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PPP中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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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行推动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国发(2015)74号),加快建立普惠金融服务和保障体系,加强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心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看法(国发(2014)7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其次条本方法所称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心财政用于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包括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嘉奖、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以奖代补等4个运用方向。第三条专项资金遵循惠民生、保基本、有
2、重点、可持续的原则,综合运用业务嘉奖、费用补贴、贷款贴息、以奖代补等方式,引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金融机构以及社会资金支持普惠金融发展,弥补市场失灵,保障农夫、小微企业、城镇低收入人群、贫困人群和残疾人、老年人等我国普惠金融重点服务对象的基础金融服务可得性和适用性。第四条专项资金实行因素法安排,由中心财政按年度将预算指标定额切块下达至省级财政部门。地方财政部门依据中心财政下达的预算指标,依据有关要求支配运用。第五条专项资金的运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亮、定向运用、科学规范的基本原则,确保资金运用合理、平安、高效,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引导金融服务向普惠方向延长。第六条财政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
3、资金拨付,并组织对资金运用状况进行预算监管和绩效管理。其次章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嘉奖政策第七条为发挥财政资金对县域经济发展的支持和推动作用,专项资金支配支出用于对符合条件的县域金融机构赐予肯定嘉奖,引导其加大涉农贷款投放力度。第八条对符合条件的县域金融机构当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13%的部分,财政部门可依据不超过2%的比例赐予嘉奖。对年末不良贷款率高于3%且同比上升的县域金融机构,不予嘉奖。实施涉农贷款增量嘉奖政策的地区包括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重庆、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新疆等25个
4、省(区、市)。财政部将依据嘉奖政策实施效果和中心、地方财力状况,结合地方意愿适时调整实施嘉奖政策的地区范围。第九条嘉奖资金于下一年度拨付,纳入县域金融机构收入核算。第十条本章所称县域金融机构,是指县级(含县、县级市、县级区,不含县级以上城市的中心区)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法人金融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不含农业发展银行)在县及县以下的分支机构。本章所称涉农贷款,是指符合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2007)246号)中的“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农林牧渔业贷款”和“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支农贷款”等3类贷款。本章所称涉农贷款平均余额,是指县域金融机构在年度内每个月末的涉农贷款
5、余额平均值,即每个月末的涉农贷款余额之和除以月数。假如县域金融机构为当年新设,则涉农贷款平均余额为自其开业之月(含)起每个月末的涉农贷款余额平均值,可予嘉奖的涉农贷款增量依据当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的50%核算。第三章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第十一条为引导和激励金融机构主动填补农村金融服务空白,专项资金支配支出用于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西部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赐予肯定补贴,支持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建设,扩大农村金融服务覆盖面。第十二条对符合下列各项条件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财政部门可依据不超过其当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赐予补贴:(一)当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二)村镇
6、银行的年均存贷比高于50%(含50%);(三)当年涉农贷款和小微企业贷款平均余额占全部贷款平均余额的比例高于70%(含70%);(四)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对西部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财政部门可依据不超过其当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赐予补贴。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不重复享受补贴。第十三条补贴资金于下一年度拨付,纳入金融机构收入统一核算。第十四条东、中、西部地区农村金融机构(网点)可享受补贴政策的期限,分别为自该农村金融机构(网点)开业当年(含)起的3、4、5年内。农村金融机构(网点)开业超过享受补贴政策的年数后,无论该农村金融机构(网点)是否曾经获得过补贴,都不再享受补贴。假如
7、农村金融机构(网点)开业时间晚于当年的6月30日,但开业当年未享受补贴,则享受补贴政策的期限从开业次年起起先计算。东、中、西部地区划分标准依据关于明确东中西部地区划分的看法(财办预(2005)5号)规定执行(下同)。第十五条对以下几类贷款不予补贴,不计入享受补贴的贷款基数:(一)当年任一时点单户贷款余额超过500万元的贷款;(二)注册地位于县级(含县、县级市、县级区,不含县级以上城市的中心区)以下区域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其在经监管部门批准的县级经营区域以外发放的贷款;(三)注册地位于县级以上区域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其网点在所处县级区域以外发放的贷款;(四)西部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的银行业金融机
8、构(网点)在其所在乡(镇)以外发放的贷款。第十六条本章所称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是指经银监会批准设立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3类农村金融机构。本章所称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详见财政部2010年发布的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名单。本章所称存(贷)款平均余额,是指金融机构(网点)在年度内每个月末的存(贷)款余额平均值,即每个月末的存(贷)款余额之和除以月数。假如金融机构(网点)为当年新设,则存(贷)款平均余额为自其开业之月(含)起每个月末的存(贷)款余额平均值。本章所称月末贷款余额,是指金融机构在每个月末的各项贷款余额,不包括金融机构的票据贴现、对非存款类金融机构的拆放款项,以及自上年度起先以
9、来从其他金融机构受让的信贷资产。详细统计口径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统计制度及相关规定为准。本章所称年均存贷比,是指金融机构当年的贷款平均余额与存款平均余额之比。本章所称涉农贷款,是指符合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2007)246号)规定的涉农贷款,不包括金融机构的票据贴现、对非存款类金融机构的拆放款项,以及自上年度起先以来从其他金融机构受让的信贷资产。本章所称小微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第四章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政策第十七条为实施更加主动的就业政策,以创业创新带动就业,助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专项资金支配支出用于对符合政策规定
10、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赐予肯定贴息,减轻创业者和用人单位负担,支持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引导用人单位创建更多就业岗位,推动解决特别困难群体的结构性就业冲突。第十八条对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看法(国发(2015)23号)、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银发(2016)202号)等文件规定发放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可依据国家规定的贴息标准予以贴息。享受财政贴息支持的创业担保贷款,作为借款人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应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借款主体资格审核,持有相关身份证明文件,且经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和经办银行审核
11、后,具备相关创业实力,符合相关担保和贷款条件。第十九条专项资金贴息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为1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贷款利率可在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基础上上浮肯定幅度,详细标准为贫困地区(含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全国14个集中连片特别困难地区,下同)上浮不超过3个百分点,中、西部地区上浮不超过2个百分点,东部地区上浮不超过1个百分点,实际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在上述利率浮动上限内与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协商确定。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首套住房贷款、购车贷款以外,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以户为单位)自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之日起向前追溯5年内,应没有商
12、业银行其他贷款记录。专项资金贴息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贷款额度由经办银行依据小微企业实际招用符合条件的人数合理确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依据借款人的经营状况、信用状况等与借款人协商确定。对已享受财政部门贴息支持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政府不再通过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供应担保形式的支持。其次十条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在国家规定的贷款额度、利率和贴息期限内,依据实际的贷款额度、利率和计息期限计算。其中,对贫困地区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赐予全额贴息;对其他地区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第1年赐予全额贴息,第2年贴息2/3,第3年贴
13、息1/3。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依据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50%赐予贴息。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经省级或支配单列市人民政府同意,各地可适当放宽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条件、提高贷款利率上限,相关创业担保贷款由地方财政部门自行确定贴息,详细贴息标准和条件由各省(区、市)结合实际予以确定,因此而产生的贴息资金支出由地方财政部门全额担当。对地方财政部门自行支配贴息的创业担保贷款,要与中心财政贴息支持的创业担保贷款分别管理,分账核算,并纳入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信息系统统一管理。其次十一条经办银行依据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有关规定,计算创业
14、担保贷款应贴息金额,按季度向地市级财政部门申请贴息资金。地市级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在1个月内向经办银行拨付。对省直管县,经省级财政部门同意,可由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相关贴息资金审核拨付工作。其次十二条建立创业担保贷款嘉奖机制。按各地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总额的1%,嘉奖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成效突出的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等单位,用于其工作经费补助。创业担保贷款嘉奖性补助资金的嘉奖基数,包括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由地方财政部门自行确定贴息的创业担保贷款。对主要以基础利率或低于基础利率发放贷款的经办银行,各地财政部门可在嘉奖资金安排上赐予适度倾斜。其次十三条本章所称创业担保贷款,是指以具
15、备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为借款人,由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供应担保,由经办此项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由财政部门赐予贴息(小微企业自行选择贴息或担保中的一项),用于支持个人创业或小微企业扩大就业的贷款业务。本章所称担保基金,是指由地方政府出资设立的,用于为创业担保贷款供应担保的专项基金。担保基金由政府指定的公共服务机构或其托付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负责运营管理。本章所称经办银行,是指由各级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会同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的为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供应创业担保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五章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以奖代补政策其次十四条为吸引社会资本参加公共服务
16、项目的投资、运营管理,提高公共服务供应实力和效率,专项资金支配支出用于对符合条件的PPP示范项目和转型为PPP项目的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存量项目赐予肯定嘉奖,提高项目操作的规范性,保障项目实施质量,同时,激励融资平台公司化解存量地方政府债务。其次十五条PPP项目以奖代补政策面对中心财政PPP示范项目和转型为PPP项目的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存量项目。其中,对中心财政PPP示范项目中的新建项目,财政部将在项目完成选购确定社会资本合作方后,依据项目投资规模赐予肯定嘉奖,详细为投资规模3亿元以下的项目嘉奖300万元,3亿元(含3亿元)至10亿元的项目嘉奖500万元,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的项目嘉奖8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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