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课件-买卖合同、租赁合同.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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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买卖合同,第一节 买卖合同概述,一、买卖合同的含义与特征(一)买卖合同的含义第130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2,(二)买卖合同的特征1.买卖合同是一方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2.买卖合同是最为典型的有偿合同。(为其他有偿合同提供了标准模型)3.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4.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5.买卖合同通常为不要式合同。,3,二、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一)出卖人第132条: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与第51条将无权处分合同视为效力待定的规定一致)多数学者观点:出卖人对标的物不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应当不影响合同效
2、力。(买卖合同是负担行为),4,(二)买受人依法律规定某些特定身份的人不得成为买受人。,5,三、买卖合同的标的物1.标的物的范围一般指实体物,不包括无体标的物,无体标的物的转让由其他合同调整。2.标的物不能为禁止流通物,否则合同无效。3.标的物可以是现存物,也可以是未来物;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种类物。,6,四、买卖合同的内容五、合同法有关买卖合同的规定对其他有偿合同的准用第174条: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7,第二节 买卖合同的效力,一、出卖人的义务(一)交付标的物1.交付的含义与类型交付:转移占有。交付的方法:(1)现实交付(实际交付)
3、即,将标的物置于买受人的直接控制之下。,8,(2)观念交付(拟制交付、象征交付)是现实交付的替代,出卖人并不实际转移占有,而是将对标的物占有的权利转移给买受人,以代替实物的交付。,9,简易交付合同法第140条:“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物权法第25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物权转移时间与合同生效时间一致),10,如:某宾馆为了8月8日的开业庆典,于8月7日向电视台租借一台摄像机。庆典之日,工作人员不慎摔坏摄像机,宾馆决定按原价买下,以抵偿电视台的损失,遂于8月9日通过电话向电视台负责人表明
4、此意,对方表示同意。8月15目,宾馆依约定向电视台支付了价款。摄像机所有权何时转移?,11,占有改定指在买卖合同生效后出卖人仍需继续占有标的物的情况下,双方签订由买受人取得标的物的间接占有的合同,以代替标的物的实际交付。物权法第27条:“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交付时间:占有改定约定生效时,12,占有改定交付方式不具备物权变动的公示性,因而对买受人权利有所限制。占有改定下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如,出让人甲将其自行车出售于乙并约定由甲继续租用,而后甲又将自行车出售于丙,并作相同约定由甲继续使用该自行车,那么丙能否主张善意取得的适用而取得自行
5、车的所有权呢?,13,人大法工委主任“物权法条文释义”:我们认为该例中的丙可以主张善意取得的适用而取得自行车的所有权,理由有三:首先,本法关于善意取得构成要件所规定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并不排除观念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的适用;其次,如果承认乙可以以占有改定的方式从甲处取得所有权,那么自无排除丙以同样方式取得所有权的理由;,14,最后,对于乙因信赖出让人甲而承担的风险,是自己选择的结果,完全符合私法意思自治的原则,并且如果要避免风险,乙完全可以要求现实交付。而丙对甲的信赖是不同的,丙信赖的是甲占有动产的外观,而善意取得制度所保护的正是第三人对于所有权外观的信赖,因此,只要丙具备了
6、善意取得的各项要件,当然可以主张对自行车的所有权。,15,指示交付指在标的物为第三人占有的情况下,出卖人将其对第三人的标的物返还请求权转让给买受人,以代替标的物的实际交付。合同法第135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交付时间: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的时间,16,物权法第26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17,2.交付标的物的要求(1)交付时间依约定61条62条第71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
7、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2)交付地点依约定61条141条(对62条的细化),18,第141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19,(3)按照约定的数量交付。第162条: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
8、照合同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20,(4)按照约定的包装交付。第156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5)其他注意事项,21,(二)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第133条: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1.一般规则:标的物是一般动产时,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注意:不同交付方式下,交付时间的判断标准不同。,22,2.法律
9、另有规定:不动产办理所有权的转移登记后所有权转移。,23,例题:吴某和李某共有一套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吴某名下。2010年2月1日,法院判决吴某和李某离婚,并且判决房屋归李某所有,但是并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3月1日,李某将该房屋出卖给张某,张某基于对判决书的信赖支付了50万元价款,并入住了该房屋。4月1日,吴某又就该房屋和王某签订了买卖合同,王某在查阅了房屋登记簿确认房屋仍归吴某所有后,支付了50万元价款,并于5月10日办理了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多选,2011年卷三第55题),24,A5月10日前,吴某是房屋所有权人B2月1日至5月10日,李某是房屋所有权人C3月1
10、日至5月10日,张某是房屋所有权人D5月10日后,王某是房屋所有权人答案:BD,25,物权法第28条: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第29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26,第30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第31条: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27,对于船舶、航空器、车辆等特殊动产,目前采取的是登记对抗
11、主义,而非登记生效主义,因而,这些特殊动产所有权转移时间仍为交付时。海商法第9条: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28,民用航空法第14条: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及时办理转移登记。,29,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
12、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违反有关行政管理法规的,应受其规定的调整。”即,由实际所有人而非名义所有人承担责任。(非登记对抗主义),30,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第50条: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车辆的所有权转移:交付主义),31,3.当事人另有约定:约定了所有权保留条款。第134条: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所有权
13、保留是一种新型的担保制度,通常用于先交货后付款的买卖。(防止物财两空)好处:实现了权利拥有和利益享用相分离。,32,缺点:缺乏公示性。需要法律制定相关规则。我国目前法律未规定:取回权、期待权。取回权:出卖人在买受人有特定违约行为时享有取回标的物的权利。,33,期待权:买受人在满足特定条件时享有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权利。在经登记的所有权保留中,买受人的期待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第三人非法侵害标的物时,买受人可基于其直接占有人的地位要求侵害人承担侵权责任。,34,买受人取得标的物所有权之前,因标的物对第三人实施侵权的,应由买受人承担侵权责任。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
14、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35,4.所有权转移与知识产权转移相分离第137条: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36,(三)瑕疵担保义务1.瑕疵担保的性质我国采债务不履行说2.物的瑕疵担保义务(质量瑕疵担保义务)指出卖人担保其出卖的标的物的品质不存在瑕疵的义务。第153条:出卖人应当
15、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37,当事人违反瑕疵担保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传统大陆法上称“瑕疵担保责任”)。第155条: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照本法第111条的规定要求承担违约责任。,38,(1)违反瑕疵担保义务时的违约责任的种类:第111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39,第148条
16、: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几种特殊的解除情况:第164条: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40,第165条: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41,第166条: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今后其他
17、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买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42,(2)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反物的瑕疵担保义务的违约责任的条件:买受人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标的物存在质量瑕疵。买受人须于规定期间内将标的物的瑕疵及时通知出卖人。,43,第158条第1款: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44,第158条第2、3款: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
18、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45,例题:甲向乙购买一台大型设备,由于疏忽在合同中未约定检验期。设备运回后,甲即组织人员进行检验,未发现质量有问题,于是投入使用。至第三年,设备出现故障,经反复查找,发现设备关键部位的质量瑕疵。按照该设备的说明书,其质量保证期为5年。下列判断中哪些是错误的?(多选,2
19、000年卷三第50题),46,A.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出卖人标的物质量不合格,故标的物质量应视为合格B.买受人在收到标的物之日起2年内未通知出卖人标的物有瑕疵,故标的物质量应视为合格C.该设备有质量保证期5年的规定,故出卖人仍应承担责任D.双方未约定质量检验期限,都存在过错,应分担责任答案:ABD,47,3.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指出卖人担保将标的物的权利全部转移于买受人的义务,即保证标的物不被他人主张权利以及不存在未告知的权利负担的义务。第150条: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48,(1)权利瑕疵的种类存在他人知识产权存在他人债权
20、:如所有权与租赁权的冲突存在他人物权存在他人所有权:若视无权处分合同为有效合同,则无权处分人应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49,存在他人抵押权:担保法第49条: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所以,也没有存在他人抵押权的权利瑕疵。,50,(2)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反权利瑕疵担保义务的违约责任的条件:买受人不知也不应当知道存在权利瑕疵。第151条: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
21、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本法第150条规定的义务。权利瑕疵在合同履行后仍未去除。,51,(3)出卖人违反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时买受人的权利:中止支付价款第152条: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请求去除权利瑕疵。,52,解除合同。请求损害赔偿。,53,(四)交付有关单证和资料第136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五)附随义务,54,二、买受人的义务(一)支付价款1.价款数额的确定依约定61条62条2.支付时间依约定61条161条,55,第161条:
22、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56,3.支付地点依约定61条160条(对62条的细化)第160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对支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但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为条件的,在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支付。,57,(二)受领标的物(三)检验和通知的义务第157条: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
23、检验。第158条第1款: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58,第158条第2款: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第158条第3款: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59,(四)暂时保管及应急
24、处置拒收的标的物附随义务因标的物质量瑕疵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但需向出卖人作出拒收的通知,且在特定条件(异地交付)下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保管费用由出卖人承担,不易保管的易变质物品,买受人可紧急变卖。,60,三、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风险负担与孳息归属(重点、难点)(一)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第133条: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除外情形主要是:不动产、所有权保留,61,(二)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负担标的物的风险:指买卖合同的标的物由于不可归责于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毁损、灭失所造成的损失。风险负担规
25、则:第142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62,1.当事人有约定,从约定如约定了国际贸易术语2.当事人无约定,依交付而转移(交付主义)注意:风险转移与所有权转移相分离在观念交付时,风险在观念交付时转移,63,依“交付主义”转移风险的规则只适用于转移所有权的合同,只转移使用权的合同标的物风险转移仍适用“所有权主义”,如在租赁合同中,租赁物损毁、灭失的风险,由出租人承担,而不是由承租人承担。,64,第231条: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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