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与保险合同概述.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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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保险概述(一)涵义 广义的保险,是指以集中起来的保险费(或其他形式)建立保险基金,用于补偿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或对个人因死亡、疾病、伤残等而给付保险金(或其他形式)的一种方法,包括合作保险、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等多种保险形式。,狭义的保险,即商业保险。保险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二)可保危险 无危险则无保险,但不是任何危险都可承保,必须具备如下
2、特征,才能成为可保危险。1.不确定性 危险发生与否不能确定,否则无须保险或者无人承保。某一危险的发生是确定的,发生的时间不能确定,如人寿险中的死亡保险。,2纯粹性 只会带来损失,不会带来利益。区别于投机风险,如股市风险。3.意外性 危险不是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造成,或属于保险标的的自然损耗。例外:人寿险中的自杀,满足一定条件后仍需赔偿。4未来性 不能是合同订立时已经发生的危险。例外:如果客观上损害已经发生,但当事人在缔约之际不知道灾害已经发生,保险有效。大多适用于海上保险,因旧时通讯困难,难以得知船舶在途中是否已发生危险。,二、保险合同概述(一)概念和性质(二)特征射幸合同(hazardou
3、scontract)最大诚信合同(Contrcats of the utmost good faith)诺成性合同(consensualcontract)不要式合同(informalcontract)双务合同(bilateralcontract)附和合同(standard contract),合同分为有偿合同(onerouscontract)和无偿合同(gratuitouscontract)有偿合同分为射幸合同(hazardouscontract)和实定合同(certaincontract)。前者是合同订立时当事人的给付义务和范围尚未确定的合同。后者在合同订立时当事人的给付义务和范围就已确定。
4、保险合同的射幸性,是由保险事故发生的偶然性以及造成损失大小的不确定性决定的。赌博也具有射幸性,是以少量赌注,约定在特定事件发生时获取一定的金额,但它不是弥补损害的合同。,熟人社会中,交易往往局限在一个较小的范围内,不守诚信的成本高;市场经济中,由于交易地域大为扩展,不守诚信的成本大大降低。保险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显然属于后者。保险标的通常由投保人一方掌握,保险人难以知道其真实情况;而保险合同条款又是由保险人单方制定,且非常专业和深奥,投保人一方不易理解。最大诚信的体现:投保人如实告知的义务、保险人说明保险条款的义务。,保险法第13条第1款: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
5、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法第14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结论:保险合同的成立不以保费交付和保险单的签发为要件,因此不是实践合同。,保险法第13条第1款: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第2款: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很多学者曾经认为,保险合同的成立必须具备特定的形式,即采取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的形式,因此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即使口头上已经达成一致,未签发保险单之前
6、,合同不成立。支持上述论断的,是原保险法第13条第2款。第13条第2款: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也可以采取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书面协议形式订立保险合同。,怎样理解保险人的义务?(1)金钱给付说。保险人所负义务以保险事故发生为要件,因大都给付金钱,所以得名。投保人的义务是无条件的;而保险人的义务是附停止条件的。(2)危险承担说。保险人的义务并不始于事故发生,而是整个保险期间内均负有承担危险的义务。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就要提取责任准备金。对投保人,保险合同提供保护具有精神上和经济上的价值。期间开始,被保险人就具有期待权;事故发生后,期待权实现。,格式合同的优势:手续简便、节约交易时间和交易费用,
7、满足现代民商事交易对于迅捷性的要求。弊端:免除或限制条款制定者的责任、加重对方当事人的责任、不合理的分配合同风险。,三、保险合同的法律适用解决此类问题的基本思路: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适用绝大多数保险合同,优先适用保险法,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适用合同法和民法。海上保险合同适用海商法,然后是保险法。,四、保险合同的分类(一)强制保险合同和自愿保险合同(二)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三)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四)足额保险、不足额和超额保险合同(五)单一保险合同和重复保险合同(六)为自己利益保险合同和为他人利益保险合同(七)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是基于法律规定而当然
8、成立的保险。国家通过法律推行强制保险并非任意为之,而是出于社会公益的需要。因为强制保险是国家对个人自由的干预,其范围应当受到严格限制,只有那些涉及国计民生或社会安定的事业方可适用。,2005年8月8日,中国社会科学院助理研究员、法学博士黄金荣在北京铁路局一营业处购买了一张K101次(北京至义乌)火车票,票价为203元。在随后的一个偶然机会里,黄金荣从互联网上获知,每张火车票的价格中都包含了基本票价2%的“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费”,该费用从1951年至今一直在收取。而在买票时,他并没有被告知票价中包含这项费用,更不知道保险涵盖的范围是什么、如何进行索赔,火车票上也无相关说明。黄金荣认为,北京铁路局营
9、业处在收取他基本票价2%的“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费”时,未履行告知义务,遂将北京铁路局和中国人保控股公司告上北京市铁路运输法院。,2005年12月12日,北京铁路运输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根据1951年颁布的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和1959年财政部、铁道部下发的关于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自1959年起由铁路接办的联合通知联合通知中相关规定,北京铁路局按每张火车票票价的2强制收取保险费这一行为并无不当之处,且已向社会履行了告知义务,因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黄金荣不服判决,遂起诉到北京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2006年3月23日,北京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宣判:黄金荣所诉的其知情权被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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