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畜牧业发展条例(2023修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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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畜牧业发展条例(2010年2月5日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0年3月31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23年1月8日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23年7月28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的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畜牧业发展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维护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2、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畜牧业,是指饲养繁殖列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和与此相关的产业。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畜牧业资源开发、繁育、饲养、加工、经营、运输以及畜禽产品的检疫等活动。第四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畜牧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规划,逐年加大投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做好协调和服务,发展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畜牧业。第五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在畜牧业发展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六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天然草场、草山草坡及其他畜牧业资源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综合利用。第七条自治
3、县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引进优质草种,推广人工种草,改良天然草地,鼓励支持农作物秸秆饲料化利用等饲草饲料生产加工技术发展应用,提高畜禽养殖能力和水平。第八条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支持县内外单位和个人承包、租赁荒山、荒坡、天然草场和在林下种草养畜。承包、租赁荒山、荒坡发展畜牧业的单位和个人,除收取承包费和租赁费外,免收其他相关费用。利用荒山、荒坡、荒地种草养畜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继承,可以依法通过转让、转租、抵押、参股等方式流转。第九条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和扶持发展规模化养殖,推进畜牧产业化经营,提高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自治县人
4、民政府鼓励公司加农户、技术、土地入股实行分成等模式发展畜牧业。第十条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投资、融资发展畜牧业,兴办畜禽产品加工业,开发、建设畜禽交易市场,支持畜禽产品加工企业向龙头企业发展。第十一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完善畜牧业发展财政保障机制,采取设立畜牧业发展专项资金、统筹整合涉农资金使用、财政补贴等方式,扶持畜牧业发展。乡村振兴产业发展资金应当向畜牧业倾斜。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贷款贴息、保费补贴等资金,引导和推动金融机构加大对发展畜牧业的信贷、保险等支持。第十二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兴办畜禽产品加工的企业,开办畜禽交易市场的单位和个人,在办证和税费征收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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