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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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解析与争议预防,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李克俭二OO八年三月,课程主要内容一、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立法背景及意义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主要变化及影响三、劳动争议处理基本程序及注意事项四、劳动争议的预防与应对五、最新热点难点问题解读,第一部分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立法背景及意义1949年关于劳资关系暂行处理办法、劳资争议处理程序1950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工作规则、关于劳动争议解决程序的办法1955年7月 中断超过30年1987年 国务院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1993年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1995年 劳动法2007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
2、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立法过程: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开始起草草案;2007年4月将草案征求意见稿印发有关单位、地方征求意见;2007年8月提请十届全国人大第二十九次会议进行初次审议;2007年10月二次审议;2007年12月第三次审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劳动保障部贯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意见中概括意义:1、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2、是完善劳动保障法律体系的重要步骤;3、是完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重大举措。,第二部分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主要变化及影响一、劳动争议处理范围:扩大二、劳动
3、争议仲裁时效:延长至一年三、劳动争议处理体制:部分劳动争议案件一裁终局四、劳动争议处理方式:强化立足调解五、改变用人单位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六、劳动仲裁处理时限:缩短近40天。,一、劳动争议处理范围:扩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注意的
4、问题:1、主体用人单位劳动者,以劳动关系存在为前提,未建立劳动关系但依法纳入劳动争议处理途径处理的为补充。2、内容(1)社会保险争议(2)事业单位聘用制人员争议的范围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二条 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本法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3)福利待遇范围(4)其他,3、不属于劳动争议处理范围(1)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生的社会保险争议;(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住房公积金及纳入住房管理委员会管理的住房货币补贴征缴及发放纠纷;(3)家庭或个人与直接雇请的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5、;(4)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5)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6)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的在校学生,经学校统一组织、批准从事勤工助学活动期间与单位发生的纠纷。,用人单位 劳动者 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各种类型企业 劳动者 民办非企业单位 劳动者 个体经济组织 劳动者 国家机关 公务员 工勤人员 社会团体 公务员 参(依)照公务员管理人员 事业单位 工勤人员 实行聘用制劳动合同的 另有规定的 无特殊规定的 其他组织 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家庭或者个人 家政服务人员 个体工匠 帮工、学徒 农村承包经营户 受雇人,二、劳动争议仲裁时效:
6、延长至一年(一)时效及仲裁时效的基本理论时效法律规定权利人在一定时间内可以行使或主张权利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间即丧失相关权利的期间仲裁时效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请求权,就丧失该请求权的法律制度。,(二)仲裁时效起算日及溯及力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93年8月1日起实施)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仲裁。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如何理解的复函(劳办发1994257号)解释“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是指“有证据表明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或者根据一般规律推定权利
7、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即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且不应从侵权行为终结之日起计算。”劳动法(95年1月1日)第八十二条规定的仲裁时效起算日为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最高院司法解释二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下列情形,视为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一)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二)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
8、之日。(三)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第二条拖欠工资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时劳动关系仍然存续,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申请仲裁超过六十日为由主张不再支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劳动者已经收到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的除外。,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
9、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新法实施前发生的权利被侵害的事实,适用原时效作法;08年5月1日后新发生的侵害事实,适用新法规定。,3、仲裁时效的中止、中断,(1)仲裁时效中断指在仲裁时效进行期
10、间,因发生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仲裁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事由消除后,重新开始计算仲裁时效期间。法定事由包括:A、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B、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C、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2)仲裁时效中止指在仲裁时效进行中的某一阶段,因发生法定事由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停计算仲裁时效,待阻碍时效进行的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行仲裁时效期间的计算。法定事由:“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三、劳动争议处理体制:部分劳动争议案件一裁终局,(一)一裁终局案件的范围1、小额争议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2、标准明确的仲裁案件。调解仲
11、裁法第四十七条二款规定,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国家劳动标准是指国家对劳动领域内规律性出现的事物或行为进行规范,以定量或定性形式所作出的统一规定。国家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方面规定的劳动标准,2、一裁终局案件劳动者的单方诉权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起诉权利人特定劳动者单方;用人单位无权起诉。(2)劳动者的起诉权无法定条件限制,劳动者对诉与不诉有选择权。(3)起诉期间劳动者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4)劳动者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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