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件】劳动法律实务简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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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法律实务简析,1,http:/,第一、劳动关系,一、劳动关系的概念、建立、调整(一)、劳动关系的概念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等)在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主要包括劳动者以自己的劳动为用人单位完成一定的生产、工作任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一定的劳动条件,并支付一定的劳动报酬。劳动关系不是泛指一切劳动者在社会劳动时形成的所有的劳动关系,而仅指劳动者与所在单位之间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2,http:/,劳动法律关系的一方(劳动者)必须加入某一个用人单位,成为该单位的一员,并参加单位的生产劳动,遵守单位内部的劳动规则;而另一方(用人单位)则必须按照
2、劳动者的劳动数量或质量给付其报酬,提供工作条件,并不断改进劳动者的物质文化生活。劳动关系的基本内容包括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劳动纪律与奖惩、劳动保险、职业培训等。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关系还包括劳动行政部门与用人单位、劳动者在劳动就业、劳动争议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关系,工会与用人单位、职工之间因履行工会的职责和职权,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而发生的关系等。,3,http:/,(二)劳动关系的建立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三)劳动关系的规范和调整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
3、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1、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工勤人员;2、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3、其他通过劳动合同(包括聘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执行。,4,http:/,(四)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下列情形不属于劳动关系:国家机关与其公务员之间的关系;(人事争议仲裁)参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与其工作人员(不包括工勤人员)之间的关系;(人事争议仲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的之间的关系(农民作为乡镇企业职工的除外);军队与现役军人之间的关系;家庭保姆、临时帮工、家
4、庭教师等与其雇主之间的关系。,5,http:/,(五)事实劳动关系的性质 有效还是无效案例:一个人在一个单位工作3年多了,一直就没签订劳动合同。但上个月单位把这个人辞退了。由于先前没签订劳动合同,所以也没有给上劳动保险,老板说没跟我签订劳动合同,我到哪儿告他都不怕。是不是真是这样,职工能不能拿回自己的社保?还有没有其它赔偿?,6,http:/,1、事实劳动关系的概念: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事实上事实上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用人单位为其提供劳动报酬而形成的关系。2、从事实劳动关系的形成来看,一般可概括为以下情形:没有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期满,没有续订书面劳动合同
5、的;无效劳动合同,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双重劳动关系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7,http:/,1)对于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劳动法采取了认可的态度。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8,http:/,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
6、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根据法条之间的逻辑关系分析:第十条第一款明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此为基本原则。但是第十条第三款采用了劳动合同与劳动关系的区分原则。因此,劳动合同法对于无书面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是表示认可的。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了订约期间由于没有书面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的确定方式,第八十二条规定了超过一个月的订约期而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承担双倍给付工资的责任。,9,http:/,2)对于
7、无效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也采用了认可的态度。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从28条规定的情况来看,是确定了劳动关系的无因性原则,即书面劳动合同无效,并不必然导致劳动关系无效,劳动者已经按照无效的劳动合同履行了劳动给付的,用人单位应该给付相应的劳动报酬。,10,http:/,3)劳动合同法对双重劳动关系采取的是适度许可的态度。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双重劳动关系将不会导致事实劳动关系。在先的劳动关系存在,将否定后订立的劳动合同的效力,从根本上而言它还是属于劳动
8、合同无效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的类型。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该规定从反面确立双重劳动关系,因为“一个已经产生的劳动关系不会阻止其他有效的劳动合同。这里只可能产生可履行问题、双方解约或者双方劳动关系解除以及损害赔偿问题。,11,http:/,3、判断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1)双方是否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2)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3)用人单位是否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
9、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劳动关系成立需要同时具备的情形,即:“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12,http:/,第二条则规定了认定存在劳动关系的参考凭证及举证责任:“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
10、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13,http:/,4、非法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建立的劳动关系是否有效?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2条第1款规定,非法用工是指在无营业执照或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建立的实际的用工关系。从现有的法律规范来看,工伤保险条例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补偿办法,
11、都对非法用工单位的用工关系进行了初步的确认。此外,更为重要的是劳动合同法第93条: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4,http:/,5、“劳务关系”、“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司法实务中,用人单位往往对“劳务关系”、“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混淆不清,导致适用法律概念错误,造成企业劳动法律风险。2007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合同纠纷”规定:“110、劳务
12、(雇佣)合同纠纷”。法院已经将劳务合同和雇佣合同视为同一民事法律关系,当作同一案由来受理。案由是指法院依据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所确定受理案件的类别,同一民事法律关系归入同一类别,属于同一案由。由此可见,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于“劳务合同”和“雇佣合同”是按照同一法律关系对待的。“劳务关系”与“雇佣关系”系同一法律概念。,15,http:/,案例:老赵从某铝业公司办理内退手续后,就开始四处打工以维持生计。2013年,老赵经人介绍进入某建筑公司任职。入职伊始,双方签订了劳务协议,对服务期限、职务、工资支付周期等内容进行了约定,但就工资标准并没有明确约定。老赵主张其工资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由建筑公
13、司以打卡方式支付,另一部分由该公司部门经理通过个人账号转账支付。因该建筑公司未能足额支付工资、加班费等原因,老赵提起提起仲裁后,没有得到支持,后又提起诉讼,要求建筑公司向其支付拖欠的工资、加班费、提成款、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诉讼中,该建筑公司表示其公司与老赵签订了劳务协议,且老赵系内退人员其社保由原单位缴纳,双方之间系劳务关系,并非劳动关系,公司已经足额支付老赵劳务费,不同意老赵的全部诉讼请求。,16,http:/,一审法院认为该建筑公司对老赵进行考勤管理,老赵接受建筑公司的工作安排并为建筑公司提供持续劳动,建筑公司按月向老赵支付劳动报酬,且支付的方式也具有稳定性
14、和周期性。另外,老赵系某铝业公司的内退人员,符合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具备与建筑公司成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故一审法院认定双方之间构成劳动关系,判决建筑公司向老赵支付拖欠工资和加班费等。某建筑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一中院。一中院经审理认为老赵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中规定的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具备与某建筑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且老赵接受建筑公司管理、为建筑公司提供持续劳动,建筑公司按月向老赵支付劳动报酬等一系列情形均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最终驳回建筑公司的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17,http:/,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老赵与某建筑公司
15、之间法律关系的认定。即老赵与建筑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并为建筑公司工作的行为应当定性为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一般认为,从属性是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也就是说劳动者在人格上、经济上、组织上等多方面从属于用人单位。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劳动关系是否成立的判断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1、劳动者的工作内容是用人单位业务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2、劳动者提供劳动受到用人单位的指挥,在单位的授意、指导下进行。3、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管理,包括劳动者要遵守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单位对劳动者进行考勤、考核、纪律约束等多个方面。4、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报酬,且支付周期相对固定、支付数额基本稳定,且具有一定的持续性。劳动者在
16、经济收入上依赖用人单位,自身无需承担单位的经营风险。5、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主体合法,即符合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18,http:/,实践中像本案建筑公司一样以劳务关系抗辩劳动关系的案件非常普遍。那么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有什么区别呢?我们前面已讲过:简单老说,一般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区别确认:一是双方法律关系性质不同。劳动关系应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管理与被管理的人身隶属关系;劳务关系为平等主体形成的财产关系。二是关系的稳定性不同。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关系具有稳定性、持续性;劳务关系多为临时性工作,一般以完成特定工作为目的。三是报酬计算及发放方式不同。劳动关系一般以固定周期计算,在该周期
17、内工资构成相对稳定;劳务关系一般以完成一定工作量作为计算依据,结算方式多为即时结清。回到本案中,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虽然双方签订的合同名称为“劳务协议”,但从上述标准和方法进行判断老赵与建筑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最终判定双方构成劳动关系,建筑公司应履行劳动法上的责任和义务。,19,http:/,在此还有一点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本案中老赵是内退人员,社保由原单位缴纳,这种情况下是否还可以与其他单位构成劳动关系?这一点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中有明确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
18、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据此,该规定涉及的四类人员在新单位任职,符合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可以与新单位构成劳动关系。,20,http:/,6、在校生和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或者是在用人单位进行社会实践和专业实习,由于此时学生依旧是全日制的学生,不属于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的范畴,不享有劳动者的薪资福利待遇也不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同时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 条也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双方未建立劳动关系。因而在相应的条件下可以把在校生的勤工俭学看做是一种劳务关系。
19、,21,http:/,7、在校生实习受伤能不能认定工伤?案例:宋某系某技工学校在册学生,自2015年1月3日被安排在某公司实习,实习期为半年。2015年4月23日下午,宋某右手被机器挤伤。事故发生后,公司认为宋某系在校实习学生,拒绝支付一切费用及赔偿。宋某于是到当地人社部门咨询能否申请认定为工伤?公司是否应按工伤赔偿?人社部门答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即只有属于工伤事故的范围的职工,才能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向用人单位要求工伤赔偿。“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
20、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在校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不具备工伤保险赔偿的主体资格,不属于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调整范围,不应认定为工伤,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宋某如何得到赔偿?可以以人身损害为由,要求赔偿。,22,http:/,8、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非退休人员,未享受养老金作为生活保障,继续与用工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认定。虽然我国法律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均可以依法享受基本养老金,但是由于未缴纳养老保险金等情况导致存在着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仍不能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情况。对于这种人员的就业情况一般认为仍应
21、该成立劳动关系。其支持的基础是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根据上述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非退休人员,未享受养老金作为生活保障,继续与用工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一般应该认定为劳动关系。,23,http:/,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也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此处的规定,应当理解为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可以作为终止劳动合同的合法事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可以就此主张劳动合同终止,并为劳动者办理相应的退
22、休手续或转移相关社保关系。如果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未提出终止劳动合同,表明双方均有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意思,双方的用工关系仍为劳动关系,受劳动法的调整。因此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非退休人员,未享受养老金作为生活保障,继续与用工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应该认定为劳动关系。,24,http:/,9、临时帮工与职工及单位的关系:帮工是指不要报酬,无偿帮助他人完成某项工作的行为。单位职工在履行职务时,找他人临时帮工,帮工人在帮工活动期间利益受损,单位和职工谁应是被帮工人,谁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法院受理过的一起案件就是如此情况,某供电局职工张某在维修变压器时,找了一个懂维修的同村的刘某帮助维修,
23、期间变压器发生爆炸,将帮工人刘某烧伤。刘某随将张某、供电局作为被告诉至法院。帮工人与单位或职工哪一个构成帮工关系,首先要确立谁是受益人,谁是被帮工人。单位职工或完成本职工作或完成单位指派的其他工作,其行为均为职务行为,因工作需要,职工在工作中找他人无偿帮工,是在职务行为范畴内,目的是为了完成本职工作或完成单位指派的其他工作,受益人应是单位,故被帮工主体应是单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帮工人在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故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5,http:/,第二、劳动合同一、劳动合同的订立(一)第七条建立
24、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形式:为了推广劳动合同制度,我国一直采取严格的形式要件主义,劳动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然而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大量存在,以及劳动合同期满后,当事人不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也较为普遍。(二)劳动合同的主体:劳动合同的主体双方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我国对用人单位有具体的限制性要求。首先,用人单位在地域上有具体要求,即必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办事机关。
25、例如,外资公司在国内开设的子公司、分公司或办事处。其次,用人单位应当经过依法登记,未经登记的单位或没有用工资格的单位,不能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26,http:/,劳动者一般应当是年满16周岁的人,否则需要经过批准,不然要按照非法用工处理。非法用工的话一旦发生工伤事故,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前款规定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以及前款规定的童工或者童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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