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公有房屋出租管理办法(最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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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业单位公有房屋出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县事业单位公有房屋出租管理,规范出租行为,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X政部令第3X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意三(X政发X)4X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资产管理的意见(X政发(X)IX号)、市政府办关于印发x市事业单位公有房屋出租管理办法(X政办发(X)14X号)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按照中省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有关规定,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一律不得出租。因此本办法仅适用于全县各类事业单位
2、(不包括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公有房屋出租。事业单位的公有房屋出租实行分级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指事业单位公有房屋出租是指事业单位在保证工作职能正常履行和事业正常发展的前提下,经批准将闲置的服务性用房、业务用房、生产性用房、仓储性用房、居住性用房等公有房屋对外出租获取收益的行为。第四条事业单位拟出租的房屋,资产权属应当明晰,资产权属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房屋,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才能用于出租。第五条县级公共资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行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能,是事业单位公有房屋出租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各级事业单位公有房屋出租实施监督管理。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对公有房屋出租的日常管
3、理。第二章审批权限第六条事业单位公有房屋出租的审批权限:(一)事业单位公有房屋出租面积IlO平方米以下(不含110平方米),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公共资产管理部门审批。(二)事业单位公有房屋出租面积110平方米以上(含HO平方米),经主管部门初审,报公共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后,由县政府审批。第三章出租程序第七条事业单位公有房屋出租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公开竞价方式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第八条事业单位公有房屋出租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第九条事业单位公有房屋对外出租,其国家所有权性质不变,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使用房屋,不得破坏房屋结构,未经许可,
4、不得擅自转租。出租单位要做好出租公房的日常管理,并对出租公房的安全完整负责。第十条事业单位公有房屋对外出租,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后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公共资产管理部门,公共资产管理部门按审批权限审批或报县政府审批。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公房出租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出租单位向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对单位出租公房的必要性、合法性等审核同意后报公共资产管理部门,公共资产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政策,结合县资产整合利用的总体安排进行审查,并按照公房出租审批权限进行审批或报县政府审批。(二)出租单位根据出租批复文件,具体负责组织公房公开竞价招租工作。(三)事业单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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