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基础知识培训.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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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基础知识培训,什么是合同,合同的内容要素,第十二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等价有偿原则,合同的内涵,契约意思表示一致以一定形式表现出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为目的,双方均承诺遵守双方都认可内容双方约定以书面或口头的形式存在双方约定办或不办一件事情,1、举证责任问题2、行政法规的规范,既然可以自由约定形式,为什么公司不建议采用更方便的传真、口头合同呢?,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
2、民事关系的协议,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合同的成立:要约+承诺 承诺到达要约人,合同即成立。,法人资格社团组织资格,民事行为能力,民法的霸王条款: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的原则:等价有偿原则,合同的生效:1双方当事人应具有实施法律行为的资格和能力2当事人应是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意思表示一致3合同的标准的和内容必须合法4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互为有偿。5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无效合同:可以当做它从来没有存在过可撤销合同:无过错方可以选择履行或者不履行。(类似违约的处理方法),自始无效,善意撤销,无效合同,(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
3、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六)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七)当事人主体不合格的合同;内容不合法的合同;无效代理订立的合同。,可撤销的合同,第五十三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
4、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失效的后果,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五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几个衍生的问题,退房潮 购买前:开发商的广告宣传 购买中:合同如何签署 购买后:退房是否合理?违规买卖拆迁安置房 是否可以适用恶意串通?安置房收归国有?委托代理的问题,旅游合同的形式要求,旅行社条例 第二十八条旅行社为旅游
5、者提供服务,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并载明下列事项:(一)旅行社的名称及其经营范围、地址、联系电话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二)旅行社经办人的姓名、联系电话;(三)签约地点和日期;(四)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五)旅游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其标准;(六)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七)旅游者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八)旅游者应当交纳的旅游费用及交纳方式;(九)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十)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十一)解除或者变更合同的条件和提前通知的期限;(十二)违反合同的纠纷解决机制及应当承担的责任;(十三)旅
6、游服务监督、投诉电话;(十四)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旅游合同的形式要求,第二十九条旅行社在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时,应当对旅游合同的具体内容作出真实、准确、完整的说明。旅行社和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约定不明确或者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有利于旅游者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旅行社赔偿标准和旅游合同中约定的内容不一致的问题。效力先后?,旅游合同格式条款中的赔偿,甲乙双方约定的赔偿条款,旅行社赔偿标准中的赔偿标准,合法领域,约定和法定的适用问题,法律的规定,行政法规的规定,违法领域,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7、内,当事人的约定是优先法律的强行性规定的。事实上,民商法对于合同责任的也只有框架性的规定,不会出现具体的规定。除非当事人的约定违反了法律或者行政法规,造成约定无效。否则一律优先适用当事人的约定。所以,我们的合同只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要求,可以自行对违约条款进行约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旅游局关于推行使用上海市国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2009版)的通知,发文单位: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旅游局发布日期:2009-4-22执行日期:2009-4-22各工商分局,各区(县)旅游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为维护本市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国内旅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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