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执法办案人员应知应会.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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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商法制人员应知应会黄璞琳,常见的程序违法,1、本应立案查处的案件,按简易程序处理。2、调查取证结束后,才办理立案手续。3、调查终结后调取的证据材料,未重新撰写调查终结报告、送审送批、告知当事人,就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4、未经法制核审、局领导批准就将拟作处罚告知当事人,或者处罚告知书的成文日期、送达日期,早于调查终结时间、送审时间、核审时间、局领导批准时间。,5、告知当事人后改变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处罚意见,未重新写调查终结报告、重新送审、重新报局领导批准、重新告知当事人。6、法制机构核审时间,晚于局领导批准处罚建议时间。7、告知当事人后,当事人未陈述申辩,也未明确放弃相关权利,未满
2、三个工作日就签发处罚决定书,甚至送达处罚决定书。8、处罚决定书送达时间,早于落款日期。9、处罚决定书未在签发后7日内,依法进行送达。,10、处罚文书的送达方式不符合规定:A、直接送达的签收人不具备资格:自然人当事人的,应由其本人、其同住成年家属、其指定的其他人员签收;单位当事人的,应由其负责人、其指定的人员、其收发人员(最好加盖公章)签收。B、留置送达不符合规定:当事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在经营场所或住所但拒绝签收,有人见证,将文书留在该场所,在送达回请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见证和留置情况,送达人、见证人签名盖章。C、委托送达未出具委托文书。,D、挂号邮寄送达未确认当事人是否收到,以及当事人未收到
3、的原因。E、公告送达不符合规定:未穷尽其他送达手段;公告方式不符合规定(省级以上报纸公告、本机关公告栏公告)。11、罚没入库时间,早于处罚决定书送达时间,甚至早于处罚决定书签发时间;延期分期缴纳罚没款,未办理审批手续;处罚决定未依法执行到位;销毁没收财物不符合规定。12、处理结果未告知具名举报人、投诉人。13、延长办案期限未办审批手续。,常见的事实认定问题,一、除众所周知的事实、自然规律及定理、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和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外,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任何事实,都必须有合法有效的充足证据来证明无照案未核实当事人是否有照。二、未围绕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查清相关事实,何人、何时、何地、何事、何情节
4、未查清,如: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五条,要求当事人明知他人无照经营而提供便利条件;产品质量违法案件,应查清货值金额;商标侵权案件,应查清非法经营额。,常见的法律适用问题,一、未准确把握法条的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如:加工食品与食用农产品的法律适用,公司制企业与非公司制企业违反登记法规的法律适用。二、未准确把握法条的有效期限,错用新法或旧法。如:新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今年12月1日生效;个体工商户条例今年11月1日生效。三、法条重合时未准确适用上位法和特别规定以及转致适用规定。如: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兽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吧。四、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时未注意合法性和公平性。如:责令改正
5、和取缔无照经营的性质、无法定依据减轻处罚、该没收而未没收,等等。,案件来源登记表,说理式处罚文书使用规范及行政处罚案件示范案卷25案件来源登记表.doc,1、投诉举报信、来电或来人投诉举报记录、移送材料等案源材料,仍然要附后。若投诉举报书需要作证据使用,应另复印一份附在案源登记表后。2、案源登记表要及时填写、及时签署。3、来源分类与案源提供人,要相对应。4、案源填表单位和编号,省局未要求,但市局要求大家填写,编号要体现承办机构、年份和序号。,立案审批表的填写,说理式处罚文书使用规范及行政处罚案件示范案卷04立案(不予立案)审批表.doc,处理结果告知具名投诉举报人,说理式处罚文书使用规范及行政
6、处罚案件示范案卷39行政处理告知记录.doc,证据来源真实合法,是调查取证总体要求,也是最基本要求,首先,应亮证执法。实施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调查、检查对象出示执法证件。其次,应依法告知。首次向违法行为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再次,应确认证据。由当事人证人或其他单位提供的证据材料,应由出证人以签名盖章等方式进行确认;由执法机关依法制作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应由被询问人、当事人或见证人,以签名盖章等方式,确认证据材料制作过程的真实性、合法性。第四,要确保质证。认定事实
7、的证据,要让当事人质证,保障其抗辩权利。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要依法保密。第五,要审查证据。通过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确定相关证据的证明效力,确保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具有排他性。证据之间有矛盾应澄清,或确定采信理由。,现场笔录制作要点,说理式处罚文书使用规范及行政处罚案件示范案卷14现场笔录.doc,询问笔录制作要点,说理式处罚文书使用规范及行政处罚案件示范案卷15询问(调查)笔录.doc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应当个别进行,一份笔录只能对应一个被询问人。询问人必须是具备执法资格的办案人员,且不得少于两人。,调取物证和其他书证应注意事项,1、侵权商品等物证要让其特定化,要通过
8、由提供人在原物或其封签上签名盖章、拍照、笔录等方式,固定物证与当事人之间的特定关系、取证时间及提供人。2、合同、发票、侵权标签等书证要由提供人在证据上以签名盖章等方式确认。3、收集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采取复印、拍照、录像等形式收集复制件。复制件应由提供人在证据上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等字样,注明出证日期、证据出处,并以签名盖章等方式确认。要逐页确认。4、用热敏感纸接收的传真件,应复印保存。尽量用能长久保存的传真纸接收传真,并设置好传真机,确保显示传真接收时间、发送和接收传真的电话号码。,5、当事人拒绝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以签名盖章等方式确认的,应当注明原因,尽量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6、
9、从境外、港澳台取得的证据,应说明来源,并按规定办理证明手续。7、当事人委托相关人员接受调查、提供证据的,应当出具委托书,注明委托权限,并附具受托人身份证明。8、当事人提交的书面陈述、证人自书证词、其他单位出具的书面意见,若有涂改应由其确认,证人书面证词应附具身份证明,企业、事业单位等非国家机关出具书面意见时尽量调取其主体资格证明。,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取证要点,视听资料,是以内载的图像、声音,来证明案件情况的材料,包括摄影胶片、录音、录像、计算机数据(数据电文)等。视听资料作证据,应符合三项要求:一是应提供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二是要注明视听资料的制作方法、
10、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三是声音资料应附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视听资料的制作说明、内容记录,尽量让当事人或提供人确认真实性。摄影后冲洗的照片,属于复制件而非原件,其原件是底片或数码相机存储器里保存的数据电文。,视听资料的证据形式转换,视听资料(包括网页等计算机数据),可通过冲洗照片、截图打印、制作书面记录或说明等方式,转换为纸质材料;也可将计算机数据,转换为易存档易显示的光盘等有形载体形式。证据形式转换后的复制件,除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内容外,其制作情况和真实性,尽量让当事人确认,或者以公证等其他有效方式证明。对互联网网页,也可请公安机关的技侦机构采取远程勘定措施来
11、保全、固定证据,请公安技侦机构来证明网页打印件的真实性。,利用照片或录像固定证据的要点,一、对涉案现场或物品拍照、录像时,要尽可能地将其特定化,并尽量将涉案现场或物品与当事人及其违法行为之间的关系确定下来。将涉案现场或物品与其他相对固定的参照物(如涉案现场或物品邻近的建筑物或物品)一并拍摄,采用全景式拍摄与局部细化拍摄相结合的方法,注意突出涉案现场或物品本身的特殊之处以及与案件相关之处,使涉案现场或物品特定下来,确保违法行为人无法否认。拍摄物品时应将其与能证明和当事人相关的场景或人物一同拍下来,尽量避免孤立地拍涉案物品本身。,涉案物品已被移离现场或无法与有效参照物一同拍照的,要将冲洗出的照片用
12、证据粘贴单粘好,由违法行为人或涉案物品提供人在照片粘贴处捺骑缝手印、骑缝盖章等方式确认。二、照片粘贴后,要注明其证明对象、拍照人、拍照时间、拍照方法等内容。三、底片、胶片及数据电文的原始载体,尽量归入案卷。四、在现场检查时拍照、录像的,在现场笔录中注明拍照、录像情况。五、相机有时间显示功能的,要调准时间。,【抽样机构和人员的确定】,一般情况下,工商机关可以自己抽样,也可委托检验机构抽样。但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抽样机构、抽样人员有特别要求的,工商机关应当委托相关机构、人员抽样。委托抽样的,应将所出具的抽样委托书或者签订的抽样委托合同,在案卷中存档。,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行政
13、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第四条 市、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经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在本辖区范围内组织实施监测工作。第十二条 经批准组织实施监测工作的市、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测计划应当报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食品抽样检验工作制度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对本辖区范围内流通环节的食品进行定期抽样检验(根据投诉、查案等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样检验。应当要求检验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采样规则进行取样,并将抽样检验结果通知标称的食品生产者。,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食品抽样检验)、商品
14、质量个案监督的区别执法依据、抽样计划及其批准手续、抽样人员、抽样记录文书名称有区别,立案时间也有所区别。监测工作获不合格结果后,应及时立案;个案监督,一般在抽样前或送检前立案。,抽样与检验人员分离问题,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质检监200724号)要求:实行检验人员、抽样人员、检验机构负责人分工负责制,实行抽检分离制度。,抽样方法应规范科学,符合规定,根据抽样基数确定样品数量(包括检验用样品和复检备用样品),所抽样品要具有代表性,能代表相关批次物品的总体状况依数理统计原理,遵循科学的随机抽样规则抽取的样品,能够用来推断总体状况。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有关规定,对特定事项的抽样方法有特别要求的
15、,应按其规定方法进行抽样。参考质检总局发布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液化石油气、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汽油、轻质柴油,根据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和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用抽样方法评定一个检验批的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是否准确时,检验批总体不超过10件的,每件都要检验;11至50件的,随机抽取10件样品;51至99件的,随机抽取13件样品;100至500件的,随机抽取50件样品;501至3200件的,随机抽取80件样品;超过3200件的,随机抽取125件样品。,液化石油气(GB11174-1997)国家标准、液化石油气采样法(SH/T0233-92)行业标准
16、,对液化石油气采样方法有特别规定,基本要求是:使用专用的采样管和不锈钢制成的采样器,要先用试样冲洗采样管和采样器三次以上,然后将液相试样装满采样器,再排出占采样器容量20%的试样,留下80%的试样在采样器中。,复混肥料(复合肥料)(GB15063-2009),对复混肥料采样方法作了特别规定,其中,袋装产品应根据总袋数按特定表格、公式计算采样袋数,随机抽取相应袋数的产品,再用采样器从每袋最长对角线插入至袋的四分之三处,取出不少于100克样品,每检验批采取总样品量不少于2千克,还要按特定方法将样品缩分至约1千克,分装于两个洁净、干燥的500毫升具有磨口塞的玻璃瓶或塑料瓶中,最后按规定封样。,抽样记
17、录务必规范准确,应当如实记录抽样人、抽样时间、抽样地点、抽样过程和抽样方法以及封样情况,详细记录抽样基数、样品数量和所抽样品的经销商、型号规格、重量或数量、外观、标称生产者、商标、生产日期或批号、执行标准等客观情况(无法确定样品相关信息的应注明)。抽样人员签名及资格证明。当事人或见证人签名。涂改要进行确认。,抽样取证记录,说理式处罚文书使用规范及行政处罚案件示范案卷48抽样取证记录.doc,委托鉴定书,说理式处罚文书使用规范及行政处罚案件示范案卷48委托鉴定书.doc,检验鉴定机构的选择检验鉴定结论的审查,根据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二条,若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格,或者鉴定程序严重违
18、法,或者鉴定结论错误、不明确或内容不完整的,相关的鉴定结论,在行政诉讼中法院不会采信,行政执法中行政机关也不应采信。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采用的鉴定结论,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结论应当说明分析过程。,检验报告、鉴定结论,其证明效力优于未经公证或登记的一般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但它也只是一种证据材料,务必查证属实后,才能用作认定事实的依据。若其存在问题,检验鉴定机构可能要向工商机关承担违约等责任,但工商机关首先要承担行政执法错误的责任。,
19、根据计量法第二十二条、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七章,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通过实验室计量认证,取得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使用CMA标志;根据标准化法第十九条、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产品质量法第十九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通过监督检验机构验收(或授权),取得资质认定验收证书或资质认定授权证书,使用CAL标志,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七条、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食品检验机构应通过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取得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使用CMA及加圈F标志。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部门考核合格,并经计量
20、认证合格。,尽量要求检验鉴定机构在鉴定报告中,附具表明检验鉴定人、检验鉴定机构的检验鉴定能力和范围的资质证件复印件,以此说明其检验鉴定资格。对产品质量检验报告,还要审查是否有主检人、审核人、批准人签名且三者分离,审查检验人员与抽样人员是否分离;检验结论判定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应审查是否属于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鉴定结果的通知及复检复鉴问题,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和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第十八至二十二条的规定,在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中,承检单位应当及时将检测结果报工商机关,同时通知样品标称的生产企业;工商机关应自收到检测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将检测结果
21、通知被监测人,并对不合格商品依法采取相应措施;被监测人或标称生产企业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15日内向工商机关书面申请复检,逾期未申请的视为承认检测结果。,食品抽样检验复检的特殊规定:一是复检机构不同。其他商品的复检工作原则上由原承检单位承担,工商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另行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进行复检,但被监测人或标称生产企业无权选择复检机构;食品抽样检验工作中,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复检机构由当事人在卫生部等部门共同公布的复检机构名录中自行选择。,二是复检申请的提出途径不同。被抽样检验的食品经营者或者标称的食品生产者,对食品抽样检验结论有异议的,直接向复检机构申请复检,并说明理
22、由。而一般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中,是向组织监测的工商机关书面申请复检。三是复检效力不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法定的食品检验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商标权人鉴别意见的证明事项和适用范围,证明事项限于两类:一是涉案商品是否自己生产;二是涉案商品上的相关标志,是否经其许可使用。适用范围: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仅标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而未标注任何生产者名称,也未能直接查明生产者的,或同时标注商标权利人的名称及相同或近似商标的,一般需要由商标权利人鉴别该商品是否为其生产经营的真品。,商标注册人的鉴别意见,并非认定涉案商品为假冒商品必不可少的证据。,(一)相同或类似商品上
23、同时标注商标权利人的名称及相同或近似商标,但与真品的品质、外观、价格等差异明显,来源明显不正当,当事人承认非真品或无法证明是真品的,无需商标权利人鉴别即可认定为假冒侵权商品。(二)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标注相同或近似商标,但标注的生产经营者并非商标权利人,而是其他厂家商家的,既可由商标权利人确认未许可该厂家商家使用其商标,也可基于该厂家商家合理期限内未能证明自己获商标权利人许可,而认定为假冒侵权商品。,(三)在制假窝点、生产现场查获的涉嫌假冒侵权商品,只要当事人不能出具商标权利人授权或委托生产的证据,即可认定为假冒侵权商品。,鉴别冒牌商品时应如何抽样,鉴别商品是否假冒,是判定涉案商品所标注的生产经营
24、者是否真实,同一生产批次或生产来源的的商品,一件为真品必然全体为真,一件为假冒品必然全体为假,样品与同批商品全体之间有必然的等同关系。对流通领域查获的商品,鉴别是否假冒时,可以参考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卷烟鉴别检验抽样方法,但不应照搬。首先要所标注品牌、规格、批号、包装、供货商、购进时间、购进价格等情况,确定涉案商品的生产来源是否相同,即是否具有“同源性”。一般来讲,同一大包装内的产品,具有“同源性”;标注同一批号或批次的产品,若无显著差异,也具有“同源性”。,采信厂家或商标权人鉴别意见应排除合理怀疑,现行法规有条件地承认厂家或商标权人对涉案产品是否冒牌所作鉴别的证明效力。其鉴别意见,应经查证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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