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保险学经典授课课件第三章保险的基本.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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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 近因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2,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最大诚信原则产生的原因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3,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保险双方在签定或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的认定与承诺,否则受损一方可以此为由宣布合同无效或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责任,并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要求致害方赔偿因此所致经济损失。,4,二、最大诚信原则产生的原因,(1)危险发生以及损失的偶然性(2)保险人对标的信息了解的不对称性(3)保险的专业性,5,三、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告知 说明 保证 弃权与
2、禁止反言,6,(一)告知,1、告知的含义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签定保险合同前和保险合同执行过程中,应就其知道或推定应当知道的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情况,如实地向保险人说明。狭义的告知,仅指保险合同签定前对保险标的危险情况的告知。,7,2、告知的内容重要事实的告知 重要事实:对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以什么条件承 保起影响作用的事实。具体:(1)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根据保险人的询问,对已知 或应知的与保险标的及其危险有关的重要事实 如实回答。,8,案例1: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认定,某单位职工1986年9月3日在单位集体组织下投保简易人身保险15年期2份,保单生效日期为1986年10月1日。投保人在投保单上“被
3、保险人健康情况”一栏填具“健康”两字。保险公司经向所在单位有关人员了解其身体情况后,在投保单“审核意见”一栏盖上有“该人身体健康,全天工作”字样的图章并有经办人员签字,由此予以承保并签发保险单。保险费由被保险人所在单位在其工资中代扣。1987年8月31日,被保险人因肝癌手术后昏迷等病症而死亡,其受益人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9,保险公司在调查中发现,该被保险人1986年9月19日因身体不适前去一部队医院就诊,经超检查肝左叶有一占位病变,22日进一步扫描,得出印象为“原发性肝癌”,同年10月9日住入该院治疗,17日进行手术,11月25日出院,医嘱为全休三个月及定期复查。1987年因大便不正常及
4、呕吐等症状而住院,同年8月31日死亡。调查中还发现,该被保险人在1986年起即感乏力,饭量减少,肝区疼痛,但因工作忙,未予重视。平时医检、就诊都利用公休和调休进行,因此,所在单位难以提供确切的考勤记录。,10,(2)保险合同订立后,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 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时,应及时告知保险人。(3)保险标的发生转移或保险合同有关事项有变动 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经 保险人确认后可变更合同并保证合同的效力。(4)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5)有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将有关情况通知保险 人。,11,3、告知的形式(1)无限告知 法律上或保险人对告知的内容无论有没有明确
5、的规定,只要是与保险标的危险情况有关的重要事实,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都有告知的义务。(2)询问告知 投保人对保险人询问的问题必须如实告知,而对询问以外的问题则无须告知。我国采用的是询问告知立法形式。,12,4、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投保人违背最大诚信原则的情况:(1)漏报(2)误告(3)隐瞒(4)欺诈,13,法律处理形式:国际上:一是宣告合同无效;二是解除合同。我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1)关于解除保险合同的规定 第16条第2款;第27条第1款(2)关于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规定 第16条第4、5款;第27条第3款;第52条第2 款(3)关于退还保险费或按比例减少保险金的规定 第16条第5款
6、;第32条第2、3款。,14,案例2:投保人故意或过失未履行告知义务的处理,1996年6月27日,韩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重大疾病保险,保额5万元。保险公司根据投保人韩某丈夫所填写,并由被保险人韩某签字确认的投保单所述情况,视其为健康体作出予以承保的决定。1997年6月10日,韩因系统性红斑狼疮疾病住院治疗,并以此为由向某保险公司申请重大疾病赔付。,15,由于红斑狼疮患者在该保险公司的核保规则中属于拒保体,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凭职业的敏感性,通过与医学专业人士沟通,对此案作了进一步调查,经对其以往病史查证,被保险人韩某早于1988年就已确诊患系统性红斑狼疮并长期药物治疗。因投保人在填写投保单时并未将这
7、一情况告知保险公司,致使保险公司误以健康体予以承保,属于不实告知行为。,16,保险公司在对投保人的理赔申请迅速作出拒付决定的同时,决定一并解除该保险合同,全额退还保险费,并及时送达了拒付通知书。投保人获悉这一决定后,多次以工作忙为由不到保险公司办理解约退保手续,也未对保险公司理赔决定书面提出异议,直至1997年11月6日,被保险人因系统性红斑狼疮疾病造成肝、心脏等损伤而死亡后,投保人再次到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认为该合同已终止,不应承担责任,而投保人认为保险公司投保单上并未要求告知被保险人过去是否患系统性红斑狼疮,不构成不实告知,故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不成立,应予以承担死亡赔付。,17,鉴于该
8、案处理的特殊性,保险公司经认真细致的审核,确认被保险人已于1988年确诊为系统性红斑狼疮而长期药物治疗,且被保险人死亡也由该病直接导致,而公司投保书明确询问“目前是否患病或有自觉不适症状”,投保人却答“无”,并由被保险人亲笔签字确认,故该事件属带病投保,故意或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予以拒付受益人保险金,并解除保险合同。,18,(二)说明,1、说明的含义 保险人就保险合同的有关条款内容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等予以解释、描述。,19,2、说明的内容及形式 内容:主要指影响投保人决定是否投保,以及决定如何投保的一切重要事项。就具体保险业务而言,就是向投保人说明、解释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20,形式:明
9、确列明:保险人只需将保险的主要内容明确列明 在保险合同中,即视为保险人履行了说 明义务。明确说明:保险人不仅应将保险的主要内容明确列 明在保险合同中,还必须对投保人进行 明确地提示,对重要条款进行恰当、正 确、合适地解释。我国采用的是明确说明制,21,案例3:保险人如何履行告知义务,梁女士是一家宾馆的服务员,1999年3月,梁女士为儿子投保了一份养老保险和重大疾病保险,年交保险费2614元。在投保书“投保人声明栏”中有这样一段提示:“本人对投保须知及所投保险种的条款,尤其是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均已了解并同意遵守,如有不实告知,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
10、责任。”梁女士在投保人声明栏亲笔签字。,22,2000年3月,梁女士接到了公司的催交保费通知单,通知其交纳2000年度保险费。梁女士找到保险公司,称业务员曾经告诉过她,只需交纳一次保费就可获得终身保障,并且投保险比存银行合适,有险保险,无险等于存钱。而现在发现根本不是这么回事,投保时业务员告知不实。丈夫得知我投保后极力反对,现家庭经济困难,故要求保险公司全额退还保险费2614元。,23,保险公司认为,已经以书面的形式告知了梁女士保险责任和保险条款,梁女士也在投保书的投保人声明栏中亲笔签字,承认其认真阅读了保险条款和免责条款,梁女士说业务员不实告知,又不能提供任何证据。所以,只能按照保险合同的约
11、定退还梁女士保险费。梁女士不服,以保险公司业务员告知不实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决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全额退还保险费并承担诉讼费用。,24,(三)保证,1、保证的含义 从保险角度而言,保证是指保险人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某种事态的存在或不存在作出许诺。,25,2、保证的形式(1)明示保证 以文字或书面的形式在保险合同中载明,成为合同条款的保证。,26,确认保证(认定事项保证):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过去或现在某一特定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的保证。承诺保证(约定事项保证):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未来的某种作为或不作为、某种事项的存在或不存在的保证。,27,(2)默示保证 保证的内容并
12、不直接记载于保险合同中,而是依据商业习惯或行业惯例等形成的,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保证遵守并按照这些惯例、习惯从事经济活动的保证。一般在海上保险中运用。海上保险的默示保证通常有:适航能力;不改变航道;具有合法性。,28,3、违反保证的法律后果 凡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保证,无论其是否有过失,也无论是否对保险人造成损害,保险人均有权解除合同,不予以承担责任。而且,对于破坏保证,除人寿保险外,一般不退还保险费。,29,一般下列情况下,保险人不得以被保险人违反保证宣布保险合同无效或解除保险合同:(1)因环境变化,致使被保险人无法履行其所保证 的事项。(2)因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行政法令等变更,致使
13、 被保险人履行保证事项为非法行为,从而无法 履行保证义务。(3)被保险人违反保证是由保险人的弃权引起,或 者保险人发现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但保持沉默。,30,(四)弃权与禁止反言(禁止抗辩),弃权: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放弃其在保险合同 中可以主张的权利,通常是指保险人放弃 合同解除权与抗辩权。禁止反言:合同一方既已放弃其在合同中的某项 权利,日后不得再向另一方主张这种 权利。弃权与禁止反言在保险实践中主要约束保险人。,31,弃权的要件:(1)保险人须有弃权的意思表示。(2)保险人必须知道有违背约定的情况及因此享有抗辩权或解约权。,32,视为弃权或默示弃权的行为,(1)投保人有违背按期交纳保险费或其
14、他约定义务时,保险人原本应解除合同,但是,如果保险人已知此种情形却仍旧收受补交的保险费,则证明保险人有继续维持合同的意思表示,因此,其本应享有的合同解除权、终止权及其他抗辩权均视为弃权。,33,(2)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明知有拒绝赔付的抗辩权,但仍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提出损失证明,视为保险人放弃抗辩权。,34,(3)保险人明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损失证明有纰漏和不实之处,但仍无条件接受,可视为是对纰漏和不实之处抗辩权的放弃。,35,(4)保险事故发生后,保单持有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约定或法定时间期限内通知保险人,但如逾期通知,保险人仍表示接受的,则认为是对逾期通知抗辩权的放弃。,
15、36,(5)保险人在得知投保人违背约定义务后仍保持沉默,即视为弃权。,37,案例4:告知栏中没有填写,保险公司是否应当赔付,1996年3月,张先生因患肌肉无力症在家修养,某天,与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刘某聊起了保险的事,张先生心想,自己身体不好,不如投一份保险,也好有个保障。于是,便委托业务员填写了投保书,投保书的健康状况栏的询问事项为:0:健康。1:残疾。2:低能。3:癌症、肝硬化、癫痫病、严重脑震荡、精神病、心脏病、高血压。业务员在代填投保书时,觉得这几项都与张先生的状况不符,因此便在该栏留了空白。张先生待业务员填完后,也没有提出异议,就在投保书上亲笔签了名,投保了一份养老保险及住院医疗保险。保
16、险公司核保时也未注意就进行了承保,并签发了保险单。,38,1997年6月,张先生因病情恶化身故,其儿子作为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在审核时发现张先生在投保时已患有严重的肌肉无力症,在家修养,而投保时张先生并未将真实病情告知保险公司,因此保险公司拒绝给付保险金。张先生的儿子多次向保险公司索要未果,于是诉诸法院。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39,第二节 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 保险利益构成的条件 各类保险的保险利益 法律对保险利益的规定 保险利益的适用时限,40,一、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保险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利益原则:
17、在签定或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否则合同是非法或无效的。,41,规定保险利益的目的:(1)防止将保险变为赌博行为(2)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3)限制损失保险的赔偿程度,42,二、保险利益构成的条件,(1)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或可以实现的(2)保险利益必须具有经济价值或可以估价(3)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43,三、各类保险的保险利益,财产损失保险 责任保险 信用保证保险 人身保险,44,(一)财产损失保险的保险利益,投保人对其受到法律承认和保护的、拥有所有权、占有权和债权等权利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具有保险利益。包括:(1)现有利益(2)预期利益,45,(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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