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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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前提和基础,是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各项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和措施有效落实的关键环节。根据关于认真做好我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含高职)。第三条本细则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第四条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各学院要
2、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引导学生以健康、乐观的心态对待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难,认定对象的确定要综合考虑学生的思想表现、学习成绩和经济困难程度,力求客观、公正,谨防错评、漏评,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动态档案。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第七条各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书记或副书记为组长、辅导员为成员的认定工作组,具体负责认定工作的组织和审核;以年级(或班级)为单位,成立由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人数合
3、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班级)总人数的10%o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要在本院范围内公示。第八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建档期间,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临时组建指导巡查小组进行指导督查。第三章认定标准及申请条件第九条认定标准参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设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档。(一)一般困难学生家庭提供的生活供养费低于210元/月的学生,可考虑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二)困难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月生活费低于180元的学生,可考虑认定为困难学生:1 .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的农村学生;2 .城镇下岗职工子女;3 .家庭供养人口较多且缺少经济来源的;4 .直系亲
4、属长期患病在治疗的;5 .单亲家庭且缺少经济来源的;6 .家庭遭受较严重灾害的一般贫困家庭子女;7 .其他家庭经济存在较严重困难的。(三)特殊困难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月生活费低于150元的学生,可考虑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1 .无经济来源的烈士子女;2 .父母或学生本人残障;3 .无经济来源的孤儿或“事实孤儿”;4 .城镇双下岗职工子女;5 .直系亲属是危重病人,需要长期自费治疗的;6 .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的少数民族贫困学生;7 .多个子女同时就读的贫困家庭子女;8 .受灾的贫困家庭子女;9 .其他存在特殊经济困难的。第十条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一)在校全日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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