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0414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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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知识产权法学,主讲教师:顾微微,第一编 总 论,一、知识产权的概念,1关于知识产权的定义方法,主要有“列举主义”和“概括主义”两种。“列举主义”的方法,通过系统地列举所保护的权项,即划定权利体系范围来明确知识产权的概念。“概括主义”的方法,通过对保护对象的概括抽象描述,即简要说明这一权利的“属加种差”来给出知识产权的定义。知识产权的概念的外延界定,采取列举式可能难以包容其全部范围,而采取简要的概括方法较为适宜。,2知识产权是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3.知识产权的范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1)广义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及其邻接权(相关权)、商标权
2、、商号权(企业名称权)、商业秘密权(未公开信息权)、产地标记权(地理标志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各种权利。(2)狭义的知识产权,即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应包括著作权(含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三个主要组成部分。,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1)知识产权的专有性:第一,独占性,即知识产权为权利人所独占,权利人垄断这种专有权利并受到严格保护,没有法律规定或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权利人的知识产品。第二,排他性,即对同一项知识产品,不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并存。(2)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知识产权作为一种专有权在空间上的效力并不是无限的,而要受到地域的限制,即具有严格的领土性,
3、其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3)知识产权的时间性:知识产权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保护,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这一权利就自行消灭,相关知识产品即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为全人类所共同使用。,案例:2003年5月,某企业欲购买美国一家公司的产品和专利技术,该公司的技术转让费报价为100万美元,并声称该产品的专利技术中包含有5项已在美国获得的专利。如果你是企业的中方代表,请从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时间性和专有性等方面分析,能否让对方的报价降下来?,评注: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判断:第一,根据知识产权地域性特征,考查美国专利技术是否在中国申请或获得专利,如果没有申请或获得中国专利,企业即可在中国无
4、偿使用,毋须征得美方公司同意;如果美方已在中国申请并获得专利,拥有了对该专利的专有性,我方就不能无偿使用,要经过对方许可并付费,否则构成侵权。第二,根据知识产权的时间性来看,美国的专利都是发明专利,来中国申请专利的保护期为20年,从申请之日开始计算。美方声称,其产品包含有5项专利技术,我们应当逐一审查,根据专利文献,看是否有下列情况:(1)超过保护期的,我们可以不用付费;(2)接近保护期的,我们可以讨价还价,因为技术的价值也有生命期,越到最后其价值越低;(3)审查五项专利技术中是否有被宣告无效或权利人声明放弃专利权利的,这样会导致其专利技术进入共有领域,我们也无须付费。通过我们的调查判断和分析
5、,如在本案中,美方提供的专利技术中有这几种情况,我们就有可能使对方的技术转让费用降低。,三、知识产权的主体知识产权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也可以是国家。知识产权的主体制度具有以下特点:1.知识产权的原始取得,以创造者的身份资格为基础,以国家认可或授予为条件。2.知识产权的继受取得,往往是不完全取得或有限制取得,从而产生数个权利主体对同一知识产品分享利益的情形。,知识产权的客体,1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指人们在科学、技术、文化等知识形态领域中所创造的精神产品,即知识产品。2知识产品的类别(1)创造性成果;(2)经营性标记;(3)经营性资信。3知识产品的基本特点(1)创造性。(2)非物质性
6、。(3)公开性。,知识产权制度的体系,从体系范围而言,知识产权有广义、狭义之分 狭义的知识产权制度,即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法,包括著作权(含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三个主要组成部分。分为两个类别:文学产权和工业产权。广义的知识产权制度包括著作权、邻接权、商标权、商号权、商业秘密权、产地标记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各种权利。,第二编 著作权,第一章 著作权制度概述,一、著作权的概念及演变著作权,是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的总称。二、著作权制度的产生与发展,三、我国近现代著作权制度的发展与变革(一)我国近现代著作权法律制度1910年清政府颁布了中国
7、第一部著作权法大清著作权律。(二)建国后著作权制度的发展1990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经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1991年6月1日正式实施,同年6月3日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三)著作权法的修改概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1年10月27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并于同日公布施行,四、中国现行著作权法渊源1.著作权法及其附属法律2.其他基本法律3.司法解释4.国际条约,第二章 著作权客体,第一节 作 品一、作品的概念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
8、的智力创造成果。二、作品受著作权保护的条件1独创性,即作品属于作者自己的创作,完全不是或基本不是从另一作品抄袭来的。2可复制性。,案例:帅达公司是黑雨牌保暖内衣的代理商,专门设计创作了黑雨牌功能型保暖内衣的功能示意图,并用于产品外包装盒上。欧德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焕宝和另一股东曾分别担任帅达公司的副总经理和财务主管,他们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未经帅达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将该功能示意图用于欧德罗公司产品的包装盒上。帅达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欧德罗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问题:“功能设计图”是否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未经许可,欧德罗公司使用“功能设计图”是否构成侵犯?,评注:作者对一项作品是否享有著
9、作权,关键看此作品是否为著作权法中所称的作品。一般认为作品要成为著作权的客体要具备以下两个条件:1、独创性。亦称原创性,2、可复制性。符合著作权保护条件的作品,通常是能以物质复制形式表现的智力创作成果。判断本案中“产品功能示意图”是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抑或为排除在“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之外”的作品,关键在于判定该“产品功能示意图”是否具有独创性。本案中的涉案作品虽类似数字、表格,但其有独创性表现在:图形形状的含义、图形的组合设计、颜色搭配、文字说明、语种运用等都具有鲜明的个性,即此种图形设计不是唯一的,不同的作者为说明同样的内容会设计出不同的示意图或同样的图赋予不同的含义。故该功能示意图不具有通用的
10、性质,而包含有作者创造性的智慧成果。综上所述,可以认定“产品功能示意图”属于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应当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三、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类别1.文字作品。2.口述作品。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4.美术、建筑作品。5.摄影作品。6.电影作品及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8.计算机软件。9.民间文学艺术作品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作品。,案例:王定芳诉上海东方商厦有限公司征集入选的广告语著作权归属纠纷案,1992年7月3日,被告上海东方商厦有限公司在上海每周广播电视报上刊登广告语有奖征集活动启事,向社会公开
11、征集企业广告语,要求文字短小简洁、流畅、易记、易上口,充分体现“东方”的企业形象。原告王定芳阅看该征集启事后,在规定投稿期限内,以“世界风采,东方情韵上海东方商厦”一稿应征。经初评、复评、终评,原告应征广告语经到会专家润色修改为“世界风采东方情上海东方商厦”后被评为二等奖之一。同年9月4日,被告在上海解放日报上刊登企业标志、广告用语评选结果公告,宣布“世界风采东方情上海东方商厦”为企业广告用语之一,作者王定芳。被告同时在该公告中刊有“获奖作品版权归公司所有”字样。,事后,原告发现被告在广播、电视、报刊、出租汽车、商品包袋等处使用该广告语,遂向被告提出异议。因协商未果,原告于1993年7月向上海
12、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世界风采东方情”广告语著作权归其所有;被告立即停止擅自使用该广告语的侵权行为并公开赔礼道歉;同时以被告半年营业收入逾3亿元为理由,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审判: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就广告语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所指文字作品范畴致函国家版权局,该局法律处以书面形式明确答复:广告语如果具备文字作品的要件,也应属于文字作品;广告语“世界风采东方情”具有作者的创作个性和法律规定的其他要件,因此,我们认为这一广告语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字作品。,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上海东方商厦有限公司以征集启事的方式,通过报刊向社会
13、提出了征集广告语的具体要求及有关奖励办法,原告王定芳依照被告的要求创作应征,并被被告录用授奖,双方之间因此已形成实践性的委托创作合同关系。由于被告在征集启事中对录用获奖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未有明确约定,原告在投稿应征时也未作出放弃或转让著作权的允诺,依照法律规定,委托创作作品的著作权仍应属受托人即原告所有。从双方之间所形成的委托创作合同关系看,被告通过录用、授奖等方式,已当然、合法地取得了对获奖广告语的使用权,被告只要是在本企业广告业务范围内使用“世界风采东方情”广告语,并不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原告以被告半年营业收入逾3亿元为理由要求赔偿人民币1万元,因无损失的事实依据,理由不能成立。但是,被告在评
14、选结果公告中单方面宣布“获奖作品版权归公司所有”,超出了双方之间委托创作合同约定的内容,应属无效行为,对此,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张某诉李教授侵犯著作权案,前俯长江,后依青山的丰都“鬼城”是重庆市的著名旅游景点。张某在一次游览丰都时突发奇想:如果能依山势选取一座山峰,在山上选取恰当的位置雕刻出数量众多的小鬼形象,然后再由众多的“小鬼”构成一个“大鬼”的轮廓。这样,从远处看这整座山是一个“大鬼”,近处看,却又是无数的“小鬼”。若开发成功,势必会给丰都增加一个旅游亮点。张某遂找到了成都的美术学李教授,将自己的设想讲出,表示希望同李教授一起设计该造型。李教授经研究张某的设想后,拒绝了的合作研究
15、请求。张某也就没有继续考虑其设想。,后来,当张某再次到丰都时,发现当地正在施工搞一个旅游项目的开发工程。而该工程指导思想正是张某最初的设想,即以众多的小鬼雕塑构成一个大鬼的形象。张某还了解到该工程的“小鬼”和“大鬼”设计图正是李教授完成的。张某非常气愤,认为李教授在得知自己的设想后故 意拒绝合作设计“小鬼”和“大鬼”的造型,是想将自己排除创作者之外。李教授利用了自己的设计思想,却并不告知自己,还表示是他本人完成的设计,因而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遂将李教授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认定自己是丰都“大、小鬼”山的设计图的著作权人之一,判令李教授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点评:著作权人抽象的思想及感情本身并非作
16、品,必须将思想与感情具体的以文字、语言、形象、音响或其他方式加以表现,才受法律的保护。此外程序、体系、操作方法、概念、原理、发现或发明本身也不是著作权保护的对象。在著作权法领域,对作品的保护排除思想,已经成为国际上的共识。本案中,张某的设想属于“思想”的范畴,因而不受版权法保护。,四、著作权客体的排除领域1.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2.法律、法规及官方文件3.时事新闻4.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案例:汉字组合的词组,能否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著名作曲家石甲于1954年11月创作了儿童歌曲娃娃乐,1956年首次发表。这首歌反映了祖国少年儿童幸福、愉快的生活,其歌词简洁明快,朗朗上口。歌
17、名“娃娃乐”是作者通过对生活的感受而提炼、创造出来的,反映了娃娃们笑哈哈乐哈哈的意思,是很精炼的音乐文学语言。这个词组未见于词典辞书中。此歌发表后在全国有相当的知名度。1989年,某市成立了娃娃乐营养食品厂,随后组建了娃娃乐集团公司,该公司以“娃娃乐”为文字商标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并被授予“娃娃乐”注册商标专用权,至今该公司在其几类产品中均使用注册商标“娃娃乐”,其产品行销全国各地。,作曲家石甲认为,他拥有娃娃乐三字的组合是此歌的精华部分,表达了一定的思想内容,是构成此歌曲的主要艺术形象,且具有独创性,符合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的文字作品的特征,应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该市娃娃乐集团公司未经作者同意使用
18、其作品,是对其著作权的侵害,因此,诉至法院,要求娃娃乐集团公司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问题:作曲家石甲对“娃娃乐”一词是否享有著作权?,答案与分析:“娃娃乐”一词,不能构成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其作者不享有著作权。理由如下: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乎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娃娃乐这首歌曲是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作曲家石甲对该歌曲拥有著作权,但是“娃娃乐”作为一个汉字组合的词组,离开了原作品的语言环境,离开了歌词的有机整体,并且脱离了赖以表现感情氛围的东曲旋律,充其量只是一个词汇,不能构成我国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法律不赋予
19、任何人对单纯一个词汇的使用享有普遍地支配和垄断的权利。所以,娃娃乐集团公司使用这三个字人作为商品的标记,并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其行为不构成侵权。,小结: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是具有独创性的作品,词或词组是构成文字作品的基本单位,其本身不能成为著作意义上的作品,既使某个词或词组具有独创性,因其不是作品,其创作者不享有著作权。,“五朵金花”是否侵犯著作权,电影剧本五朵金花是由赵季康与王公浦合作创作的庆祝建国十周年献礼作品,后由长春电影制片厂拍成电影,在全国都家喻户晓。1974年云南省曲靖卷烟厂受五朵金花电影启发,开始经营“五朵金花”牌香烟,并于1983年注册“五朵金花”商标,使用至今。“五朵金花”
20、牌香烟巳成为曲靖卷烟厂的拳头产品,远销全国和东欧等地。赵季康认为曲靖卷烟厂未经允许使用并注册“五朵金花”商标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遂与王公浦一起于2001年2月5日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曲靖卷烟厂,请求法院确认被告侵犯了自己“五朵金花”的著作权,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五朵金花”牌香烟并赔礼道歉。,一审法院认定五朵金花电影剧本著作权属赵季康和王公浦二人共有,但却认为五朵金花剧本名称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即作为作品标题的“五朵金花”不受法律保护。据此,判决驳回两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二审法院。后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了调解。点评:作品标题是否受保护的问题,在学术界至今争论仍很
21、激烈。我国法律对此规定并不明确,各国法律的规定也不尽相同。我们认为,标题是否受保护的关键是看标题本身是否具备著作权法所要求的原创性。,五、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指在一国国土上,由该国的民族或种族集体创作,经世代相传,不断发展而构成的作品。特点:集体性、长期性、变异性、继承性。六、国际保护民间文学形式的法律制度 七、我国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案例:,原告政府(以下简称原告)以侵犯民间文学艺术著作权为由起诉被告郭某、中央电视台(以下简称电视台)、北辰购物中心(以下简称购物中心)。原告诉称:乌苏里船歌(以下简称歌)是赫哲族人民在长期劳动和生活中逐渐产生的反映民族特点、精
22、神风貌和文化特征的民歌。该首歌曲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应当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赫哲族人民依法享有署名权等精神权利和获得报酬权等经济权利。但在1999年11月12日,“99南宁国际民歌艺术节”开幕式晚会上,电视台称:歌作曲者为汪某某、郭某。晚会主持人还特别强调:“刚才郭某唱的歌明明是一首创作的歌曲,可长期以来我们一直把它当作是赫哲族民歌。”该民歌艺术节晚会由某市人民政府艺术节组委会和电视台共同主办。该晚会节目还被录制成VCD向全国发行,使侵权行为的影响进一步扩大。购物中心销售了包含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歌的侵权CD复制品、图书和磁带。,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伤害了每一
23、位民族的人的自尊心和感情。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在电视台播放歌数次,说明其为赫哲族民歌,并对侵犯著作权之事作出道歉;(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万元,精神损失10万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以及因诉讼支出的费用8,305.43元。,问题:乌苏里船歌是否侵犯了原告的X、S曲调的民间文学作品著作权?基于X、S曲调改编而成的乌苏里船歌,其著作权应如何行使?,评注:,本案中歌音乐作品的曲调是否是根据赫哲族民间曲调改编?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的鉴定结论为:(1)歌的主部即中部主题曲调与X、S的曲调基本相同,歌的引子及尾声为创作;(2)歌是在X、S原主题曲调的基础上改编完成的,应属改编或编曲,而
24、不是作曲。比较歌与X曲调,无论从创作的艺术水平或作品整体的思想表达形式上都发生了质的变化。歌音乐作品是郭某等人在赫哲族世代流传的民间曲调的基础上,运用现代音乐手法再度创作完成的。郭作为该作品的合作作者之一,享有歌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但是任何人利用民间文学艺术进行再创作,必须要说明所创作的新作品的出处。这是我国民法通则中的公平原则和著作权法中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原则的具体体现和最低要求。因此,郭某等人在使用音乐作品歌时,应客观地注明该歌曲曲调是源于赫哲族传统民间曲调改编的作品。,第三节 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一、计算机软件的保护方式1将计算机程序作为文字作品保护,是著作权法发展的一个方向。2
25、我国著作权法第3条第8款将计算机软件作为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一类作品,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02年1月1日起实行。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主要内容(略),第三章 著作权主体,第一节 著作权主体的概念及分类一、著作权主体的概念著作权主体,也称著作权人,是指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二、著作权主体的分类(一)原始主体与继受主体(二)完整的著作权主体与部分的著作权主体(三)内国主体与外国主体,第二节 著作权的原始主体作者,一、作者的确认1创作作品的人是作者,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其他服务的人不能认为是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人为作者。2创作是直接产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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