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华尊禧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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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华尊禧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错误!未定义书签。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错误!未定义书签。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错误!未定义书签。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错误!未定义书签。五、基金财产的保管错误!未定义书签。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错误!未定义书签。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错误!未定义书签。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估值和会计核算错误!未定义书签。九、基金收益分配错误!未定义书签。十、基金信息披露错误!未定义书签。十一、基金费用
2、错误!未定义书签。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错误!未定义书签。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错误!未定义书签。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错误!未定义书签。十五、禁止行为错误!未定义书签。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错误!未定义书签。十七、违约责任错误!未定义书签。十八、争议解决方式错误!未定义书签。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错误!未定义书签。二十、其他事项错误!未定义书签。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错误!未定义书签。附件: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规定错误!未定义书签。鉴于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
3、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银华尊禧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鉴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鉴于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银华尊禧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的基金管理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银华尊禧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的基金托管人;为明确银华尊禧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除非另有约定,
4、银华尊禧稳健养老目标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一)基金管理人(也可称资产管理人)名称: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厘19层办公地址: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邮政编码:100738法定代表人:王珠林设立日期:2001年5月28日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7号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贰亿贰仟贰
5、佰贰拾万元人民币存续期限:持续经营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二)基金托管人(也可称资产托管人)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展办公地址:银行大展邮政编码:518040法定代表人:缪建民成立时间:1987年4月8日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252.20亿元存续期间:持续经营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6、)、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T)、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一一基金中基金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
7、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关联方交易等进行监督。1.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包括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交易型开放式基金(ETF).QDIl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商品期货基金、黄金ETF,不包括基金中基金)、境内依法发行或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股票、创业板股票、存托凭证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央行
8、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以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等、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2.本基金各类品种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为:A.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为: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
9、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包括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交易型开放式基金(ETF)sQDIl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商品期货基金、黄金ETF,不包括基金中基金),其中,本基金投资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不超过30%,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等权益类资产占本基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为15%-30%其中混合型基金是指根据定期报告,最近四个季度披露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均不低于60%的混合型基金;投资于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基金资产的10%,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0%-5
10、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将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的比例下限设为零,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B.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1)本基金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包括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上市开
11、放式基金(LOF).交易型开放式基金(ETF).QDil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商品期货基金、黄金ETF,不包括基金中基金),其中,本基金投资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不超过30%,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等权益类资产占本基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为15%-30乐其中混合型基金是指根据定期报告,最近四个季度披露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均不低于60%的混合型基金;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0%-50%t,(2)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得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且不得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3)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时,子基金
12、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2年,最近2年平均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2亿元;但若子基金为指数基金、ETF和商品基金等品种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子基金运作合规,风格清晰,中长期收益良好,业绩波动性较低;子基金基金管理人及子基金基金经理最近2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中基金(ETF联接基金除外)持有单只基金不得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5)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中国证监会认可或批准的特殊基金中基金除外;(
13、6)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7)本基金投资于流通受限基金不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流通受限基金是指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由基金合同规定明确在一定期限锁定期内不可赎回的基金,但不包括ETF、LOF等可上市交易的基金;(8)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
14、,不超过该证券的10%;(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三)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1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1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1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1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
16、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18)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19)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20)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21)本基金持有所有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的市值总计不得超过本基金基金资产的10%;(2
17、2)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15%;(23)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2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第(2)、(4)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除上述(2)、(4)、(6)、(11).(12)、(17)项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
18、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本基金持有证券期间,如发生证券处于流通受限状态等非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前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上述情形消除后的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19、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3,本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以下投资或者活动:(1)承销证券;(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7)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认可或批准的特殊基金中基金除外;(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4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
20、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则为准。5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21、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比例限制规定。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存款,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1.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22、,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5%o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制定或修改新的定期存款投资政策,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6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本基金存款银行的评估与研究,建立健全银行存款的业务流程、岗位职责、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度,切实防范有关风险。基金托管人负责对本基金银行定期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
23、、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1)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因选择存款银行不当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2)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流动性风险,并承担因控制不力而造成的损失。流动性风险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要求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而存款银行未能及时兑付的风险、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不能满足基金正常结算业务的风险、因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而涉及的利息损失影响估值等涉及到基金流动性方面的风险。(3)基金管理人须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建设。如因基金管理人员工职务行为导致基金财产
24、受到损失的,需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三)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与资金划付、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提前支取7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1)基金管理人应与符合资格的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基金存款业务总体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总体合作协议),确定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由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共同商定。(2)基金托管人依据相关法规对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协议书的内容进行复核,审查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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