重要的影响。学习物权法的意义并不局限于守法。更重要的是保持一种战略高度,研究未来政策方向,发现商业机会。,物权法中涉及房地产业的新规定,一、平等保护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原则公平竞争、平等保护、优胜劣汰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则。法律要保障所有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第四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平等保护原则2
8、,体味以下条款:第五十六条: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第六十三条: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第六十六条: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二、物权法定原则,第五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第一、物权的种类不得创设,即不得创设民法或其他法律法规未规定的新类型的物权。,第二、不得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相异的内容,例如设定不移转占有的动产质权。,第三、只能由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也不能擅自创设物权,或者通过颁布行政法规来设定物权种类和内容。,物权法定原则实务运用,案例解析:某小区车位
9、使用权销售给业主后,到土地管理部门给业主办理了他项权证,请问该项物权是否能够得到法律保护?律师解析:违反了物权法定原则,行政机关不得擅自设立法律规定之外的物权类型,该项物权不能得到法律保护。,三、物权公示原则,所谓公示,是指物权在基于民事行为,尤其是基于合同行为发生变动时,必须或者应当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物权公示原则,公示,1、不动产的物权变动以登记为公示手段,登记对抗为例外;,2、动产的物权变动以交付为公示手段,不登记不发生对抗效力为例外。,A、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变动,以合同生效即设立,登记产生对抗
10、效力;【物权法第127条】B、地役权的变动,以合同生效即设立,登记产生对抗效力。【物权法第158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物权法第24条】,物权公示原则,物权变动,所有权所有权的取得、变更、丧失。不动产登记 动 产交付,用益物权四项物权的取得、变更、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担保物权抵押权的设立、注销。留置权的设立、丧失。质权的设立、丧失。,必须通过公示方式表示出来。,物权公示原则,1、不动产买卖1月1日买卖合同订立生效2月1日办理过户登记,取得产权证。3、车辆买卖1月1日买卖合同订立生效2月1日办理交付3月1日办理过户登记。
11、,取得动产所有权,不办登记对物权无影响,登记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取得不动产所有权,在该段期间,即使受让人取得物权,但是如果出让人再行转让给其他善意第三人,物权由善意第三人取得。,物权公示原则,登记生效物权变动必须登记,只有登记才能发生物权的得丧变更,合同生效只是进行物权变动的前提。登记对抗只要合同生效(动产交付)就发生物权变动效力,不办理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四、物权公信原则,物权公信原则:民事主体基于公示所表现出来的所有权状态为民事行为,引发物权变动,即使依公示方法所表现出来的物权不存在或者存在瑕疵,法律仍就认可该变动产生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确立该项原则作用:1、强化物权公示的公信力
12、;2、降低交易成本、简化交易程序;3、稳定交易秩序、保障受让人物权。,物权公信原则,案例简介:甲(男)和乙(女)系夫妻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房屋一套,产权登记于甲个人名下。一年后,甲将该房屋出售给丙,并办理了过户登记。乙知道该情况后,认为甲的处分行为未征得共有人同意,其处分行为无效。请问:房屋应归属给谁?律师解析:房屋所有权应归丙享有,丙基于产权证所反映出来的所有权人只有甲,据此与甲进行买卖,该项交易受法律保护。至于甲方是否已婚、该套房屋是否尚有其他未登记之权利人、甲如何取得、是否合法等因素,不是丙应当考虑的问题,丙唯一的义务就是根据产权证上所载明的所有权人进行交易。,物权公示、公信原则
13、,公示让不特定的义务主体知道物权状态。公信让利害关系人相信物权状态。,五、一物一权原则,一物一权,1、物权客体仅为独立的特定的物;2、一个所有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物;3、一个物之上可以存在数个物权,但各个物权之间不得相互矛盾;4、一物的某一部分不能成立单个的所有权。,一物一权原则实务运用,案例解析:产权式商铺销售以面积为物权客体?以独立使用之物为物权客体?律师解析:物权客体需要具备独立性(构造使用)、特定性,产权式商铺系人为进行分割,该分割不能实现物的独立支配使用,其使用应当整体组合方能发挥其效用。因此,各产权人无法直接支配其标的物。该销售模式违反物权法基本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实务运用,案例解
14、析:车位或车库系商品房的一个附属功能性设施,未单独办理产权登记,仅记载于房屋产权证备注栏中,该车位、车库是否能够单独处分?律师解析:此类车位、车库不能作为法律上的一个独立物进行单独处分,虽然其使用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但为不动产登记时,系以“一物”进行的登记,必须与商品房共同处分。,六、物权的优先效力,物权的优先效力,物权与债权同时并存时,物权具有优先债权的效力,1、所有权的优先性,一物数卖情形,2、用益物权的优先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情形,3、担保物权的优先性,抵押物优先偿债情形,物权优先效力案例解析1,案例简介:开发商与甲、乙、丙三人就同一套商品房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三人的情形分别为:甲只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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