焉耆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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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焉耆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我县住房保障体系,健全住房保障制度,逐步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九部委令第162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关于印发自治区公租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新政办发(2019)124号)和自治区公租房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新财资管2019)71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
2、全县公共租赁住房筹集、分配、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应当在国家和县政府政策指导下,遵循政府组织、社会参与,多方建设、统一管理,公平公开、严格监管的原则。县政府统筹全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对涉及全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协调和监督。第五条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县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县住建局住房保障、房地产市场建管股负责全县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工作。县广厦城市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运营工作、后期维护。县发展改革、监察、财政、国土资源、审计、税务、公安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公共
3、租赁住房有关工作。各乡镇社区居委会积极协助县住建局对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受理、分配的后续监管及违规行为的清查、清退工作。第六条公租房房源通过集中新建、配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五年以上)等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公租房筹集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试行)(新建标002-2012)。第七条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强化对公租房项目招投标、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建设全过程的监督管理,严格落实各参建主体质量安全责任,强化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全面落实质量终身责任制,切实保证公租房质量安全。第八
4、条在商品房开发项目中应配建不低于总建筑面积5%的公共租赁住房。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可按配建面积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第二章筹资渠道第九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筹资渠道:(一)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主要渠道:中央安排的专项资金,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资金,土地出让收益中安排资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公积金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等。(二)非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主要渠道:中央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公积金贷款,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和企事业单位自筹资金等。第十条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
5、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和投资补助。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有偿方式出让的,土地出让收益、地方政府权限范围内的税费,原则上全额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第三章申请与审核第十二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包括:住房困难且收入、财产符合保障条件的城镇家庭、个人和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等。具体条件如下:1、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申请家庭中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县城镇户籍,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关系;(2)无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3)未享受住房保障和房改政策。2 .外来务
6、工人员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家庭成员均办理了居住证,且在我县连续居住2年以上;(2)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与我县就业单位签订了2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在申请地连续缴纳社保基金2年以上;(3)无自有产权住房。3 .新就业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我县城镇户籍或办理了居住证;(2)已与就业单位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工作合同;(3)无自有产权住房。第十三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二)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三)就业单位提供的工作收入证明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四)现住房居住情况、出具不动产局无
7、房证明材料、其他能够证明申请家庭住房情况的材料;(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第十四条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可以是家庭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也可以是用人单位。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根据公租房需求及房源供给情况,优先确定一定数量的公租房面向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集中配租。第十五条申请人应根据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第十六条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民政、社保、公安、乡镇社区等单位,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对符合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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