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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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字(2023)115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山东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8月20日山东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优化国有资本配置,增强政府预算调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指省政府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
2、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作出支出安排的收支预算。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财政厅、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以下简称国资预算单位)和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企业(以下简称国资预算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决算、绩效管理、监督等事项。本办法所称国资预算单位,是指代表省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省级部门、单位。本办法所称国资预算企业,是指各类省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以及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第四条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坚持全面覆盖、独立完整、收支平衡、讲求绩效原则,并加强与一般公共预算衔接,加大向一般公共预算调出力度。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由省财政厅、国资预算单位和
3、国资预算企业各司其职,共同负责。第六条省财政厅主要负责:(一)制定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相关制度;(二)组织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三)拟定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向和重点;(四)审核汇总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编制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五)批复国资预算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六)组织和指导国资预算单位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七)对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情况进行财会监督。第七条国资预算单位主要负责:(一)组织所监管(所属)企业编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计划并进行审核,提出本单位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二)组织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三)
4、编制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四)批复所监管(所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五)负责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全过程绩效管理;(六)配合省财政厅对所监管(所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情况进行财会监督。第八条国资预算企业主要负责:(一)提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计划;(二)按照规定申报、上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三)根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批复安排支出,报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决算、绩效管理等情况并依法接受监督。第三章收支范围第九条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主要包括利润收入、股息红利收入、产权转让收入、清算收入和其他收入。第十条省属国有独资企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上缴利
5、润收入,其中金融企业、资源类企业上缴比例不低于35%,省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利润收入上缴比例实行动态调整,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建议,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为实现特定调控目标,经省政府同意,可在省属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比例上缴利润的基础上,依法依规向其收取固定数额利润。承担省属储备粮任务的政策性企业,可免缴利润收入。第十一条国资预算单位持有股权的省属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付国资预算单位的股息红利,按照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全额上缴。第十二条转让国资预算单位持有的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股权)形成的净收入,全额上缴。第十三条国资预算单位持有股权的省属国有独资企业清算净收入,以及省属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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