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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乡规划相关法律法规培训,一、城乡规划的立法现状二、城乡规划的特点三、城乡规划的主要框架与脉络四、城乡规划重点条文解读,一、城乡规划的立法现状,1、一部法律、一部法规、两部规章、一部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城乡规划督察办法(试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城乡规划法的实施意见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2008版)2、几者之间的关系,二、城乡规划的特点,1、城乡统筹城乡统筹,明确区域协调发展。十七大报告:完善区域政策,调整经济布局;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突破行政区划界限,形成若干带动力强、联系紧密的经济圈和经济带;走中国特色城镇化道路,按照统筹城乡、布局合理、
2、节约土地、功能完善、以大带小的原则,促进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以增强综合承载能力为重点,以特大城市为依托,形成辐射作用大的城市群,培育新的经济增长极。,2、公共政策,城乡规划目标的是改善人居环境、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强调优先安排基础设施,体现城乡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立法目的(规划法第1条,规划条例第1条)。规划编制和实施的原则(规划法第4条,规划条例第4条)。强调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规划法第29条、34条,规划条例第24条)。强调规划编制和实施尊重民意和民生(规划法第18条、22条、26条、28条、34条)。明确规划的强制性内容(规划法第17条、18条)。,3、规化权威,
3、规划的严肃性和稳定性强调规划的严肃性(规划法第3条、第4条、第30条、第42条)。遵守城乡规划的义务(规划法第7条、第9条,规划条例第9条)。强制性内容(规划法第17条、第46条、第48条)。确定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位(规划法第37条、38条,规划条例第34条)。,4、民主公开,扩大公众参与,体现规划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增加规划的透明度。提出了规划公开的原则规定(规划法第8条、26条、43条,规划条例第9条、20条)。确立了公众的知情权等基本权利(规划法第9条、48条、50条、54条,规划条例第9条、28条、47条)。明确了公众表达意见的途径:听证会、举报等,时间要求(规划法第9条、26条、46
4、条,规划条例第9条、20条、28条、47条)。对违反公众参与的行为进行处罚(规划法第60条)。,5、利益保障,加强对相对人的利益保障。规划补偿制度(规划法第50条)。规划赔偿制度(规划法第57条)。,6、权力制约,规划编制和管理全过程加强对公权力的限制。规划编制和权限的法定化(规划法第二章)。规划行政许可权限、条件、依据和程序的法定化(规划法第三章)。信赖利益的保护,规划修改条件和程序的法定化(规划法第四章)。政府的责任进一步强化,体现在:规划编制单位的责任,不依法审批的责任,不依法公布修规和总图的责任,不依法查处违法建设和处理举报的责任等)。,7、加强监督,建立并完善监督机制监督检查,包括行
5、政监督(上级对下级,规划法第51、55、57条),人大监督(规划法第52条),社会监督(规划公开制度,规划查询制度,举报控诉制度规划法第9条)。,三、城乡规划的主要框架与脉络,1、规划体系,2、规划制定,1、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国务院-审批2、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国务院-审批3、城市人民政府-城市总体规划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国务院-审批(直辖市、省会城市、国务院确定的大城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城市)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本级人民代表常委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
6、府-备案 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4、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总体规划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控制性详细规划县级人民政府-审批本级人民代表常委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5、镇人民政府-其他镇的总体规划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镇人民政府-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镇人民政府-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3、规划实施,1、出让地块“两证”的一般程序 控制性详规 规划条件(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土地招拍挂(协议)签订土地
7、出让合同 办理建设用地规划 项目批准、核准(建设用地位置、面积等)证办理用地手续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修建性详规、建 设工程设计方案予以公示),2、杭州市出让地块选址、用地规划及“三证”申领的一般程序,土地储备单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选址条件土地储备单位委托设计单位编制项目选址论证报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论证 土地储备单位申领土地储备专用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提供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条件。建设单位获取土地使用权凭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1年内申请用地建设单位根据出让合同及规划条件委托设计单位设计建设工程方
8、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发改、建设、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进行联审并出具批复意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平面图予以公布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进行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建设单位凭土地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批复、施工图审查意见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要求验收申领规划验收确认意见书。,3、临时用地及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申领,临时用地建设单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临时用地期限不得超过2年,可申请顺延。,4
9、、临时建设及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申领,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领临时建设 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否符合控制性详规或影响近期建设规划等不符合或者影响不予以批准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2年符合或者不影响予以批准 可申请顺延期满临时建设自行拆除,4、规划的修改,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修改的一般程序 不具备不得修编规划 实施情况总结是否具备五项情形之一 具备向原审批机关申请 涉及专题报告同意否 是否涉及强制性内容 不涉及同意规划修编修编规划,控规修改的一般程序 组织论证必要性 专题报告原审批机关 征求厉害关系人的意见 涉及总规强制性内容修改总体规划进入总规修
10、改 不涉及总规强制性内容 同意修改修改控规方案进入审批程序批后公布,规划条件变更的一般程序 规划条件变更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是否符合控制性详规 不符合局部修改控制性详规建设项目(规划条件)论证报告 符合修改规划条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通报土地主管部门并予以 公示建设单位将变更后的规划条件向土地主管部门备案,4、法律责任,1、建设单位的法律责任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规划法第64条,规划条例第59条)。临时建设工程违法(规划法第66条,规划条例第62条)。竣工验收后未报送竣工验收资料(规划法第67条,规划条例第63条)。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规划法第6
11、8条,规划条例第66条)。2、房屋使用人的法律责任不按规定用途使用的(规划条例第61条)。,四、城乡规划重点条文的解读,规划法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规划条例 第九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
12、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第二十八条 规划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规划许可机关在作出规划许可决定前,应当将许可内容、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享有的权利等事项在政府门户网站和建设项目现场等场所进行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十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对许可事项提出异议的,规划许可机关应当研究处理,并及时回复处理结果。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要求的,规划许可机关应当组织听证。规划许可机关应当自作出规划许可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许可内容在政府门户网站和建设项目现场等场所向社会公布。,规划法 第三十八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
13、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第三十九条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
14、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规划条例 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其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提出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办理,依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执行。第三十四条 建设用地的规划条件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一般包括:建设用地的位置和面积、使用性质、建筑密度、绿地率、容积率,允许建设的范围、建筑高度、建筑风貌,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要求等。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15、的,应当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规划法 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规划条例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规划条件的,应当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一)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二)不符合乡规划、村庄规划或者专项规划
16、的强制性内容的;(三)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住宅、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改变规划条件确定的用地性质,提高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建筑高度或者建筑密度,降低规划条件确定的绿地率,或者减少规划条件确定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配套的。杭州实施意见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应严格控制与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确因城市规划实施需要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局部修改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通过局部调整程序进行修改,建设项目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修改的,可采用建设项目选址(规划条件)论证报告的形式进行。,规划法 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
17、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条例 第三十六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以及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依照
18、本条例规定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除外。前款所称的其他工程建设,包括广场、停车场、绿化工程、城市雕塑、大中型户外广告固定设施、重要街道两侧建筑物外立面装修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建设。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房屋建筑工程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是指建筑施工图)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民用建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依照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规定征求同级建设
19、主管部门的意见。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规划法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规划条例 第三十五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因建设项目施工或者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
20、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取得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明确临时用地用途、期限以及允许建设的范围、建筑高度、建筑用途等临时建设要求。临时用地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临时用地期限届满而建设项目尚未竣工或者地质勘查尚未完成确需延期使用临时用地的,可以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延期。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临时用地用途和建筑用途不得改变。第四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人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取得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因施工需要进行的临时建
21、设和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取得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临时建设除外。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两年。有效期届满确需延续的,可以在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每次延续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建筑应当在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届满前自行拆除。临时建筑不得改变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途。,规划法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22、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规划条例 第四十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图件核验、现场勘查等方式进行核实。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不符合规划许可内容不予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理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办理核实手续。依照本条例核发
2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时,应当提交建设工程竣工测绘报告等材料。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规划法第五十条在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后,因依法修改城乡规划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第五十七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本法规定作出行政许可的,上级人民政
24、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因撤销行政许可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规划条例第四十七条 房屋使用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途使用房屋。确需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城市、县人民政府的规定交纳土地收益金。申请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应当征求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其中,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应当征得相关利害关系人同意。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按照临时改变后的用途使用房屋的,应当依法办理房屋结
25、构安全、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相关审批、备案手续。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期限届满确需延续的,可以在期限届满前六十日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每次延续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永久改变房屋用途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执行。,规划法 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
26、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规划条例 第五十九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前款规定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一)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部分)且超出合理误差范围的;(二)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高度且超出合理误差范围
27、的;(三)侵占城市道路、消防通道、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用地的;(四)在已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或者利用建设工程擅自新建、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五)其他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合理误差范围的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收入按照该建设工程的销售平均单价或者市场评估单价与违法建设面积的乘积确定;建设工程造价按照有违法建设情形的单项工程造价确定,其中房屋建筑工程按照单体建筑物工程造价确定。,规划法 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
28、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规划条例 第六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改变临时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用途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规划法 第六十七条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
29、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规划条例 第六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六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向本级城市、县人民政府报告。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十日内书面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等措施。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限期改正的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拆除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逾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级城市、县人民政府报告。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六十日内书面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或者代为改正,强制拆除或者代为改正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规划条例第六十三条房屋使用人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房屋用途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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