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ppt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ppt(57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司法所长及调解骨干培训课程,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于2011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2011年8月9日公布,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第一条(关于结婚登记有瑕疵的处理)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实践中,常常有当事人因结婚程序存在瑕疵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如: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未亲自到场办理结婚登记、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证
2、明进行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越权管辖、当事人提交的材料有瑕疵等。一般来说,瑕疵可以补正的尽量补正;无法补正或补正无益,只要没有明显影响实质决定,瑕疵可以忽略不计。但当出现程序瑕疵带来纠纷需要解决的时候,又该如何处理:案例一:王女与男友去民政局登记结婚的时候,发现自己的婚姻状况登记为已婚,经查询得知,是与其外貌酷似的妹妹偷用了她的身份。原来王女的妹妹两年前因怀孕准备结婚,但不足20周岁,无奈之下偷用了姐姐的身份证办理了结婚登记。案例二:甲男与乙女认识不久即办理了结婚登记,乙女以急需钱为母亲治病为由,从甲男处拿走8万元,随即人间蒸发。公安机关经过调查,乙女属于借结婚之名诈骗财物,其结婚登记使用的身
3、份证为伪造。男方到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法院认为,一方身份信息虚假,另一方起诉要求和身份虚假者离婚,法院无法受理;男方又以婚姻登记存在瑕疵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法院驳回。于是男方再次请求撤销该项婚姻登记,法院告知当事人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条文理解:第一:当事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情形不属于婚姻法第10条规定的,法院判决驳回申请;第二:当事人在离婚诉讼或其他民事诉讼中,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否认婚姻关系存在的,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审查范围;第三:人民法院应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告知的内容有3点:1、撤销结婚登记与离婚的法律后果不同2、结婚登记瑕疵的相关当事人应
4、启动行政程序3、行政复议并非前置程序,当事人亦可选择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实务操作:1、一方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中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对民政部办法的结婚证效力提出异议,否认婚姻关系存在,如何处理?(驳回方当事人起诉,告知进行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2、他人代理或冒名顶替进行结婚登记的处理,分两种:(1)当事人明知他人代理其进行结婚登记,不持异议的(查明当事人双方自愿,完成形式要件,下次不足影响婚姻效力)(2)当事人不同意,他人冒名顶替与别人结婚的(被冒名当事人请求撤销结婚证的,予以支持)3、借用他人身份证进行结婚登记,结婚证上载明的主体与婚姻关系中的人不一致的(当被借用者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
5、行政诉讼;当婚姻关系中的当事人请求离婚时,法院履行告知义务,驳回起诉,变更诉讼请求主张解决同居期间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问题的,法院可依法进行审理)4、一方使用虚假身份证,结婚骗财的(该登记行为属于无效行政行为,有行政主体认定和法院在行政诉讼中进行认定两种方式,但婚姻登记机关一般不受理此类问题,故受骗方的救济途径是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婚姻登记。),5、有登记存根,无结婚证或有结婚证、无存根(如果登记程序不完备是当事人导致,应认定当事人双方之间不存在婚姻关系;若是由于登记机关工作人员疏忽没有进行登记或没有颁发结婚证,法律责任应该由登记机关承担,不应转嫁当事人)6、婚姻登记机关越权管辖发放结婚证的效
6、力(只要办理结婚登记时没有违反其他规定,当事人完全自愿,完成登记程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应认定有效),第二条 拒绝做亲子鉴定的处理,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如果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实践中,如果主张方,提出的证据足以让法官对此问题作出判断,自然无需借助鉴定。但常常遇到的情况是,主张一方举证尚不足以让法官对裁判事项进行确认,另一方表示反对,
7、在此种情况下,需要进行亲子鉴定。关于亲子鉴定是否可以强制进行的问题,目前缺少法律支持,在民事诉讼中,对当事人的人身实施强制是十分慎重的。,条文理解一、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婚生子女否认或确认之诉,主张方负有举证责任。二、主张方所举证据是必要的,即原告的证据达到足以使裁判者相信可能确有其事的程度,这样则举证责任转移给被告。三、另一方当事人没有相反证据或证据不足以支持其观点,又拒绝做亲子鉴定。四、上述具备,则法院可以推定主张方请求成立。这里“可以”不同于“应当”,即人民法院适用此规定,不能绝对化,婚姻家庭的稳定和谐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仍然是应遵循的原则。,实务操作:1、夫妻离婚后或成年子女,或能否根据
8、第1款的规定,提起婚生子女否认之诉?(可以)2、提起非婚生子女认领之诉只能是该子女法律意义上的父母之外的自然人吗?(是的)3、只要原告完成了举证责任,人民法院就一定要按照司法解释三第二条之规定,支持其主张吗?(否)4、亲子鉴定如果有子女配合,子女10周岁以上,应当对其意思表示进行尊重,如果子女了解情况后,坚决拒绝做亲子鉴定,如何处理?(这种情况,应综合考虑事件情况,不能简单认定为没有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进而判决原告方胜诉。),第三条 不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能否主张子女的抚养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
9、持。有人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只要婚姻关系存在,夫妻共同财产没有分割,子女要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就没有法律依据。但实践中,此类情况不解决,则会 损害到需要得到抚养的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案例:2006年,刘某与妻子高某结婚后第二年,生下女儿刘晓某,由于刘某重男轻女思想严重,夫妻感情不和,经常发生冲突。高某带着女儿回娘家居住,自此,女儿的生活费都由高某一人承担,刘某未支付任何抚养费用。2009年,高某作为法定代理人,以女儿的名义将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实际已发生的抚养费50000元。,条文理解:一、本条确定的权利主体范围:(一)未成年子女(二)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其中不能独
10、立生活的子女是指:1、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2、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二、本条确定的义务主体范围:不履行抚养义务的父母双方或一方。这里要考察的是是否履行抚养义务,不将是否分居作为条件。三、抚养费的范围: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实务操作:一、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子女已经成年是否还可以追索过去应支付抚养费?(从抚养费立法的目的和功能来看,不予保护)二、子女主张抚养费是指已经发生的费用,还是指将来预计应发生的费用?(上述两者均包括)三、子女可否请求变更抚养费?(可以,根据子女抚养费若干意见之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
11、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能否请求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案例1:王某与李某共有平房5间,共同出租给他人使用,妻子王某每月向承租人收取租金后归自己所有,丈夫李某分文未
12、得。为此发生矛盾,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对5间房屋进行平分。案例2:吴某收入较高,张某与吴某结婚后,双方购置房屋、车辆,并存有20万元。张某娘家生活困难,张母因肾病需要换肾。张某与吴某商量为其母承担医疗费,吴某拒不同意,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共同财产。,条文理解:一、本条表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允许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为原则,允许分割属于例外。二、夫妻一方可以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只有两种情形,要严格掌握,不能扩大,以避免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随意主张分割,损害家庭稳定,影响夫妻共有财产的保障功能。,实务操作:一、夫妻一方过失导致夫妻共同财产损毁,另一方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可否?(不行,损毁
13、共同财产只能是一方的故意行为)二、如果一方为了逃避个人债务,而将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转移,另一方能否要求分割共同财产?(不能)三、一方成年已成年的弟妹患重大疾病,另一方不同意出钱治疗,一方可否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不能,不属于法定抚养义务人范围)四、何谓重大疾病?(借鉴保险行业对重大疾病的划分范围)五、家庭贫困,借有外债若干,一方父母患重大疾病,另一方不同意出资治疗,一方可否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不能),第五条 夫妻一方财产在婚后收益的处理,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关于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收益归属问题的立法: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1条:婚姻
14、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条文理解一、如何理解一方个人财产婚后收益:较为普遍的看法是收益包括:孳息、投资收益、增值。1、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2、投资收益:分为狭义投资和广义投资狭义投资是指:将货币或实物投放于企业以获得利润,广义投资除包括狭义投资外,还包括将货币投放于某些产品上获得增值,如房地产投资、黄金期货投资等,本条文指的是狭义投资产生的收益。3、增值:本条文使用的是狭义的增值
15、,即不包括孳息和投资收益。分为:自然增值和主动增值(1)自然增值:是指该增值是因通货膨胀或市场行情变化导致的。如一方婚前所有的房屋、古董、黄金、字画因涨价而增值。(2)主动增值:该增值是因为夫妻一方或双方对该财产付出劳务、投资、管理活动导致的。如在婚后对一方婚前房屋进行装修。,二、夫妻一方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的归属1、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2、两种类型除外:(1)孳息(2)自然增值,实务操作:1、就一方个人财产收益归属问题发生纠纷时,实务中应注重调解,单纯套用法律规定解决不一定理想。2、双方对一方个人财产收益归属有约定的,约定优先于法定。3、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按法定归一方的财产产生的收益也适用
16、本条。,第六条 夫妻间赠与房产的处理,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条文理解:一、婚姻法确认夫妻对婚姻财产约定的合法性,但又对赠与赋予任意撤销权二、对经过房产转让登记和公证的夫妻间房产赠与合同,则不得行使任意撤销权,实务操作:一、正确把握行使撤销权的标准:1、赠与房产没办理房屋过户登记2、赠与房产没进行公证二、甲男将自己名下的一套房屋赠与其妻乙女,并订立书面赠与合同,乙女取得该房屋的钥匙并安排自己的父母住在该房屋内。后甲男与乙女婚变,甲男要求乙女归还
17、房产,并起诉至法院,该房屋应判定归谁所有?(甲男所有,房屋交付不能导致撤销权消灭)三、甲男将自己名下的一套房屋赠与其妻乙女,订立书面赠与合同并进行公证,但房屋一直没有交付。后甲男与乙女离婚,乙女要求甲男交付房屋,甲男拒绝,乙女起诉至法院,要求甲男交付房屋并赔偿自己因租房居住而产生的损失5000余元。(法院应判令交付房屋,但关于赔偿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因为赠与合同是无偿合同,受赠人并未承担义务,由此因赠与延迟带来的损失不能请求赠与人赔偿),四、甲男将自己名下的一套房屋赠与其妻乙女,订立书面赠与合同并进行公证,但房屋一直没有交付。后甲男与乙女离婚,乙女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甲男交付房屋,甲男拒绝,认
18、为公证有明显错误,此案如何处理?(如果人民法院经查证认为赠与人理由充分,可以不采信公证书所证明内容,支持赠与人撤销赠与。)五、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否具有夫妻间房产受赠人资格?(有),第七条 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的认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
19、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该条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一是现实中很少出现”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情形,另一方面父母在为子女购买房屋出资时,很难甚至不愿意设想到将来子女离婚的可能,即便设想到离婚,也不愿意因明确表示赠与一方而给另一方造成误会或伤害。因此在认定“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问题上存在困难。,条文理解:一、如何理解“出资”?是指购买房屋支付相应对价,可包括全额出资,也包括部分出资。其中部分出资,如一方父母出资支付首付,贷款部分夫妻双方用共同财产偿还,也
20、属于此类。二、如何理解“为子女购买”?包括三种情况:1、父母以自己名义购买不动产,然后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其子女一方名下。(其子女个人财产)2、子女以自己名义签订购房合同,父母缴纳相关出资,房产产权登记在其子女一方名下。(其子女个人财产)3、子女以自己名义签订购房合同,父母缴纳相关出资,房产产权登记在其子女一方名下,但该出资为借贷。(夫妻共同财产),实务操作:1、当出资行为发生在双方子女结婚之前,则根据司法解释二,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其子女个人财产;登记在双方名下,视为对双方赠与,为共同财产,除非有证据证明,父母明确表示赠与给子女一方。2、双方父母出资,当出资行为发生在双方子女结婚后,如果产权登记
21、在一方名下的,子女双方按父母的出资份额按分共有。3、当出资行为发生在双方子女结婚后,如果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的,视为双方共同财产,除非有证据证明,父母明确表示赠与给子女一方。4、5、关于出资为赠与还是借贷,如何判定?在现实生活中,基于彼此间的亲密关系,父母的借贷往往没有借条,父母的赠与也往往没有明确表示。因此,这种情况只能严格执行“谁主张、谁举证”,如果父母举证不充分,则只能认定为赠与行为。,第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否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人身权利或财产权益的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按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
22、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对于此类案件,在司法解释三出台以前,法院大多数不予受理,或通过调解结案。不同法院,处理方式也不相同。条文理解: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认定标准:只能是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包括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原告提起离婚之诉的条件:1、其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人身权利的行为。2、其配偶有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财产权益的行为。3、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通过变更监护关系从而取得监护权后,方可代理起诉。,实务操作:甲女患精神病,父母年事已高,无力照顾,经人介绍,与乙男相识并结为夫妻。婚后甲女生活由乙男照顾。后甲女
23、父母发现乙男企图转移乙女名下房产,便进行阻止。甲男遂离开乙女,回到河南老家,对乙女不管不问长达2年。乙女父母变更监护关系后,代理乙女向法院起诉被驳回,为什么?,第九条 生育权纠纷,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在审判实践中,出现过不少生育权纠纷,各地法院判决不统一,有支持丈夫索赔请求的判例,但更多的是不予支持。,条文理解:一、生育权的理解生育权包括:生育知情权、生育方式选择权、生育请求权、生育调解权、生育隐私权、生育健康权、生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婚姻法 司法解释 理解 适用
链接地址:https://www.31ppt.com/p-595702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