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编国际货物贸易.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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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编 国际货物贸易,第一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第一节 货物贸易方式,一、国际货物销售代理(一)独家代理(二)一般代理(三)总代理,二、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一)CAISG的适用范围(二)CAISG规定的基本原则(三)代理权的设定(四)代理权的终止,三、国际贸易代理合同示范格式,1、适用范围2、主要内容,四、包销与定销,一、报销的概念二、定销,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概述(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定义与特点 指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就货物买卖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达成的协议。基本特点:1、合同当事人的营业地位于不同的国家,即合同具有国际性。2、合同项下的货物应有跨越国
2、境的运送与交付。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货物。4、国际货物合同买卖具有复杂性。,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缔结,(一)合同缔结的基本原则1、诚实信用原则2、契约自由原则3、公平交易原则4、遵守法律原则(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缔结程序,(三)要约,1、要约的概念与构成要件2、要约的效力3、要约的撤回和撤消,(四)承诺,1、承诺的概念及构成要件2、承诺的效力(五)合同有效成立的条件1、形式要件2、实质要件,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一、国际法1、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和国际货物买卖 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2、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3、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二、国内法,第三节 贸易术语,一、贸易术
3、语概述贸易术语是指在国际贸易长期实践中逐渐形成的,通过简短的概念或英文缩写表示货物的价格构成,用以确定买卖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的一套国际贸易惯例。贸易术语的构成与国际贸易有紧密的联系。,二、国际商会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一)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概述1936年国际商会对实践中普遍适用的国际贸易惯例进行了收集、整理和编纂,形成了一套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最新版本的Incoterms2000 自2000年1月1日起生效,共编纂和解释了13种术语。,(二)Incoterms2000综述,Incoterms2000 将13个贸易术语按照卖方承担义务的由小到大分为E、F
4、、C、D 四组,每组术语的第一个英文字母和交货性质都相同。,第一组:E组,EX Works(named place):工厂交货(指定地点)卖方的责任:1)在其所在地(工厂或仓库)把货物交给买方,履行交货义务;2)承担交货前的风险和费用。买方的责任:1)自备运输工具将货物运至预期目的地;2)承担卖方交货后的风险和费用;3)自费办理出口结关手续等。,第二组:F组,FAS Free Along-side Ship(named port of shipment):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FOB 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FCA Fr
5、ee Carrier(named place):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双方责任:,卖方的责任:(1)卖方在出口国承运人所在地(包括港口)将货物交给承运人,以履行自己的交货义务;(2)自费办理货物的出口结关手续;(3)自费向买方提交与货物有关的单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买方的责任:(1)自费办理货物的运输和保险手续并支付费用;(2)自费办理货物的进口和结关手续。,第三组:C组,CFR Cost and Fr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地港)CIF Cost,Insurance and Fr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
6、ion)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地港)CPT Carriage Paid to(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CIP Carriage Insurance Paid to(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卖方的责任,1)自费办理货物的运输手续并交纳运输费用;在CIF和CIP术语中,卖方还要自费办理投保手续并交纳保险费用;2)在CFR和CIF术语中,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和费用;在CPT和CIP术语中,则承担货物提交给承运人以前的风险和费用;3)自费办理货物的出口及结关手续;4)向
7、买方提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或相等的电子单证。,买方的责任:,1)在CFR和CPT术语中,自费投保并支付保险费用;2)在CFR和CIP术语中,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和费用;3)在CPT和CIP术语中,承担货物提交承运人后的风险和费用;4)自费办理货物进口结关手续等。,第四组:D组,DAF Delivered at Frontier(named place)边境交货(指定地点)DES Delivered EX Ship(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目的港船上交货(指定目的港)DEQ Delivered Ex Quay(Duty Paid)(named port o
8、f destination)目的港码头交货(关税已付)(指定目的港)DDU Delivered Duty Unpaid(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未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DDP Delivered Duty Paid(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完税后交货,双方的责任:,卖方的责任:1)将货物运至约定的地点或目的地交货;2)承担货物运至目的地前的全部风险和费用;3)自费办理货物出口结关手续,交纳出口关税及其他税、费。在DDP术语中,还要自费办理货物进口结手续并交纳进口关税及其他税、费。4)向买方提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或相等的电子单证。,买方的责任
9、:1)承担货物在目的地交付后的一切风险和费用;2)除DDP外,自费办理进口结关手续。,E、F、C、D组贸易术语:,三、Incoterms2000最常用的贸易术语的主要内容与要求,(一)FOB指定装运港船上交货1、卖方承担的责任2、买方的主要责任,案例:,案情摘要某公司以FOB条件向境外出售一级大米300吨,装船时经公证人检验,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要求。卖方在货物装船后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但在运输途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当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的价格出售,故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大米质量下降造成的差价损失。法律问题 卖方是否应对该项损失负责,为什么?,(二)FCA指定地点货交承运人
10、,FCA术语特点货物风险的转移自根据规定交货时间或期限届满之日起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三)CIF指定装运港成本、保险费加运费,CIF术语卖方的责任买方的责任,案例:,案情摘要:我国某公司与韩国某公司签定了一份CIF合同,进口电子零件。合同订立后,韩国公司按时发货。我公司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货物外包装破裂,货物严重受损。韩国公司出具离岸证明,证明货物损失发生在运输途中。对于该批货物的运输风险双方均未投保。法律问题:1、上述风险损失由谁承担?2、本案中哪一方当事人负责安排运输?,第二章,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救济,第一节 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卖方的义务(一)交付货物的义务1
11、、交货地点2、交货时间(二)交付单据的义务(三)担保义务1、质量担保2、权利担保,二、买方的义务,二、买方的义务(一)支付货款的义务1、付款手续2、付款地点3、付款时间(二)收取货物的义务1、采取一切应采取的行动2、提取货物,第二节 货物所有权和风险的转移,一、货物所有权的转移二、货物风险的转移(一)风险分担的原则 1、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分担的原则 2、过失划分原则 3、国际惯例优先原则 4、划拨是风险发生转移的前提条件(二)风险转移的时间 1、涉及运输的交货 2、在途货物风险的转移 3、其他情况下货物的风险转移,第三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违约救济,一、违约的分类(一)预期违约与实际违约(二)
12、根本性违约与非根本性违约二、对违约的一般救济方法 1、要求实际履行 2、损害赔偿 3、支付违约金 4、解除合同 5、保全货物,三、卖方违约的补救方法,1、卖方实际履行2、减少价金3、宣告合同无效(解除合同)4、损害赔偿,四、买方违约的补救方法,1、要求收取货物并支付货款2、要求支付利息3、要求解除合同(宣告合同无效)4、要求损害赔偿,第三章 国际贸易待遇,第一节 最惠国待遇一、最惠国待遇的含义与特征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草案中的定义关贸总协定中的定义最惠国待遇的特征,二、最惠国待遇的适用范围,GATT第1条第1款的规定“原产于”“同类产品”“无条件”三、最惠国待遇的例外,第二节 国民待遇,一、
13、国民待遇的含义与特征国民待遇是指一国给予外国人、产品、投资服务等方面的待遇,不低于其给予本国人、产品、投资、服务等方面的待遇,从而不致使外国人、产品、投资、服务等与其本国之间产生歧视的一种法律制度。国民待遇的特征:(1)优惠性;(2)参照性;(3)互惠性;(4)有限性。,二、国民待遇的适用范围,(一)GATT第3条第1款的规定(二)GATT第3条第2款的规定(三)GATT第3条第4款的规定(四)GATT第3条第5款的规定 三、国民待遇的例外,第三节 区域贸易协议,一、区域贸易协定的含义和种类区域贸易协定又称为“优惠贸易协定”,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地区)签订的,相互承诺给产自于成员间的
14、有关产品比产自于区域外的同类产品以更优惠贸易待遇的一种协议。分类,欧洲联盟(European Union,EU),一、欧洲联盟的形成过程 为了促进西欧国家的经济合作,1951年4月18日,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和卢森堡在巴黎签订了建立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又称巴黎条约)。1952年7月25日,欧洲煤钢共同体正式成立。1957年3月25日,上述六国在罗马签订了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统称罗马条约。1958年1月1日,欧洲经济共同体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正式组建。1965年4月8日,六国签订的布鲁塞尔条约决定将三个共同体的机构合并,统称欧洲共同体。但三个组织仍各自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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