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亲属.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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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亲属制度概述,一、亲属的概念,因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产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我国的亲属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孙子女和外孙子女、儿媳和公婆、女婿和岳父母以及其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如叔伯姑舅姨侄等。,亲属的特征:1、亲属有固定的身份和称谓。自然形成的父母子女关系,属于永久性的身份和称谓,不能人为解除;夫妻、养父母子女等,是基于婚姻或者收养而产生,可以依法解除。2、亲属关系只能基于血缘、婚姻或法律拟制而产生。子女出生导致父母、子女等自然血亲关系的发生;结婚会导致配偶关系的产生,再婚和抚养能够导致继父母子女关系的产生;收养会导致拟制血亲的发生。3、法律所确定的亲属之间具有
2、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由于亲属范围广泛性,只有法律确认的亲属相互之间才有权利、义务关系。,亲属与家属、家庭成员的区别:在旧中国,家属是封建制家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家属是家长的对称。家庭成员,是指同居一家共同生活并互有权利义务的亲属。主要指夫妻、父母子,有时也指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兄弟姊妹等。亲属的范围要大于家庭成员。,(一)古代的亲属分类,我国古代根据宗法制度,以男系为中心,将亲属分为宗亲、外亲和妻亲三类。宗亲属同一祖先的男系血亲及其配偶。包括出自同一祖先的父系男系血亲、未出嫁的女性和嫁入本宗的妇女。外亲与女性血统相联系的亲属,也叫女亲。如外祖父母、舅、姨、姨表等。妻亲与妻子有关的
3、亲属。,二、亲属的分类,1、以亲疏为标准,可将亲属分为近亲属和其他亲属。依据我国现行规定,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外)孙子女。,(二)现代亲属的分类,2、以发生原因为标准,可将亲属分为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夫妻。既不属姻亲,一般也不属血亲。他们是血亲和姻亲形成的基础。血亲: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姻亲:血亲的配偶、配偶血亲、配偶的血亲的配偶,亲 属 分 类,姻亲,配偶,血亲,自然血亲,拟制血亲,全血缘自然血亲(如同胞的兄弟姐妹等),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因收养而形成的拟制血亲,配偶的血亲(如公婆、夫(妻)之兄弟姐妹等),血亲的配偶(如女婿、兄弟姐妹之配偶等),配偶
4、的血亲的配偶(如妯娌、连襟等),以发生原因为准,半血缘自然血亲(如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等),“连襟”趣话,在我国民间,通称姐妹们的丈夫为“连襟”,“连襟”的来历与我国著名的诗人杜甫、洪迈有关。较早在笔下出现这个词语的是杜甫。他晚年寓居川东,结识了当地一位姓李的老头子,叙论起来,两家还是拐弯抹角的亲戚。两人很合得来,三天两头书信往来或一起聊天喝酒,后来杜甫要出峡东下湖湘,写了首送李十五丈别的诗,回忆叙述结交经过,有一句是“人生意颇合,相与襟袂连”。这只是形容彼此关系密切,它还没有后来的那种关系。,指出下列亲属属何种类型,妯娌 婆婆 姑姑 外孙女 外甥同父异父的妹妹 养女 妻子 亲家连襟 没有抚养关
5、系的继父 儿媳姐夫 岳父 小姑子 继兄弟姐妹,亲系和亲等,一、亲系 亲系指的是亲属间的血缘联系或称亲属系统。(一)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 1、直系血亲指彼此之间具有直接的血缘联系的血亲。直系亲可分为直系血亲和直系姻亲。2、旁系血亲指彼此之间具有间接的血缘联系的血亲。旁系亲可分为旁系血亲和旁系姻亲。,(二)直系姻亲和旁系姻亲,亲 系,按发生原因分,直系,旁系,直系血亲,直系姻亲,旁系血亲,旁系姻亲,直系尊血亲(如父母、祖父母),直系卑血亲(如子女、孙子女等),配偶的直系血亲(如公婆、继子女等),直系血亲的配偶(如儿媳、继父母等),旁系尊血亲(如叔伯姑舅姨等),旁系卑血亲(如侄子女、外甥(女)等),旁
6、系血亲的配偶(如舅母、姑父等),配偶的旁系血亲(如小姑、妻弟等),配偶的旁系血亲的配偶(如妯娌、连襟等),判断以下属何种亲属关系:小姑子 大舅哥 爷爷 外祖母 妻侄女儿 大伯 妻弟 外孙 姨母P89案例2-1,二、亲等,亲等即亲属的等级,是计算亲属亲、疏、远、近的单位。世界各国计算亲等的方法:(一)罗马法亲等计算法:直系血亲亲等的计算法、旁系血亲亲等的计算法。直系血亲:以代数为标准来计算亲等。从自己往上或往下数,每隔一代为一亲等。依次类推。旁系血亲:从自己往上数到共同的直系血亲(即同源之人),然后再从共同的直系血亲往下数到所指的旁系血亲。,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方法,直系血亲的计算方法,旁系血亲的计
7、算方法,(二)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己,堂兄弟,祖父母,父,叔、伯,2,1,1,直系血亲的计算方法,旁系血亲的计算方法,2,(三)我国婚姻法中的亲等计算法:血亲关系的亲疏、远近是用世代来表示的。世代计算法与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法基本相同。,我国的世代计算方法,己,堂兄弟,祖父母,父,叔、伯,旁系血亲的计算方法,2,3,4,3,2,2,1,1,1,祖父母,父,叔、伯,己,1,1,2,3,2,己,父,祖父母,曾祖父母,直系血亲的计算方法,讨论:,1堂兄妹的子女是否属于三代以内的旁系亲?2表兄妹是否属于法律禁止结婚的近血亲?3表叔与表侄女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吗?,案例:,李英与李跃系堂姐弟关系,李英的儿子
8、王俊(现年25岁)与李跃的女儿李玫(现年24岁)从小在一起长大,上大学期间常有书信往来,大学毕业后,都分到同一城市工作,在密切的交往中感情更为深厚。2003年1月双方向自己的父母提出结婚。李英和李跃认为他们俩是堂姐弟,他们的子女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属于现行婚姻法禁止结婚的范围,极力反对二人结婚。,王俊、李玫认为:我们不是三代内的旁系血亲,不是婚姻法禁止结婚的亲属。因此,不顾父母的反对,于2003年2月各自到本单位开了证明,去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结婚登记。李英、李跃闻讯赶来,加以制止。李英向婚姻登记员说:“我是李跃的堂姐,是李玫的姑妈,李跃是王俊的舅舅,王俊、李玫是姑表兄妹,是属于三代以内的旁
9、系血亲,不能结婚。”王俊、李玫则认为他们不是禁止结婚的对象,坚决要求登记。请问:王俊与李玫是属于婚姻法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吗?为什么?,王泽有三个儿子,大儿子结婚成家后在外地居住。二儿子王林、三儿子王兵与老俩口一直共同生活。王林结婚后,育有一子王武,妻子付某与婆婆及小叔子关系不和,时常发生争吵,王林经常帮妻子说话,导致王泽老俩口及王兵对王林有意见。在王武3岁时,王泽与王林发生争吵后,王林带着妻子和儿子离家另过。王泽非常生气,当着邻居和亲戚的面,声明与王林断绝父子关系,不再与王林一家往来。两年后王林因病去世,妻子付某所在的单位又不景气,生活较艰难,于是向王泽提出请求,要王泽承担其孙子王武的部分生活
10、费。王泽则认为他已经与儿子王林断绝了父子关系,相互间几年都没有往来,不同意给王武抚养费。请问:王泽声明断绝与王林的父子关系有效吗?,案例:自然血亲关系能否因一方的声明而解除?,案例:被抚养成年的养子女能否要求解除拟制血亲关系?,李某与王某婚后多年未育,而李某的兄嫂却连育三子。1965年3月,李兵出世后,李某的兄嫂表示愿将其送给李某夫妇收养。李某夫妇视李兵如己出,精心将其养育成人。1986年8月,李兵顶替养父参加了工作,后结婚成家,与养父母同住,相安无事。1992年,养父母均年事已高,家居单位宿舍六层,上下楼极感不便,欲申请单位将住房调整到底楼居住,但李兵夫妇反对,加之婆媳关系素来不和,由此激发
11、矛盾,多次发生纠纷。1994年4月,李兵提出要求解除与养父母的收养关系,彼此分开另过,但李某夫妇坚决不同意。后李兵夫妻从养父母家中搬出,分家另过,从此也不来看望养父母。1999年李某的妻子病故,李某因伤心过度而重病在床,生活困难。邻居见状,给李某出主意,说你养了李兵20多年,但是现在生活困难,应该要求李兵尽赡养义务。而李兵则认为,自己早已提出要求解除与养父母的收养关系,只是因养父母不同意而未能解除,,分析,李兵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以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为由,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解除自己与养父母的收养关系。如果李兵依法解除与养父母的收养关系,但由于李兵是被李某夫妇抚养成年的,在李
12、某年老生活困难的情况下,他应当依法给付李某生活费。,亲子关系,一、亲子关系的概念,亲子关系,也称为父母子女关系,指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它包括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二、亲子关系的种类1、自然血亲的亲子关系 基于子女出生的法律事实而发生的,包括婚生父母子女关系和非婚生父母子女关系。2、法律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 是基于收养或再婚的法律行为以及事实上抚养关系的形成,由法律认可而人为设定的,包括养父母子女关系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三、亲子关系的内容,(一)抚养义务 父母从物质上供养子女和在日常生活中照料子女,保障子女生存,使子女得以健康成长。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是无条
13、件的。即使父母离婚,对未成年子女仍应履行抚养义务。一般情况下,父母对子女的抚养至18周岁为止。,李某(男)与王某于1990年结婚,1991年生一子李健,李健出生后患小儿麻痹症,无自理能力。李某夫妇因孩子的事经常吵架,后李某与王某离婚,李健由王某抚养,李某每月给付抚养费300元。2009年李某以李健已成年为由停付抚养费。问:李某是否可以不再给付抚养费?为什么?怎样解决?,1、不可以。对于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1)尚在校接受高中以及高中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2)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2
14、、可经抚养义务人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调解,或通过诉讼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追索抚养费之诉。对拒不履行抚养义务、恶意遗弃,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二)教育义务 父母有权利和义务按照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的要求,采用正确、适当的方法,对子女加以必要的管理、约束,使他们在思想上、品德上得以健康成长。教育法第11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三)保护义务 父母有义务防范和排除来自自然界或他人对未成年子女的人身或财产权益的侵害,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安全与合法权利。,(四)损害赔偿义务 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
15、,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杨芬华有个儿子叫杨济,好吃懒做,不学无术,成天东游西逛,惹是生非。左邻右舍纷纷向杨芬华告状。杨芬华对儿子也十分恼火,打骂都不起作用,于是2011年8月3日全村贴了一张“脱离父子关系书”,声明与杨济脱离父子关系,今后他的行为与自己无关,不要再来找他索赔。9月11日,杨济打伤本村男童甲的眼睛,治疗花费3000元。1、“脱离父子关系书”有效吗?2、杨芬华有义务赔偿甲的医疗费吗?,张某与王某与1999年结婚,2001年生育一子张飞。两人于2008年离婚,儿子随母亲一起生活,张某每月给付400元生活费。2009年12月10日张飞在学校无故将同学眼睛打伤,治疗
16、花费了3万元医疗费。王某是一环卫工人,每月仅有一千元的收入,无力赔偿巨额医疗费。问:张某有赔偿责任吗?,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五)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一)赡养扶助义务的主体是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二)赡养扶助的内容 赡养是指子女对父母经济上的供养,提供必要的生活费用,给予物质上的帮助。扶助是指子女给予父母精神上的安慰和生活上的照料。婚姻法第21条第三款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
17、利。”,赡养人的义务还表现在:,案例:,李家有兄弟五人,现父母年老体迈,已丧失了劳动能力,需要兄弟五人共同赡养。李家当中有兄弟四人在农村务农,只有大哥在外地工作,最近大哥大嫂回来说,父母去世后我们不要父母的遗产,现在也不负担赡养父母的义务。请问,这样可以吗?,案例:,李甲一出生就被爷爷奶奶抚养,父母一直在外地打工,对他的事情不闻不问,他和父母基本上没有感情。后来李甲的父母年老需要人照顾,李甲认为,父母亲从来没有抚养过自己,一直都是爷爷奶奶照顾,他对父母没有赡养义务。这种说法对吗?,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由于客观原因使父母没能履行或无力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子女成年后,仍应赡养父母。如果父母有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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