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制度范文多篇合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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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管理制度范文合同管理制度范文第1篇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合同管理工作、满足合同管理工作需要,实现公司合同管理的制度化,预防和减少合同纠纷的发生,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的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单位的一切合同管理活动。劳动合同的管理按照上级劳动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按公司财务部门要求执行。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合同,是指公司在经营管理活动中,与其它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合同管理,是指公司制定和修改有关合同管理制度以及对合同的订立、审查批
2、准、履行、变更与解除、纠纷处理等进行监督、检查与考核等全过程的管理活动。第五条合同经办部门负责本部门合同的订立和管理工作,实行谁订立,谁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主要职责为:1、负责组织本部门职责分工范围内的合同谈判,拟定合同条款;2、全面准确地填写合同条款,必要时组织进行合同评审。办理合同送审、报批、盖章及送交存档手续;3、负责合同履行跟踪,追踪合同标的的内外质量,收集使用单位意见;4、及时妥善办理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事宜,并报管理规划部和有关领导审查、批准;5、及时向合同管理部门报送合同正本、招投标文件以及合同有关的各种纪要、变更澄清等资料,及时反映合同履行中出现的法律问题;6、参与合同纠纷的调解
3、、仲裁或诉讼,负责提供有关的一切资料;7、安排专人负责合同管理工作,及时做好本部门合同副本及有关文件的归档工作,建立本部门合同台账;订立合同,如涉及公司内部其他单位的,应事先在内部进行协商,统一意见,然后签约。对于涉及多个部门或难以确定由哪个部门作为合同经办部门的,由与该项业务最相近的部门负责,或由与该项业务最相近的上级主管领导确定哪个部门作为合同的经办部门。第二章合同管理部门第六条管理规划部为公司合同管理的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公司的合同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负责拟定、修订合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2、组织宣传贯彻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对各业务部门合同经办人的培训I;3、参与公司对外订立重
4、大合同的谈判;4、参与标书评审和合同评审;5、对合同订立、变更及解除进行审查把关;6、负责公司本部及所属各单位的各类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7、负责公司合同专用章的管理;8、负责公司合同台账、合同档案的建立和管理;9、协调单位内部和外部合同关系,对合同纠纷依法申请仲裁或诉讼;10、合同管理中需要解决的其他问题。第七条公司财务部是合同财务监督部门,主要职责:1、负责从财务角度审查和监督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情况,注重在价格、结算方式、票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把关;2、负责发票的审查、签收、签发。核对发票金额和合同金额、发票内容与合同内容是否一致;合同批准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程序不完备的,拒绝付款;3、负责按合
5、同结算条款收、付款;第八条其他相关单位的职责:1、申购单位负责向管理部门提供本单位所需物品的规格、型号、数量、质量、时间要求等;需要进行工程建筑施工的单位,负责向主管部门提供包括维修、改造、新建、扩建工程建设的需求报告;2、质量验收小组负责对购进机器设备、材料、燃料等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l.口,3、验收单位负责对验收合格的机器设备、材料、燃料等办理入库手续;4、配合管理规划部进行重大合同审查或评审,并签署审查或评审意见;第三章合同的订立第九条订立合同应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要求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必须遵循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第十条合同订立的程序1、顾客提出要约邀请的合同订立程序资
6、信审查T妾受要约邀请一合同填写一审查一批准一签章。2、我方提出要约邀请的合同订立程序对方资信情况审核一要约邀请一要约信息反馈一合同填写一审杳一批准一签章。3、通过招标订立合同的程序市场调查一标书制作、发放一接收投标一评审一定标一订立合同一审查T比准T章。4、设备、材料、物资买卖合同的订立程序计划准备一考察小组对标的咨询(质量、价格、售后服务等)一资信审查T术或商务谈判一草拟合同文本一审查T比准一签章。第十一条合同签订内容一般包括以下条款:1.当事人名称(或姓名)、住所、法人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开户银行及账号;2、标的或标的物(指货物、劳务、工程项目等)名称、型号、规格等;3、数量和质量,包括适用
7、规范、质量标准和检测方式等;4、价款或酬金;5、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6、违约责任;7、合同争议的解决方法;8、合同订立的时间、地点;9、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性质应当具备的其他条款。对数量、质量、履行期限限和方式等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合同中予以特别明确。第十二条合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1.主体合格、标的明确、手续完备;2、条款齐全、意思表示真实;3、文字清晰、语言规范;4、无矛盾条款、无空白条款。5、数据电文合同信息可以调取以备日后查用,有可靠的方法保证信息自首次以最终形式生成并保持完整性,同时可以将信息展示。6、订立合同,如涉及公司内部其他单位的,应事先在内部进行协商,统一意见,然后签约。对
8、于涉及多个部门或难以确定由哪个部门作为合同经办部门的,由与该项业务最相关的部门或该项业务最相关的上级主管领导,确定哪个部门作为合同的经办部门。第四章合同的审查第十三条合同订立前,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审查对方的资信状况和履约能力,内容包括:1.社会信誉(近三年是否有重大违约,是否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经济犯罪案件等)和履约能力(如生产能力、支付能力、运输能力等);2、审查营业执照是否真实、有效;3、核实对方的资产(资金)证明;4、审查合同对方的资质等级证书;5、审查法人证书及法人委托证书;6、根据合同性质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资信、履约能力有瑕疵或其委托人无有效授权的,不得与其签订合同。第
9、十四条经办部门组织对合同进行业务性审查,审查的内容为:1.对方当事人是否具有签约主体资格;2、是否各方谈判、协商的一致意见,是否符合决策部门的决策意见;3、是否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4、是否超越业务权限;5、语言是否准确、通顺。第十五条合同管理部门对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主要内容包括:1.合同签订主体是否符合法律规定;2、条款是否违反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3、条款是否有冲突;4、条款是否有歧义;5、条款是否有效维护我公司合法权益;6、条款是否完备。管理规划部对合同严密性可进行监督审查。第十六条提交管理规划部审查的合同应符合下列要求:1.经办部门已经对合同进行了业务性审查,涉及财务事项的已经经
10、过财务部门审查;2、合同当事人均未在合同合同上签字盖章;3、合同约定的内容尚未实际履行;4、需要同时附送的材料完备;第十七条合同管理部门审查的期限为在收到合同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并视情况提出法律意见或解决问题的方案,业务紧急的,因尽可能满足业务部门的时间要求,业务特别疑难的,应合理延长审查时间。第十八条合同管理部门审查后,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对风险做出判断,并视情况提出防范或降低风险的对策。该意见不是最终的决策意见,而是业务部门做出决策的重要参考。第十九条合同报送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批准时,必须将法律意见书做为附件一并报送,根据批准人的要求对采纳部分和不采纳部分进行说明,
11、经办部门合同存档时也应将法律意见书一并存档。第二十条同一内容合同一般审查一次,由经办部门对采纳部分进行修改,特殊情况需要再次报送审查的,最多进行两次,审查人对合同文本和审查意见一并保存。第二十一条审查人对合同审查中涉及到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第五章合同的批准第二十二条公司总经理受董事会及董事长的委托,全权处理公司的各类业务,代表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公司其他人员对外订立合同,应得到公司总经理的授权并在授权范围内对外订立合同。第二十三条以公司名义签订的合同,合同承办部门应做好履行合同批准的程序:1、工程承包合同:公司本部土建工程、设备安装工程的承包合同,由公司预算人员审核总造价后,经主管副总经理批
12、准后(金额较大的递交班子会讨论通过)由公司总经理授权副总经理签订合同。2、销售合同:公司销售合同,必须注明单价、供货数量、供货时间、回款时间、回款方式等,由公司总经理授权主管销售副总经理签订有关合同。如遇索赔、善后处理等有关事宜,必须经合同主管部门和其它合同监督部门讨论后报班子会通过。3、采购合同:公司本部大宗物资、设备及其配件的采购经物资部负责招投标后,再报主管副总经理批准(金额较大的递交班子会讨论通过),最后由公司总经理授权副总经理签订合同。4、其它各类合同批准程序:公司本部以公司名义签订的其他各类合同,经合同业务部门拟定后,报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后,有必要时递交班子会讨论通过,由公司总经理授
13、权签订有关合同。第二十四条公司所属法人单位以其公司名义订立外协工程合同,应严格按公司外协工程管理规定有关内容订立。第二十五条以公司名义对外订立合同应当使用合同专用章,以其他各种公章签订合同对本公司不发生效力,除非公司追认。违反规定签订合同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第六章合同的履行第二十六条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切与合同有关的部门、人员都必须本着“守合同、重信用的原则,严格执行所规定的权利义务,确保合同实际、全面地履行。第二十七条公司合同实行合同履约责任制,部门及单位一把手是合同履约的第一责任人,第一责任人对合同的全面、正确履行负责。第二十八条各签约单位、签约人应随时了解、掌握合同的履行情
14、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汇报。应当积极妥善地行使抗辩权、代位权、撤销权、留置权,否则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应责任。第二十九条根据合同性质,合同执行部门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物的数量、质量等进行验收,对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在法定或约定的期限内向对方当事人提出书面异议,并督促合同对方继续履行。第三十条对于公司为付款方的合同,支付合同价款时,须经公司领导审批签字。未经合同主管部门及公司领导签字,财务部门应不予付款。第三十一条对于公司为付款方的合同,支付最后一笔合同款项时,合同执行部门应填写合同履行终结报告,送管理规划部终止合同。第七章合同的变更与解除第三十二
15、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遇到困难,各单位应尽一切努力克服,尽力保障合同的履行。如实际履行或适当履行确有不可克服的困难而需要变更、解除合同时,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第三十三条对方当事人提出变更、解除合同的,应从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出发,从严控制。第三十四条合同需要变更、解除,合同执行部门应向合同主管部门提交经本部门负责人签字的书面报告,经管理规划部门审查出具意见后,报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同意后方可变更、解除。经办部门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尽量减少由此造成的损失。第三十五条合同变更、解除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第三十六条合同执行部门应将变更、解除合同的各种文件、纪要、信函等原件报送合同主
16、管部门。第七章合同纠纷的处理第三十七条发生合同纠纷时签约单位应在24小时内到合同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并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相应的解决以及应对办法;第三十八条合同纠纷原则上由签约单位负责处理,签约人对纠纷的处理必须具体负责到底。涉及公司内多个单位的,或签约单位处理不了的,报主管领导协调处理。第三十九条对经协商仍无法解决的合同纠纷,经总经理同意,可提交上级主管机关、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依法处理。第四十条合同纠纷的提出,及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处理纠纷的时间,应注意不超过法律规定的时效,并考虑有仲裁或的足够时间。第四十一条合同管理部门处理经济纠纷前,有关签约单位必须提供下列证据材料(原件或复印件);1.合同
17、的文本(包括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以及与合同有关的附件、文书、电报、图表等;2、送货、提货、托运、验收、发票等有关凭证;3、产品质量标准、样品或鉴定报告;4、货款的承付、托收凭证,有关财务帐目;5、有关违约的证据材料;6、其他与处理纠纷有关的材料。第四十二条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订立书面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第四十三条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的,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将有关资料汇总,统一交合同主管部门归档,以备查考。第八章合同的管理第四十四条公司本部各职能部门订立的合同,正本由合同主管部门保管,其副本由各职能部门保管。第四十五条以公司名义鉴订的一切合同,如采购合同、
18、销售合同、租赁合同、保险合同、工程承包合同及其招投标文件的正本由合同主管部门保管,其副本由财务部及相关部门保管。第四十六条公司对对外订立合同的人员,属于职务的按本办法第五章授权权限执行,属于总经理特别授权的,按一事一委托的原则,由总经理在办公会上授权委托,记录人需将内容写入记录。不经授权的人员一律无权对外订立合同。第四十七条各授权委托人在被授权的范围、期限内,代表公司对外订立合同,不得将事项自行转委托他人。第四十八条发生特殊情况,须外带合同专用章的,须经法定代表人批准,并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第四十九条合同专用章的使用应建立台帐,合同专用章如遗失或被盗,除应立即通知有关部门外,还应登报挂失。第五
19、十条一般情况下,公司不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特殊情况下,公司需为外单位提供担保的,需经总经理办公会议通过,总经理签字批准,并加盖公司印章。第五十一条合同主管部门对公司所属各单位的合同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对合同管理较差,达不到本办法要求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司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改进;由于个人原因造成合同履行困难或造成损失的,由公司追究相应责任,并视情况给予经济处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五十二条本办法由管理规划部负责解释和修订。本办法没有规定的,以合同法、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其他相关的规章制度为依据。合同管理制度范文第2篇第
20、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双方当事人或技术出让方为本市的法人和公民所签订的技术合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技术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订立的确立民事权利与义务的协议。第四条*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湛本市技术合同登记的主管机关。其所属的*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市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的管理工作。本市技术合同的仲裁机关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经批准成立的技术合同仲裁机构。本市各级科技、工商、财政、税务、专利、金融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协同做好技术合同的管理工作。第五条凡订立技术合同的企业、事业单位及技术咨询、科技经营机构,应当建立技术合同管理制度。第六条
21、技术合同分为以下四类:(一)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与合作开发合同);(二)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与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三)技术咨询合同(包括委托咨询合同与常年咨询顾问合同);(四)技术服务合同(包括技术培训合同与技术中介合同)。技术承包、技术入股合同,可视具体内容分别或整体归入前款四类合同之中,但不得将合同中非技术性部分混入技术合同内。第七条各类技术合同必须遵照技术合同法及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签订,并使用市科委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联合制发的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的统一标准格式文本。第
22、八条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管理技术合同的职责是:(一)负责对技术合同登记点进行资格审查、业务指导及监督检查;(二)负责对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人员进行培训、考核;(三)负责技术合同统计数据的汇总分析,并按时向国家及本市有关主管部门报送;(四)其他有关技术合同登记的管理工作。第九条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由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派出的技术合同登记点进行。专利技术合同登记点设在市专利管理局。各区、县科委及市科委授权的有关部门,凡条件具备的,可申请设立技术合同登记点,经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资格审查,报市科委批准,发给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章后,可受理本地区或本系统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第十条设立技术合同登记点
23、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登记场所;(二)有专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人员。第十一条技术合同登记点的职责是:(一)按技术合同法及国家与本市的有关规定,审核、认定技术合同;(二)对审核、认定的技术合同进行分类、登记、归档;(三)对技术合同的统计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并按月向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报送;(四)其他有关技术合同的登记管理工作。第十二条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人员,须经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统一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从事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技术合同登记点和登记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技术贸易活动。第十三条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内容:(一)是否属于技术合同;(二)合同条款是否符合技术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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