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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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一讲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保险法基本原理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概述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国际海上运输保险制度(重点),一、保险(法)概述,(一)保险定义及特点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有不可预知的危险存在 社会互助共济 损失的补偿性赔付,保险当事人权利义务简析,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签订合同,支付保费,索赔、理赔,转让保险单,(二)保险中的相关概念 保险人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收取保险费,并在
2、保险事故发生后负责赔偿的自然人或法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的人。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受益人按保险合同规定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人,而其本身不承担保险合同的义务。,保险经纪人接受被保险人的委托,为其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或办理索赔业务的人。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费,并在保险人的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业务的单位或个人。保险价值保险标的在保险责任开始时的实际价值加附加费用的总和。保险金额经当事人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的由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受损失负责赔偿的最高数额。保险费投保人向保险人缴纳的费用,也是被保险人获得保险赔偿款的对价。保险标的保
3、险对象。保险单保单,是保险和投保人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正式书面凭证,又保险人制、签章并交付给投保人。其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有关的约定全部详尽地载明,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单是被保险人索赔的依据,也是保险人赔偿的主要依据。,二、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一)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1、概念: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国际运输的货物按一定的险别向保险人(保险公司)投保,缴纳保险费,当货物在国际运输途中遇到保险事故时,由保险人按照保险单的规定予以经济补偿的一种法律关系。2、分类(1)按照货物的运输方式不同,可以分为:货物海上运输保险;货物航空运输保险;货物陆上运输保险以及国际货物联运保险.(2)按照保险价值
4、是否确定,可以分为:定值保险和不定值保险。(3)按照保险人承担责任的时间和范围,可以分为:航程保险;定期保险和混合保险。(4)按照承保方式,可以分为:流动保险;预约保险和总括保险。,1、流动保险,也称投保保险或报告式保险,是一种连续有效的保险。保险当事人预先规定一个总保险金额,每批货物装运后被保险人将保险额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即从总保险金额中予以逐笔扣除,直到总金额用完,保险单制动注销;2、预约保险,又称开口保险,在货物出运前,先签订协议,规定保险范围,货物种类,保险费率等条件下,保险人一接到被保险人的装船通知,保险立即生效,即使在接到通知前货物受损,保险人仍负赔偿责任。3、总括保险,又称闭口保
5、险,指保险人在约定的保险期限内承包存放在同一地点的多种货物或存放在一个以上地点的一种或多种货物的保险,保险单内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商定一个总保险金额、承保险别,起运地点费率水平等,被保险人支付一笔总的保险费,在约定的保险期限内,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每批出运的货物全部承保,被保险人不必逐笔向保险人发出装船通知,直到总保险金额扣净后,保险人不再承担保险责任。,(二)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主体,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投保人;保险人 2、保险合同的关系人:被保险人;受益人 3、保险合同的辅助人*保险代理人(受保险人委托);*保险经纪人(受被保险人委托);*保险公估人(保险公证人),(三)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基本原
6、则,1、合法原则2、最大诚信原则(Utmost Good Faith)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及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应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做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危险的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时的认定与承诺。(1)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法定性、先合同性、主动性)(2)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告知义务(合同订立前和合同订立后)(3)被保险人的保证义务:被保险人允诺不因他的某一作为或不作为而增加损害保险标的的危险事实,以此作为合同生效的先决条件,这是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4)弃权与禁止反言 弃权:保险合同中的一方当事人放弃其在合同中的某种权利,如合同的解除权和抗辩权。禁止反言:合同一方既
7、然已放弃其在合同中的某种权利或作出某种陈述,以后便不得再向他方主张这种权利或要求他方必须维持或履行该陈述。,3、保险利益原则(Insurable Interest),*保险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某种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保险标的损坏(或丧失)或因责任的产生而遭受经济上的损失;因保险标的的安全或免于责任而受益。*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的要件。*意义:排除利用保险进行赌博的可能性;防范道德危险的发生;限制保险赔偿额。*条件:1、可保利益必须是合法的;2、可保利益必须是确定、可实现的利益;3、可保利益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数额必须合理。*判断存在可保利益的时间:保险事故
8、损失发生时。,4、近因原则 保险人按照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承担责任时,其所承保危险的发生与保险标的损害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且近因原则要求这种因果关系对保险标的风险的发生是主要的、起决定性作用的。保险人只对保险事故作为最直接、最接近的原因所引起的损失,负责赔偿,而对于承保范围以外的原因所致的损失,则不负赔偿责任。5、损失补偿原则 被保险人只有遭受约定的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才能获得赔偿。保险人的补偿应当相当于实际遭受的损失。*保险人在理赔时应遵守的原则:1、实际损失为限,被保险人不能从损失中获得利益。2、保险人的赔偿必须以保险金额为限。3、保险人的赔偿以标的的保险利益为限。4、重复保险的情况下,保
9、险标的发生损失,应由各保险人分摊。,三、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一)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是指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订立的,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在保险标的因海上风险而发生承保范围内的风险损失时,由保险人负责给予赔偿的合同。投保人(投保单)保险人(保险单)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二)海上货物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1.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名称 2.保险标的 3.保险价值:保险标的在保险责任开始时的实际价值与附加价值的总和。4.保险金额:经当事人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的由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 受损失负责赔偿的最高数额,是保险人计算保险费的主要依据。5.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 6.保险期间 7.
10、保险费,(三)海上货物保险合同的解除与转让1、合同的解除 被保险人故意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或要求增加相应的保费。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但要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可以退还保费。除合同另有约定,保险责任开始后,双方均不可解除合同。若约定解除,保险人有权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至合同解除之日的保险费。被保险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保证条款时,应当立即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通知后,可以解除合同,也可以要求修订承保条件、增加保险费。海上保险合同的标的物若为特定的船舶,则转让船舶所有权时,必须征得保险人的同意,否则保险合同无效。,2、海上保险合同的转让 海上货物运输的保险单,被
11、保险人可以采用背书转让或其他方式自由转让,无须征得保险人同意。保险单转让后,受让人有权在货物遭受承保范围内的损失时,以自己的名义向保险人要求赔偿。即使在保险标的发生损失之后,保险单仍然可以转让。如果合同转让时尚未支付保险费的,则被保险人和受让人负连带支付责任。船舶保险单的转让,必须经过保险人的同意,否则,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损失。,(四)海上保险合同当事人的义务,1、被保险人的义务及时缴纳保险费的义务严格遵守保证的义务危险程度增加及时通知的义务出险时及时通知和施救的义务协助保险人追偿的义务,2.保险人的责任及时签发保险单的义务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承保的风险自然灾害:是指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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