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行为的约束.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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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章 国际贸易行为的约束,第一节 贸易条约与协定第二节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三节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第四节 世界贸易组织 学习要点 与要求 本章小节 思考与练习题,学习要点 与要求,1、了解熟悉国际贸易行为的贸易条约与协定,包括关税与贸易协定和世界贸易组织;2、重点掌握贸易条约与协定的概念,贸易条约与协定中适用的法律条款,即最惠国待遇条款和国民待遇条款的内容和适用范围,贸易条约和协定的种类;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概念,总协定的基本原总协定历次多迪贸易谈判的特点,总协定的作用;3、了解熟悉世界贸易组织的概念其特点。,第一节 贸易条约与协定,贸易条约与协定(Commercial Treaty and
2、 Agreement)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国家为确定彼此间的经济关系,特别是贸易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而缔结的书面协议。贸易条约与协定一般都反映了缔约国对外政策和对外贸易政策的要求,并为各缔约国实现其对外政策和对外贸易政策的目的服务。一、贸易条约与协定所依据的法律原则 贸易条约与协定是国际条约的一种,它受国际法律规范的约束,因此,贸易条约与协定往往订入和遵守某些国际法通用的法律条款。在实践中,贸易条约与协定依据的法律条款有最惠国待遇条款和国民待遇条款两种.,(一)最惠国待遇条款最惠国待遇适用的范围很广,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1、有关商品进出口和过境的关税及其他各种捐税;2、有关商品进出口、过
3、境、存仓和换船方面的海关规则、手续及费用;3、进出口许可证发放的行政手续;4、船舱驶入、驶出和停泊时的各种税收、费用和手续;5、关于移民、投资、商标、专利及铁路运输方面的待遇。,(二)国民待遇条款,国民待遇条款(Rule of National Treatment)是贸易条约与协定中采用的重要法律依据之一。缔约一方保证缔约对方的公民、企业、船舶在本国境内享受与本国公民、企业、船舶同等的待遇。国民待遇条款适用在港口的待遇、知识产权等。但国民待遇条款并非要求将本国公民所享有的一切权利都给外国公民,如沿海航行权、沿海捕鱼权、购买土地权等就不包括在国民待遇条款的范围内,这些权利一般不给外国侨民。,二、
4、条约和协定的种类,按照内容划分,有贸易条约、贸易协定、贸易议定书:(一)贸易条约(Commercial Treaty)又称通商条约或友好通商条约。贸易条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贸易条约指主权国家在经济贸易关系方面规定的相互间权利和义务的各种书面协议的总称,如通商航海条约、贸易协定、换货协定、支付协定、贸易议定书等。狭义的贸易条约是指以“条约”为名称的关于贸易关系方面的书面协议,大多属于大型综合性贸易条约。贸易条约的内容:涉及经济、贸易、航海等方面,是全面规定缔约国间经济和贸易关系的条约,关系到国家的主权和经济利益。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关税的征收及海关手续;2、船舶航海及使用港口的规定;3、
5、双方公民和企业组织在对方国家所享受的待遇;4、知识产权保护;5、进口商品的国内捐税;6、关于仲裁的规定。,(二)贸易协定(Trade Agreement),是缔约国之间为调整和发展彼此之间贸易关系而签订的书面协定。与贸易面较窄、内容更具体、签订程序简单、有效期较短条约相比,其涉及。贸易协定一般只需缔约国的行政首脑或其代表签署即可生效。贸易协定的主要内容:最惠国待遇条款、国民待遇条款、贸易额、出口货单、作价办法、支付方式、关税优惠等。依据贸易协定有效期的长短、有长期贸易协定(指有效期5年以上)短期贸易协定(指有效期1-3年)和年度贸易协定。贸易协定既可由主权国家中央政府签订,也可由国家其他政府机
6、构签订。,(三)贸易议定书(Trade Protocol)是缔约国关于贸易发展中的某一具体事项达成的一种书面协议。贸易议定书可作为贸易条约、贸易协定的附属文件,也可与贸易条约、贸易协定有同等法律效力。贸易议定书大多是说明、补充、修改或限制已经签订的贸易条约或协定的协议。有时当两国未签订贸易协定时,关于年度贸易的具体事项,也可以通过贸易议定书形式加以规定。议定书也可用来延长条约或协定的有效期。贸易议定书签订的程序和内容比贸易协定更为简便,一般经有关行政部门代表签署即可生效。,(四)支付协定(Payment Agreement),又称“清算协定”(Clearing Agreement),是两国间关
7、于贸易和其他方面债权、债务结算方法的书面协议。支付协定是20世纪30年代外汇管制的产物。在实行外汇管制的条件下,一种货币不能自由兑换成另一种货币,对一国所拥有的债权不能用来抵偿对第三国的债务,结算只能在双边基础上进行。因此,就需要通过协议的办法解决两国间的债权、债务问题。内容包括:设立清算账户、规定清算机构(一般是国家银行)、规定清算货币和汇率、债务问题。,支付协定中差额清算办法有三种:超过“摆动额”的清算。一般规定在协定期限内,对方贸易差额不得超过一定限额,这一限额被称为摆动额。超过限额时,超过部分应偿付。定期差额清算。即在支付协定中规定,到一定时间(如一季度、半年或一年),双方必须进行清算
8、,不论差额多少,必须全部偿付。协定结束后的差额清算。即规定协定到期时,双方对债权、债务抵偿后出现的差额必须进行偿付。上述三种差额偿付必须使用黄金或可兑换货币,或用双方同意的其他不可兑换货币支付,也可以转入下年度由逆差国用出口商品来清偿。支付协定在20世纪30年代曾盛行于欧洲各国,自1958年以来,随着西方国家相继实行货币自由兑换,放松外汇管制,双边支付协定逐渐被多边支付清算所代替,不再需要签订支付清算协定。但在一些实行外汇管制的发展中国家,有时还需要支付协定来规定它们之间的债权、债务结算办法。,(五)国际商品协定 国际商品协定的主要对象是发展中国家和地区所生产的初级产品。国际商品协定的宗旨:防
9、止或减轻初级产品的价格过分波动,保证供应不足的初级产品的公平分配。国际商品协定一般由序言、经济条款、行政条款和最后条款组成,其中最重要的是经济条款和行政条款。经济条款是国际商品协定的最重要的内容,它关系到各缔约国的具体利益,是确定各缔约国权利和义务的依据。由于商品不同,有关商品协定的经济条款内容也不尽相同,目前国际商品协定的经济条款主要有4种:1、缓冲存货(Buffer Stock)的规定。1956年签订的国际锡协定和1979年10月签订的国际天然橡胶协定均采用缓冲存货规定。,2、出口限额的规定。这种条款一般规定一个基本出口限额,每年再根据市场情况变化确定当年的出口限额。年度出口限额的70固定
10、分配给各出口缔约国,其余30属于可变部分,一般按出口缔约国的库存量占全体出口缔约国库存总量的比例进行分配。1962年签订的国际咖啡协定采用了这种条款。3、多边合同(Multilateral Contracts)规定。这种条款要求进口缔约国购买一定数量的有关商品;出口缔约国在规定的价格幅度内,向各进口缔约国出售一定数量的有关商品。当进口(出口)缔约国完成应进口(出口)的数量后,可在任何市场以任何价格购买(出售)任何数量的有关商品。1949年签订的国际小麦协定采用了这种条款。4、出口限额与缓冲存货相结合的规定。这种条款规定,同时采用出口限额与缓冲存货两种办法来控制市场和稳定价格。1973年签订的国
11、际可可协定采用这种条款,第二节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 and Trade;GATT),简称关贸总协定或总协定。它是一个关于关税与贸易政策的多边贸易条约,同时也是缔约方之间进行多边贸易谈判和解决贸易争端的场所。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于1947年10月30日由23个国家在日内瓦签订,1948年1月1日生效。截至1994年底,总协定已有正式缔约方近120个,缔约方之间的贸易约占世界贸易的90%以上。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从形式上看是一个贸易协定,但实际上已成为战后国际贸易领域内的一个国际性组织,它同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一起被称为世界贸易
12、关系的三大支柱。,一、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产生,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除美国外,许多西方国家在经济恢复进程中,为调节国际收支,纷纷实行贸易保护政策,引起了世界经济的混乱,也阻碍了美国的对外经济扩张。美国凭借其在政治、经济、军事上的优势,企图从金融、投资、贸易三个方面重建世界经济秩序。在金融方面,建立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简称IMF),重建国际货币制度,维持各国间汇率的稳定和国际收支的平衡;在国际投资方面,建立了“国际复兴开发银行”(通称“世界银行”;IBRD)处理长期国际投资问题;在贸易方面,拟议建立“国际贸易组织”(INTERNATIONAL TRADE ORGANIZATION;ITO),扭转
13、贸易保护主义和歧视性贸易政策,促进国际贸易自由化。,在美国的积极倡导下,1946年2月,联合国经社理事会通过决议,决定召开“联合国贸易与就业会议”,着手建立国际贸易组织,并成立了筹备委员会。同年10月,经社理事会在伦敦召开了第一次筹委会,讨论了美国提出的国地贸易组织宪章草案,并决定成立起草委员会对草案进行修改。考虑到短时期内难以建立国际贸易组织,当时待解决的问题是各国的高关税,在美国的积极策动下,1947年4月,包括美国、法国、英国、加拿大、中国、印度等在内的23个国家参加世界贸易组织宪章草案的签署,并进行了第一次关税减让谈判,各参加国共达成123项双这关税减让协议。为了尽快获得关税减让谈判,
14、各国参加了世界贸易组织宪章中和一些有关贸易政策的部分加以协定,并将它作为一项过渡性的临时协议来处理各国在关税贸易方面的问题,待国际贸易组织宪章生效后就用宪章的有关部分代替它。同年10月30日,23个国家签署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临时适用协议书,宣布总协定从1948年1月1日生效。,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内容和原则(一)总协定文本部分的内容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文本经过几次重大修改,除序言外共四个部分,38条。总协定在序言中阐明了它的宗旨,即各缔约方“认为在处理它的贸易和经济事业的关系方面,应以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巨大增长,扩大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以及发展商品生产与交换为目的”。
15、,总协定的第一部分包括第一条和第二条,是总协定的核心条款,主要规定缔约方在关税和贸易方面相互提供无条件最惠国待遇以及关税减让事项。总协定的第二部分第三条到第二十三条。主要是调整和规范缔约方的贸易和措施的规定,包括自由过境、反补税和批倾销税、海关估价、取消出口补贴、一般例外与安全例外等规定。总协定的第四部分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五条。主要规定了总协定的适用范围、活动方式、参加及退出总协定的程序等问题。总协定的若干附件对其文本的条款作了注释、说明和补充。临时适用议定书规定,所有缔约方必须适用总协定的第一、第三部分,对于第二部分,要求缔约方“与其现行国内立法不相抵触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予以适用”。在东京回合
16、谈判中,在总协定条款基础上就非关税措施达成了一系列协议,称为“东京回合守则”,(二)总协定的基本原则,1、非歧视原则(Rule of Non-discrimination)。非歧视原则是总协定最重要的原则。非歧视原则要求协定的缔约方在实施某种限制或禁止措施时,不得对另一缔约方实行歧视待遇。这一原则体现在总协定的最惠国待遇条款和国民待遇条款中,总协定的最惠国和国民待遇原则都体现了非歧视原则。二者的区别在于:最惠国和国民待遇原则都体现了不同出口国的商品实行歧视待遇,而国民待遇原则的目的是使来自不同国家的进口商品在一缔约方的市场上处于同等地位,不受歧视,而国民待遇原则的目的是使进出口商品在一缔约方的
17、国内商场与其本国商品处于同等地位,不受歧视。,2、互惠贸易原则(Rule of Reciprocal Trade)。互惠互利是总协定缔约方之间利益、优惠、特权或响应的让与,是缔约方之间确定贸易关系的基础。互惠贸易原则要求缔约在互惠互利;此外,当新成员加入时,要求申请加入方保证通过关税及其他一引起事面的谈判,新加入的缔约方要作出一定的互惠承诺,即付一定的“入门费”作为享受其他缔约方给予优惠的先决条件。总协定的序言、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三条都提到了互惠互利。最惠国待遇原则使协定的双边互惠互利成为多边的互惠互利。互惠贸易原则的例外是总协定规定的“免费条款”。,3、关税保护原则(Customs
18、 Duties as Means of Protection)总协定主张各缔约方应主要通过关税保护国内工业,也可以说,关税是各缔约方保护国内工业的惟一合法方式这是因为:在市场经济的贸易管理中,关税占重要地位;关税比其他贸易措施给进出口带来的损失较小;在关税占重要地位;通过关税,易于辨认一国是否采用取歧视性政策,使保护程度一目了然,便于对各国关税保护水平进行比较,总协定的关税保护原则体现在序言、第二条、第二十八条及二十八条附加中。总协定第二条规定:“一缔约对其他缔约方的贸易所给予的待遇不得低于本协定所附的这一缔约方的有关减让珍中有关部分所列的待遇”。总协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了修改关税减让表的程序。规
19、定每隔3年,只要减让的一方提出要求,便可以对约束关税进行重新谈判,但是一种商品税率的复升必须用其他商品税率减让来补偿,从而“使其对贸易的优待不低于谈判前的水平”。总协定第二十八条附加对关税谈判作了规定。总协定的关税谈判在双方基础上进行,但根据最惠国待遇原则在多边基础上实施,即双边关税减让多边化,使贸易自由化的结果逐步地扩散,从而使缔约方的关税水平逐步下降,促进了国际贸易的稳定发展。为防止缔约方利用非关税措施来直接或间接地抵消关税减让的效果,因此关税保护原则要求严格限制非关税措施。,4、一般禁止数量限制原则(Rule of General Crimination of Quantitative
20、Restrictions)。总协定的第十一条规定:“任何缔约方除征收税捐或其他费用外,不得设立或维持配额、进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措施以限制或禁止其他方领土的产品的输入,或向其他缔约方领土输出或销售出口产品。”总协定又对这一原则的例外情况作了规定:产品例外,即第十一条允许因粮食或其他必需品的缺乏,因实施国际商品分类、分级等,在特定情况下农渔产品的进口等实施数量限制。“多种纤维协议”国际纺织品贸易协定(Arrangement Regarding International Trade in Textiles),又称多种纤维协定(Multifibre Agreement,MFA)下有关国家签订的双边配额
21、限制。总协定第十二条允许缔约方为保障其金融地位和国际收支困难时实行进口限制,待国际收支恢复平衡后,进出口限制应立即取消;总协定第十八条允许发展中国家为保护本国国内工业或保持国际收支平衡而合理地实施数量限制。,5、公平贸易原则(Rule of Fair Trade)。总协定认为倾销和出口补贴是不公平的贸易手段,允许缔约方采取措施来抵销倾销行为和出口补贴对进口国造成的损害。,6、豁免和紧急行动原则(Rule of Waivers and Emergency Action)。总协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对豁免义务作了规定,当一缔约方在总协定享受的利益正在丧失或受到损害时,全体缔约方可授权这一缔约方暂
22、停实施它所承担的关税减让义务。但这种决定应以所投票数的2/3多数通过,而且,这一多数应包括全体缔约者的半数以上。豁免义务的时间一般是临时性的。,7、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例外原则(Rule of Exceptions of Customs Unions&Free Areas),又称维护地区贸易原则。总协定允许缔约方之间建立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并把它用为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例外。第二十四条认为缔约方之间的经济一体化对扩大贸易的自由化是有好处的。但这种地区贸易一体化必须遵守总协定的原则: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内成员国之间的优惠不得导致对非成员国的贸易壁垒;影响贸易的关税和贸易法规不得高于或严于建立关税同
23、盟或自由贸易区之前的水平,8、磋商调解原则(Rule of Consultation and Mediation)。总协定制定了一套磋商程序和利益的丧失或损害时的申诉程序,以保证缔约国在总协定体制下顺利地履行义务并享受权利。磋商调解的程序体现在总协定第二十二条和二十三条规定中。,缔约方之间一旦发生争端,根据第二十二条规定,首先由当事双方进行协商解决。如果协商没有结果,根据第二十三条规定,任何一方可向总协定理事会提出书面申斥,理事会根据情况成立工作小组或专家小组来处理,并依据小组调查的结论或建议作出裁决。若裁决双方都能接受,争端就解决了;若一方不能接受,总协定可请调查小组进一步调查,或者授权另一
24、方撤销减让或报复。磋商调解原则的目的并非要保证争端必须严格符合总协定的规定,而是在于代到当事双方都能接受解决办法。它强调通过协商,使双方自愿达成解决争端的协议。因此,总协定中解决贸易争端并不是简单地对一国违反总协定的规则进行制裁,或者予以惩罚,而是通过解决争端来恢复缔约方之间贸易利益的平衡。,9、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原则。总协定的第四部分,即第三十六至三十八条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优惠待遇作了规定。总协定第三十六条规定:“发达的缔约各方对它们在贸易谈判中对发展中的缔约各方的贸易所承担的减少或撤除关税和其他壁垒的义务,不能希望得到互惠。”,10、透明度原则(Rule of Trans Piracy
25、)。总协定第十条规定,各缔约方有效实施的有关关税及其他税费和有关进出口贸易措施的所有法令、条例和普遍采用的司法谈判例,以及行业规定,应迅速公布,使各国政府及贸易商熟知。一缔约方和另一缔约方公布那些会妨碍法令的贯彻实施,会违反公共利益,或损害某一公私企业的正当商业利益的机密资料,三、总协定的演变特点及其作用(一)历次多边贸易谈判的特点自总协定生效以来,到1994年初已经主持了八次多边谈判,从历次贸易谈判中,可以看出总协定发展和演变的过程及特点。1、参加总协定的国家不断增加。总协定临时生效之初,仅有23个缔约方,到1994年已有近120个缔约方;而且,每次多边谈判的国家和地区数目都在增加,(见表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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