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儿童友好城市建设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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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温州市儿童友好城市建设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儿童社会政策友好第三章儿童公共服务友好第四章儿童权利保障友好第五章儿童成长空间友好第六章儿童发展环境友好第七章儿童产业发展友好第八章保障与监督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促进儿童友好城市建设,打造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市域样板,保障儿童合法权益,保护儿童身心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儿童友好城市建设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儿童友好,是指为儿童成长发展提供适宜的条件、环境和服务,切实保障儿童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第三条【基本原
2、则】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循儿童优先、普惠共享、彰显特色、整体推进、多元参与的原则。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儿童友好城市建设推进协调机制,解决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的儿童友好城市建设促进相关工作。第五条【部门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机构负责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的指导、监督和统筹协调。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确定妇儿工委办、教育、卫生健康、民政、住房城乡建设、经济和信息化等机构,分别牵头负责儿童社会政策友好、儿童公共服务友好、儿童权利保障友好、儿童成
3、长空间友好、儿童发展环境友好、儿童产业发展友好等不同领域的重大任务、重点工作、重要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相关工作。妇联、残联、共青团、工会等团体协助促进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工作。第二章儿童社会政策友好第六条【社会政策友好】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儿童友好政策体系,优化公共资源配置,全面贯彻儿童友好理念。第七条【发展规划】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纳入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专项规划,推动儿童事业和经济社会发展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落实。第八条【儿童优先评估机制】
4、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城市发展重大规划、重大政策、重大决策中引入儿童优先评估机制。第九条【儿童友好指数】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儿童友好城市建设评价指标体系,并发布儿童友好指数,综合评价儿童友好城市的建设情况。第十条【儿童友好单元】市级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儿童友好单元建设标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儿童友好乡镇(街道)、儿童友好村(社区)、儿童友好街区、儿童友好学校、儿童友好医院、儿童友好公园、儿童友好场馆、儿童友好商圈(城市综合体)、儿童友好企业等儿童友好单元建设。第十一条【儿童参与机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儿童参与公共活动和公共事务机制,推动学校、村(社区)组建
5、儿童参与组织。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决定涉及儿童的重大事项前,应当听取儿童及其监护人意见。第十二条【社会参与机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会参与儿童友好城市建设机制,优化政府购买儿童友好项目及服务模式,培育儿童服务类社会组织、专业社会工作者、少先队校外辅导员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技术创新、公益赞助、慈善捐赠和志愿服务等多种形式积极参与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第三章儿童公共服务友好第十三条【公共服务友好】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先保障面向儿童的公共服务,扩大普惠性儿童公共服务供给,促进服务资源优质均衡配置。第十四条【托育和照护服务】卫生健康部门应
6、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辖区内人口结构、服务需求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等资源配置情况,推进社区嵌入式、分布式、小型化的普惠托育和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支持用人单位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区等提供普惠托育和婴幼儿照护服务。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专业化、规范化建设,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服务过程加强监管。第十五条【教育】教育、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常住人口数量、人口密集度等实际情况,合理规划建设幼儿园,完善普惠性学前教育保障机制,保障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位供给,完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制度,优化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协调特色发展
7、。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实施乡村教育振兴计划,统筹配置城乡教育资源,推进教育均衡发展。第十六条【早期健康】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完善优生优育服务体系,加强孕产妇和新生儿健康检测和疾病筛查机制,建立健全儿童早期筛查、诊断、治疗、康复机构和工作机制。第十七条【儿童健康管理和明眸皓齿工程】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儿童医疗服务网络建设,建立健全儿科医师培训与激励机制,完善分级诊疗机制,创新儿童健康管理模式。市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儿童体质监测指标体系和干预机制。幼儿园、学校应当营造良好的教学视觉环境,加强科学用眼和口腔健康知识普及,引导学生合理规范使用电子产品和科学改善饮食结构。
8、第十八条【心理健康】卫生健康、教育部门应当推进心理辅导教师队伍和区域心理辅导中心建设,完善儿童心理健康服务体系,定期为儿童和家庭提供心理咨询和疏导服务。学校应当配备心理辅导教师,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对行为有偏差、心理有障碍的学生给予关心指导,并及时与其监护人沟通。第十九条【儿童友好服务数字化】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托统建平台创新数字化儿童友好服务应用场景,为儿童及其家庭提供便捷智能的母婴、托育、基础教育、卫生健康、文化体育等服务,推动入托入园入学、儿童就医、儿童文体服务等儿童相关服务事项在线一站式集成办理。第四章儿童权利保障友好第二十条【权利保障友好】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公益普惠儿童福利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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