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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 商业名称,第一节 商业名称概述第二节 商业名称的选定与取得第三节 商业名称权,第一节 商业名称概述,一、商业名称的概念、特征 二、商业名称与行号、商标的区别:三、商业名称的法律规范,一、商业名称的概念、特征又称商事名称、商号,它是指商主体在从事商行为时所使用的用以表彰自己独特法律地位的名称。以商号统称与以商业名称统称(商业名称 商号)之分我国商业名称包括:企业名称 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可以起字号,*商业名称的特征:1、商业名称是商主体使用的名称,本身不是法律上权利义务的承担者2、商业名称是商主体从事商行为时使用的名称3、商业名称是商主体用以表彰自己营业的名称*商业名称的功能:1、区分功
2、能2、价值功能3、公示功能,二、商业名称与行号、商标的区别 1、与行号的区分 2、与商标的区分A、构成要素不同 商业名称是文字,商标是文字、图形、数字、字母、颜色及其组合的形态来表示B、效力范围不同 商标的效力范围(全国范围)大于商业名称(被核准机关辖区)C、法律制约不同 商标分自由注册与强制注册,商业名称一般为强制注册。一个企业可以有多个商标,却只能有一个商业名称。商标可以没有,商业名称却必须具备。D、期限要求不同。商标注册有效期内发生效力,而商业名称没有法定期限,随商主体及其营业的消亡而终止。,三、商业名称的法律规范 我国商业名称相关立法 88年国务院发布的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91年企业
3、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局发布)、94年国务院发布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05年修订)、97年合伙企业登记管理条例、00年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条例、04年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国际上涉及商号的保护公约: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含商号)1891年制裁商品来源的虚假或欺骗性标示马德里协定 1966年发展中国家商标、商业名称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示范法,世界知识产权组(WIPO),第二节 商业名称的选定与取得,一、商业名称选定的原则二、商业名称选定的限制三、我国法律关于商业名称的规定四、商业名称的取得,一、商业名称选定的原则 1、自由主义原则 2、真实主义原则 3、折衷主义原则,二、商业名称选定
4、的限制 1、商业名称的预先核准制度 2、商业名称的单一适用原则 3、商业名称的地域性规则 4、商业名称的强制性构成规则 5、商业名称文字适用规则 6、商业名称的公序良俗规则,三、我国法律关于商业名称的规定 我国法律对商业名称的组成没有统一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和合伙企业一般有两部分组成:字号和经营特点。个体工商户也可以没有商业名称。对于企业名称来说有明确规定,企业名称组成:1、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或地名;2、字号;3、行业或经营特点;4、组织形式。如:北京三元食品有限公司。,四、商业名称的取得 1、商业名称登记的概念:指商事主体、将其选定的名称,依法定程序、在登记机关办理注册手续。商业名称登记取得
5、商业名称专用权的法定条件 登记(公示)保护交易安全、维护交易秩序 2、商业名称登记的种类创设登记、变更登记、转让登记、撤销登记和废止登记等。3、商业名称登记的效力(1)创设效力(2)排他效力(排斥他人相同或类似商业名称的登记或使用之效力)(3)救济效力(请求停止侵权行为、如造成损失可以要求赔偿),4、争议解决(1)申请在先(2)受理在先(3)注册在先(4)国际条约优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24、25条,第三节 商业名称权,一、商业名称权的概述二、商业名称权的权能三、商业名称权的保护,一、商业名称权的概述商业名称权,也称为商业名称专用权,是商事主体基于商业名称登记而取得并享有的,对其登记注册的商
6、业名称的排他性专有使用权。性质:人身权抑或财产权?兼具人格权和财产权属性 商业名称依附于商事主体而存在,自身不能单独存在,具有人格权性质。具有财产价值,可以许可他人使用,可以转让,因此具有财产权性质。名称权:民法通则第99条第2款、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3条,二、商业名称权的权能积极权能:1、商业名称的使用权 2、商业名称的独占权 3、商业名称的许可权 4、商业名称的转让权 消极权能:救济效力民事责任(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和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行政责任(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27、28条),排他效力,转让效力,三、商业名称权的保护 各国法律对于商业名称专用权的保护,有两个方面:1、同一商业名
7、称登记的排除 2、同一商业名称或类似商业名称使用的排除,案例:原告:永新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跃进机床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与被告签订企业名称转让协议,约定由被告向原告转让其企业名称。原被告约定,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原告对“跃进机床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名称享有专有使用权等一切权力,被告不得再使用此企业名称。被告的现有资产和业务不随同企业名称转让。原告自合同转让之日起支付被告转让费35万元。原告于合同签订当日支付了转让费用。后原告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名称登记被拒绝,遂起诉被告,要求确认合同无效,返还已支付的转让费。,本案涉及企业名称权的转让问题。企业名称权作为财产权可以转让,但由于兼具人格权,依附于商主体存在,因此各国立法一般对名称权的转让均有一定的限制。在我国现行立法和司法实践,企业名称权可以转让,但一般应与商主体的经营同时转让,即不得脱离营业本身转让。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23条:企业名称可以随企业或者企业的一部分一并转让。企业名称只能转让给一户企业。企业名称的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或者协议,报原登记主管机关核准。企业名称转让后,转让方不得继续使用已转让的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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