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教学课件-国际经济法54学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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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经济法海商法专业本科生(54学时),第一章 国际经济法概述,一、国际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1-萌芽古代的国际经济法律规范(1)商人法罗得法第一部成文的海商惯例(2)罗马法市民法:罗马公民之间的经济和其他关系万民法:罗马公民和非罗马公民之间的。(3)中世纪的国际商事法典以私人为主体的,康索拉多法典,(4)“汉萨联盟”式的商务规约中世纪后期出现以国家为主体2-发展阶段近代的国际经济法律规范(1)双边国际商务条约总体上调整缔约国之间的经济贸易关系(2)近现代国际习惯领土和自然资源方面的,如“先占时效”(3)多边国际商务专题公约特定领域内的:如知识产权、金融、海事(4)多边国际专向商品协定,生产限额、
2、销售价格、出口配额、进口限制等(5)国际商务惯例非官方的民间组织根据国际商务活动中的习惯做法,制定和公布的各种商务规则,供当事人自由选择适用。(6)各国商法和经济法三、当代国际经济法(二战后)1-布雷顿森林体制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关贸总协定2-国际经济新规范,(1)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宣言1962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东道国对国内一切自然资源和经济活动享有永久主权(2)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UNCTAD)(3)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宣言和各国经济权益和义务宪章1974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确立了经济主权、公平互利、合作发展等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3-区域性或专业性国际经济公约的出现4-多边商务
3、专题公约、国际商务管理和各国涉外经济法的发展,二、国际经济法的概念1-狭义说:国际经济法只是调整国家政府相互之间、国际组织相互之间以及国家政府和国际组织之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是国际公法的分支2-广义说国际经济法是调整跨越一国国境的经济交往的法律规范边缘性综合体三、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法律主体:法律关系中权利享有者和义务承担者1-国家国际经济规范的指定者国际经济关系的参与者国家及主权豁免2-国际经济组织广义:包括政府组织和民间团体狭义:仅指政府间组织3-自然人4-法人(1)法律国籍的确定,(2)外国法人的承认(3)跨国公司的特殊问题四、国际经济法的渊源(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1-国际经济条约国家之
4、间、国际经济组织之间或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之间为确定经济权利义务关系而达成的协议双边国际经济条约多边国际经济条约2-国际商务惯例(1)由非官方的民间组织进行整理、编撰和解释(2)不具有强制效力,由当事人自由选择适用,3-各国涉外经济法及有关冲突法冲突法关于涉外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4-其他渊源(1)判例(2)国际习惯(3)标准合同范本、指南五、国际经济法的体系1-国际贸易法国际货物贸易法国际服务贸易法国际技术贸易法,2-国际投资法外国投资法制(东道国、资本输入国)对外投资法制(资本输出国)双边、区域性和世界性条约3-国际金融法各国涉外货币金融法律制度国际借贷国际证券发行和流通4-国际税法国际税收
5、管辖国际重复征税和国际重叠征税国际避税和逃税,5-国际运输法6-国际经济组织法7-国际经济争端处理法,CH2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一、经济主权原则1974年联合国大会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宣言各国对境内的一切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领域:大陆领海大陆架上覆水域永久的,完整的主权2.各国对本国的一切经济活动享有管理监督权对境内外国资本和跨国公司的管理监督权3.各国对境内的外国资产有权收归国有或征用,国有化的合理性合法性和必要性补偿标准西方国家:“赫尔标准”充分,及时,有效发展中国家:适当我国立场:原则上不实行征收或国有化 给予相应的补偿(3)实践结果:适当补偿二 公平互利原则公平互
6、利原则和平等互利原则公平互利原则的含义与实质树立新的平等观,让发展中国家单方面享有非对等的,不要求直接互惠回报的特殊优惠待遇,以实现真正的实质的平等,3.公平互利原则的实践 非互惠的普遍优惠待遇含义:发达国家在一定的国际经济合作领域内给予发展中国家普遍优惠的不要求互惠和不加以歧视的待遇具体操作:给惠国;受惠国;受惠商品 原产地证明(3)评价三 合作发展原则合作发展的经济基础发展中国家是发达国家的原料产地发展中国家是发达国家工业制品的销售市场,(3)发展中国家是发达国家的投资场所2.合作发展原则的主要内容各国应进行合作,以促进建立公平互利的国际经济关系,并进行符合所有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需要
7、和利益的国际经济结构改革,所有国家有责任在经济.社会.文化.科学和技术领域内进行合作,以促进全世界,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3.合作发展的实践南北合作“洛美协定”(2)南南合作新型的经济互助,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国际经济关系,四 有约必守原则条约必须遵守合约必须遵守,Ch3 国际服务贸易一、国际服务贸易1.服务:一种特殊形式的劳动产品2.国际服务贸易3.种类跨境服务:from the territory of one member to another自一成员境内向另一成员境内提供服务,服务提供者,服务消费者,服务,(2)境外消费in the territory of one me
8、mber to service the consumer of any other member在一成员国境内向另一成员国的消费者提供服务(3)商业存在by a service supplier of one member through the commercial presence on the territory of any other member任何类型的商业或专业机构,包括为提供服务在一成员境内组建、取得或维持一个法人或创建或维持一个分支机构或代表处。(4)自然人存在 by a service supplier of one member through the presence
9、 of nature persons on the territory of any other member,4.特征无形性贸易主体的国际性政策性强法律调整的国内化二 GATS(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背景宗旨在透明度和逐步自由化的前提下,建立一个有关服务贸易原则和规定的多边框架一般义务和原则适用于GATS成员的所有服务部门,最惠国待遇*WTO最基本的原则*例外豁免清单例外领国优惠例外*经济一体化安排和最惠国待遇?(2)透明度*基本含义*咨询点(3)资格的认可*成员国对另一国家取得的学历、资历、执照和证明的承认*可以通过自动承认或双边、多边
10、安排*不得构成对服务贸易的歧视性待遇或隐蔽限制,(4)经济一体化安排*WTO对经济一体化的总体态度*GATS对经济一体化的特别规定协议有实际的服务部门,较大的服务贸易量和多种服务贸易方式;对协议外的任何成员方,不应提高在组建一体化之前已实施的服务贸易壁垒水平;(5)国内规章*在已作出承诺的部门,每个成员应确保所有的国内规章以合理、客观和公正的方式予以实施;*在不违背本国的宪法或法律的前提下,应尽快建立司法、仲裁或行政法庭或程序*如特定服务部门中有政府审批要求,其主管当局应在合理期限内作出决定;,(6)公平竞争*垄断及专营服务经营者 在提供垄断服务时,不得违背最惠国待遇 在提供垄断服务以外的服务
11、时,不得滥用垄断优势*商业惯例 含义?如果某些商业惯例的存在会抑制、影响服务贸易,应其他成员的要求,应就取消该商业惯例进行磋商(7)发展中国家的待遇*各成员方在开放服务贸易部门时,应优先考虑发展中国家有优势的部门;*发达国家应在两年内建立“联系点”;*对最不发达国家予以特殊优惠,4.规则例外(1)一般例外和安全例外(2)收支平衡例外5.具体的自由化承诺仅适用于经过双边谈判或多边谈判后承诺开放的服务部门市场准入国民待遇,6 附件豁免附件自然人移动提供服务的附件不适用于有关公民长期居留或就业的措施,不适用于边境控制措施(3)航空运输服务的附件航空器的维修服务;航空运输的出售和营销服务计算机订票系统
12、服务(4)金融服务的附件附件一:金融服务的定义附件二:审慎例外的规定,(5)海运服务谈判的附件(6)基础电信谈判的附件(7)电信服务的附件公共电信网络的准入和使用,CH3国际技术转让法,1 概述一 国际技术转让技术:制造某种产品,实施某种工艺或提供某种服务的系统知识特征种类 专利权人在法定期限对其发明成果享有的独占权或专有权,专利技术,未向社会公开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往往表现为可供实施的关于产品设计,工艺程序,操作方法以及生产管理与商业经营方面的秘诀2.技术转让:技术持有者通过不同的方式将其所有的生产,管理或销售技术以及有关的权利让与技术需求者的过程 无偿:政府间的技术援助或学术界的技术需求
13、有偿:技术贸易,专有技术,计算机软件,3.国际技术转让联合国技术转让行动守则(草案)我国技术进出口条例二、国际技术转让的方式1 出口商品输出技术2 设立子公司3 设立合营企业4 出售许可证,2国际技术许可协议,一、特征1 确切的时间性2 特定的地域性3 内容复杂4 有偿性5 主体的国际性二、种类1 普通许可合同:许可方允许被许可方在规定的地区内使用某项技术,同时许可方仍有权在同一地区向第三人发放许可或自己在这一地区使用该项技术,2 独占许可合同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被许可方对受让的技术享有独占的使用权,许可方不得将该技术另行转让给第三方,同时许可方也不得在该时间和地域范围内使用该技术3
14、 独家许可合同(排他许可合同)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被许可方对受让的技术拥有使用权,许可方不得将该技术另行转让给第三方,但许可方自己保留在该时间和地域范围内的使用权4 交叉许可协议,技术许可方和被许可方在协议中约定,将其各自的技术使用权相互交换,供对方使用可以是普通、独占或排他可以是有偿的,或无偿的5 分许可协议(从属许可合同,可转让许可合同)协议中的被许可方在被许可的地区范围内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将其受让的技术使用权再行转让给第三方,三、主要内容商务性条款:前言 定义合同的价格支付的方式包装.鉴于条款(Whereas)技术性条款合同的标的 技术资料的交付技术服务和人员培训权利保证法律性条
15、款侵权和保密税费不可抗力争议解决合同生效,四、主要条款1.定义条款:避免当事人因处在不同国家而可能对相同法律或技术用语有不同的理解基本技术授权产品净销售价格案例:净销售额=销售总额-销售退回-销售折让-包装费-运输费-保险费-销售费用 净销售额=总额-销售退回-销售折让,2.授权范围条款(1)地域范围(2)权利范围3.保证和索赔条款保证:技术保证:保证技术资料完整,准确,有效 保证合同产品性能 保证提供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 权利保证:保证所转让的技术合法有效4.保密条款(1)专有技术转让的保密条款,保密对象或保密范围:保密措施:保密期限:(2)一般保密义务:生产经营情况等5.合同的价格(1)决定
16、价格的因素(2)支付方式:A.统包价格:一次性付清的固定价格B.提成价格:产量销售额C.入门费+提成(3)支付时间或币种,6.技术改进和发展条款在协议期间许可方向被许可方提供全部技术改进,被许可方向许可方反馈全部技术改进实质性改进(发展技术)平等互利原则7.税费条款在中国发生的一切税收和费用由技术引进方承担.在中国境外发生的一切税收和费用由技术许可方承担8.合同的生效.期限.终止和延期条款生效:审批9.违约和救济条款10.争端解决和法律适用条款,五、限制性条款(限制性惯例)在国际技术转让合同中,由出让方对受让方施加的法律所禁止的,造成不合理限制的合同条款或做法搭售条款不得反控条款:受让方不得对
17、转让的专利或其他工业产权的有效性提出异议对技术人员的限制限定价格出口限制,6.单方面回授条款 7.对工业产权保护期满后的付款义务我国法律规定:“技术进出口条例”第29条“合同法”第329条,第343条,3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一、概述产生背景: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1-成立2-“知识产权”的定义3-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4-宗旨三、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1-工业产权的范围2-国民待遇原则,(1)任何成员国国民,在保护工业产权方面,应在其他成员国内享有该国法律现在或将来给予该国国民的各种利益(2)例外:在司法和行政程序、管辖权或指定送达地址或代理人等方面3-优先权原则(1)适用范围:
18、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或商标(2)条件:已在一个成员国内正式提出申请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或商标注册的人或其权利 合法继承人在规定期限内享有在其他成 员国内提出申请的优先权,(3)期限:发明和实用新型:12个月外观设计和商标:6个月4-专利权和商标权独立性原则同一发明在不同国家所获得的专利权相互独立同一商标在不同国家所受的保护相互独立5-对专利权的特别规定(1)专利产品的输出入(2)强制许可6-对商标权的特殊保护(1)驰名商标(2)服务标记,(7)临时性保护四、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1、提出背景2、总则和基本原则(1)义务的性质和范围:吸收了巴黎公约的核心内容。不影响成员国
19、就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和集成电路公约下的义务(2)国民待遇(3)最惠国待遇,3、关于知识产权的效力、范围和使用标准(1)版权及相关权利:计算机程序及数据汇编计算机程序和电影作品的出租权(2)商标:第一次给商标下了一个完整的定义扩大了巴黎公约的适用范围(3)地理标志对葡萄酒和烈酒地理标志的额外保护(4)工业品外观设计强调对纺织品外观设计的保护,(5)专利:专利授予的普遍性和非歧视性专利的保护期限不得少于20年(6)集成电路图(7)对未泄露信息的保护(8)许可协议中的反竞争行为(限制性条款)4、知识产权的实施,CH4国际投资法1 绪论一、国际投资:资本的跨国流动1.国际投资的分类东道国:外
20、国投资(Foreign Investment)资本输出国:海外投资(Overseas Investment)投资主体:私人投资与官方投资投资方式: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2.国际投资的发展(1)20世纪70年代之前,发达国家之间的投资(2)70-80年代,投资主体的多样化(3)90年代至今,投资规模日益增加,新投资方式出现二、国际投资法:1。定义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2.渊源(1)国际法渊源*双边国际条约:友好通商航海条约、投资保证协定、投资保护协定*区域性国际投资条约*世界性国际投资条约WTO的TRIMS协议;MIGA;ICSID*有关国际组织的决议、守则和指南
21、(1)联合国大会的决议(2)跨国公司行动守则(草案)(3)外国直接投资待遇指南,(2)国内法渊源东道国的外资立法资本输出国的海外投资立法三、国际投资法的热点问题1。外资待遇标准2。国有化/征收的补偿问题3。特许协议的法律性质4。投资争议的解决,2 国际投资的待遇原则一、国民待遇原则:东道国对外国投资者实行的待遇不低于其他已给予或将给予本国投资者的待遇1,产生和提出:美国通过与其他国家签订的双边条约使其广泛传播2,主权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 主权国家有权允许或禁止外国资本进入或附加任何条件 国民待遇原则应以国际条约和协定为基础3,国民待遇原则的合理例外:(1)外资准入(市场准入),(2)国民待遇应受
22、东道国法律的制约;(3)某些国民待遇将国有企业排除在国民待遇的比照对象之外4,国际最低待遇标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分歧5,地方政府的问题:在联邦制国家存在双重立法的问题,国民待遇的比照对象如何确定?北美自由贸易区二、最惠国待遇原则东道国对外国投资者实行的待遇不低于其已给予或将给予第三国投资者的待遇1,例外:(1)公共秩序保留;,(2)关联国家的特殊优惠:关税同盟,经济同盟,共同市场,自由贸易区(3)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以及其他税收协定而给予第三国的特殊优惠;(4)限制在“相同情形”下的投资(5)“祖父条款”的例外(6)特定的投资部门、特定投资优惠的例外三、公正与公平待遇原则综合性国际投资待遇原则
23、关键:如何解释?发达国家:国际法 发展中国家:坚持按东道国国内法标准来解释,我国的立场:(1)应根据投资保护协定的规定加以解释1988年中国与新西兰的双边投资协定(2)对于投资保护协定未涉及的领域,应按东道国国内法来解释,3 国际投资的基本形式一、投资策略1.国际投资的主要目的(1)扩大海外市场(2)保证国外原材料和零部件的供应(3)利用国外廉价劳动力(4)保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2.投资形式的选择(1)合营方式 扩大海外市场 保证原材料供应(2)独资经营方式 产品质量是竞争关键 海外企业生产的产品主要针对海外市场 转移定价的需要 保守技术秘密的需要,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1.法律地位:依照中
24、国法律在中国境内建立的企业中国法人2.组织形式基本形式:有限责任公司特殊形式:股份有限公司3.法律特征:股权式合营企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合营各方按其出资比例分享权利、承担义务,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1.法律地位:中国企业2.组织形式:具有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合伙企业3.法律特征:契约式合营企业以合同规定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双方的投资或合作条件、收益或产品的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分担、经营管理的方式和合作企业终止时财产的归属等事项,均由合同约定),四、外资企业1.法律地位:与外国企业的区别外国企业:在国外按照外国法律成立的,经东道国法律许可在东道国境内从事经营活
25、动的企业与外国企业在华分支机构的区别分支机构在经济上和法律上都没有独立性2.组织形式:基本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个别形式为合伙或个人独资,五、BOT投资方式(Build-Operate-Transfer)1.概念:利用私人资本投资于公益性基础设施或工业项目的一种融资方式政府依法将建设基础设施产业的特权授予私人资本公司,由该私人资本公司成立项目发展公司,在特许期间由项目发展公司负责项目建设所需的资金,并由其建设和经营,在特许期间届满时,项目发展公司负责将该项目无偿移交给政府。,2.基本程序 特许协议Transfer实例:英吉利海峡隧道,东道国政府,私人资本公司,项目发展公司,筹资,建设,经营,3.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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