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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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本章重点,刑法空间效力的概念、原则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刑法溯及力的概念、原则,第一节刑法的空间效力,一、刑法空间效力的概念,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域的效力和对人的效力的总称,具体指刑法在哪些地方对哪些人适用。,二刑法空间效力的原则,属地原则或领土原则 属人原则或国籍原则 保护原则或安全原则 普遍原则或世界原则 结合原则或折衷原则,三、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对地域的效力,第六条第一款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属地原则,针对国内犯,(一)我国领域的范围,领陆、领水、领空浮动领土第六条第二款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
2、,也适用本法。(旗国主义)延伸领土(使领馆?)国际列车:双边协议协商解决,(二)航空器链接,航空器是指飛機、飛艇、氣球及其他任何藉空氣之反作用力,得以飛航於大氣中之器物。由動力裝置產生前進推力由固定機翼產生升力在大氣層中飛行的重於空氣的航空器。無動力裝置的滑翔機以旋翼作為主要升力面的直昇機以及在大氣層外飛行的航天飛機都不屬飛機的範圍。但在日常生活中有人習慣地將氣球飛艇以外的航空器泛稱飛機。民用航空器都有国籍标志,并取得国际民航组织的认同。根据国际规定,我国于1974年选用“B“作为中国民用航空器的国籍标志。1996年3月1日起中国民用航空法施行。,(三)属地之“地”,行为地说结果地说行为结果择
3、一说 第六条第三款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四)“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含义,刑法第11条刑法第90条港澳特区基本法新法的特别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人员范围:外国驻本国的外交代表、大使、公使、代办和同级别的人和具有外交官衔的使馆工作人员(一、二、三等秘书,随员,陆海空武官,商务,文化,新闻参赞或专员)以及他们的家属(配偶、未成年之子、未婚之女)等;外国派来参加在我国召开的国际会议的代表;来我国访问的外国高级官员、政府首脑;途经或暂时留在我国的驻第三国的外交官等。特权内容:人身不可侵犯,办公处、住处和文书档案不可侵犯
4、,免纳关税,不受驻在国的司法管辖,等等。,四、我国刑法对人的效力,我国刑法对我国公民的效力我国刑法对外国人的效力,(一)我国刑法对我国公民的效力,第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解决我国公民在域外犯罪的问题基本上是绝对的属人原则,(二)我国刑法对外国人的效力,第8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
5、除外。解决外国人在域外犯罪的问题有限制的保护原则,案例讨论,被告人赵某(韩)在中国经商期间,于2005年5月14日晚10时许,将在其酒楼工作的少女李某(1987年生)叫至二楼办公室。被告人赵某借与李某谈话之机,对李某进行猥亵,李某为摆脱赵某的无理纠缠,借机走出办公室。被告人赵某尾随其后,强行将李拽进二楼另一空房内。李奋力反抗,被告人赵某连续殴打李某,强行使用暴力手段将李奸淫。被告人赵某作案后,为掩盖其罪行,往李某裤子口袋塞入人民币950元。我国刑法对赵某有无管辖权?,案例讨论,施某,男,美国人,系该国政府一职员,2001年5月14日以旅游者的身份来中国旅游,6月3日,施某在乘坐中国某航空公司航
6、班飞机飞往新加坡途中,因琐事而与邻座一意大利人发生争执,遂用航班上的塑料餐叉将对方右眼刺伤致失明。关于本案是否可适用我国刑法,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本案的犯罪行为人是外国人,则受害人亦为外国人。依照属人管辖原则不适用我国刑法,案例讨论,B该案中涉案人员施某是外国政府职员,依照国际法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而因本案不适用我国刑法C依照地域管辖原则,如果施某实施伤害行为时,该飞机正在中国领空,则本案应适用我国刑法,若在他国上空则适用他国法律D施某杀人行为发生在中国的飞机内,是在中国刑法规定的领域效力范围内触犯中国刑法,应该适用中国刑法,五、我国刑法的普遍原则,第九条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
7、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针对外国人在域外实施国际犯罪的问题有限制的普遍原则:或引渡或起诉国内刑法也规定为犯罪以犯罪人出现在我国领域内为必要审理案件的实体法根据:国内刑法?国际条约?,六、对外国判决的承认问题,第十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案例讨论,甲是我国公民,在我国某远洋运输公司的一艘远洋货轮上做船员。2000年9月22日该轮船停泊于北欧A国的某港口内。当日傍晚,甲酒后与同船海员乙发生口角,用水果刀将乙刺成重
8、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甲被当地法院认定为伤害致死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在当地监狱执行。甲在该国服刑3年后被遣送回国,到中国后被逮捕、起诉。某市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某甲有期徒刑10年。,问 题,甲的辩护人提出:甲的行为发生在我国船舶上,从我国行使管辖权的角度看,甲的行为应该视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而不是在我国领域外犯罪。因此,不能根据刑法第10条的规定再行审判甲的行为。问题:人民法院的做法有无法律根据?,案例讨论,中外合资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甲系美国公民。甲与该公司副总乙(中国人),以本公司的名义,为了本公司的利益,向中国某主管部门负责人行贿100万美元。案发后,某市人民法院以单位行贿罪,判处A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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