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现代企业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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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法,1,公司法,公司法,2,公司发展史,现代企业制度的诞生和发展,公司法,3,原始公司,古罗马时期的包税人的股份委托公司;罗马帝国的船夫协会;11世纪晚期的康梦达(Commenda)和海上合伙(societas maris);,公司法,4,股份公司的出现,15、16世纪在意大利各地,出现了邀请公众入股的各种商业组织。15世纪末,地理大发现使世界商业形式巨变,意大利城镇的商业衰落,西班牙、葡萄牙、荷兰、英国崛起。这些欧洲国家与东南亚、东亚通商,需与海盗、风暴作斗争,非一人单独所能经营,需联合抵御风险。英国1553年成立莫斯科尔公司,1581年又成立了土尔其公司。1600年英女王伊丽莎白一世特
2、许成立了东印度公司,当时该公司集合了一批冒险商人,出海远征。每次航海后,资本退还,并分配股利。从1601-1617年,东印度公司从英国到印度共进行了12次航行,每次都有高额利润,有时一次航行利润高达320%。这些公司是前资本主义股份经济的萌芽。,公司法,5,17-19世纪,现代股份经济形成与发展于自由资本主义时期17、18世纪,股份公司首先在银行保险、交通运输及公共事业部门得到发展。19世纪末20世纪初,股份制成为现代企业典型组织形式,不再是一种特殊经济现象,发展成社会经济的主导。工业、商业、农业、金融业都采用股份公司制。*私有制为基础;国家以法律保障(企业竞争力决定国家竞争力)。中国股份制的
3、形成 经过两次鸦片战争,到1894年前,外国人在中国设立商行500多家、银行37家、工厂100多家。为抗衡外国公司在中国的垄断,1872年成立了官商合办的船运招商局,公开招股集资100万两白银;1880年设立天津电报总局,1882年招集商股,改为“官督商办”。中国股份制的先天不足:官商结合、政企不分。,公司法,6,股份公司与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形成,法国1807年的(旧)商法典就对股份公司作了简单的规定,这部法典通过拿破仑的武力传播到了德意志的各州、普鲁士、低地国家(现在的荷兰等国)、意大利以及瑞士等国。德国直到1861年才颁布(旧)普通德意志商法,对股份公司作了简单的规定。而日本则仿效德国的做
4、法,于1890年颁布(旧)商法典。此外,大陆法系国家的股份公司也同样是从无限公司转化而来。,公司法,7,自有限责任制度确立以后,股份公司向大众化方向发展,公司的股份原则上得以自由流通与转让,使得股份公司得以在段时间内筹集到大量的资本,从而极大地促进了现代化大生产。正如马克思所说,如果没有股份公司,恐怕至今还没有铁路。当今全球的大型跨国公司大多是采用股份公司的形式。借助于资本市场,股份公司成了名副其实的“大众化公司”。股份公司彻底地摆脱了原有的合伙企业或无限责任公司中投资人之间的信任关系,公司的真正投资人即股东不再亲自参与公司的日常管理。也正因为如此,股份公司才有必要以分权的方式设立权力机构(股
5、东大会)、执行机构(董事会)甚至监督机构(独立董事、监事、监事会),以克服投资人与管理人身份的彻底分离之后公司管理层脱离投资人约束的危险。,公司法,8,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制度的形成及其特征,严格意义上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形成历史要比股份公司晚。如果说股份公司从开始就是为大型企业设计的话,那么有限责任公司则主要是为中小企业设计的。由于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结构主要适合大型企业,因此硬性要求中小企业按照大型企业设立组织机构是不合适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目的,在于为那些中小型企业设立一种界于大型的股份公司与小型的合伙企业之间的企业形态。换句话说,有限责任公司既要吸取股份公司的有限责任制度的优点,又要采纳合伙企业
6、中投资人亲自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特点。,公司法,9,封闭公司和私人公司,英美法系国家虽然无真正意义上的有限责任公司,但是有美国的所谓“封闭公司”或者英国的所谓“私人公司”。这些公司的股份由少数人持有,股份并不面向大众而且其转让也受到章程的约束,不要求私人公司公开财务会计表,也无最低投资额的限制,而且不以公司登记为成立的必要条件,这就使得私人公司迅速受到投资人的青睐。有限责任公司仍然具有一定程度的人合性质,投资人之间不仅有投资关系为约束,同时也以个人之间的信任为基础。投资人向第三人转让投资份额必须得到公司的同意。,公司法,10,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在公司分类上的区别,大陆法系:注重公司的“人合性”与
7、“资合性”的区别;英美法系:注重公司的“公开性”和“封闭性”的区别。,公司法,11,公司的各种称谓,法国:societes;德国:gesellschaft;英国:company;美国:corporation,公司法,12,公司法的本质,根据美国公司法顶尖学者弗兰克 H.伊斯特布鲁克(Frank H.Easterbrook)、丹尼尔R.费舍(Daniel R.Fischel)的见解,公司法发挥着公司合同模本机制和漏洞补充机制的作用。,公司法,13,合同模本机制,就合同模本机制而言,公司法这一标准合同范本浓缩着公司参与方不间断的试错和纠错而累积的经验,即通过法院对成千上万案件的审理,将公司可能面临
8、的问题及其解决途径,转化成公共产品,向公司参与各方提供。这样,公司法提供的一整套规则,如投票规则、派生诉讼持股数量最低限度规则、会议议事规则等等,由于是成千上万次“试错”而总结的成果,能够满足绝大多数参与方的要求,这样就有效地降低了协商成本,使他们能够将协商的焦点集中于特定的事项中。,公司法,14,漏洞补充机制,就漏洞补充机制而言,公司法发挥着对公司运作的拾遗补缺功能。公司参与方为促成合同,对一些遥远的、可能引发争议的偶然事件往往避而不谈,以免破坏交易达成的良好前景,这就产生了长期合同的缝隙。公司法通过“信义义务”规则赋予法院极其灵活的“临事裁判”机制,法院必须考虑如果交易成本不存在,当事各方
9、将会选择何种合同条款。这样就较好地发挥了拾遗补缺功能,填补了公司参与方的合意空白。因而,公司法是一种开放式的(openended)标准合同,它补充、而不是替代了当事方的协商,还必须给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留足空间。,公司法,15,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理论,公司法,16,现代企业制度的内容,1、企业的本质是什么?2、企业的产权安排是怎样的?3、企业资本结构理论:债权好?股权好?4、企业组织制度是怎样的?5、企业成长理论:企业是否可以长生不老?,WHY?,公司法,17,企业的本质,古典经济学的观点:企业是一个生产函数(黑匣子)。信息经济学的观点:企业是契约的集合,是替代市场的一种制度安排,目的是为了减少交
10、易成本。企业有其边界。,公司法,18,企业的产权安排,团队生产需要监督谁来监督?产权安排。产权安排:企业归劳动者所有,还是归资本者所有?,公司法,19,产权的可分解性,出资权和法人财产所有权的分离,股东财产权和公司经营权的分离。,公司法,20,所有权与股权的权能比较,公司法,21,股东的权利,1、表决权2、选举权3、检查权4、分红权5、剩余财产分配权6、股份转让权7、其他权:起诉权、知情权、优先任股权。,公司法,22,企业组织制度,两权分离所有者和经营者二者的目标不一致二者的信息不对称;道德风险;契约的不完全性。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法,23,企业资本结构理论,在公司中,是债权好还是股权好?为什
11、么债权好于股权?为什么全是股权不可能?股权和债权的最佳比例是多少?,公司法,24,企业成长理论,1、企业是否可以长生不老?2、为什么所有的企业都收敛于公司?,公司法,25,现代企业法律制度的主要特征,1、确认股东财产和公司财产分离;2、确认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原则;3、确认公司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4、突出对市场经济的适应性。,公司法,26,股东财产和公司财产分离,确认股东财产和公司财产分离,使公司具有独立的财产权利。公司的股东向公司出资后,不再对其所投入的财产享有直接控制权,公司就有了独立的财产权利,且出资人的财产和投资于公司的财产分开了,从而实现了股东财产和公司财产的分离。,公司法,27,股东
12、承担有限责任原则,股东仅对公司负责;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负责;股东不对公司的债权人直接承担责任。,公司法,28,公司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均为法人。这种独立的人格表现为:1、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2、公司独立于股东和其他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也表现为独立于政府。,公司法,29,突出对市场经济的适应性,从一定意义而言,现代企业法律制度的“现代”性,突出表现在对市场经济的适应性上。这种适应性,特别反映为法律规则的适应性上,即法律规则的密度能满足现代企业运营的需要。,公司法,30,公司的种类,公司法,31,外国公司的种类,分类一:无限公司;有限公司,
13、股份有限公司;两合公司。分类二:封闭公司(私人公司)和开放公司(公共公司)。,公司法,32,中国的公司的种类,有限公司(含一人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33,两种公司的法律特点,公司法,34,有限责任公司,1、公司和股东均负有限责任2、资本不分为等额股份,不发股票3、股东人数有最高限制4、既吸取股份公司的有限责任制度的优点,又采纳合伙企业中投资人亲自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特点。5、有限责任公司仍然具有一定程度的人合性质,投资人之间不仅有投资关系为约束,同时也以个人之间的信任为基础。,公司法,35,股份有限公司,1、公司和股东均负有限责任2、资本分为等额股份,发行股票,公司法,36,公司资本制度资
14、本真实原则,公司法,37,资本真实三原则,1、资本确定原则;2、资本维持原则;3、资本不变原则。,公司法,38,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资本确定),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公司住所。,公司法,39,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三万元。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法,40,一人
15、有限责任公司,1、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2、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3、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4、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5、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41,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
16、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司法,42,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资本确定),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200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2、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500万);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6、有公司住所。,公司法,43,设立股份公司的两种方式(资本确定),1、发起设立和募
17、集设立2、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3、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4、募集设立时,发起人最低认购的比例为35%。,公司法,44,股东的出资方式(资本确定),1、货币出资;2、实物出资;3、工业产权出资;4、土地使用权;其中,2、3、4须经评估。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公司法,45,股东的出资程序(资本确定),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帐户;以实物、工业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在公司登记后
18、,不得抽回出资。,公司法,46,未缴纳所认缴的出资法律责任,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公司法,47,公司转投资(资本维持),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公司法,48,有限公司设立的案例,某市甲、乙、丙三企业经协商决定共
19、同投资设立一从事生产经营的公司。甲、乙、丙订立了发起人协议,协议中的部分内容如下: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名称为光华实业公司;公司注册资本150万元,其中甲出资70万元,乙出资30万元,丙出资50万元(其中以一非专利技术出资折价36万元);委托甲办理设立公司的申请登记手续。甲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出了申请人在公司名称、出资方式方面的不合法之处,甲经与乙、丙商妥后均予以纠正。,公司法,49,1997年5月,光华公司拟与美国丁公司在本市投资设立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双方经商谈达成初步协议,协议中的部分内容如下:合营企业注册资本为200万元,光华公司以现金及
20、实物出资160万元,丁公司出资折合人民币40万元;双方分期出资,光华公司第一期出资30万元,丁公司第一期出资折合人民币5万元;双方各派1名代表组成董事会。后因其他原因,该合营企业未设立。1998年5月,经光华公司董事会决定,将公司资金50万元以公司财务人员王某的名义开立账户存储。1994年10月10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向甲颁发了于当日签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名称为“光华科技发展公司”(以下简称光华公司)。甲认为,按照法律规定,公司成立应当公告,并于同年10月25日发出公司成立的公告。1998年10月,光华公司发生严重财务危机,为此,经公司董事会研究并致通过,决定公司解散。,公司法,50,
21、问题:,甲、乙、丙订立的发起人协议中关于公司名称、出资方式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请说明理由。甲认为,按照法律规定光华公司成立应当公告,甲的观点是否正确,为什么?光华公司成立的日期应当是哪一天?华公司与美国丁公司达成的初步协议中有哪些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为什么?,公司法,51,答案,(1)关于公司名称: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公司”字样。(2)甲的观点不正确。因为我国公司法没有要求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公告。(3)光华公司成立的日期应当为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或:1994年10月10日为光华公司的成立日期)。,公司法,52,(4)丁公司的出资比
22、例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有关规定,在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丁公司的出资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仅为20,未达到法定要求。丁公司第一期的出资额不符合律规定。按照规定,合营合同规定分期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丁公司的第一期出资没有达到法定限额。合营企业董事会的组成人数不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按照规定,合营企业的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初步协议中商定的董事会的人数低于法律规定。,公司法,53,(5)光华公司董事会决定将公司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的行为违法。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将公司资金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
23、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光华公司董事会决定公司解散的做法不合法。按照规定,解散公司的决议必须由股东会做出。,公司法,54,案情,1994年4月,湖北某船务有限公司与江苏某饮料厂在江苏某地共同发起设立江苏省双龙矿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龙公司)。作为双龙公司发起人,船务公司与饮料厂签订了一份发起人协议。主要内容为:1.饮料厂投入价值35万元人民币的厂房和生产必需设备,船务公司投人流动资金25万元人民币;2.公司设立股东会、董事会,董事会为公司决策和业务执行机构;3.出资各方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4.公司筹备具体事宜及办理注册登记时饮料厂方面负责。,公
24、司法,55,同年6月11日及7月19日,船务公司方面依协议约定分两次将25万元投资款汇入饮料厂账户。此后,双方制定了公司章程,确定了董事会人选,并且举行了两次董事会议,并制定了生产经营计划。然而,上述程序完成后,双龙有限公司迟迟没有开展业务活动并且没有办理公司注册登记。尽管这一过程中船务公司方面曾向饮料厂催问数次,但是仍然未果。1995年10月,由于双龙公司一直没有注册并开展活动,且湖北某船务公司方面经营情况需要,船务公司要求饮料厂退回其投资款。为此,双方发生争执。船务公司认为,由于饮料厂负责办理登记事宜而一直没有办理,致使双龙公司不能成立,因此所订协议无效,应退回投资款25万元人民币;饮料厂
25、认为,双方签订协议,缴纳出资,制定章程,成立了董事会,至今已逾一年半时间。即使未办理登记手续,且是形式方面有欠缺,事实上公司已经成立。而且,双方所订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协议中并未规定饮料厂办理注册登记的期限,所以该协议至今仍为有效。船务公司要求全部退还投资款,属违约行为。因此,主张双方应继续合同,由饮料厂方面尽快办妥注册手续,公司法,56,问题,双龙饮料有限公司在设立程序上是否存在瑕疵?如果存在瑕疵,请一一指出船务公司与饮料厂签订的发起人协议是否无效?为什么?船务公司可否收回投资,请说明理由,公司法,57,答案,1.存在瑕疵。第一该设立中公司没有在银行开设临时账户,船务公司的出资汇人另一发起人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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