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土地使用税PPT.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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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镇土地使用税,导语:,今天讲城镇土地使用税这个专题之前,简要讲一下中央现在非常强调城镇化建设。为什么呢?原因是城镇化可以拉动内需增长。因为中国的工业化发展到今天,已经产能过剩。加上人口红利已经没有了,劳动力成本已接近美国水平,靠出口赚钱好景不再。若不搞城镇化拉动内需,经济增长必然乏力、低迷。如果搞城镇化,经济学专家们估计,中国经济每年增长8%,还可以高速发展20年。因为中国的城镇化率,2011年首次突破50%关口,达到51.3%,但与发达国家80%的水平相比,我国的城镇化水平依然滞后。未来的20年,还有30%的提升空间,还有2亿到3亿的农村人口涌入城市。中央之所以坚持打压城市房价不让上升太快
2、,就是担心农民进城时买不起房,无法留在城市,使城镇化受阻。今天讲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与城镇化关系密切。估计今后20年内,将出现很多中小城市群,城镇土地不断扩大,土地流转加速,产权变化频繁而复杂,土地使用税的政策调整也与时俱进,这个税种的税额越来越大,工作也越来越多,需要我们不断学习,努力工作,才能适应城镇化发展的需要。,我今天讲的是城镇土地使用税解析。此次培训的内容,涉及土地使用税的税收要素、主要政策依据、热点难点问题及案例分析等3个方面。,一、概念,土地使用税的全称是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是国家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
3、依据,按照规定的税额进行征收的一个税种。它通过对占有不同档次的“土地”,采用不同的税额进行计征,形成级差收入。属于财产类税制体系范畴的税收。,二、税收要素,它包括征税对象(即土地)、征税范围、征收部门(即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纳税义务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申报纳税期限、计税依据、应纳税额等9项。,(一)征税范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凡上述范围内的土地,不论是属于国家所有还是集体所有,都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对象。其中,“城市”是指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工矿区
4、”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确定为工矿区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二)纳税义务人,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四)纳税地点,土地使用
5、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土地管理机关以及纳税人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和土地占用面积等有关资料。,(五)申报纳税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缴纳期限由市、县税务局确定。我省实行的是:按年计算,分季缴纳。,(六)计税依据,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计税依据的确定有如下几种:一是以实际测定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二是以土地使用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三是以纳税人据实申报的土地面积为计税
6、依据;对于共有土地的,由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各方,按其实际使用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三、主要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颁布至今已有的25年。在这期间,财政部、税务总局以及税务总局与国土资源部联合制定、印发了诸多的“国字头”文件。几乎可以说是年年有规定,年年有变化。其政策规定可分为始初规定和后继补充规定两大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为现行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之“大法”,始称初规定。,此后的五大文件为后继补充规定。这五个文件都涉及土地使用税。1、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法规(国税地字198815号);2、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
7、的补充法规(国税地1989140号)。(该文件是国家税务总局,于条例执行的次年下发的);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44号);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改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免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659号);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后继规定还可细分为综合性规定和零散型规定。上述五个文件属于综合性规定,除了国税发200389号文涉及个别单项条款失效外,其余四个文件至今全文有效;还有属于零散型规定的文件,是指除上述五个文件之外的单项政策性规定的文件,这里没有逐一列举。,四、热点
8、难点问题及案例分析,(一)热点问题1、如何确定征用耕地与非耕地?土地使用税与耕地占用税有何区别?答:确定征用的是耕地或非耕地,应以土地管理机关批准征地的文件为依据。土地使用税与耕地占用税的不同点是,耕地占用税是在全国内,以改变耕地用途的行为来征收的税,是一次性征收的;而土地使用税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以使用土地的行为来征收的税,是按年计征的。由于在征收中,这两种税有部分重合,为避免对一块土地同时征收耕地占用税和土地使用税,所以在规定上作了相应的衔接。即对新征用的耕地,凡是已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之日起,满一年后才征收土地使用税。,2、在林场中的度假村等休闲娱乐场所,是否应缴
9、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四条规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利用林场土地兴建度假村等休闲娱乐场所的,其经营、办公和生活用地,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3、经营采摘、观光的农业用地,其单位和个人是否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三条规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税。其余用地则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4、甲企业租赁乙村集体土
10、地,后将该土地转租给丙企业用于建设厂房,相关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由哪方缴纳?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56号)规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的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上述规定,集体土地出租后再将土地转租的,由最终租用土地的单位即上述所指的丙企业,缴纳土地使用税。5、某企业向村委会租用村集体用地,请问土地使用税是否由该企业缴纳?答:政策依据同上第4条。上述企业租用的、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村集体土地,应由该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6、某公司无
11、偿使用村委会的一块集体土地用于经营,请问土地使用税应由谁缴纳?答:政策依据同上。应由该公司缴纳土地使用税。7、某企业和集体土地所有权人进行项目合作,纳税主体如何确定?例如:海南某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与村民进行项目合作。土地所有权属于村民,该公司出资建高尔夫球场,纳税主体应该为哪方?答:政策依据同上。纳税主体应为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8、采取承包或承租经营方式的,其土地使用税由谁缴纳?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缴纳至于承包、承租经营,并未发生权属的转移,因此,仍应由产权拥有单位即发包、出租单位,缴纳土地使用税。,9、尚未取得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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