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和劳动合同.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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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关系管理,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 杨 老师,内 容 分 享,第一章 法律体系常识补充第二章 劳动关系第三章 劳动合同第四章 劳动争议的预防与处理,第一章 法律体系常识补充,1.法律 基本法律 全国人大 宪法 其他法律 人大常委会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2.法规 行政法规 国务院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地方法规 地方人大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上海市职业教育条例 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法律体系常识补充,3.规章 行政规章 国务院下属部委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 地方规章 地方政府 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 4.规
2、范性文件 劳动行政部门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关于司法解释的效力,与劳动就业有关的主要法律,宪法 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劳动法、工会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目前正在审议中的社会保险法、集体合同法、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的层级关系,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的关系并列关系 劳动合同法立法可以突破劳动法 两部法律同时适用,但应遵循: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立法法第83条劳动合同法与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关系上下位关
3、系 增加上位法的可操作性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就“为执行法律、行政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作出规定。立法法第73条,第二章劳动关系,一、劳动关系的概念 劳动关系是劳动力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在使用和让渡劳动力的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二、劳动关系的特征:,三、劳动关系的主体,劳动者 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 即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劳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用人单位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 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 团体 民办非企业:合伙组织、基金会 分支机构:如 分公司、办事处,四、劳动关系类别,1标准劳动关系2特
4、殊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特殊劳动关系,应当参照执行以下 劳动基准标准:1工作时间规定;2劳动保护规定;3最低工资规定。形成特殊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有关的劳动权利义务。-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特殊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特殊劳动关系,法规链接 本通知所称特殊劳动关系是现行劳动法律调整的标准劳动关系和民事法律调整的民事劳务关系以外的一种用工关系,其劳动者一方在用人单位从事有偿劳动、接受管理,但与另一用人单位存有劳动合同关系或不符合劳动法律规定的主体条件。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特殊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特殊劳动关系的范围,用人单位使用下列人员之一的形成特殊劳动关系:1、
5、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2、企业内部退养人员;3、停薪留职人员;4、专业劳务公司输出的人员;5、退休人员;6、未经批准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目前已不适用);7、符合前条规定的其他人员。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特殊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用人单位招用特殊劳动关系人员的手续,法规链接1、单位通过劳务型公司输入劳务工,应当与劳务型公司签订“劳务协议”。“劳务协议”明确劳务期限、劳务收入(包括劳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管理费用等)、医疗费用及其他福利费用承担、工伤事故的处理及双方的管理责任等。、单位直接招用持有劳动手册的协保人员、停薪留职或企业内部退养人员为劳务工,应与其签订“劳务使用合同”;并
6、自劳务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携带营业执照副本、“劳务使用合同”、劳动手册及“上海市职工录用名册”到劳动部门职业介绍机构办理用工登记手续(其中属停薪留职和企业内部退养人员的,首次办理用工登记手续还必须携带“停薪留职协议”或“企业内部退养协议”)。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用工和劳务型公司的意见,关于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在事实上为用人单位提供有偿劳动的一种劳动关系。以 前 2008年1月1日 以 后 视为劳动关系 反对事实劳动关系的概念,五、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劳务关系主要特征不受用人单位的管理、约束、支配,以自己的技能、设
7、施、知识、承担经营风险,基本上不听从单位的工作指令,与用人单位无身份隶属关系。区别:劳动关系平等性隶属性 按劳分配原则劳务关系平等性 等价有偿市场原则适用法律:劳动关系 标准劳动关系劳动法调整 特殊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 的部分标准 劳务关系-民事法律调整,六、确立劳动关系的特征,用人单位主体合格用人单位规章制度适用劳动者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劳动者从事用人单位有报酬的工作,常见的确认劳动关系的证据,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纪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
8、录其他劳动者证人证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联络信函(如工作安排通知等),常见的确认劳动关系的证据,第三方的证言(如接受过劳动者服务的客户的证言)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报销的凭证(如差旅费报销凭证、医疗费报销凭证等)上述证据在确认劳动关系中效力有高有低,有些证据可以单独使用,有些证据需要相互佐证形成证据链才可以认定。,第三章劳动合同,一、劳动合同的概念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主体: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内容:关于劳动的权利义务,劳动者的义务,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者的权利,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
9、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接受职业技能培训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申请劳动争议处理和举报等,用人单位的权利与义务,用人单位的权利 招聘权 辞退权(不完全的)管理权 奖惩权用人单位的义务 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订立劳动合同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协商一致原则,合法原则,实质、内容,订立程序,二、劳动合同的订立,订立劳动合同的知情权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订立的程序,双
10、方如实告知的责任与义务,被录用者提交录用所需资料,录用单位介绍劳动合同内容,双方就劳动合同内容进行协商,双方签字盖章,二、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何时订立?劳动关系何时确立?1、用工时订立合同签订时?2、用工前订立合同履行时?3、用工后订立合同,二、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订立的时间: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一个月,用工之日,支付两倍工资,合法,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一年,三、劳动合同的效力,劳动合同的无效分为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无效合同从一开始就无效劳动合同部分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确定无效合同的机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工资、解除合同
11、、赔偿),四、劳动合同的内容(必备条款对照),四、劳动合同法的内容结构,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五章特别规定第一节集体合同第二节劳务派遣第三节非全日制用工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五、劳动合同的内容(可备条款),通常双方协商后可以约定:试用期其他企业福利竞业限制条款保密义务等,六、劳动合同的类型,一、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明确约定终止期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法:不约定时间但可以约定条件终止 劳动合同法:只能法定终止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如项目完成法规链接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
12、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七、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于无固定期劳动合同,1.本企业连续工作满10年从哪天起算?2.二次固定期的争论!3、终止、解除的法定条件与固定期的一样吗?,劳动合同期限类型对比,劳动合同实施条例,第九条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劳动合同实施条例,第十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
13、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八、试用期,试用期期限规定,3 个月 X 1年 Y 1个月 1年 X 3年 Y 2个月 3年 X 或无固定期限 Y 6个月 X3个月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Y=0X=劳动合同期 Y=试用期,试用期的限制,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的解除,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过错)和第四十条第一项(医疗期满)、第二项(不胜任)规定的情形
14、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试用期的待遇,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合同法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九、服务期,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
15、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法,九、服务期,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合同期与服务期的关系,1、合同期超过服务期;2、服务期超过合同期的;3、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十、违约金约定,只有两种法定情形才会出现:1.当违反服务期约定 提供专项培训费用 进行专业技术
16、培训 2.当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十一、商业秘密 保密义务 竞业限制,1.商业秘密 定义 2.保密义务 在职时?离职后?3.竞业限制 竞业限制协议 三者的区别与联系?,商业秘密三要素,1、具有客观秘密性 2、具有实用性和价值性 3、具有主观保密性(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竞业限制的设置,竞业限制期的设置,限制期限变化:劳动法规定:不得超过年 劳动合同法规定:不得超过年支付规定变化:劳动法规定:离职时一次性支付 劳动合同法规定:在限制期限内按月支付,保密津贴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违约责任条款,1、可设定违约金的情形有明确的规定 仅限于两种:(1)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设定服务期的 情形只
17、限于一种情形,即用人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2)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设定违约金。2、违约金的数额 违反服务期的,定额递减原则支付;违反竞业限制的,双方约定。,劳动合同履行,劳动合同履行原则,实际履行原则,全面履行原则,亲自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正常情况下劳动合同的履行,1、关于工资给付 及时足额2、关于加班加班费发放劳动定额标准3、关于强令冒险作业可以拒绝、批评、检举、控告,特殊情况下劳动合同的履行,1、用人单位名称变化不影响履行2、用人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继续履行,十三、劳动合同的变更,1.变更特点:2.变更情形:协商变更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导致变更(
18、1)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重大调整(2)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方面的原因(3)劳动者的身体状况发生变化、劳动能力部分丧失、所 在岗位与其职能不适应等(4)由于客观原因,导致原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的 履行成为不必要或者不可能。,劳动合同的变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的变更,明确规定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包括工作岗位未能协商一致,除法定情形外,不得单方变更工作岗位,十四、企业规章制度生效要件,职工代表大会
19、,劳动合同法赋予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对规章制度制订程序的要求,关于企业规章制度,第四条第三款 在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作出修改完善。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与实施,规章制度在企业中的重要地位、用人单位自主管理权的根本体现、用人单位依法维权的重要手段、用人单位降低用工风险的重要途径,规章制度合法要件欠缺的法律后果!,、仲裁、法院不予适用、违法的内容无效、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解除 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
20、、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如何进行公示化?,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应当公示:如员工手册发放法、会议宣传法、劳动合同约定法、考试、传阅法、职工入职声明法、意见征集法“公示或告知”是指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决定可以采取劳动者人手一册签收、学习培训签到等方式完整送达或传达劳动者知晓。,十五、劳动合同的终止,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
21、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的终止,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合同的终止,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劳动合同法,工伤及工伤保险概述,工伤保险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工伤与工伤保险简介,1951年2月26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劳动保险条例,创建了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社
22、会法律制度 1953年1月26日原劳动部公布了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该草案第11条就工伤范围做了3项规定 1964年4月1日,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发布了劳动保险问题解答,规定工人职员在下列情况下发生了问题,有可靠证明,可以享受因工待遇。(参照工伤待遇)1957年2月28日卫生部颁布了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开始将职业病伤害列入工伤保险的保障范畴,1993年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提出“普遍建立企业工伤保险制度”1994年7月1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劳动法第九章规定了相关工伤事宜1996年8月国务院颁布实施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
23、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第一部关于工伤保险的专项法规)。国家技术监督局于1996年3月颁布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国家标准GT/T161800-1996)2002年5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职业病防治法,2003年4月公布的工伤保险条例要求:凡我国境内的所有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受雇全体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为配合工伤保险条例的施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先后于2003年9月23日发布了17号、18号、19号令,分别颁布了工伤认定办法、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等三个文件。至此,我国已基本形成了以工伤保险条例为核心的工伤保险制度
24、体系。,上海市规定,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于2004年7月1日起实施 2004年8月20日上海医疗保险局颁布了关于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4)38号)2006年5月24日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颁布了关于本市工伤认定中涉及劳动关系确认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6)17号),工伤保险遵循的原则,无责任补偿原则(无过错原则)风险分担、互助互济原则 个人不缴费原则 区分因工和非因工原则 补偿与预防、康复相结合原则 集中管理原则 一次性补偿和长期补偿相结合原则 确定伤残和职业病等级原则 直接经济损失与间接经济损失相区别原则,工伤工伤认定操作流程认定操作流程
25、,发生工伤事故、确诊为职业病,提交申请材料给企业注册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工伤结论,不认定,行政复议,不支持,行政诉讼,程序结束,支持认定工伤,判定支持认定工伤,认定工伤,单位30天内,15天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求补齐材料,60天内,判决不支持工伤,认定工伤的情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 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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