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与个人独资企业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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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合伙与个人独资企业法,经济法概论,第三章合伙与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章合伙与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章合伙与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一节合伙企业法第二节个人独资法,第三章合伙与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一节合伙企业法,一、概述二、普通合伙企业(一)合伙企业的设立(二)合伙企业的财产(三)合伙企业事务执行(四)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五)入伙、退伙(六)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三、有限合伙企业四、合伙企业解散、清算,第三章合伙与个人独资企业法,(一)合伙企业概述P751、概念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
2、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一、概述,第三章合伙与个人独资企业法,2、特征(1)不具法人资格的营利性组织(2)普通合伙人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有限责任(3)以合伙协议为基础(4)内部关系属合伙关系(4共)(5)人合性,第三章合伙与个人独资企业法,无限连带责任,无限合伙人应以其全部财产对合伙债务承担责任。在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须以个人财产承担清偿责任。连带任一合伙人都有义务向债权人承担全部责任。,第三章合伙与个人独资企业法,(二)合伙企业法概述合伙企业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3、。广义的合伙企业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依法制定的、调整合伙企业合伙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合伙企业法即合伙企业法。该法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1997年2月23日通过,自1997年8月1日起施行。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通过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该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章合伙与个人独资企业法,适用范围:1、不适用于不具备企业形态的契约型合伙;2、不适用于隐名合伙,适用有限合伙企业和普通合伙;3、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做为合伙人,但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
4、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4、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5、适用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第三章合伙与个人独资企业法,相关知识,普通合伙隐名合伙(大陆法系)有限合伙(英美法系)我国修改后合伙企业法规定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这两种合伙形式。,第三章合伙与个人独资企业法,二、普通合伙企业,(一)合伙企业的设立1、设立条件P76(1)有2个以上合伙人;数量质量(修订后法人可以做为合伙人)(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缴的出资;注: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普
5、通合伙人亦可用劳务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章合伙与个人独资企业法,数量:2人质量:(1)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能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P76(3)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做为合伙人,但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只能成为有限合伙人,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4)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合伙人,第三章合伙与个人独资企业法,(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6、(二)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三)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四)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五)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六)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七)入伙与退伙;(八)争议解决办法;(九)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十)违约责任。合伙协议可以载明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合伙协议,第三章合伙与个人独资企业法,练习,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在普通合伙企业中,下列各项中,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的是()。A、国有独资公司 B、国有企业 C、
7、上市公司 D、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答案】ABCD,第三章合伙与个人独资企业法,2、设立程序(1)订立合伙协议(2)依约定履行出资义务(3)设立登记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修订前为30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第三章合伙与个人独资企业法,(二)合伙企业的财产P77,1、构成两部分:(1)合伙人的出资(2)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2、性质共有财产性质共有某项财产由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共同享有所有权。共同共有按份共有,第三章合伙与个人独资企业法,3、管理按合伙企业法规定和合伙协议约定(1)分割清算前不能分割,除非有退伙等法定事由(2)转让合伙人之间转让:应通知
8、其他合伙人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人: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协议另有约定除外优先受让权: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3)出质需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则出质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章合伙与个人独资企业法,练习,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一个普通合伙企业,在合伙企业仔续期间,甲拟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借款。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A、无须经乙、丙同意,甲可以出质 B、经乙、丙同意,甲可以出质 C、未经乙、丙同意,甲私自出质的,其行为无效
9、 D、未经乙、丙同意,甲私自出质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甲承担赔偿责任【答案】BCD,第三章合伙与个人独资企业法,(三)合伙企业事务执行,1、执行方式(1)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2)各合伙人分别执行(3)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4)授权他人执行注: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P78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第三章合伙与个人独资企业法,2、合伙人在执行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1)权利合伙人平等享有合伙事务执行权。执
10、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的监督权。合伙人查阅账簿权。合伙人提出异议权和撤销委托执行事务权。(2)义务合伙事务执行人向不参加执行的合伙人报告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义务。竞业禁止义务。交易禁止义务。其他损害行为禁止义务。,第三章合伙与个人独资企业法,3、合伙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1)按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作出决议(2)按合伙协议中所作的约定作出决议(3)其他的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实行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4、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1)合伙协议有约定:按约定的比例(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
11、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注:合伙人的约定不能对抗合伙企业的债权人。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也不得约定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责任。,第三章合伙与个人独资企业法,(四)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1、合伙企业与善意第三人关系P79合伙企业内部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即:合伙企业的任何一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都是合伙企业和其他合伙人的代理人,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限的限制,不能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第三章合伙与个人独资企业法,2、合伙企业与其债权人的关系合伙企业债务清偿顺序如下:(1)先以合伙企业
12、全部财产进行清偿(2)不足清偿部分,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注:a、清偿标的,必须是到期债务。b、清偿顺序,必须是先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清偿,只有当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时,才由合伙人以其个人财产进行清偿。c、合伙人的所有可执行财产,均可用于清偿。d、债权人可以向合伙人中的任何一人或数人要求清偿全部债务。e、合伙人超出其应承担份额,有权向其他人追偿。,合伙人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内承担按份责任。,第三章合伙与个人独资企业法,练习,甲、乙、丙为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该合伙企业向丁借款15万元,甲、乙、丙之间约定,如果到期合伙企业无力偿还该借款,甲、乙、丙并自负责偿还5万元。借款到期时,该合伙企业
13、没有财产向丁清偿。下列关于该债务清偿的表述中,正确的有()。A、丁有权直接向甲要求偿还15万元 B、只有在甲、乙确实无力清偿的情况下,丁才有权要求丙偿还15万元 C、乙仅负有向丁偿还5万元的义务 D、丁可以根据符合伙人的实际财产情况,要求甲偿还10万元,乙偿还3万元,丙偿还2力元【答案】AD,第三章合伙与个人独资企业法,3、合伙企业与合伙人个人债权之间的关系(1)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2)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3)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个人债务的,只能以其从合伙企业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
14、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第三章合伙与个人独资企业法,练习,甲为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乙为甲个人债务的债权人,当甲的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乙的债务时,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乙可以行使的权利是()。A、代位行使甲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B、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C、自行接管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D、以对甲的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15、【答案】B,第三章合伙与个人独资企业法,4、合伙企业债务与合伙人个人债务并存时的清偿问题合伙人具有双重身份:合伙人与个人双重优先原则合伙企业的财产优先清偿合伙企业的债务,合伙人个人的财产优先清偿合伙人个人债务。,第三章合伙与个人独资企业法,(五)入伙、退伙,1、入伙P80(1)概念入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加入合伙,从而取得合伙人资格的法律行为。(2)入伙条件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全体合伙人同意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原合伙人全部签字)(3)新合伙人权利和责任与原合伙人同等权利、同等责任。如入伙时另有约定则按约定。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三章合伙与个人独资企
16、业法,2、退伙P80(1)概念退伙是指合伙人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退出合伙企业、从而失去合伙人资格的法律事实。(2)退伙的种类自愿退伙(又称声明退伙)(a)协议退伙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退伙: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b)通知退伙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满足下列两条件可退伙: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得影响;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第三章合伙与个人独资企业法,法定退伙(a)当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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