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消费者保护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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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九章 消费者保护法,第一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一)消费者、经营者的概念1.消费者的概念与特征 消费者,是为了满足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由国家专门法律确认其主体地位和保护其消费权益的个体社会成员,即为个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自然人。消费者的特征有:消费的性质专指生活消费;消费的客体是商品和服务;消费既包括自己出钱获得的消费,也包括他人出钱而获得的消费;消费者的主体是个人。2.经营者的概念 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我国消法上主要包括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的提供者。,议题7-1 在消法生效后的一
2、段时间,北京的王海以“打假英雄”的称号名噪一时,并引发较大的争议。1995年春天,山东某厂的年轻业务员王海来北京出差,偶然买到一本介绍消法的书,并为该法第49条所吸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为了验证这一规定的可行性,他来到隆福大厦,见到一种标明“日本制造”的单价85元的“索尼”耳机。他怀疑这是假货,便买了一副,找到索尼公司驻京办事处。经证实为假货后,他返回隆福大厦,又买了10副相同的耳机,然后要求商场依照第49条的规定予以加倍赔偿。商场同意退回第一副耳机并赔偿200元,但拒
3、绝对后10副给予任何赔偿,理由是:他是“知假买假”、“钻法律的空子”,所以不是消费者,不能受到消法的保护。王海的举动被新闻媒介披露后,在全国范围引起较大反响。他被多数普通百姓甚至被许多经营者当作英雄加以赞誉。1996年12月,中国消费者基金会向他颁发了奖金。与此同时,王海的做法成了法学界争论的话题。你认为王海是不是消费者?,参考答案:一般认为,从保护消费者权益、打击制假售假行为的目的出发,把王海的打假行为认定为消费行为是恰当的。,(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1.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及其宗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调整在保护公民消费权益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原
4、因消费者的权益容易受到损害;消费者处于弱者的地位,合同自由原则被破坏,存在着不利于消费者的条款的格式合同大量存在,剥夺了消费者的公平协商的机会。如果不进行特殊保护,单个的消费者的权益受到损害后是很难得到救济的,单靠个体消费者自身的力量难以追究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企业。,二、消费者的权利(一)安全保障权(二)知悉真情权(三)自主选择权(四)公平交易权(五)求偿权(六)结社权(七)获得相关消费知识权(八)受尊重权(九)监督批评权,案例7-1周女士某晚来到某超市购物,并将其在外面市场购买的真皮包(价值300元)寄存服务台保管。当周女士逛完超市返回服务台准备领回自己的皮包时,服务员发现皮包不见了。为此,周
5、女士向超市索赔,而超市认为自己对周女士的包尽到了保管义务,并无重大过失行为,不应承担赔偿的责任。问:超市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参考答案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为超市对周女士的包并未尽到保管义务,应该承担违约责任。,案例7-22009年10月,原告王某和李某夫妇共同到某超市购物。离开时,售货员声称商场内商品发生丢失,要他们翻开所携提袋和衣兜,原告夫妻为了澄清事实,只得忍辱将提袋、衣兜都翻开接受检查。售货员未查出所失商品,又将他们二人带到办公室,由超市保安负责人对他们盘查约两小时才让他们离开。原告夫妻曾向售货员、超市保安表明:自己是无辜的,被告无端怀疑、盘查顾客的做法是错误的。原告李某当时正值哺乳期
6、,遭遇此打击,精神压力沉重,导致母乳断竭,对母婴身心健康造成损害。原告夫妻向被告交涉,要求适当损害赔偿,被告不予理睬,原告遂于2009年10月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问:原告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参考答案能。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消费者人身自由不受经营者的非法限制和剥夺。对由此而产生的损害,经营者应承担侵权责任。,三、经营者的义务履行法定义务及约定义务接受监督的义务 保证商品和服务安全的义务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标明真实名称
7、和标记的义务出具凭证或单据的义务保证质量的义务履行“三包”或其他责任的义务不得单方作出对消费者不利规定的义务不得侵犯消费者人格权的义务等,四、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途径和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一)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途径与经营者协商解决。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法院起诉。,(二)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1.生产者、销售者与服务者2.营业执照的使用人或持有人3.从事虚假广告行为的经营者和广告的经营者,案例7-3在甲公司举办的商品展销会期内,某消费者从标明参展单位为乙公司的展位柜台购买了一台丙公司生产的家用电暖器,使用时发现电暖器有漏电现象,无法正
8、常使用。由于展销会已经结束,该消费者先后找到甲、乙公司要求赔偿,被告知展销会期间乙公司将租赁的部分柜台又转租给了丁公司,该电暖器系由丁公司卖出,甲、乙公司均拒绝承担责任,让该消费者去找丁公司。问:在这种情况下,该消费者可以向谁要求赔偿?,参考答案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在展览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览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览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览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所以,该消费者可以选择向甲、乙、丙、丁要求赔偿。,议题7-2近几年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事件接连不断。2009年
9、11月1日,中国广告协会发出通报,指出包括主持人在内的代言人,不负责任、见利忘义、违反国家法律和规定,造成消费者物质、精神和身体损害的行为。讨论:在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情况下,受害的消费者可以向代言人要求赔偿吗?,参考答案:虽然受害的消费者可以向代言人提出赔偿请求,但是按照目前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尚不能真正有效地追究代言者的侵权责任。,五、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责任(一)民事责任1、一般情况下经营者的责任2、特殊情况下经营者的责任 如:“三包”责任、惩罚性赔偿责任等。3、损害赔偿责任范围(二)行政责任(三)刑事责任,议题7-31998年7月8日,上海某重点大学女学生钱某从上海屈臣氏超市四川北路店出门
10、时,门口的警报器突然鸣叫起来。门口的一名女保安拦住钱某,对其挎包进行检查,未发现有该店商品。超市员工强行把钱某带到办公室,并当着超市经理和男保安的面,用一只手提探测器对钱某的全身进行检查,认为她的髋部有磁信号,并要求她脱下裤子接受检查。在男性回避后钱某忍辱脱下长裤,女保安竟然又伸手到内裤里面进行检查,仍然是什么也没有。钱某当即对超市表示抗议,要求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而该店的经理却说,这是超市正常的行为,为保护商店的利益,你有义务接受检查。当钱某表示要向报社投诉时,一个保安还调侃说,去吧,我们店还正想上报纸扬名呢。钱某向上海市虹口区消费者协会投诉,但调解没有成功。于是在家人的陪同下钱某向虹口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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