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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 保险基本原则,第一节 可保利益(保险利益)原则 一、可保利益原则的含义 1、保险法12条对保险利益的定义:是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2、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有可保利益是为了防范道德风险的产生 道德风险-指从事经济活动的人在最大限度地增进自身效用的同时做出不利于他人的行动。或者说是:当签约一方不完全承担风险后果时所采取的自身效用最大化的自私行为。,保险法第31条:订立合同时,投标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案例:杨林,1岁时因母亲去世随外公外婆在A城生活。2岁时上幼儿园,她的日常所需费用由其父亲承担。4岁时,杨林的父亲再婚,杨林便与其父亲和继母
2、在B城生活,并从A城幼儿园转至B城幼儿园。在杨林离开A城时,她的外公为他买了一份少儿平安险,并指定自己为受益人。后来,杨林的父亲再婚,并把孩子接到了B城。杨林到B城后不久,在一次游玩中不幸溺水身亡。事发后,杨林的外公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要求给付保险金,但保险公司以杨林的外公对杨林不具有保险利益为由拒绝给付。双方遂引起争议并导致诉讼。,案情分析及结论第一,杨林的外公与杨林之间不存在抚养关系。我国保险法第31条规定见教材34页所谓抚养是指从经济上、生活上、精神上等各个方面对被抚养人进行照顾、保护和管理。扶养人对被抚养人的抚养义务主要体现为抚养费的支付。扶养人对被抚养人的抚养义务可委托他人代为进行。
3、杨林1-3岁时,一直与外公外婆生活,杨林的日常所需费用由其父亲承担。杨林的父亲作为杨林的法定扶养人一直在履行自己的抚养义务,他既是杨林的法定扶养人也是杨林事实上的抚养人。杨林的外公与杨林之间业不存在法定的抚养关系。,第二,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公司不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杨林的父亲与杨林的外公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杨林的外公作为委托监护人,可代杨林的父亲为杨林投保。在该案中,杨林的外公并不是“代”杨林的父亲为杨林投保,而是以自己的名义为杨林投保。因作为委托监护人的外公对杨林不具有保险利益,所以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公司不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二、保险利益的来源(一)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教材32页:
4、债权、物权释义,债权是一种典型的相对权,只在债权人和债务人间发生效力。比如:银行与在校大学生签订的助学贷款合同称为因合同而产生的金钱债权,物权:是一种绝对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自物权,所有权,他物权,担保物权抵押权、留置权,用益物权经营权、使用权、承运权,他人所有的物上设定的权利,用益物权是物权的一种,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比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我国特有的一项独立的用益物权,是农村居民在依法取得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宅基地上建造
5、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并对宅基地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有限制处分的权利。广东欲争取试点宅基地使用权可以抵押贷款 2012-03-05 南方都市报,担保物权是指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自己所有的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1)既得利益 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财产已享有且可继续享有的利益。一般由所有权(自物权)、他物权经营权、留置权、抵押权、管理权等产生。如:肇庆学院学术交流中心承包人可以学院授予的经营权而对其经验管理的财产投保,基于他物权中的经营权而具有的可保利益,担保物权(他物
6、权):质押权、抵押权和留置权。(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比如:加工方不支付加工费,承揽方依法有权留置加工方的物料,承揽方对被留置的物料享有保险利益,可向保险公司投保。,2预期利益:因财产的现有利益而存在确实可得的依法律或合同产生的未来一定时期的利益。如利润利益、租金收入利益、运费收入利益等。3责任利益:被保险人因其对第三者的民事损害行为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4合同利益:基于有效合同而产生的保险利益。,(二)人身保险的可保利益(1)为自己投保,(2)为他人投保人身保险 我国保险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
7、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关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亲属关系指-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公婆、岳父母)、子女及其配偶、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其配偶、曾祖父母、曾外祖父母;近亲属:指同胞兄弟姐妹、叔、伯、姨、姑、舅、侄子女、外甥、外甥女及其配偶。,因亲属关系而发生的一方对他方承担的经济上的供养和生活上必要的照顾、帮助等义务。该义务:包括平辈(夫妻)之间的扶养,长辈对晚辈的抚养与晚辈对长辈的赡养。,刑法规定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应追究刑事责
8、任。婚姻法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三)责任保险的可保利益 责任保险定义-是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因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而支付损害赔偿金和其他费用的人具有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如:职业责任(医生、会计人员)、产品责任(压力煲)、公众责任(汽车驾驶员)、雇主责任(自己请的卫生阿姨)。,话说第三者责任险,第三者: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是第一方,也叫第一者;被保险人或使用保险车辆的致害人是第二方,也叫第二者;除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外的,因保险车辆的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下的人员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在车下的受害方(人或物)是第
9、三方,也叫第三者。同一被保险人的车辆之间发生意外事故,相对方均不构成第三者。,话说第三者责任险,这个第三者并不仅仅指人,还包括了车下人员以外的各种物品,当然也包括动植物。撞了车下人员自然是要赔偿的,但是撞了别的动物、植物、设施、设备,只要这些东西有所有权,那这个具有所有权的人或单位都有权利向肇事的一方进行索赔。如果购买了第三者责任险且保额很高,保险公司肯为肇事方代为赔偿的数额也就越大。,话说第三者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第三者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
10、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车辆下的受害者。车辆上的驾驶员、售票员、装卸工、乘客、搭客等,这些人不属于第三者,但下车后除驾驶员外,均可视为第三者。,(四)信用保险的可保利益案例:2011年2月25日,上海某外贸出口企业收到了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信保”)上海分公司346万人民币的海外坏账赔款,及时弥补了因国外客户拖欠对委托出口企业正常经营所造成的严重损失。,自2010年5月起,该外贸公司先后接受委托向美国某买家出口13票货物共计1236781.80万美元,但货款到期后买家迟迟不付款。由于该公司已为上述业务在中国信保投保了出口信用保险,风险发生后,该公司及时向中国信保报案
11、索赔。中国信保以最快的速度启动海外调查核实程序。,在中国信保的强大施压下,该买家陆续向外贸公司偿还了部分货款,但仍有近65万美元欠款无法付清。通过调查,中国信保发现该买家由于扩建厂房,新购设备,造成资金链困难,无法如期付款,属于保险赔偿范围。中国信保以最快的速度就将赔款送到了企业手上,化解了企业的燃眉之急。,三、可保利益构成的条件 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 2、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 3、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利益,四、保险利益的时效问题 1、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一般要求从保险合同订立到保险事故发生时始终要有保险利益。如果合同订立时具有保险利益,而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不具有保险利益,不得向保险人
12、请求赔偿保险金。,案例:A公司租B公司一楼房,为预防风险,A公司将此楼房在保险公司投保火灾险,并交付了一年的保险金。9个月后A公司结束租赁,将楼房退还(没有办理批单转让批改手续)。在保险期的第10个月该楼房发生了火灾。A公司向保险公司主张赔偿。保险公司拒绝。1、A公司提出赔偿的请求有没有法律依据?2、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法律依据何在?,回答:1、A公司提出赔偿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因为其租赁法律关系已经结束,对原来使用的楼房不再具有保险利益。2、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法律依据是保险法第11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知识链接:保险
13、批单保险批单是保险人对投保人提出的补充或变更保险单的内容进行审核、同意后向投保人另出一种凭证,注明保险人对保险单的补充或更改内容。一般保险批单须粘贴在保险单上,并加盖骑缝章,作为保险单的一部分。一经批改后,保险应按批改后的内容承担责任。,相关案例:市民王先生买了一辆二手汽车,不小心发生了交通事故。王先生拿着原车主姓名的保险单据到保险公司理赔,却被拒赔。王先生十分生气,认为是无理拒赔。问:保险公司是无理拒赔吗?,正确做法: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有规定:在保险期限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与他人、改变车种及用途,被保险人应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未办理批改手续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王先生的车
14、就属于转卖过来的车辆,却没有办理相关保险手续的批改变更,所以可以被拒赔。在二手车买卖中,原车辆保险合同可以转让,但必须办理批改手续才能生效。由原车主向保险公司提交书面批改申请,要求保险公司办理批改手续,保险公司同意并在原保险合同上加贴批单后,原车辆保险合同继续生效。,2、作为特例在海上运输货物保险中,一般不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必须具有可保利益,但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必须具有可保利益。举例:FOB、CFR价格条件下,是买方投保,而买方对货物享有所有权(有保险利益)要到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在这种情况下,作为特例,允许买方在货物还没有越过船舷时对货物投保。,这种规定是为了适应国际贸易的习惯做
15、法。买方在投保时往往货物所有权尚未转移到自己手中,但因其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是必然的,因此,可以投保海上货物运输保险。,3、人身保险中,只要求投保时必须对被保险人拥有可保利益,而不要求在保险事件发生时必须拥有可保利益。,案例:王某以自己为受益人为其丈夫张某投保死亡保险,并征得张某的同意,后双方离婚,被保险人未变更受益人。后来张某因保险事故死亡,王某作为受益人并不因已丧失妻子的身份而丧失保险金的请求权。,四、坚持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1、防止赌博 2、防止道德风险 3、规定了保险保障的最高限度,六、保险利益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EXW“工厂交货(指定地点)”是指当卖方在其所在地或其他指定的地点(如工场、工
16、厂或仓库)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时,即完成交货,卖方不办理出口清关手续或将货物装上任何运输工具。这个术语是卖方承担义务最少的贸易术语,如买方无法直接或间接办理货物出境手续时,则不宜采用这一方式。,(二)FOB和CFR术语 FOB的全文是Free On Board,即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习惯称为装运港船上交货。不含运费,买方投保、买方租船订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是买方,CFR 的全文是COST AND FREIGHT,中文意思为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买方投保、卖方租船订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是买方,案例:FOB下,“仓至仓”条款是否适用案 一份FOB合同,买方已经向保险公司保了“仓至仓”条款的
17、一切险,货物在从卖方仓库运到码头途中,发生保险范围内风险损失,卖方以保险单有“仓至仓”条款,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被拒;卖方又请求以买方的名义向保险公司索赔,也被拒。问:保险公司应该赔偿吗?,回答:保险公司不应该赔偿。FOB下,买方买保险,风险转移是在装运港船舷,本案中,风险还未转移,买方投保的保险公司可不负责。损失发生时,卖方虽具有可保利益,但不是保险单的被保险人,无权向保险公司索赔。,特别提示:在FOB、CFR下,买方投保,货物的所有权和风险是从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弦后才转移给买方,买方保险公司只对在装运港船弦以后的货物所发生的损失负责。如风险发生在装运港船舷之前,买方和卖方都无法从保险公司获得
18、赔偿,这一段就成为保险“盲区”。需另行加保。,案例:某技术公司(买方、中国)与阿尔卡特网络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数字数据网络设备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以FOB加拿大渥太华为价格条件。随后技术公司与某保险公司签署了一份国际运输预约保险启运通知书。几天后被保险货物在渥太华Secure公司仓库被盗。某技术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被拒。,法院审理:FOB渥太华,意为货物在渥太华越过船舷或装机后,货物的风险转移。本案中技术公司在出险时,不享有投保货物的保险利益。故判定保险合同因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物不具有保险利益而无效。保险公司无赔偿责任,但应退还保险费。,(四)CIF CIF的全文是Cost,Insurance
19、and Freight,为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卖方办理货运保险。投保人是卖方、被保险人可以是卖方也可以是买方,链接:投保人 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的主体(当事人)一般是投保人和保险人,有时还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当事人为了自己的利益订立保险合同时,合同的主体是投保人和保险人。当事人为了他人利益订立保险合同时,合同的主体除了投保人和保险人之外,还包括合同的利害关系人,即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案例:某技术公司(买方、中国)与阿尔卡特网络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数字数据网络设备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以CIF广州黄埔新港为价格条件。阿尔卡特公司向当地一家保险公司投保。几天后被保险货物在阿尔卡特公司仓库装好车准备起运时被毁。阿尔卡特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得到赔偿。,本案解析:CIF下,货物在卖方仓库被盗,此时卖方是投保人(也是被保险人),货物还没有越过船舷,卖方对货物有可保利益,卖方索赔可以得到赔偿。如果货物在海洋运输中出险,货物所有权已转至买方,买方对货物有保险利益,另外,卖方在货物越过船舷时,将保险单背书转让给买方(成为背书后的被保险人),买方凭保险单及对货物的保险利益是可以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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