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管理政策法规.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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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八章 互联网管理政策法规,我国互联网管理政策法规概述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法律制度 互联网出版管理法律制度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法律制度 互联网文化管理法律制度,课程导入,2005年,一个法律判决在新加坡受到关注和热议。时年17岁的高中生颜怀旭,以“极端种族主义者”自居,在博客上发表数篇攻击其他族群的言论,甚至叫嚣要暗杀部分政治人物。当年11月,颜怀旭被新加坡法院依据煽动法判处缓刑监视2年,且必须从事180小时社区服务。指定的社区以其他少数族群人数居多,法院此举被认为可以促使颜怀旭从正面了解其他族群。这一判决得到多数人支持。但也有少数人认为这一判例可能影响言论自由。而新加坡当局毫不讳言煽动法
2、适用于互联网,理由是新加坡存在多文化和多种族等特殊社会现实,需要及时避免一些言论可能给社会和谐和稳定带来危害。,课程导入,事实上,以法治精神著称于世的新加坡,是世界上推广互联网最早和互联网普及率最高的国家之一,也是在网络管理方面最为成功的国家之一。该国在互联网管理中,将国家安全及公共利益置于首位,对一些不负责任甚至危险的言论,如果市场力量、公民自律和舆论“软约束”等均行不通的话,通过立法程序形成的“硬约束”便会发挥影响。颜怀旭案件便是例证。多年来,新加坡各类法律法规的有效执行保障了社会稳定和网络健康发展。,课程导入,新加坡对互联网有影响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各种新制定的法规,以及适用于互联网的传统
3、法规。早在1996年,新加坡就颁布了广播法和互联网操作规则。广播法规定了互联网管理的主体范围和分类许可制度,互联网操作规则明确规定了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内容提供商应承担自审内容或配合政府要求的责任。两部法规是新加坡互联网管理的基础性法规。根据这两部法规,威胁公共安全和国家防务、动摇公众对执法部门信心、煽动和误导部分或全体公众、影响种族和宗教和谐、宣扬色情暴力等都被规定为网站禁止播发的内容。此外,新加坡政府还将国内安全法煽动法维护宗教融合法等传统法律,与广播法和互联网操作规则等互联网法规有机结合起来,打击危害国家和社会安全的行为。结论:法律是新加坡互联网管理的主要方式,课程导入,在新加坡的互联网发
4、展与管理中,政府一直处于主导地位。新加坡政府认为,作为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的代表,政府必须积极介入互联网管理。具体表现在促进立法和执法,促进行业自律和和推动公众教育。新加坡互联网管理主要由媒体发展局承担。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和主要内容提供商必须在传媒发展局注册,并根据要求主动删除危害国家和社会安全的内容。结论:发挥政府在互联网管理中的主导作用,课程导入,在加强立法执法和对从业者进行管理的同时,媒体发展局联合其他政府机构,积极构建互联网行业自律体系,鼓励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和内容提供商制定自己的内容管理准则。有关部门还鼓励服务提供商提供带有过滤功能的设备供家庭用户选择,避免未成年人接触不良网站。学校服务器
5、一般也会对网站内容进行过滤和限制访问,老师和学生有不同的权限。当然,新加坡政府在促进互联网教育方面更是不遗余力,尤其重视对青少年和家长的教育宣传活动,早在1999年就成立了志愿者组织互联网家长顾问组,由政府出资举办培训班,鼓励家长指导孩子正确使用互联网,强调培养孩子的鉴别力。媒体发展局认为,有效管理互联网的长远之计在于加强公共教育。结论:互联网管理离不开行业自律体系以及公众认知水平的提高,课程导入,案例:25家视频网站被责令停止视听节目服务1、对我国互联网行使管理权的政府部门有哪些?2、申请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该具备哪些条件?3、案例中25家视频网站被责令停止视听服务的原因何在?,第一节
6、我国互联网管理政策法规概述,我国互联网发展现状 我国互联网管理体制 我国互联网政策法规现状,一、我国互联网发展现状,(一)总体网民规模 2010年,我国网民规模继续稳步增长,网民总数达到4.57亿,互联网普及率攀升至34.3%,较2009年底提高5.4个百分点。全年新增网民7330万,年增幅19.1%。截至2010年底,我国网民规模已占全球网民总数4的23.2%,亚洲网民总数的55.4%。,一、我国互联网发展现状,(一)总体网民规模,一、我国互联网发展现状,(二)宽带网民规模 2010年,我国宽带基础服务覆盖率继续扩大,带动了宽带用户规模的增长。宽带网民5规模达到4.5亿,年增长30%,有线(
7、固网)用户中的宽带普及率达到98.3%。同时,只使用手机上网的网民规模为4299万,占整体网民的9.4%。,一、我国互联网发展现状,(二)宽带网民规模,一、我国互联网发展现状,(三)手机网民规模 2010年,我国手机网民规模继续扩大,截至2010年12月,手机网民达3.03亿,较2009年底增加了6930万人。手机网民在总体网民中的比例进一步提高,从2009年末的60.8%提升至66.2%。2010年,手机网民较传统互联网网民增幅更大,成为拉动中国总体网民规模攀升的主要动力,移动互联网展现出巨大的发展潜力。,一、我国互联网发展现状,(三)手机网民规模,一、我国互联网发展现状,(四)分省网民规模
8、 2010年,我国网民规模超千万的省(市)数量进一步增加,达到19个,较2009年增加3个。从互联网普及率上看,各地区的互联网发展差异依旧明显。,二、我国互联网管理体制,(一)具有管理互联网职责的国家机关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信息产业部:全国电信业文化部:互联网文化活动新闻出版总署:互联网出版工作国家广播电影电视局: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互联网食品药品信息服务活动公安部、国家保密局: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二、我国互联网管理体制,(二)互联网行业管理组织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1、互联网地址资源注册管理;2、互联网调查与相关信息服务;3、目录数据库服务;4、互联网寻
9、址技术研发;5、国际交流与政策调研;6、承担中国互联网协会政策与资源工作委员会秘书处的工作。,二、我国互联网管理体制,(三)互联网自律管理组织中国互联网协会:1、团结互联网行业及相关企业事业单位;2、制定并实施互联网行业规范和自律公约;3、开展互联网行业发展状况的调查与研究工作;4、组织开展有益于互联网发展的研讨、论坛等活动;5、积极开展国际交流和合作;6、办好协会网站、刊物、组织编撰出版年度报告;7、承担会员或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二、我国互联网管理体制,思考:我国互联网管理体制的问题有哪些?,二、我国互联网管理体制,首先,从管理的动机看,我国目前的互联网管理更重视安全管理,而对促进
10、发展、经济管理有所忽视。从上文对我国互联网管理部门、管理法规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国互联网安全管理部门众多,在数量上甚至略微超过经济管理部门;按照其目前颁布的法规看,大多数专项内容应用管理部门更多的是侧重于内容安全的监管,从这个角度讲,互联网安全的管理部门大大超过了经济管理部门。信息产业部门虽然是互联网行业的主管部门,但目前其进行的大量工作都是为其他部门的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作铺垫的,其管理行为很少涉及经济方面。此外,对于促进和协调互联网发展、加强互联网的经济管理始终没有一个综合统筹、制定规划的部门。对于如何协调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和互联网发展之间的关系,更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当两者之间发生冲突时,究竟应
11、该如何处理?,二、我国互联网管理体制,其次,从管理的主体看,我国虽然有多个部门参与互联网的监管,彼此之间也有较为清晰的职责分工,但是各部门之间的监管边界不清,在很多地方出现重叠,特别是在那些新兴的技术和业务上。由于各部门的管理尺度不一,管理强度不一,使得互联网监管有整体走严的趋势,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我国互联网的发展。同时,各部门的监管也缺乏整合优势,各自为阵,彼此建立的数据库、监测系统、监管体系之间互不沟通,缺乏协调和联动机制,这既增加了监管的信息获取成本、执法成本,又使得监管往往达不到其应有的效果。,二、我国互联网管理体制,再次,从管理的客体看,我国目前虽然互联网管理法规众多,但仍然有一些
12、领域尚存在管理空白,如电子商务规则、电子支付、个人隐私权保护、未成年人保护等等。这些法规的缺失极大地影响了我国互联网的发展。从管理的方式看,我国目前的互联网监管大多采用以业务准入为主的制度管理模式,重事前、轻事中、事后,这种管理方式不利于激发互联网市场活力。此外,我国互联网监管多部门规章,少法律文件,这使得我国的互联网监管往往代表管理部门的单一利益,不能形成社会多数的合意、监管互联网各方利益,因此,这就使得我国的互联网监管“重管理,少扶持”,极度缺乏为促进业务发展而出台的权利义务规范性法律法规。,二、我国互联网管理体制,最后,从管理的队伍看,一方面我国管理的人力匮乏,另一方面管理人员的素质亟待
13、提高。管理人力不足的问题。以信息产业部为例:作为互联网的行业主管部门,信息产业部需要承担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年检、备案、注销工作和IP地址、网站备案的工作。但这些工作在每个省通常只有12人负责,人手明显不足。而互联网作为新技术、事物,了解其需要具备一定的计算机和计算机网络知识,而相当多的行政管理人员并不具备这种知识,这也给互联网管理政策的制定和管理的实施带来了很多困难。,第二节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法律制度,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制度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制度,一、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制度,(一)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涵义与分类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
14、制作等服务活动;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一、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制度,(二)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许可制度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除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二)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三)服务项目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一、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制度,(二)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
15、务的许可制度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应当持经营许可证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制度,(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备案制度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16、办理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主办单位和网站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二)网站网址和服务项目;(三)服务项目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意文件。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对备案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备案并编号。,一、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制度,(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义务第十一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经许可或者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不得超出经许可或者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从事有偿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变更服务项目、网站网址等事项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原审核、发证或者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二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主页
17、的显著位置标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第十三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向上网用户提供良好的服务,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内容合法。,一、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制度,(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义务第十四条 从事新闻、出版以及电子公告等服务项目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提供的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上网用户的上网时间、用户帐号、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主叫电话号码等信息。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的记录备份应当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第十五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18、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制度,(一)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类型1、新闻单位设立的登载超出本单位已刊登播发的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2、非新闻单位设立的转载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3、新闻单位设立的登载本单位已刊登播发的新闻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制度,(一)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类型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有关行政法规,设立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经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审批。设立第(三)
19、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备案。,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制度,(二)第一种类型设立的条件1、有健全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章制度;2、有5名以上在新闻单位从事新闻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新闻编辑人员;3、有必要的场所、设备和资金,资金来源应当合法。可以申请设立前款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机构,应当是中央新闻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直属新闻单位。审批设立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除应当依照本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关于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行业发展的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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