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日常监管及转移联单管理办法.ppt
《危险废物日常监管及转移联单管理办法.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危险废物日常监管及转移联单管理办法.ppt(28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危险废物日常监管及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危险废物日常监管及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讲座,一 工业危险废物日常监督管理,根据固废法:第四章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第一节 一般规定,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第五十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统一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鉴别方法和识别标志。对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要建立贮存设施,贮存设施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标准建设,第五十一条,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
2、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一 工业危险废物日常监督管理,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第五十二条,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一 工业危险废物日常监督管理,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
3、、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前款所称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本条规定的申报事项或者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第五十三条,一 工业危险废物日常监督管理,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不处置的,
4、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第五十五条,一 工业危险废物日常监督管理,危险废物产生者不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又不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处置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代为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第五十七条,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
5、;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一 工业危险废物日常监督管理,运输危险废物,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禁止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第六十条,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五条第九项之规定,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
6、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一项之规定,一 工业危险废物日常监督管理,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二项之规定,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时,必须经过消除污染的处理,方可使用。,第六十一条,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五条第十项之规定,一 工业危险废物日常监
7、督管理,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检查。,第六十二条,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五条第十三项之规定,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第六
8、十三条,一 工业危险废物日常监督管理,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第五十二条,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一 工业危险废物日常监督管理,1、法律依据-根据固废法相关规定,转移危险废物途经移出地、接受地以外行政区域的,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沿途经过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转移危险废物途经移出地、接受地以外行政区域的,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
9、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沿途经过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第五十九条,第七十五条第六项,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四条,2、根据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产生单位应当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联单。,第六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中产生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经交付危险
10、废物运输单位核实验收签字后,将联单第一联副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二联交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单第一联正联及其余各联交付运输单位随危险废物转移运行。,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一份联单。每车、船(次)有多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每一类危险废物填写一份联单。,第五条,二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八条,2、根据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二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危险废物接受单位验收发现危险废物的名称、数量、特性、形态、包装方式与联单填写内容不符的,应当及时向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通知产生单位。,危险废物接受单位应当按照联单填写的内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危险废物 日常 监管 转移 管理办法
链接地址:https://www.31ppt.com/p-594012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