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权义务和法律责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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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义务和法律责任,证监会法律部何艳春2012年6月,汇报提纲,1,问题的提出(四个案例),2,“董、监、高”的职权,5,结语:两点建议,3,“董、监、高”的义务,4,“董、监、高”的法律责任,一、问题的提出(四个案例),南京中北三毛派神信联股份深信泰丰,问题的提出(四个案例)-南京中北,南京中北的违法行为是2003年、2004年年报中银行借款、应付票据、关联方占用、对关联方担保等信息披露虚假。2010年3月19日,证监会作出(2010)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南京中北及相关责任人员处以警告、罚款30万元等处罚。处罚决定书完整反映了在行政处罚听证过程中当事人
2、的抗辩理由和证监会的态度。,问题的提出(四个案例)-南京中北,问题的提出(四个案例)-南京中北,问题的提出(四个案例)-南京中北,问题的提出(四个案例)-南京中北,本案另有三位时任独立董事,在通过南京中北2003年年报和2004年年报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经审查有关证据材料,并综合考虑以下情节,证监会决定对其免予处罚:从这三位独立董事多年的履职记录看,能够较好地参加董事会、审查议案材料、审慎发表意见、进行独立判断,曾经否决了经营层提出的不成熟的投资决策,并对南京中北的公司治理和内控做了一些督促工作。发现南京中北存在巨额资金外流并损失的情况后,立即责成董事会质询管理层人员,督促董事会聘请会计师事务
3、所对南京中北的贷款资金流向进行专项审计、就南京中北自查发现的问题立即向全体股东公开通告,同时及时向监管部门举报。积极主动地督促公司追讨外流资金并进行内部整改。,问题的提出(四个案例)-三毛派神,2008年3月20日,证监会对三毛派神及陈某等9名责任人员进行了行政处罚。公司违法行为包括:开具大额商业承兑汇票、公司重大担保重大关联交易未按规定披露,年度报告披露虚假利润。,问题的提出(四个案例)-信联股份,信联股份因2001、2002年度报告虚增利润、2002-2004年未临时公告对外担保和诉讼裁决事项以及2002-2004年度报告未对外披露担保、诉讼裁决、关联交易、前十大股东的关联关系等违规事实,
4、而被证监会实施处罚。本案中拟处罚决定中的原独立董事辛某因申辩免责成功,在最终处罚决定中未被处罚。另一位时任独立董事董某则因在通过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年度报告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被处以警告;董某虽提出了陈述和申辩,但其申辩理由未被证监会采纳。,问题的提出(四个案例)-信联股份,辛某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1)2004年3月起因患回盲部恶性淋巴瘤,经常发高烧,身体状况每况愈下,致使无法正常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遂通过口头和书面的方式多次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辞职要求,但因公司一时无法找到独立董事的人选,一直迟延至2004年11月董事会才批准其辞职申请。辛某的知情权在此期间得不到有效保障,在根据公司当时提
5、供的材料无法做出准确判断的情况下,签字认可了2003年年度报告,由此希望得到免责处理。(2)辛某进入信联股份后公司生产基本处于停滞状态,财务危机特别是债务显现,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出现重大问题。由于公司董事长及部分董事平时均不在公司注册地的杭州上班,也不清楚在什么地方,无法与董事长本人当面进行沟通。辛某曾多次找公司前财务总监、证券事务代表等相关负责人表达自己的想法,试图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债务担保问题、关联交易情况。但是董事长等人擅自违规担保,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运作很不正常,内部管理非常混乱,。针对前述情况,辛金国多次向董事会提出改进董事会工作的建议和意见与加强信息披露
6、工作的要求和整改措施,已尽最大努力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问题的提出(四个案例)-信联股份,辛某的免责申辩主要理由,概括起来,两个方面:第一,公司的原因:公司由于自身原因未能找到独立董事候任人选而未同意辛某因身体状况不佳而提出的辞职申请,在此阶段,公司生产基本处于停滞状态,财务危机显现,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出现重大问题,且由于公司董事长及部分董事平时均不在公司注册地上班,造成辛某无法与与董事长等进行当面沟通,客观上形成了知情权不能得到充分保证的情形。且对于2003年度报告具体内容等,公司董事会的有关成员不仅对相关问题做出了解释,并保证年报上应披露的信息均已披露,不存在虚假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相
7、关违法违规现象的发生均由董事长等人的故意隐瞒、对会计事务所的信任等而造成。第二,自身的履职:辛某对自身身体不适而可能无法正常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现实情况已有正确了解,且据此多次向公司提出了辞职申请;对于公司管理混乱的局面与遭遇上交所处分的现实情况,该独立董事多次向董事会提出了改进董事会工作的建议和意见,要求公司加强信息披露工作并予以整改。即便在住院期间,其仍认真审阅了2003年年度公司财务报告及会计师事务所关于2003年会计报表的审计报告,提出了报告中存在的问题,要求董事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问题作出解释后再决定是否签字。其最终的签字亦是建立在公司董事的故意隐瞒与对会计事务所
8、出具的报告信任的基础上做出的。证监会行政处罚委经复核认为:对于辛某,在信联股份通过2003年年度报告期间,他突患恶性肿瘤,在此情况下,仍然关注公司的经营能力、对外担保和关联交易等问题,这表明其已经勤勉尽责,不再进行处罚。,问题的提出(四个案例)-信联股份,问题的提出(四个案例)-深信泰丰,这是首例法院针对上市公司董事责任进行实体裁判的行政诉讼案件,也是首例司法机关通过判决形式明确董事勤勉尽责要求的案例。2007年,因深信泰丰在2003年、2004年的信息披露中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中国证监会依据原证券法相关规定,认定原董事丁某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其处以警告并3万元罚款。丁某不服该处罚决定,
9、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2008年6月3日,北京市一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问题的提出(四个案例)-深信泰丰,问题的提出(四个案例),从近几年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的案件看,上市公司“董、监、高”往往以上述案件有关责任人员所陈述相类似的理由理由提出抗辩,例如(1)不参与公司内部的经营管理;(2)不领取公司的任何报酬;(3)只不过个摆设,根本没时间去开董事会,一年开三次四次,经常有半数没有到;(4)作为花瓶式董事,对公司有关违法违规行为一无所知。(5)自己是非专业人士,凭借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决议;(6)工资收入少,无能力支付罚款。等等。由此引发的思考是:董、监、高的权力、义务、责任是什么?
10、当公司出现违法行为时,他们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有哪些免责抗辩的理由?这需要我们在法律框架下分析探讨上市公司“董、监、高”的责权利问题。,二、“董、监、高”的职权,董事的权力监事的权力经理的权力,“董、监、高”的职权-董事的权力,董事会的权力,“董、监、高”的职权-董事的权力,董事长的特殊权力 虽然公司法第13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但董事长仍有法律直接赋予的职责(公司法第110条)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保障董事会的正常运作。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保障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效果。副董事长的特殊权力 为防止实践中董事长缺位引发的难题,新公司法尽可能穷尽了各种可能,规
11、定了行使董事长职权的顺位制度。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公司陷入僵局),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履行职务或者不能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董、监、高”的职权-董事的权力,一般董事的权力 出席董事会的权力 在董事会上行使表决权(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例外情形,表决权限制:公司法第125条: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12、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权力(1/3以上董事)代行董事长职务的权力几个需要特别说明的问题:从法理上讲,董事行使权力,应着眼于公司的利益,而不是推选股东的利益(股东可以根据自己的利益投票)。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董事出席,董事会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公司法第112条)。根据中国法律,董事会一人一票出现僵局时,董事长无权投第二票。董事只能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不能委托非董事人员。特定情况下,董事可联名行使权力。,“董、监、高”的职权-董事的权力,独立董事的特别权力(独立董事制度指导意见)独立董事除具有普通董
13、事的职权外,还有以下特别职权:重大关联交易(指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召开董事会;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上述事项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1/2以上同意,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上市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如果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审计、提名等委员会的,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
14、占有1/2以上的比例。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包括:提名、任免董事;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上市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董、监、高”的职权-监事的权力,与董事一样,监事的权力也是通过其参与监事会实现的。公司法要求股份公司设立监事会,集体行使监督权。监事会的权力(公司法第119条),“董、监、高”的职权-监事的权力,监事会主席的特殊权力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保障监事会的正
15、常运作。监事会副主席的特殊权力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一般监事的权力 出席监事会 在监事会上行使表决权 提议召开监事事会临时会议 代行监事会主席职务 列席权(列席董事会)质询权(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建议权(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建议),“董、监、高”的职权-经理的权力,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根据公司法第114条的规定,行使下列职权: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
16、机构设置方案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列席董事会会议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三、“董、监、高”的义务,理论基础法律地位英美法系-信托说、代理说大陆法系-委任说公司法上的义务勤勉(注意)义务忠实义务证券法上的义务信息披露义务持股限制义务禁止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其他义务,“董、监、高”的义务-理论基础,法律地位是权利和义务在法律上的体现,也是义务产生的理论基础。其实质就是“董、监、高”与公司间存在何种法律关系。公司是与自然人一样的“有机体”或“组织体”,
17、其本身就拥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但公司的意志是人的意志的体现,公司行为有赖于“董、监、高”。现代公司法中,强化“董、监、高”的地位,赋予其广泛权力,以使其代表公司进行经营活动时快速灵活地适应复杂和多变的市场需要。现代公司所有权与控制权发生分离,如何防止“董、监、高”滥用职权,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尽职尽责地为公司和股东服务,成为各国公司立法和公司实践必须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董、监、高”的义务-理论基础,“董、监、高”的义务-理论基础,两大法系国家对于“董、监、高”与公司之间关系规定的差异,源于两大法系立法的价值取向和法律传统。信托说、代理说、委任说都是从不同角度探讨“董、监、高”
18、与公司之间的关系,试图寻求一种规范“董、监、高”行为的法理基础。但是对“董、监、高”义务的规定却是殊途同归,结论相同,两大法系均要求“董、监、高”必须以公司利益为重,对公司负有两项基本义务,即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董、监、高”的义务-理论基础,“董、监、高”的义务可按不同法律的规定区分为公司法上的义务和证券法上的义务 公司法上的义务一般是指“董、监、高”对公司承担的义务,也被称为信义义务。证券法上的义务是“董、监、高”对社会利益和公共秩序承担的义务,如不为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的义务。,“董、监、高”的义务-公司法上的(勤勉)义务,概念关于勤勉义务,是指“董、监、高”有义务积极履行其作
19、为“董、监、高”的职责。我国公司法第148条将勤勉义务与忠实义务并列规定,应理解为勤勉义务与注意义务为同一含义。学者对勤勉义务的内容进行了较为具体的分析,其认为勤勉义务的内容包括:(1)精通公司的规则和文件;(2)行使营业报告书请求权和财务财产调查权;(3)出席董事会;(4)研究提交给董事会的议案和文件;(5)兼任公司高管;(6)行使经营判断;(7)执行监督业务;(8)进行妥当性判断;(9)研究竞争交易和自我交易;(10)召集股东大会。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勤勉义务涉及到公司运营的各个方面。“董、监、高”义务可简单区分为程序性义务和实体性义务,实体性义务可按照处理公司事务的逻辑过程区分为知情义务
20、、经营判断义务和监督义务。,“董、监、高”的义务-公司法上的(勤勉)义务,判断标准“董、监、高”违反勤勉义务的判断标准是勤勉义务中最为重要的内容。从各国法制发展史来看,违反勤勉义务的判断标准经历了主观标准、客观标准、主客观标准相结合的发展过程。,“董、监、高”的义务-公司法上的(勤勉)义务,“董、监、高”的义务-公司法上的(勤勉)义务,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勤勉义务的判断标准,外国立法例对我们研究这一问题有借鉴意义。综上可见,“主观标准”已被抛弃,其弊端显而易见。如果“董、监、高”能力越低,承担责任的可能性越小,那可能将在“董、监、高”市场上产生“劣币驱除良币”的不良后果。而单纯的客观标准置个人实际
21、能力的差异于不顾,确定一个处于类似地位的“董、监、高”的应有标准,相当于全社会对“董、监、高”水平要求的平均值,虽然对多数人是公正的,但当某特定“董、监、高”的水平高于这一标准时,会造成对过错者的放纵。只有采用综合标准才能避免单纯主观或客观标准的缺憾,即设立客观标准为“董、监、高”履职的最低标准,所有“董、监、高”都必须达到这一标准,而对有特殊专业能力的“董、监、高”设立更高的标准,促使其更好地履行职务。,“董、监、高”的义务-公司法上的(勤勉)义务,具体内容程序类义务程序类义务主要包括出席董事会、出席股东大会并接受股东质询、在年度股东大会上做出述职报告等义务,该类义务不涉及董事的专业判断,只
22、要董事从事了相应行为,就被认为履行了义务。以缺席董事会为例,我国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99条规定:“董事连续两次不出席董事会也不委托他人代为投票时即应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此条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证监会认为董事违反出席董事会义务的标准是连续两次不出席。与此相关的问题是,董事是否应对其未出席的董事会会议所作的决定承担责任。我国有学者认为,没有参加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应就因该会议决定造成的损害与其他赞成此种决议的董事共同对公司承担责任,除非该董事在此决议通过后的合理期限内将其反对此种决议的意见报送给公司并由公司加以保存。董事缺席董事会会议而又未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时,在会后应及时审查会议决议及记录;董事对
23、会议决议内容或程序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向相关人员提出质询;发现董事会会议决议违法的,应当立即要求公司予以纠正;公司拒不纠正的,应及时将具体情况报告公司证券上市地的证券交易所。如果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会议通过的审议事项未能履行上述义务,相当于其参与违法决议并表示弃权,由此仍应承担相当的法律责任。,“董、监、高”的义务-公司法上的(勤勉)义务,知情类义务 知情义务是董事针对日常公司经营活动而进行持续性地信息收集和学习,以备在重大事项上进行决策及行使监督职能。我国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98条第3项规定董事应当“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的经营管理状况”。判断董事是否履行知情义务,可从其自身的能力和背景考察董事
24、是否经常参加公司会议、索取与公司日常运行有关的资料、对公司的基本事务进行询问和讨论。,“董、监、高”的义务-公司法上的(勤勉)义务,经营判断义务经营判断规则是美国法院创设的免除董事就合理经营失误承担责任的一项法律制度。是指当董事会所作决策具有一定合理性时,即使该决策是错误的,也不能追究董事的责任。董事就公司业务决策时,只要董事根据掌握的情况或者信息,诚实信用地决策,即便事后证明董事的决定是错误的,董事也无须负任何责任。这条规则看似简单,实质复杂,成为司法实践中的诉讼焦点。因为,有些股东以“勤勉义务”为武器,挑战董事会的决定,而董事会应招的法律武器之一就是“经营判断规则”。我国公司法对经营判断规
25、则未作规定。董事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在瞬息万变的市场上需要快速反映,难免决策失误。在这种情况下,很难判断董事某项决策失误是由于未尽勤勉义务,还是外界风险因素所致。董事的勤勉义务,并不是不允许董事有经营决策判断上的失误,只要经营决策失误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而不是由于董事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造成的,就不能认为违反勤勉义务。所谓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是指董事在经营管理决策中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或者其经营决策是为给自己谋取私利,或者未尽到一个普通人类似情况下应该尽到的勤勉、注意和技能的义务。其判断标准是:如果作出经营判断的董事或者经理与所作经营判断的内容没有利害关系,并有正当理由相信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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