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第九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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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节 概述,一、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 第一种认为: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因此,国际税法的主体是国家。按照这种观点,国际税法是传统国际公法的一个分支。即狭义国际税法观点。第二种认为: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是由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与国家和跨纳税义务人之间的税收征纳关系(即涉外税收征纳关系)所构成的国际税收关系整体。因此,国际税法的主体不仅包括国家,还包括法人和自然人等跨国纳税义务人。按照这种观点,国际税法是现代国际经济法的组成部分。即广义国际税法观点。,第五章 国际税法,一、国际税法的概念,可以将国际税法定义为:国际税法是调整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以及国家和跨国纳税义务人之间的
2、税收征纳关系的国际规范和国内规范的总称。,二、国际税收法律关系的特征(一)主体 1、国家:既享有征税的权利同时也负有相应的义务 2、跨国纳税人,(二)客体 纳税人的跨国所得(三)内容 征税主体与纳税人之间权利义务具有非对等的强制无偿性;征税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具有对等互惠性。,第二节 税收管辖权,税收管辖权,是国家主权在税法领域中的表现,是一国政府行使主权征税所拥有的管理权力及其范围。,一、属人性质的税收管辖权(Tax Jurisdiction over residents)指征税国依据纳税人与该国之间存在着某种人身隶属关系性质的法律事实而主张行使的征税权。,1、自然人居民身份的确认(1)住所标准
3、(domicile criterion)即以自然人在征税国境内是否拥有住所这一法律事实,决定其居民或非居民纳税人身份。住所,是指一个自然人的具有永久性、固定性的居住场所,通常与个人的家庭、户籍和主要财产利益关系所在地相联系。经济利益中心,是指能够给当事人带来主要投资利益的不动产、专利或特许权等财产的所在地。经济活动中心,是指当事人的主要职业或就业活动的所在地。采用住所标准的国家,主要有中国、日本、法国、德国和瑞士等国。,(2)居所标准(residence criterion)指一个人在某个时期内经常居住的场所,并不具有永久居住的性质。居所并没有严格的法律定义,不确定性因素很强 采用居所标准的国
4、家,主要有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如澳大利亚国家认为,居所的性质介于永久性和临时性之间,另外,纳税人的居所的固定性应当从有关收入年度来考察。,(3)居住时间标准(the criterion of resident period)居留时间的长短,区分为长期居民和非长期居民,并对其纳税义务范围有不同的规定。长期居民就其在世界范围内的所得课税;非长期居民就其来源于境内和汇入的境外所得课税。,2、法人居民身份的确认(1)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所在地标准(the criterion of effective management and control)法人的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所在地,指的是作出和形成法
5、人的经营管理重要决定和决策的地点。一般说来,董事会或股东会议召开的地点,是判断法人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所在地的重要标志。,(2)总机构所在地标准(the criterion of head office)法人的总机构,一般是指负责管理和控制法人的日常经营业务活动的中心机构,如总公司、经理总部或主要事务所等。中国和日本均采用这一标准,二、属地性质的税收管辖权 指征税国基于征税对象与本国领土存在某种地域上的连结因素而主张行使的征税权。,“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tax jurisdiction of income source)征税国基于作为课税对象的所得系来源于本国境内的事实而主张行使的征税权,在
6、所得税法上称为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纳税人承担的是有限的纳税义务。,1、营业所得来源地的认定 营业所得(business income)通常是指纳税人从事各种工商经营性质的活动所取得的利润,亦称经营所得或营业利润。,(1)常设机构原则(the principle of permanent establishment)当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境内通过某种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活动的情形下,对该企业通过该常设机构的活动所取得的那部分营业利润或所得,作为常设机构所在地的缔约国另一方则可以行使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优先课税。这种营业场所应具有固定性和一定程度的永久性。,(2)常设机构的概念和范围 一是,构成
7、常设机构的固定营业场所 常设机构是指一个企业进行其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场所。应具备以下三项要件:1)必须有一个受有关企业支配的营业场所存在。2)这种营业场所应具有固定性和一定程度的永久性。3)企业的营业活动全部或部分地通过这种营业场所进行。,可能构成常设机构的营业场所和设施情形:管理场所(a place of management)分支机构(a branch)办事处(an office)工厂(a factory)车间(a workshop)矿场、油井或气井、采石场或者任何其他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以下几种情况是否构成常设机构:1、存在某种受该企业支配的固定场所,但该企业通过固定场所实施的并非营业
8、性质的活动。2、一国企业在另一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和装配工程活动,工程延续六个月以上3、与工程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为工程项目提供劳务或咨询服务的,在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者累计超过6个月的。1、不构成;2、3构成,二是,构成常设机构的营业代理人活动 未通过某种固定的场所或设施从事营业活动虽不构成常设机构,但如果该企业在另一方境内通过特定的营业代理人从事营业活动,仍有可能基于人的因素而构成在缔约国另一方设有常设机构。这种代理人必须是非独立代理人:一般是指像企业的雇员或非雇员但与委托人存在经纪商依附关系的代理人。同时该代理人经常代表委托企业与他方签订属于企业经营范围内容的合同,包括有权修改现行合同,
9、但是,如有代理人仅有权签订准备性或辅助性的合同,则不构成常设机构。,(3)常设机构的利润确定 1)可归属于常设机构的利润范围的确定 引力原则(the principle of the force of attraction)实际联系原则(the principle of effective connection),2)常设机构应税所得数额的确定直接的利润确定方法(独立企业原则)指征税国直接根据常设机构的会计报表来确定其应税所得额,联合国和经合组织范本都建议缔约国应优先采用直接利润确定法。间接的利润确定方法(费用扣除与合理分摊原则)是指征税国先将企业的总利润在各个分支机构之间按一定的比例进行重新
10、分配,然后再根据分配后的利润计算应税所得额。间接利润确定法目前已经很少有国家采用,2.劳务所得来源地的认定 劳务所得区分为独立劳务所得和非独立劳务所得两类。前者指个人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某种专业性劳务和其他独立性活动而取得的收人;后者则指个人由于任职受雇于他人从事劳动工作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各种劳动津贴和奖金等。,(1)劳务履行地标准:对于独立劳务所得采用“固定基地”(fixed base)原则 固定基地,是指类似于医生的诊所和设计师、律师的事务所这样的从事独立劳务活动的固定场所或设施。对于非独立劳务所得,主要看服务的地点,即行为发生在哪国,就判定所得来源于哪国。,(2)劳务所得支付地标准:即
11、以支付劳务所得的居民或固定基地、常设机构的所在国为劳务所得的来源国。,同时具备以下三项条件情况下,应仅由居住国一方征税,而作为收入来源地国的另一国不得征税:(1)收款人在某一会计年度内在缔约国另一方境内停留时间累计不超过183天(2)有关的劳务报酬并非由另一国的居民雇主或该雇主的代表支付的。(3)该项劳务报酬不是由雇主设在另一国境内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所负担。,3、投资所得来源地的认定 主要包括股息、红利、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和租金利益。(1)投资权利发生地原则,以这类权利的提供人的居住地为所得的来源地;(2)投资权利使用地原则,即以权力或资产的使用或实际负担投资所得的债务人居住地为所得来源地。
12、,4、财产收益来源地的认定(1)以不动产所在地为所得来源地;(2)以转让人居住地为其所得来源地;(3)转让行为发生地 中国是以(1)(3)为标准(“转让中国境内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第三节 国际重复征税,一、国际重复征税的概念范围(一)法律意义上的国际重复征税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纳税人就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时期内课征相同或类似的税收。,包括以下五项构成要件:1、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征税主体 2、存在同一个纳税主体 3、课税对象的同一性 4、同一征税期间 5、课征相同或类似性质的税收,二、
13、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法律原因,(一)同种税收管辖权的冲突 即使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都奉行单一的税收管辖权,但由于各国对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不同,或对所得来源地的判定标准不同,都使国际重复征税成为可能。1、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冲突 2、来源地管辖权的冲突(二)居民税收管辖权与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冲突,三、法律性国际双重征税的解决 免税法(Method of Tax Exemption)指居住国对本国居民来源于境外的所得或财产免于征税。,1、全额免税法(Method of Full Exemption)指居住国政府在对其居民纳税人来源于国内外的所得征税时,不考虑该居民纳税人已被本国免予征税的境外所得额,仅按
14、国内所得额确定适用税率计征税收的方法。居住国应征所得税税额=居民的国内所得适用税率,2、累进免税法 累进免税法,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不予征税,但在确定对其国内所得征税的税率时,要将这笔免于征税的国外所得与国内所得汇总一并考虑。其计算公式为:居住国应征居民的国内所得税税额=居民的国内和国外所得适用税率(国内所得国内外所得),(三)扣除法 指居住国对居民纳税人因国外所得而向来源地国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允许作为扣除项目从应税所得额中扣除,就其余额适用相应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居住国应征所得税额=(居民的跨国总所得国外已纳所得税额)适用税率,(四)抵免法(Method of Tax Credit)
15、1、抵免法的概念及基本类型 指居住国按本国居民纳税人在世界范围内的所得汇总计算其应纳税款,但允许其将因境外所得而已向来源地国缴纳的税款在本国税法规定的限度内从本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应纳居住国税额=(居住国境内所得额+来源地国所得额)*居住国税率-需抵扣的来源地国税额,(1)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 直接抵免(Direct Credit):居民国允许本国同一居民纳税人用在外国直接缴纳的所得税冲抵在本国就全部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间接抵免(Indirect Credit):适用于跨国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一种抵免方法。对于分别处于两个国家的母公司和子公司,在法律上是两个不同的纳税主体,分别是各自所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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