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解读与实施.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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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解读与实施,云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何 芳2015年9月,内容职业病的概念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修订关注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有关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时间:2002年5月1日 颁布实施 主席令 60号 时间:2011年12月31日 修订实施 主席令 52号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时间 2002年5月1日颁布实施 卫生部令24 时间 2013年4月10日修订实施 卫生部令91职业病目录更名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时间 2002年4月18日 卫生部和劳动保障部 时间 2013年12月23日修订实施 国家卫生计生委、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全国总工会,202
2、3/9/5,4,职业病定义 职业病防治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广义、狭义、工伤,职业病的概念,2023/9/5,2023/9/5,5,职业病的概念,法定职业病四要件患病主体-用人单位的劳动者;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所患疾病属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的职业病在上述四个要件中,缺少任何一个要件,都不属于法律所称的职业病。,2023/9/5,2023/9/5,6,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国家卫生计生委等4部门关于印发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的通知(国卫疾控发201348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3、国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国家卫生计生委、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全国总工会联合组织对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进行了调整。现将职业病分类和目录(10类132种)印发给你们,从即日起施行。2002年4月18日原卫生部和原劳动保障部联合印发的职业病目录同时废止。2013年12月23日,职业病的概念,2023/9/5,2023/9/5,7,2023/9/5,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特殊性,不仅是医学问题,更主要是确定法律责任的问题,具有较强的技术性与政策性。诊断或鉴定结论是职业病患者享受相应职业病待遇,获得工伤社会保险和民事责任赔偿的客观依据,涉及用人单位和职业病患者双方的直接
4、利益。其特殊性决定了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诊断依据、诊断标准、诊断程序的法定性。,职业病诊断的特殊性,利益性群体性社会性政策性鉴于医疗和社会保障的现实,职业病诊断具有特殊性,所以要加强行政管理,制定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职业病诊断必须保证科学公正,依照职业病诊断标准,程序必须合法,文书档案必须符合规定,10,职业病诊断管理的基本原则,依法管理诊断机构和人员实行资质管理;国家颁布法定职业病诊断标准按标准诊断疾病主要科学依据机构负责,集体诊断的原则;,11,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修订,目的: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方便劳动者职业病就医,充分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依据职业病防治法修改稿原职业病诊断
5、与鉴定管理办法 参考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医师法、医疗事故鉴定办法、行政许可法等。,12,12,修订原则,合法、合理、时效三原则贯彻职业病防治法对职业病诊断的修订并细化:简化程序,取消受理门槛,方便劳动者;减少、简化诊断鉴定所需要提供的资料,以 满足诊断的基本需要为准;破解取得职业病诊断基础资料难的瓶颈,依法明确安监、人社职责的实施路线;体现职业病诊断是医学诊疗行为的原则,保证职业病诊断程序的合法性;,13,概 述,管理办法基本框架没变,7章;诊断与鉴定的管理原则基本不变:机构和人员实行资质管理和批准机构负责、集体诊断以职业病诊断标准为科学依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基本程序不变:一级诊断、州(市)和
6、省二级鉴定、省级为最终鉴定;,14,概 述,修订的主要内容1.取消了受理“门槛”,一律接诊;2.简化了诊断所需提供的资料,以满足诊断基本需要为原则;3.对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内容、时限、不举证后果等作了明确规定;,概 述,修订的主要内容4.对安监等相关部门在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中协助取证、举证程序作出规定;5.贯彻职业病诊断是医学临床行为的原则,细化诊断医师条件和鉴定专家库组成;6.简化诊断/鉴定证明书,完善措施和程序。,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91号令 2013.02.19 颁布4月10日执行),章节安排保持原管理办法的结构框架第一章总则 224第二章诊断机构 6714第三章诊断 107
7、17第四章鉴定 13416第五章监督管理 33第六章法律责任 6=6第七章 附则 123原七章41条,现七章63条,17,17,第一章 总 则(4条),第1条 目的和依据:规范和加强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的管理,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制订第2条 职业病诊断原则(管理原则)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依据职业病诊断标准 遵循科学、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第3条 诊断机构设置必须适应职业病防治工作实际需要,实现区域覆盖。(设区的市级)第4条 能力建设和条件保障。,18,第二章 诊断机构(1),第5条 卫生部门提出机构设置规划,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第6条 诊断机构的条件(1)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
8、可证;(2)具有相应的诊疗科目及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职业病诊断医师等相关医疗卫生技术人;(3)相适应的场所和仪器、设备;(4)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解读:要有相应的诊疗科目 要具有诊断资质的职业病诊断医师,19,卫生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23.职业病科23.01 职业中毒专业23.02 尘肺专业23.03 放射病专业23.04 物理因素损伤专业23.05 职业健康监护专业23.06 其他解读:职业病防治专业机构需要具有一级科目和相应的二级科目 综合医院需要具有一级科目(职业病科),诊断机构(2),第七条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提交资料1.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表;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9、及副本的复印件;3.与申请开展的职业病诊断项目相关的诊疗科目及相关资料;4.与申请项目相适应的职业病诊断医师等相关医疗卫生技术人员资料;5.场所、仪器、设备;6.诊断质量管理制度;6.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其他资料。解读:职业性靶器官疾病的诊断要有相应的专科医师(眼病、耳鼻喉、皮肤等),诊断机构(3),第810条受理、评审、批准、5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受理后60日(90日)内完成技术评审报告;评审后20个工作日(15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颁发批准证书,有效期5年(4年)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延续,23,诊断机构(4),第11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可以申请开展职业病
10、诊断工作。设区的州(市)没有医疗卫生机构申请开展职业病诊断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职业病诊断工作的需要,指定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病诊断工作,并使其指定其在规定时间内达到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解读:诊断机构向公立综合医院开放诊断机构应当覆盖到设区的市,24,诊断机构(5),第12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职责是:(1)在批准的职业病诊断项目范围内开展职业病诊断;(2)报告职业病;按职业病报告系统要求(3)报告职业病诊断工作情况;按规定各省向卫生部报年报,各地可自行规定如何报告(4)承担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其他职责。第13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依法独立行使诊断权,并对其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负责。很重
11、要,是科学、公正的保证,25,诊断机构(6),第14-15条 诊断机构要健全管理制度;加强技术和政策培训,改善工作条件,提高服务质量;公开职业病诊断程序;保护劳动者隐私。第16条 职业病诊断医师具备下列条件,并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职业病诊断资格证书,诊断机构诊断医师条件(7),1、具有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资格);2、具有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3、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职业病诊断标准;4、从事职业病诊断、鉴定相关工作三年(五年)以上;5、按规定参加职业病诊断医师相应专业的培训,并考核合格。解读:执业证书要求必须注册,不是执业资格 删除了熟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和管理”三年”
12、包括中级职务任职资格之前的经历 培训考核原规定和现行法规没有冲突的继续有效,26,诊断机构(8),第17条不得从事超出其专业范围的职业病诊断第18条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诊断机构名单、地址、诊断项目等相关信息。,第三章诊断(1),第19条 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解读:诊断地点增加了本人户籍所在地(23),方便劳动者;重复诊断的问题可能会增多。,28,诊断原则(2),第20条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本办法有关规定和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依据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
13、况、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进行综合分析,作出诊断结论。解读:诊断原则;根据诊断标准充分理解不同资料的重要性,判断资料的可用性、可信性、准确性。,诊断所需的材料(3),第21条 解读:1.贯彻修订原则,简化劳动者所需提供的资料 2.明确了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的具体内容;3.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4.要严格控制所谓的“其他”,必须和诊断有关。,职业病诊断(4),第22条 劳动者依法要求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职业病诊断机构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接诊,并告知劳动者职业病诊断的程序和所需资料,劳动者需填写职业病诊断就诊登记表,并提交其掌握的本办法第21条规定的职业病诊断资料解读:(1)破解“
14、不得拒绝”的难题,改为“应当接诊”,取消了受理门槛(2)提交的资料首先是指用人单位出具的资料,31,职业病诊断(5),第23条 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和在岗时间有争议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读:1.诊断机构要执行告知义务;2.工种、工种岗位、在岗时间可能不属于仲裁范畴。,职业病诊断(6),第24条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所在的用人单位提供其掌握的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职业病诊断材料,用人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的十日内如实提供。解读:1.原则上诊断机构在接诊后都要书面通知用人单位提供相应资料或核对资
15、料的真实性,具体实施各地可探索。,职业病诊断(7),第25条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要的材料时,职业病诊断机构可以提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督促用人单位提供。解读:“法”中规定了安监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资料,但没有明确诊断机构可以“提请”,各地要自行协商。,职业病诊断(8),第26条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有异议,或者因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无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提请用人单位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三十日内作出判定)职业病诊断机构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调查结论前可以暂时中止职业病诊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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