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新修版与上一版对比汇总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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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新修版与上一版对比汇总表修订前修订后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木省行政区城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木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
2、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必须同时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贝h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加大政府监管力度,强化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确保安全生产。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
3、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加强属地管理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遵守本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施L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
4、保安全生声。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直接监督管理安全生产H作L其他负责人在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确定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实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责任考核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加强对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少召开一次会议,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研究部署本地区安全
5、生产工作的重大事项,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包括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等)管理委员会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木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以及对本单位生产经营负有最高管理权、决策权的其他人员。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和履行安全生产职贡的义务。
6、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建立完善安全风险防控机制;实行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考核评价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按照职责对本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依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研究部署、统筹协调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提出
7、安全生产工作的理,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政策措施,定期分析研判安全生产形势,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应急管理部门,承担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安全生产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地区重点行业、领域特点,设立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新增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省应急、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
8、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粮食物资储备、人防、铁路、通信、邮政等行业、领域的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省发展改革、科技、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商务、卫生健康、国资等其他行业、领域的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履行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财政、司法行政、广播电视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保障,共同推进安全发展。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明确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以及其他履行安全生产管理、保障
9、职责的部11o新兴行业、领域中涉及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任务清单,将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纳入年度综合考核内容。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第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
10、本地区、本部门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年度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任务清单,将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纳入年度述职内容,并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第八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提出保障安全生产的建议,督促纠正违法行为、整改事故隐患,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P-生产经
11、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出有关安全生产的决定,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第九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提出保障安全生产的建议,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0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出有关安全生产的决定,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未组建工会的生产经营单位,由职工和其他从业人员的代表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第九条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地方标准L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修订。生产经营单位应
12、当执行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第十条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地方标准。鼓励社会团体和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执行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文化建形式,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设,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笄,增强全社会知识的宣传,进行安全生产警示教育,组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防范生产安全织群众性安全文化活动,增强全社会的安事故的能力。全生产意识。设
13、区的市应当设立安全生产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地方教育实践基地,创新安全生产教育形式。行政学院应当将安全生产教育纳入教省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学计划。设区的市应当设立安全生产当将安全生产知识普及纳入国民教育,建教育实践基地,创新安全生产教育形立完善学校安全教育和高危行业职业安全式。教育体系,将安全生产纳入相关技能考核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和就业培训内容。体应当开展安全生产公益性宣传教地方行政学院应当将安全生产教育和育,报道安全生产情况,加强对安全培训纳入教学计划。鼓励、支持高等学校生产工作的舆论监督。和中等职业学校等加强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设置安全生产管理相关专业或者培训项目,
14、培养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人才。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各类媒体应当开展安全生产公益性宣传,及时报道安全生产情况,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舆论监督。第十二条省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与长江三角洲区域的相关部门建立安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全生产工作协作机制,统筹协调区域内安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重大问题,构建信息互通、资源共全文化建设,开展形式多样的群众性享、联勤联动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加强安全文化活动。应急救援体系一体化建设,强化重大安全风险联合防控、应急救援预窠衔接与协同救援处置,开展跨区域安全生产执法联动。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存关部门对在改善安全生产
15、条第十三条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件、防止或者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参防止或者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加抢险救护、报告重大事故隐患、举护、研究和推广安全生产科学技术与先进报安全生产速法行为b研究和推广安管理经验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全生产科学技术与先进管理经验等方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励0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动的责隹体系L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隹实际L建立安全生产投入
16、保隙、宣传教育培训、隐患排查治理、应急管理、发包(出租)管理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除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存在问题;(二)每年至少组织并参与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三)发生事故时迅速组织抢救,并及时、如实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做好善后处理工作,配合调查处理;(四)每年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和个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7、明确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区队)负责人、生产班组负责人、岗位从业人员等全体从业人员的责任内容和考核标准,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开展监督、考核、奖惩,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及考核情况向全体从业人员公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的投入保障、宣传教育和培训、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应急救援、危险作业管理、变更管理、发包(出租)管理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存在安全风险程度高的重大危险源、重要设施设备、重点生产经营场所的,还应当制定专项管理制度。小型、微型企业等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针对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制定包括前款规定内容的综
18、合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除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每季度至少组织并参与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研究分析和解决安全生产存在问题;(一)每年至少组织并参与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三)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面的安全风险辨识,制定完善管控措施;(四)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迅速组织抢救,并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做好善后处理工作,配合调查处理;(五)每年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向从业人员报告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或者通报安全生产工作以及个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情况
19、,接受从业人员监督。第十五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船舶修造、船舶拆解、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从业人员不足三十人的,配备一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从业人员三十人以上不足一百人的,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两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不足三百人的,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三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百分之一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
20、业人员一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不足一百人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十六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船舶修造、船舶拆解、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从业人员不足三十人的,配备一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从业人员三十人以上不足一百人的,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两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不足三百人的,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三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设置
21、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百分之一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二十人以下且位置相邻、行业相近、业态相似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采取组建安全生产管理互助帮扶联合体、委托相关机构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等方式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但是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计入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总数。国家对建筑施工等劳动密集型行业在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
22、全生产管理人员方面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除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安全生产寻常检查、-岗位检查和专业性检查,并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二)督促各部门、各岗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并组织考核、提出奖惩意见;(三)参与所在单位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除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每月至少组织并参与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组织或者参与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并督促各部门、各
23、岗位落实分级管控措施;(二)督促各部门、各岗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组织或者参与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并提出奖惩意见;(三)对在本单位区域内作业的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资质、条件进行监督检荀(四)监督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发放、使用和管理。新增第十八条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相关专业的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第十七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船舶修造、船舶拆解、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粉尘涉爆、涉氨制冷等行业和领域内达到一定规模的生产经营单位推行安全总监制度。安全总监应当具有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熟悉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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