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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贾林青 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保险法,第一章 保险法概述,第一节 保险的概念第二节 保险的本质第三节 保险法的概念和地位第四节 保险法的调整对象和内容体系,第一节 保险的概念,一、保险的概念和特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保险的法律特征:(一)保险是以约定的危险作为对象的(二)保险是以危险的集中和危险的转移作为
2、运行机制的(三)保险是以科学的数理计算为依据的(四)保险是以社会成员之间的互助共济为基础的(五)保险是以经济补偿作为保险手段的(六)保险是一种商品经营活动,二、保险制度形成的社会条件,(一)寻求保险保障需方的存在(二)保险服务成为独立的商品类型(三)专门提供保险商品的供方的形成,三、保险与相近概念的区别,(一)保险与救济1救济在法律性质上是一种单方的无偿的赠与行为,保险则属于双务有偿的合同行为。2法律对救济活动中的救助人资格无其他限制,保险活动中的保险人则必须是依法经过审核,在从事保险经营的过程中,还必须接受保险监管机关的监督和管理。3救济实施的对象(被救助人)是不特定的,不受限制。保险的补偿
3、对象则只能是相应的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4救济的内容可以是实物,也可以是金钱。而保险则仅以货币作为保险人履行保险责任的内容。5救济的范围(数量)由救助人自愿决定。而保险的补偿条件则是保险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保险的补偿范围是以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超过的损失部分,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二)保险与储蓄1适用范围不同2法律性质不同3实施条件不同,(三)保险与赌博1性质不同2目的不同3适用条件不同4作用不同,(四)保险与保证1两者适用的风险范围不同2两者的适用地位不同3两者的适用基础不同4两者的权利义务内容不同,(五)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共性:二者都是以提供经济保障为目的的,均是具
4、有保障作用的互助共济行为,并且,二者都是以风险的转移和集中作为运行机制。区别: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性质不同,第二节 保险的本质,一、保险是危险管理体系的组成部分,保险人根据对危险的科学计算,设计和经营相应的保险险种,以收取的保险费建立起集中的保险基金(储备基金),用于补偿因保险事故发生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的经济补偿制度。,二、保险是具有双重属性的社会关系,1保险的经济属性 保险是一种商品经济关系2保险的法律属性 从法律角度分析,保险又是一种法律关系,即存在于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三、保险市场是市场经济的必要组成部分,首先,保险活动本身就是一个独立的市场形态。其次,保险市场是
5、市场经济不可缺少的一个环节:一方面,保险市场服务于其他各个市场形态;另一方面,保险市场的发展规模和经营水平又决定于其他市场形态的需求。,第三节 保险法的概念和地位,一、保险法的概念,保险法是调整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的总称。保险关系是指基于保险合同而在各方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和国家在对保险业实施管理监督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关于保险法概念的涵盖范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在西方国家,广义的保险法缘于其法律体系存在的公法和私法之分,亦包括保险公法和保险私法。而狭义的保险法则仅指冠有保险名称的保险立法,又被称为形式意义上的保险法。,二、保险法的地位,保险法的地位,即保险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
6、所处的地位。1西方国家基于其法律分类上存在的公法与私法的观念,根据保险法律规范的具体适用内容,将保险合同法列入私法之列,而保险业法则被归入公法的调整范畴。2民商法的历史发展过程直接影响到保险法的地位。西方国家形成了三种主要的立法体例。(1)制定单行的保险法,将其纳入商法典(2)将保险法列入商法典之中(3)将保险法列入民法典之中,我国的观点:一、保险法属于经济法的范畴二、保险法是民商法中的一项法律制度三、保险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第四节 保险法的调整对象 和内容体系,一、保险法的调整对象,保险法作为规范保险市场活动的法律规范体系,它是以保险关系及与保险关系有关的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具体包括:
7、(一)保险合同关系(二)保险中介关系(三)保险监督管理关系,二、保险法的内容体系,一般而言,保险法的内容由以下各部分所组成。(一)保险合同法律制度(二)保险业法律制度(三)保险特别法律制度,第二章 保险制度和保险法 的历史沿革,第一节 保险制度的形成和发展第二节 保险立法的产生和发展第三节 中国保险业与保险立法,第一节 保险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保险制度的形成和发展轨迹,一、现代保险起源于海上保险二、现代保险成长于火灾(陆上)保险三、现代保险扩展于人寿保险四、现代保险完善于以责任保险为核心的工业保险五、当代保险的繁荣和国际化发展,第二节 保险立法的产生和发展,一、保险立法的产生,古代欧洲,出现了约
8、定俗成的习惯法,甚至有的国家或地方政府颁行过相应的法令。现代意义的保险法产生于14世纪。,二、保险立法的发展,保险法的发展经历着海上保险法规先于陆上保险法规,财产保险法规先于人身保险法规的过程。,三、现代各国的保险法,现代各国的保险法主要有三种立法体系:1 法国法系2 德国法系3 英美法系,第三节 中国保险业与保险立法,一、新中国成立之前的中国保险业,保险的萌芽1805年1835年现代保险制度进入了中国1846年1935年,中国保险业为西方列强所控制抗日战争期间,中国的保险市场被官僚资本所控制,形成官僚资本独占保险业的局面抗日战争结束,外商保险公司重新控制了中国保险市场,二、新中国成立以来的中
9、国保险业,(一)新中国保险业的建立时期(二)新中国保险业的全面恢复时期(三)中国多元化保险市场的形成和发展(四)中国的保险立法与保险监管制度的发展,第三章 保险法律关系,第一节 保险法律关系的概念和性质第二节 保险法律关系的分类第三节 保险法律关系的主体第四节 保险法律关系的内容第五节 保险法律关系的客体,第一节 保险法律关系的 概念和性质,一、保险法律关系的概念,保险法律关系是指由保险法律规范确认和调整的,以保险权利和保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二、保险法律关系的特性,(一)保险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二)保险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现的社会关系(三)保险法律关系并存着多重主体身份,
10、而且,至少有一方是保险人(四)保险法律关系是以保险权利和保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第二节 保险法律关系的分类,一、财产保险法律关系与人身保险法律关系,保险法理论以保险标的标准,将保险法律关系分为财产保险法律关系和人身保险法律关系。所谓财产保险关系就是指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法律关系所谓人身保险法律关系,则是指以人(被保险人)的寿命或者身体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法律关系。,二者的区别1两者的保险保障内容不同2两者的保险金额确定方法不同 3两者的保险期限不同4两者的保险利益认定不同5两者所涉及的危险事故的性质不同 6两者保险费率的确定方法不一样,二、补偿性保险法律关系和给付性保险法律关系
11、,保险法理论以保险保障功能的不同,将保险法律关系分为补偿性保险法律关系和给付性保险法律关系。所谓补偿性保险法律关系是指建立此类保险法律关系的目的在于当保险标的因发生保险事故而遭受损害时,保险人按照双方事先的约定,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支付保险补偿金,用以弥补被保险人因此所受的经济损失,帮助其尽快恢复生产或者生活。所谓给付性保险法律关系则是指建立此类保险法律关系的目的在于通过保险人向享有给付请求权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支付人身保险金,以便维持其生活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三、自愿保险法律关系和强制保险法律关系,保险法理论以保险法律关系的建立根据为标准,将保险法律关系分为自愿保险法律关系和强制保险法律关系。所
12、谓自愿保险法律关系是指以投保和保险人双方的自愿意志而建立的保险法律关系。所谓强制保险法律关系则,是指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社会成员负有投保特定险种的义务,而保险人负有承保的责任,双方当事人依法必须签订相应的保险合同来建立相应的保险法律关系。,四、原保险法律关系和再保险法律关系,保险法理论以危险转移的方式为标准,将保险法律关系分为原保险法律关系与再保险法律关系。原保险法律关系是由非经营保险业务的社会成员作为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建立的保险法律关系,又叫第一保险法律关系。再保险法律关系是相对于原保险法律关系而言的,具体是指原保险法律关系中的保险人,为了避免或减轻其在原保险合同中承担的
13、保险责任,将其承保的危险的全部或一部分再转移给其他保险人所建立的保险法律关系。,第三节 保险法律关系的主体,保险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保险人一方和由投保人、被保险人及人身保险法律关系中的受益人构成的另一方。,一、保险人,保险人是指依法经营商业保险业务,与投保人建立保险法律关系,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人。在我国现阶段的保险市场上,保险人依法只表现为保险公司。保险人的主体资格:(一)按法定程序,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取得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二)其与投保人所订立的保险合同的内容属于该保险人依法批准的保险经营业务范围之内,二、投保人,投保人又称要保人,是指与保险人建立保险法律关
14、系,并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在实践中,投保人可以是公民个人、法人组织或者其他组织。投保人必须具备的资格条件包括:1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投保人应当与保险标的之间具有保险利益,三、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给付请求权的人。取得被保险人资格的条件:1被保险人应当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2被保险人应当符合具体险种险别规定的承保范围3被保险人资格的取得还不得违反保险法或保险合同条款的禁止性规定,四、受益人,受益人是指依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在人身保险法律关系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受益人的资格条件只有一个,即经被保险
15、人指定而产生。,第四节 保险法律关系的内容,一、保险人的义务,(一)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保险责任是保险人在法律关系中承担的基本义务。其内容就是在保险事故发生并导致保险标的受到损害或者保险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时,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支付保险赔偿金或者人身保险金,(二)保险人承担施救费用的义务其内容是指被保险人在履行施救义务,以保险标的进行抢救过程中支付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三)保险人的保密义务保险人对于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等,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实施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的行为,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一)支付保险费的义务投保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
16、定的数额、时间、地点、结算方式,一次性或者分期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二)维护保险标的安全的义务财产保险法律关系的“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具体到人身保险法律关系,投保人、受益人不得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否则,受益人将丧失受益权,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三)通知义务这也是保险法律关系的被保险人依法所应承担的义务,其内容包括两个方面:1被保险人在保险法律关系有效期内,当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时,有义务及时通知保险人。2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有义务及时通知保险人,以便保险人及时派员查勘,确定保险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评估
17、损害后果。,(四)施救义务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对保险标的进行抢救,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五)指定受益人的权利这是人身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所享有的权利。(六)保险金请求权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金请求权表现为要求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约定给付赔偿保险金。而在人身保险合同中,该项权利则是要求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人身保险金。,三、受益人的权利,受益人作为独立的当事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享有的权利就是要求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人身保险金。,第五节 保险法律关系的客体,一、保险法律关系客体的含义,保险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构成保险合同关系的要素之一,它表现为保险合同的各方当事
18、人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笔者认为,保险合同的客体应当是保险利益。所谓保险利益,指的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存在的法律上认可的经济利害关系。这种经济利害关系体现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保险标的的存在而享有的经济利益。它通过保险合同的适用,可以得到保险保障,故被称为保险利益。保险利益作为保险合同的客体区别于保险标的。,第四章 保险法基本原则,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第二节 保险利益原则第三节 损失补偿原则第四节 近因原则第五节 中国保险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的概念和法律内涵,保险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都必须最大限度地按照诚实的精神,将各自知道的有关事
19、实告知对方,如实陈述,不得不予告知、隐瞒、伪报或诈欺;而在保险合同生效后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信用的精神,认真行使各自的权利和履行各自的义务。,该原则的法律内涵包括:1最大诚信原则要求各方当事人应当本着真实无欺的态度设立、变更或者消灭保险法律关系,不得损害他人或者社会的利益。2最大诚信原则要求保险关系的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诚实守信的规则,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用以平衡保险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对于当事人在保险交易过程中所为的不诚实、不守信行为则予以抵制和纠正,以防止因其破坏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3最大诚信原则通过具体法律规则的适用,达到利用法律手段针对实质上不平衡的保险关系,重新在当事人之间进行权
20、利义务再分配,矫正由于保险交易活动的专业技术性、掌握市场信息和有关事实情况的不对称性、保险合同格式性和附和性等因素所造成的利益失衡状态,最终实现真正平衡的利益关系。,二、最大诚信原则的适用意义,保险法适用最大诚信原则,要求投保人和保险人必须依诚实和信用原则签约和履约,从而达到预防保险领域的诈欺行为(如陈述不实、隐瞒、伪报)等道德危险,确保保险合同真实有效,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切实实现保险职能,维持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三、最大诚信原则的适用内容,(一)告知作为最大诚信原则的具体内容,告知在国际保险市场上又被称为“披露”,指的是保险活动的各方当事人应当就法定范围内的事项如实向对方当事人予以陈述。
21、(二)保证构成最大诚信原则基本内容的保证,一般适用于投保人,具体表现为投保人向保险人作出的履行某种特定义务的承诺。保证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明示保证与默示保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三)弃权和禁止反言在保险法上,弃权是指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以明示或者默示的意思表示放弃其得以行使之权利的行为。而禁止反言指的是已经放弃了权利的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得再向对方主张该项权利。相应地,基于禁止反言的规则,保险人不得在出险时主张加费或者解除合同,即保险人因其此前的弃权而放弃了其针对对方当事人本应享有的合同解除权、终止权等抗辩权利。这又被称为禁止抗辩。,弃权的适用条件包括:第一,投保人存在违反义务的行为;第二,
22、保险人知道该违反义务行为的存在;第三,保险人知道其享有因该违反义务行为而享有保险合同解除权等抗辩权;第四,保险人以明示或者默示的方法而放弃其所享有的抗辩权利的意思表示。,禁止反言的适用条件包括:第一,保险人明知享有保险合同解除权等抗辩权而作出虚假的意思表示;第二,该虚伪的意思表示使得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相信保险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第三,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相信是建立在其不知保险人为虚假意思表示的善意之上的;第四,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因此善意而实施相应行为导致自身利益受到损害。,第二节 保险利益原则,一、保险利益原则的概念和法律内涵,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法特有的基本原则。所谓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
23、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换言之,即投保人对于保险标的所享有的为法律承认的经济上的利害关系。即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而造成损毁灭失时,投保人所享有的经济利害关系必然遭受的损失。,适用保险利益原则,应当具备下述必备条件:1保险利益应当是法律承认的利益。2保险利益是确定存在的经济利益。3保险利益的存在是与保险合同直接相关的。4我国保险法强调投保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以防止在保险领域中出现道德危险和投机行为。,二、保险利益原则的适用意义,1保险利益原则限制着保险人的保险赔偿责任范围,防止超额保险,有利于充分实现保险合同的保障作用。2保险利益原则杜绝利用保险进赌博,防止道德危险的出现,有利于维持保险秩序,
24、促进保险市场的良性发展。,三、保险利益原则的运用,(一)保险利益原则在保险领域中的适用时间对于财产保险合同而言,一般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从投保时至保险事故发生时应当始终对于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原则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时,仅要求一个时间点,即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至于保险事故发生时是否存在保险利益则在所不论。,(二)保险利益原则在保险领域中的适用范围现有利益、期待利益和责任利益。(三)保险利益原则的适用效力1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的依据。2保险利益是保险人履行保险责任的前提。3保险利益的转让与保险合同的效力。,第三节 损失补偿原则,一、损失补偿原则的概念和法律内涵,损失
25、补偿原则是指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在保险金额范围内进行保险赔偿,用以补偿被保险人遭受的实际损失。,理解损失补偿原则的法律内涵时,应当把握如下三个要点:(1)保险人进行保险赔偿是以被保险人遭受实际损失为前提的,因此,无实际损失,则无保险赔偿。(2)保险人进行保险赔偿是以保险责任为根据,从而,以保险责任为界限,无保险责任的损失部分,无保险赔偿。(3)保险人进行保险赔偿是以保险金额为限度。,二、损失补偿原则的适用范围,(一)损失补偿原则在财产保险合同中的适用1对于定值保险合同而言,保险人是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保险金额进行保险赔偿。2对于不定值保险来说,保险人应当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26、而其根据则是各国保险立法的规定或者有关保险市场的惯例。3对于超额保险合同,由于其保险金额大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其超过实际价值的部分,被保险人无有保险利益,因此,基于损失补偿原则的要求,各国均作出了限制性规定。4损失补偿原则的法律精神意味着保险赔偿限于弥补被保险人遭受的实际损失,相应地,排除了被保险人有双重受赔权。,(二)损失补偿原则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的适用损失补偿原则同样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但是它并非是补偿被保险人的寿命或者身体,而是用于补偿因被保险人的生老病死所损失的经济利益。,第四节 近因原则,一、近因原则的概念,近因原则是指保险人对于承保范围的保险事故作为直接的、最接近的原因所引起的损失
27、,承担保险责任,而对于承保范围以外的原因造成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二、近因原则在保险领域中的适用,(一)近因的适用标准如何认定其致损的近因尚无统一标准,主要的有三种:一种是最近时间论,它将各种致损原因按发生的时间顺序进行排列,以最后一个作为近因;二是最后条件论,它区别于前一方法,是将致损所不可缺少的各个原因列出,以最后一个作为近因;三是直接作用论,即将对于致损具有最直接起着决定性作用的原因作为近因。这一方法在保险界得到普遍认可。,(二)近因的认定方法1单一原因导致的损失如果导致保险标的损失的,仅限于一个原因,该原因即为近因。2多种原因导致的损失如果是由于多种原因导致保险标的损失,就应当从多种
28、致损原因中确认处于支配地位、具有决定性作用的原因是近因。,第五节 中国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一、自愿原则,根据我国保险法第4条的明文规定: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循自愿的原则。所谓自愿原则,就是说在保险市场上,投保人是否投保和向谁投保,保险人是否接受投保都应当出于其真实意志,由其自主决定。,二、境内投保原则,我国保险法第7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境内保险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三、保险专营原则,我国保险法第6条规定“经营商业保险业务,必须是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商业保险业务”,正所谓保险专营原则。,四、公平竞争原则,我国保险
29、法第8条规定:“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由此形成了中国保险法上的公平竞争原则。,公平竞争原则的法律内涵,包括着以下各点:(1)各个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相互之间在从事保险业务过程中,应当采取公平的手段开展竞争活动;(2)公平竞争贯穿于包括保险展业、保险赔付和保险追偿在内的整个保险业务活动范围中;(3)保险立法和保险监管制度应当为各个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开展公平竞争提供统一的法律标准和市场环境;(4)禁止采用超出法律允许范围的不正当手段参与保险市场竞争。,五、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我国保险法第11条第2款的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过,认定民事主体在保险活动中的行为是否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标准,具体包括:(1)有民事主体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实施了损害或者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2)行为人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故意或者过失;(3)已经产生或者可能产生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后果。,二、保险法律关系客体的法律条件,作为保险合同客体的保险利益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法律条件: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利益,即法律认可的利益,才为法律所保护。2保险利益应当是确定的、能够实现的经济利益。3保险利益必须具有经济价值,即可以用货币加以衡量和计算,不能用货币衡量的损害后果不能列为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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