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管理实务.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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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著作權管理實務,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周 天 所長電話:07-6011000分機3701郵件:.tw,2,內容大綱,壹、著作權法簡介貳、著作權管理實務案例參、檢討與建議,3,壹、著作權法簡介我國智慧財產權法的類型我國著作權法的保護對象著作權人 vs.利用人著作權面對網路發展之因應,4,我國智慧財產權法的類型,促進文化發展著作權法-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創作鼓勵技術創新專利法-發明、新型、新式樣植物種苗法-植物新品種積體電路佈局保護法-積體電路佈局保障正當競爭秩序商標法-商標、標章營業秘密法-機密性、經濟價值、保密措施公平交易法-不公平競爭行為,5,我國著作權法的保護對象,著
2、作人-自然人、法人、本國人、外國人著作權-著作人格權、著作財產權著 作-語文著作、音樂著作、戲劇舞蹈著作、美術著作、攝影著作、圖形著作、視聽 著作、錄音著作、建築著作、電腦程式 著作著作物-書籍、歌譜本、錄音帶、CD、錄影帶、DVD(所有權/使用權),6,著作權人 vs.利用人,著作權人,著作人格權(專屬著作人/不得讓與/不得繼承)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禁止不當改作權著作財產權(可讓與/可授權/有存續期間)重製權、公開展示權、出租權、公開口述權、公開播送權、公開上映權、公開演出權、改作權、編輯權、公開傳輸權、散布權、輸入權,利用人,不得主張合理使用,得主張合理使用(符合特定條件/不需著作權人
3、同意)個人非營利重製、授課重製、教學引用、試題重製、教科書重製改作編輯、教育目的公開播送等,(調和社會利益),7,著作權面對網路發展之因應,網路科技之特性複製容易、傳輸快速對著作權人的保護網路上的1.重製權 2.公開傳輸權對利用人的保護網路上的合理使用,8,貳、著作權管理實務案例案例(1)電子資料庫的法律保護案例(2)瀏覽網頁的暫時性重製案例(3)共享軟體的合法使用案例(4)開放原始碼的電腦程式著作案例(5)網頁鏈結的法律問題,9,貳、著作權管理實務案例(續)案例(6)公開傳輸他人著作案例(7)著作權權利管理電子資訊案例(8)防盜拷措施的法律保護案例(9)學校教師創作的著作權歸屬案例(10)學
4、校教師的著作權問題,10,案例(1)電子資料庫的法律保護,案例事實:A學生架設非營利的樂透網個人網站,收集歷年來各期各種樂透彩券的中獎號碼、各獎金額、有無人中獎、有多少人中獎以及頭獎賣出縣市等資料,並將上述資料分門別類,按各種彩券類別及開獎時間製作成電子資料庫,供彩迷們上網檢索查詢,並做開獎預測。B百貨公司為鼓勵消費者預測下一期大樂透的中獎號碼,以便參加其週年慶好禮相送抽獎活動,而在該公司網站上剽竊重製A學生所辛苦建立的電子資料庫,A學生感到十分氣憤。,11,案例(1)電子資料庫的法律保護(續),法律分析:電子資料庫:針對特定主題,以電子方式將大量的相關資料,依據一定之資料結構,有系統地收集、
5、整理、儲存在電腦中,俾供使用者在線上或離線檢索、瀏覽或下載其所需的資料。常見的電子資料庫,大多只是一些事實紀錄的資料,例如機場所有航空公司每週航班的起降時間資料,台北市數位學習業者的公司名稱、地址、電話號碼及網址,職棒各球隊的比賽紀錄或球員的歷年打擊成績等相關資料。投入大量的勞力、資金與時間,所完成的電子資料庫,對於使用者而言,提供了資料查詢的極大便利,也為業者帶來商機。但著作必須是人類之智慧或技藝所創造完成的作品,其必須含有創作性,光是勞力、資金或時間的堆砌,而無任何人類智慧或技藝的創意,不是著作權法上所謂的著作。,12,案例(1)電子資料庫的法律保護(續),專家建議:著作權法第七條規定:就
6、資料之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者為編輯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電子資料庫內容資料的選擇或編排,必須跳脫過去一般俗成的收集或編排方式,而發揮別出心裁或與眾不同的創意,方得主張其電子資料庫是人類智慧或技藝所創造完成的一項創作,屬於編輯著作,若未經授權或同意,非法重製電子資料庫,便侵害其著作權。反之,電子資料庫便不是一種著作,任何人均得加以利用,不構成違反著作權法。建議電子資料庫的創作人,應在製作過程中,就資料之選擇及編排,盡量加入創作人的創意表現,以表現該電子資料庫獨特的創作性,以便合於著作權法上的編輯著作。,13,案例(2)瀏覽網頁的暫時性重製,案例事實:A學生使用網路瀏覽器離線瀏覽的功能,可以讓
7、電腦在未與網路連線的狀況下,瀏覽以前曾經造訪過的網站,這個功能可以無需擔心網路斷線、上網人數過多速度變慢或該網站有時因故無法進入的問題,不但可以節省電腦連線所生的費用,且比線上瀏覽更加方便。A學生擔心上述離線瀏覽網頁的方式,是否會有侵害著作權的疑慮?,14,案例(2)瀏覽網頁的暫時性重製(續),法律分析:1.線上瀏覽在瀏覽網頁時,會將儲存在網站上的網頁資料,先行複製在其RAM中,再透過CPU將網頁資料處理成文字或影音。這種將網頁資料複製於RAM上的動作,屬於電腦本身無可避免的運算過程。2.離線瀏覽,是指電腦使用者將網頁資料,複製於其電腦的硬碟記憶體上,以便將來在電腦未連線的狀態下,仍可以隨時開
8、啟其電腦硬碟,讀取已複製其中的網頁資料檔案。3.離線瀏覽實際上已經將他人之網頁資料,永久性的重製於其電腦硬碟中,線上瀏覽則是一種暫時性的重製,在電腦電源關閉後,所複製的網頁資料便消失無蹤。4.線上瀏覽或離線瀏覽,均屬於著作權法重製行為。但為了免除網路使用者與網路相關產業的疑慮,著作權法規定如係選用線上瀏覽,因屬於網路合法中繼性傳輸之暫時性重製,並未侵害著作財產權人之重製權。,15,案例(2)瀏覽網頁的暫時性重製(續),專家建議:離線瀏覽,因不屬於暫時性重製,故是否侵害著作財產權人之重製權,端視上述離線瀏覽行為,是否符合著作權法所規定重製行為的合理使用情形之一。2.著作權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供個人
9、為非營利目的的重製行為,只要是使用自己的電腦設備,而且重製的質量與比例是在合理的範圍內,對該網站網頁上相關著作的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不會造成不利的影響,應該可以主張上述的離線瀏覽行為,屬於重製行為的合理使用。,16,案例(3)共享軟體的合法使用,案例事實:A學生對於共享軟體或免費軟體的意義,並不十分瞭解,只知道在每次下載的時候,電腦畫面上都會出現如下的著作權聲明:本電腦程式為共享軟體,只限個人免費使用,但有下列的使用限制:不得轉售或意圖配合其他商業軟體銷售而散佈。不保證本軟體一定可以使用,如因使用本軟體造成任何資料的喪失、金錢的損失或其他直接或間接的損害,不負任何賠償責任。A學生沒有時間與耐心
10、,詳細閱讀這些使用說明,他心想反正是共享軟體,那就表示該電腦軟體是沒有著作權的,任何人都可以免費自由下載,盡情使用。於是,他將許多好用的各式共享軟體,全部燒在一張光碟裡,放在某網站的拍賣網頁上來販賣,沒有想到竟然遭到警方的查緝。,17,案例(3)共享軟體的合法使用(續),法律分析:1.公共財軟體(public domain software),係指已經超出五十年的保護期間,或著作財產權人拋棄著作權的情形,實務上應屬少見。2.共享軟體(shareware)或免費軟體(freeware)都是著作權法上受保護之電腦程式著作,並不因為其名為共享或免費,或在網路上允許任何人自由下載,便表示該電腦程式著作
11、,不受著作權法保護。3.共享軟體或免費軟體的創作人,其所享有的著作權,與一般商業軟體的創作人,所享有的著作權並無差異,因此,網路上的共享軟體或免費軟體,大多附有著作財產權人的權利聲明或使用說明等授權利用條款,例如授權利用的時間限制、範圍、可否做為營利目的的利用等。,18,案例(3)共享軟體的合法使用(續),專家建議:1.依據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2.每個共享軟體或免費軟體,其所設定的授權利用條款各有不同,不能一概而論。除了常見的授權利用期間與要求上網註冊外
12、,尚包括只允許個人或單機使用,不得做為營利目的的利用等。如果違反上述條款內容的規定,例如擅自重製、散布或為營利目的而加以利用,仍屬侵害著作權。3.大眾對於共享軟體或免費軟體的意義,存在普遍的錯誤認知,宣導正確使用的觀念,實為當務之急。在利用之前,利用人務必要詳盡閱讀該軟體的使用說明或著作權聲明,在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的範圍內加以利用,如此才可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糾紛。,19,案例(4)開放原始碼的電腦程式著作,案例事實:A學生在名為自由軟體家族的網站上,尋獲非常適用的自由軟體,並根據該網站網頁上的通用公共授權(General Public License,簡稱GPL)條款,註冊並下載在該網站上
13、已經公開原始碼的電腦軟體,並針對自己的特殊需求,加以修改成符合所需的電腦軟體。但是,A學生未遵守上述GPL條款的規定,將其所修正後的電腦程式原始碼加以上網公開,並依據GPL條款授權公眾使用。A學生最近接獲自由軟體家族網站的電子郵件,通知其已違反上述GPL條款的規定,侵害該自由軟體的著作權,要求A學生立即停止使用,另應負損害賠償的民事責任。,20,案例(4)開放原始碼的電腦程式著作(續),法律分析:1.自由軟體運動,提供軟體利用人在商業軟體外的另一種選擇。該社群成員所開發完成的電腦程式,只要遵守最初電腦程式著作權人所選擇的授權利用條款,任何後續的利用人,均得以營利或非營利的目的加以利用,最初電腦
14、程式著作權人,不會對於後續利用人主張權利或收取權利金。2.上述授權利用條款,基於契約自由的原則,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行規定或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容許電腦程式著作權人自由訂立,目前網路上已有許多授權利用條款,可供電腦程式著作權人自由選擇,做為電腦程式著作權人與後續利用人,雙方之間權利義務的契約規範,其中以通用公共授權(General Public License),簡稱GPL條款,最為常見。,21,案例(4)開放原始碼的電腦程式著作(續),專家建議:1.商業軟體的授權契約條款,在對價上,利用人要付出權利金,以便取得利用該軟體的授權;自由軟體的GPL條款,在對價上,利用人是以維持其電腦程式的自由性與
15、開放性為對價,以取得該軟體的使用、修改與散布的授權。2.利用人在同意接受GPL條款的拘束,便成立了授權契約的法律關係,自由軟體之著作權人與利用人,便分別成為該授權契約的當事人,因而彼此互負履行契約之義務。3.因此,當利用人並未遵循GPL條款中的特定義務時,例如:將其所修正後的電腦程式原始碼加以上網公開,並依據GPL條款授權公眾使用,就會構成違約的法律責任,並且構成侵害著作權。,22,案例(5)網頁鏈結的法律問題,案例事實:為了豐富個人網站的內容,A學生未經同意,便以超文字鏈結的方式,將我國職棒各球隊網站的URL,編製成網站鏈結表(Link List),讓瀏覽者於鍵擊每個職棒球隊網站的URL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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