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服务外包进口货物保税监管规定和操作实务.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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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黄埔海关加贸处,国际服务外包进口货物保税监管规定和操作实务,一、海关服务外包政策的定位,(一)服务外包定义:根据商务部的口径,指客户单位依托于信息技术将原在机构内完成的某些服务性工作以签订服务合同的形式外包给机构外的服务供应商,或者是机构下属的共享服务中心或全球执行中心去完成,并为这些服务支付相应的费用。分类1:按交付方式可分为在岸外包(onshore)和离岸外包(offshore)两类 分类2:按内容,信息技术外包(ITO)如软件开发、维护,业务流程外包(BPO)如呼叫中心、法律流程的外包、人事管理外包、采购业务外包和知识流程外包(KPO)。,一、海关服务外包政策的定位,(一)服务外包企业享
2、受的系列优惠政策1、政策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在2009年1月下发了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问题的复函(国发【2009】9号),明确了对服务外包产业实施包括税收优惠、财政支持等系列优惠政策,其中第二条第五项明确要建立和完善与服务外包产业特点相适应的通关监管模式,提供相应的通关便利措施。,服务外包企业每新录用1名大学生,财政给予企业每人不超过4500元的培训支持;对符合条件的服务外包培训机构,财政给予每人不超过500元的培训支持;对服务外包企业取得的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等相关认证给予支持,每个企业每年可申报3个,每个项目不超过50万元资金支持。,其中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外包企业的财税政策
3、是:1)企业所得税减按15%征收;2)职工教育经费在企业工资总额8%以内在所得税税前列支,超过部分,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3)离岸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4)实施年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二)海关给予服务外包企业的优惠政策 2009年11月,在大连、哈尔滨、上海、南京、长沙、深圳、西安等7个海关开展国际服务外包保税监管模式试点,2010年4月7日,国办下发关于鼓励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复函(国办函【2010】69号文),第一条第三项明确对服务外包进口货物海关实施保税监管。2010年6月17日,海关总署、商务部联合发文(署加函【2010】281号),在全国21个服务外包
4、示范城市全面推广实施海关保税监管模式。,1.国际服务外包保税监管模式介绍即海关对管理类别为B类及以上的范围外包企业,从事国际服务外包业务的进口货物实施保税监管(国家不予减免税的商品除外),采用设备手册(D手册)的管理模式进行管理。其中纳入保税监管的国际服务外包业务进口货物是指服务外包企业履行国际服务外包合同,由国际服务外包境外发包方免费提供的进口设备。,2.可以享受保税监管模式的企业范围(1)注册地和经营地在国家21个服务外包示范城市行政区划范围内。21个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包括:上海、大连、深圳、南京、苏州、无锡、哈尔滨、大庆、西安、长沙、北京、天津、重庆、广州、武汉、成都、济南、杭州、合肥、南
5、昌和厦门。(2)经示范城市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3)且海关管理类别B类及以上。,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完全根据09年 4月24日发布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发改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3号),以及最近的修订部分。这个文件对技术先进型服务外包企业的认定条件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范围做了权威的表述和定义。,属于技术先进型服务外包企业:6个条件认定 1、从事规定范围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2、企业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在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内;3、企业具有法人资格,近2年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
6、,企业应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5、企业从事规定范围内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和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6、与境外客户签订服务外包合同,且向境外客户提供的国际(离岸)外包服务业务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的范围(这个需要海关对照63号文附件目录来认定,有难度):1、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Information Technology Oursourcing)1)软件研发及外包 2)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 3)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2、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Business Proces
7、s Oursourcing)3、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KPO,Knowledge Process Outsourcing),1、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1)软件研发及外包,2)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3)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2、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3、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KPO),二、服务外包政策的货物范围,(一)定义:国际服务外包业务进口货物(以下简称外包进口货物)系指服务外包企业履行国际服务外包合同,由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境外发包方免费提供的进口设备。说明:服务外包进口货物主要是三大类,设备、服务合同的标的物(如被测试的机器、样品等),及耗材(如试剂、材料等)。海关试点阶段确定为
8、外方免费提供的设备,主要原因:目前设备进口的矛盾最突出,增值税改革后,大部分减免税设备需要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而暂时进口货物的设备也有局限性,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署令157号)其中第四项“开展科研、教学、医疗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和用品”;第六项“货样”与服务外包有关。、,二、服务外包政策的货物范围,可以暂时进口的设备也需要缴纳保证金,设备的金额一般较大,企业资金负担较高,另外还需要行政许可需要审批时间。其他如样品、耗材也有保税这方面需求,不过毕竟还有现行的快件、一般贸易、暂时进口等渠道可走,所以在试点阶段仅限于设备,其他如合同标的物,耗材等未列入试点。,(二)设备的范围。设备进口定位是保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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