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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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播电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及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广播电视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及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实施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并遵守广播电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第三条广播电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广播电视视
2、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等。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执法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在依法享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和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处罚第228号,1997年8月11日公布,2017年3月1日修订)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
3、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费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2)一般处罚: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的罚款。(3)从重处罚: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2对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1997年8月11日公布,2017年3月1日修订)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1)从轻处罚:予
4、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2)一般处罚: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3)从重处罚: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3对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节目的处罚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1997年8月11日公布,2017年3月1日修订)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收缴其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
5、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1)从轻处罚:责令停止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禁止内容的节目,收缴其节目载体。(2)一般处罚:收缴其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3)从重处罚:收缴其节目载体,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4对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处罚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1997年8月11日公布,2017年3月1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
6、、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1)从轻处罚: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2)一般处罚: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3)从重处日修订)(二)出租、转让播出时段的;(三)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的;(四)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的;(五)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的;(六)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七)教育电视台播放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播放的节目的;(八)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的。罚: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
7、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5对出租转让播出时段的处罚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1997年8月11日公布,2017年3月1日修订)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二)出租、转让播出时段的;(三)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的;(四)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的;(五)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未
8、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的;(六)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七)教育电视台播放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播放的节目的;(八)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的。(1)从轻处罚: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2)一般处罚: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3)从重处罚: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6对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的处罚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1997年8月11日公布,2017年3月1日修订)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
9、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二)出租、转让播出时段的;(三)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1)从轻处罚: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2)一般处罚: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3)从重处罚: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的;(四)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的;(五)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的;(六)播放未经
10、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七)教育电视台播放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播放的节目的;(八)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7对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的处罚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1997年8月11日公布,2017年3月1日修订)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二)
11、出租、转让播出时段的;(三)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的;(四)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的;(五)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的;(六)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七)教育电视台播放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播放的节目的;(八)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的。(1)从轻处罚: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2)一般处罚: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3)从重处罚: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由原批准机关吊销
12、许可证。8对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的处罚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1997年8月11日公布,2017年3月1日修订)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二)出租、转让播出时段的;(三)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的;(四)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1)从轻处罚: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
13、2)一般处罚: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3)从重处罚: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由原批时间超出规定的;(五)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的;(六)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七)教育电视台播放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播放的节目的;(八)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的。准机关吊销许可证。9对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1997年8月11日公布,2017年3月
14、1日修订)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二)出租、转让播出时段的;(三)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的;(四)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的;(五)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的;(六)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七)教育电视台播放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播放的节目的;
15、(八)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的。(1)从轻处罚: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2)一般处罚: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3)从重处罚: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10对教育电视台播放与教育无关的电影、电视片的处罚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1997年8月11日公布,2017年3月1日修订)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一)未经批准
16、,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二)出租、转让播出时段的;(三)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的;(四)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的;(五)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1)从轻处罚: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2)一般处罚: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3)从重处罚: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的;(六)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七)教育电视台播放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播放
17、的节目的;(八)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的。11对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的处罚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1997年8月11日公布,2017年3月1日修订)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的;(二)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的;(三)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
18、广播电视节目的;(四)未经批准,擅自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五)未经批准,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的;(六)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的;(七)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1)从轻处罚: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2)一般处罚: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3)从重处罚: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12对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
19、办节目、插播广告的处罚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1997年8月11日公布,2017年3月1日修订)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的;(二)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的;(三)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四)未经批准,擅自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五)未经批准,擅自利用有线广播
20、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的;(1)从轻处罚: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2)一般处罚: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3)从重处罚: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六)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的;(七)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13对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1997年8月11日公布,2017年3月1日修订)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
21、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的;(二)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的;(三)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四)未经批准,擅自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五)未经批准,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的;(六)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的;(七)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
22、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1)从轻处罚: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2)一般处罚: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3)从重处罚: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14对擅自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1997年8月11日公布,2017年3月1日修订)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
23、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的;(二)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的;(三)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四)未经批准,擅自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五)未经批准,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的;(六)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的;(七)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1)从轻处罚: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2)一般处罚:责令停止违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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